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修改版前言:《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
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
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
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
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
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
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
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
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
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
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
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
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
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
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
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及工作程序一、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条件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租(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4、户籍与原承租人同址以及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5、在政府征地、拆迁等主管部门下达了《暂停办理事项通知书》的地区,从暂停期限开始,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用地单位意见,没有用地单位的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死亡更名除外);6、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按照法院判决处理。
二、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工作程序(一)申请更名的居民应携带以下材料1、承租申请人的书面更名申请。
更名申请应注明房屋所在地点、双方关系、更名原因及共居人居住情况。
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直管公房更名流程

直管公房更名流程
《直管公房更名那些事儿》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这直管公房更名的流程哈!这可不是一件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事儿呢。
就说我家之前遇到的情况吧,那时候我爷爷留下了一套直管公房。
哎呀呀,要给它更名可真是费了老劲了。
我们先是各种打听,就跟那无头苍蝇似的,到处问人这该咋办。
后来终于知道得先去那个相关的管理部门。
到了那儿,一进门,那场面,人还真不少。
我们就老老实实排队呗,等啊等,感觉等了一个世纪那么久。
好不容易轮到我们了,工作人员那是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问,就跟审犯人似的。
什么家庭关系啦,各种证件啦,可把我们给累坏了。
然后呢,又让我们回去准备这准备那一堆材料,什么身份证复印件啦,户口本啦,还有各种证明啥的。
哎呀妈呀,跑了好几趟才弄齐。
等材料都交上去了,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这期间啊,我真是天天盼着能有个消息。
你说这事儿麻烦不麻烦?但没办法呀,该走的流程还是得走。
不过呢,等最后更名成功的时候,心里那叫一个踏实呀!
总之啊,这直管公房更名流程可真是个细致活儿,得有耐心,还得细心,一步一步慢慢来,可不能着急哟!咱可得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呀!哈哈!。
大连公有住房规定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最近以来,随着房改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也相对增多。
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生疏,以致出现了执行政策任意性和收费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同时承租二处住房,要求将其中一处住房承租权过户给子女(包括具有公证文书的养子女或继子女)的,且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2.子女在要求过户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并具有居住地户籍;3.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调迁安置住户,调迁直管公房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调迁单位自管公房的,应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同意。
允许调迁安置的住房,可以无偿办理承租权过户。
四、夫妻离异,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将原承租的住房给离异其中一方的,房屋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
五、申请房屋承租权过户应交验下列证件或证明:1.承租权过户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公有住房租赁证>;4.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5.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
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6.与原承租人同居者在二人以上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共同居住人同意其中一人可以过户的证明;7.相关的法律文书。
六、重申单位内调直管公房一律由局房地政处受理,各房地产处按<内调通知单>办理更名手续。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来的承租⼈死亡或者是搬迁等条件,⽽且也要与原来的承租⼈具有同样的⼀个户籍,是需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来进⾏⼀个申请确认或者是变更管理的,需要来提出⼀定的材料。
⼀、市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共住⼆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实际的承租⼈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条件⽽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效后,当事⼈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承租⼈的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公产房出租⼈与承租⼈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如说,公产房的承租⼈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定的收益,其承租⼈的继承⼈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2021年1⽉1⽇起实施)的规定,遗产⼀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
根据建设部的《城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房承租⼈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
⼆、公租房变更承租⼈准备材料(⼀)申请⼈户籍簿及(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三)承租⼈死亡的,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配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常⽣活当中对于公租房每个地⽅的话,都有⾃⼰的⼀套政策和法律来进⾏⼀定的规制,⽐如说在北京的话,要想申请公租房或者是原来申请的公租房,现在进⾏变更的话,都是有⼀定条件要求的,并且需要申请⼿续办理。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第一篇: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大全)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1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11⽉1⽇起实施对于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11⽉1⽇起实施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的合法权益,近⽇,本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管理办法进⾏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1⽇起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为承租⼈办理公有住房使⽤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续。
下⽉起按新《办法为承租⼈办理置换、回购、代理转让⼿续过户公告⽆异议兄弟姐妹也可申请公有住房承租⼈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的配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过户⼿续。
公有住房使⽤权过户只能由⼀⼈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员有两⼈以上(含两⼈)的,达成⼀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员达不成⼀致意见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在⼈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或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的,新的承租⼈通过两种⽅式确定:⼀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母或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未指定承租⼈的,其配偶、⼦⼥、⽗母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已故的,已故⼦⼥的⼦⼥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员的,承租⼈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期满⽆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死亡的,其配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的⼈员仅有⼀⼈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分户不得将成套独⽤变为成套伙⽤在同⼀套或者同层毗邻⾮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是同⼀⼈或者与其配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厦房房政〔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厦房房政〔2021〕1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管公房住宅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
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
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
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交易互换中心、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
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
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
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非住宅一式三份,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 《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
《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核或采取隐瞒手段提供伪证而力、理的过户、分户或更名,新签订的“租约”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
房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凡上级机关发现错力、的过户、分户、更名的案件,有权进行纠正,并限期督办,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