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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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思考
张翔飞
【期刊名称】《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年(卷),期】2003(016)002
【摘要】刑法在规定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范围上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制裁该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立法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为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限定在非法使用和非法泄露的故意犯罪,并适当降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
【总页数】4页(P135-138)
【作者】张翔飞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4
【相关文献】
1.关于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言——TRIPs协议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之比较 [J], 赵秉志
2.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之完善——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J], 孔鹏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与立法完善——以力拓案为切入点 [J], 陈龙鑫
4.对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的思考 [J], 李静
5.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J], 沙莉萍;田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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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

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

收稿日期:2020-07-12作者简介:白月,女,重庆綦江人,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商业秘密之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白 月(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 要:经济全球化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为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

但对比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我国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仍有待加强。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增加诉讼程序中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禁令制度,防止“二次泄密”的发生;规范职工的保密义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使法律救济途径多样化并完善豁免制度,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

关键词:商业秘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豁免条款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21)02-0092-07 0 引 言商业秘密保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为此,各国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加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民法总则》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无形财产,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2020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一步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刑门槛,目的是在实质层面上对商业秘密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在司法保护层面已经取得较大进步。

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创造巨大价值,让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商业秘密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泄露,企业往往会丧失竞争优势,而且无法挽回。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保证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而且应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层面,因此,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变化2018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条款作了重大修改,2019年又作了重大修改,修改间隔短暂。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2 0
犯宁笔者认 为, 单从刑法条文而言并不 能 许可使 用费 。 有 学者则主张“ 损失 ” 应包 将本罪认 定为结果犯。 因为从法条上可以 括以下 几项 内容 : 。 ( 1 ) 因侵犯商业 秘密行 看出, 重大 损失 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 第 为导致的原有资产的丧失 , 包括行为人 非
济利益 ,其 受到侵害往往会给权 利人带 行理解 , 可知对于第二人直接侵犯 商业秘 先明确以下几点 : ( 1 )权利人 的损失是实 来巨大损失 , 同时也会 造成商业竞争 、 市 密的行为都必须达 到。 重大损失 ” 的程度 际损 失 , 包括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 如商 场秩序 的混乱 , 危 害社 会整体利益 , 因而 才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 第三人 的间接 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 。 ( 2 ) 权利 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应该 要达到 “ 重大损 人的损失应当限于物质损失 , 因为商业秘 根据我国现行 《 刑法》 第2 1 9 条 的规 失” 的程度。
也存在 一定 困难 。明确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 具有不易被人掌

关于“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握的特性 , 不易确定损失涵盖的范围 , 从
而影响定罪量刑 ,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

构成要 件的 内涵和 外延 ,并就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以及计算 方法 ,非 法获取行 为是
要 从事法学研 究。
定“ 以侵 犯商业秘密罪论” , 并未成为第一 犯商业秘 密行为而合理 支付的 非正常支
款“ 重大损失 ” 的适用对象 。但是 , 从法理 出费用。 ” 【 2 】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摘要:在经济领域中,无论是国内经济交往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频繁发生。

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据新华网8月11日电,日前,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英美一百多年前的司法判例中就出现过,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受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推动,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热点问题。

我国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 李仪
作者机构: 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法学教研室,重庆404000
出版物刊名: 经济与社会发展
页码: 150-153页
主题词: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持有人;商业秘密权;行为保全;损害赔偿
摘要: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及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之必须。

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不清、对商业秘密持有人救济手段不足等弊端。

对此,笔者建议通过设立商业秘密权这一模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对侵害商业秘密权的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认定,并通过事前的行为保全制度与事后的损害赔偿制度来对商业秘密持有人利益予以充分与有效的保护。

试析我国商业贿赂立法缺陷与完善对策

试析我国商业贿赂立法缺陷与完善对策

试析我国商业贿赂立法缺陷与完善对策论文摘要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它打击跨国投资积极性、破坏市场稳定、降低经济增长率、扭曲人的道德价值观。

面对商业贿赂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我国既无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又轻民事制裁。

对此,我国应反思本国商业贿赂立法,并予以完善,从而有效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立法缺陷完善对策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党的十八大再次把反腐败提到重要位置。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既打击跨国投资积极性、破坏市场的稳定、降低经济增长率,又扭曲人的道德价值观。

面对商业贿赂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我国不断加大重视程度。

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2008年两会上民革中央《关于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建议》,指出了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呼吁该法尽快出台,并要求在该法未出台之前,要加强相关法律执行力度。

同时,我国还从经济、刑事、行政法中予以立法,这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中国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及分析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贿赂法》,其对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反腐败、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中,主要包括经济立法、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三方面:(一)经济立法方面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商业贿赂是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腐蚀剂,危害了经济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结合实际情况,但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尚存不足,如何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严重地破坏了各国经济发展、廉政制度和社会风气。

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贿赂行为日渐严重,逐渐形成一种市场“潜规则”,影响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剧了行业不正之风,滋生了腐败现象。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及其特点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本质就是贿赂。

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已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这些领域包括建筑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医疗、教育、购销等行业。

来自商务部的资料显示: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最近5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案值达52.8亿元。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数字表明:2003-2006年,河南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794件822人。

其中,工程建设领域198件200人,土地出让领域70件76人,产权交易领域45件47人,医药购销领域48件48人,政府采购领域6件6人,涉案金额7502万元。

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干扰和破坏了政府在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探讨》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探讨》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传播的迅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本文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公知性,即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二是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其中,客体要件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益;客观要件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观要件则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侵权的心理状态。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如何界定“合理的保密措施”;二是如何区分“合法获取”与“不正当手段获取”;三是对于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定性。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五、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策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防范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及其改进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及其改进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利润来源,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尽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但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仍然存在,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从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及其改进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盗窃、非法获取、法律制度、改进正文:一、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明确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

具体来说,该法规定了以下几点:1、禁止盗窃商业秘密。

对于使用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者泄露出去的行为,都属于盗窃商业秘密,是违法的行为。

2、禁止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对于通过竞争者之间的合作、聘请离职员工、获取具有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等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

3、要求侵权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责任人员的法律后果。

以上三点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可见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有了一定的保障性措施。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现实情况表明,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应的惩罚措施也不够严厉,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改进。

具体来看,涉及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在诉讼中缺乏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专业知识,导致很难进行有力的维权。

2、职业道德缺失,律师就某些具体案件纠纷而言,可能会选择放弃呼吁正义的义务,而选择“另谋出路”,积极寻找“援助方”、“庭外交易”,使得此类案件的维权成本增加。

3、尽管立法已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存在泛泛而谈、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况。

三、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加以改进,具体建议如下:1、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公众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有更深刻的认识。

侵犯商业秘密罪争议问题探究


我 国立法 对商业 秘密 的保护 经历 了一个 概念逐 渐 清晰 准确 、 保 护范 围不 断 扩大 、 法 律 责任 更 为全 面 的过 程 。但是 , 由于 立法 的模糊 性和社会 现实 的复杂性 , 有关 侵犯商 业秘 密犯 罪在理论 与 实践上还 存在 较大争 议 。 本文 拟就 部分争 议 问题略抒 管见 , 以就 教于方 家 。
用 以前项 手段 获取 的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的 ; ( 三) 违 反 约定 或 者违 反 权利 人 有关 保 守 商业 秘 密 的要 求 , 披露 、 使 用或者 允许他 人使 用其 所掌握 的商 业秘密 的 。明知 或者 应知 前 款所 列行 为 , 获取 、 使 用 或者 披 露 他 人 的商
[ 收稿 日期 ]2 0 1 3—0 6—1 7
[ 作者简介] 王 昊( 1 9 8 7一 ) , 男,广 东广州人 , 贵 州民族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 从 事商业法研 究。

2 0・
二、 非法获 取 商业 秘密是 否构 成 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指 以盗窃 、 利诱 、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关于非法获取 商 业秘 密 是否构 成 侵犯 商业 秘密 罪理 论界 同样 存在 着两 种截 然相 反 的观点 。第一 种 观点认 为 , 只是非 法 获取
业秘 密 的 , 以侵 犯商 业秘 密论 。 ”
就本 罪 的主观 罪过形 态 , 《 刑法》 规 定 了“ 明知 或者 应知 ” 两 种犯 罪行 为 ( 即第 三人 侵 犯商 业 秘 密罪 , 又 称 间 接侵犯 商业 秘密 罪 ) 。争 议 的焦 点 集 中 在对 “ 应知 ” 的理 解 , 主要 有 “ 故意说” 和“ 包 含 过 失说 ” 两种争议。 “ 故 意说 ” 认为 , “ 应 知” 就 是 一种 推 定 的 “ 明知 ” , 本 罪 的罪 过 只能 是 故 意 , 不包 括过 失 … 。 因此 , 应取 消 “ 应 知” 的规定 , 将 该款修 改为 “ 明知 ” , 取 消第 三人 过失 侵犯 商业 秘密罪 的规定 ] 。“ 包 含过 失说 ” 则强 调 , 除第 一 类 行为 主观方 面只 能是故 意外 , 其余 三种行 为均 可 以由故 意或者 过失构 成 J 。 笔者 认 为 , “ 应知 ” 前 款所列 行 为而实 施 侵犯 商 业秘 密 行 为 的 , 行 为 人 主观上 是 一 种疏 忽 大 意 的过 失 , 根 据 对社会 的危 害程 度 , 只要是 过失 , 都 不宜作 为犯 罪处 理 , 通 过 民事侵权 赔偿 的途径 便可 以解 决 。无 论是从 犯 罪 主体 的角 度来看 , 还是从 罪 责相适 应原则 来考 虑 , 都 不宜将 第 三人过 失侵犯 商业 秘密 的、 承担普通注意义务的第三人 。同时 , 若认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存 在过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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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工 博览・O 1 7中旬刊 9 会 2l ・
法学新论
数 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 ( )致使权利人破 产或者造成 0 2 2 、明确规定 “ 重大损失 ”的计算方 法 。各 国都有 其他严重后果的。也 只是一个笼统的表述 ,实际意义不 关于重大损失的立法例 ,我国结合各种规 定 ,应该综合 大。 考虑 ,来确定由于侵犯商业秘 密而带来的损失。笔者认 ( )商业秘密界 定模糊 二 为应该考虑 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看侵权行为给权利人 刑法 第二 百一 十九 条 中 ,对 商业 秘密 作 了一些 规 带来多大的损失 ,二是要看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得多大利 定 ,看似完 善的概 念背后 ,仍有界 定模糊 的地方 。比 益 ,三是要 解决 比较麻烦的非财产性损失 ,比如名誉和 如 ,商业秘密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的商业信息?客 户名单 信誉方面的损失 ,这一部分可 以根据犯罪人犯 罪的主观 等信息算是 商业秘密吗? 恶性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等 因素来确定。 无论 是英美法系还是犬 法 系 ,对商 业秘密的界定 ( )明确商业秘密的涵义 二 都不尽相同 ,结 合我 国对商业秘密的规 定,可以发现两 针对商业秘密 涵义 中的模糊 ,笔者认 为应 该采 取以 大不完善的地方。第一个缺陷是 ,我国刑法规定 ,商业 下措施 :一是 ,针对商业秘密实用性和价 值性特征的重 秘密应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当一个商业信息具有实用 复 ,可以去掉其实用性特征 ,这样商业秘密的内涵就可 性时 ,也就是说 其可 以实实在在的应用于商业活动 ,那 以概括为秘密洼、价值性 、保密性 。因为这三个方面的 么也就必然具有价值 。但刑法 中又规定 了商业秘密的价 特征完全就可以概括商业秘密的涵义 ,其价值性也可以 值性 ,这就有重复之嫌 ,而且这一独立 的重复规定 ,还 反映实用的特征 ,所有无须再规定实用性 。这样既可以 容易在司法认定 中造成麻烦 ,使司法部 门对商业秘密的 概念简洁 ,还有利于司法 实践 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二 认定变得困难。第二个不足之处是 ,刑法规定商业秘密 是 ,在保密性 中,采取何种保密措施才能被认定为具有 具有保密性 ,但具体如何在主观和 客观上进行保密 ,采 保密性 的问题 ,笔者认为 ,这一问题应该综合考虑权利 取哪些措施 ,实施到何种程度才算保密 ,却没有做出明 人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各方面 的因素 ,比如,是否采用了 确规定 ,这就导致保密措施和宽泛 ,在认定其保密 陛中 多样性 的保密措施 ,如果权利人只是进行 了单一的简单 存在模糊。 保密 ,则可认定为其保密性不强 。另外还应考虑权利人 ( )主观方面的缺陷 三 进行保密措施的宽泛性 。 刑法 二百 一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对侵犯商 业秘 对商业秘密 涵义的明确 ,是 我们认定侵犯 商业 秘密 密罪主观方面的表述 ,明显存在缺 陷,其对第三人间接 罪的基 本 ,要在 实践 中不断完善 对商业秘密 涵义的理 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规定 ,不合理 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 解 ,争取再 司法实践 中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四个方面 : ( )主观方面的完善 三 1 、对 三种直接 侵权 的行 为方式 只规定故 意犯 罪 , 鉴于刑法二百一十九条对于侵犯 商业秘 密罪主观方 却对间接侵权规定过失 ,明显不合理 。刑法二百一十九 面规定 的不合理之 处 ,笔者 认为应 该删除第 二款 中的 条第一款 中 ,用三项规定 了侵 犯商业秘密罪 中的三种直 “ 明知 ”。也就是说侵犯商业秘密罪只有故意犯罪 ,不 接侵权 方式 ,这三种均为故意犯罪 。第二款是对第三人 存在过失犯罪 ,第三人过失犯罪属于侵权行为 ,不应在 间接侵 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直接侵权一 向是法律严惩的 刑法中规定 ,应该将其去除 ,改 由民事法律调整。那么 对象 ,间接侵权只不过是完善法律规制的需要 ,反而被 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就变为 “ 明知前款所列行 为, 规 定为过失犯罪 ,显然不符常理。 获 取、使用或者披露 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 2 、这种对 间接 侵权的过 失规定 ,也 不符 合刑法谦 密 论 。 ” 抑性原 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倡导 ,可以不用刑罚规 制的 以上是笔者针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中 轻微违法行为 ,尽量不用刑 罚,能用民法调整的行 为, 存在的一些问题 ,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方面, 尽 量 用 民法 调 整 。 简略的提 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 ,分别通过对犯罪客观方 3 、不符 合侵犯知识 产权 罪主观方 面的整体 体系 。 面 、犯罪客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希望能对侵犯商 在 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 ,除 了个别犯罪规定有过失犯 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贡献稍许力量 ,使该罪名无论是在 罪外 ,整体上都只规 定了故意犯罪 。第二百一十九 条的 法律规定上还是 实践认定中 ,都 能清晰 明确 ,不确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的过失规定 ,与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 因素越来越少 ,也能使我 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更上一 面 的体系不协调。 层楼 。 4 、参考 国外侵犯商 业秘密 方面的立 法例 ,也 大多 作 者 简介 :李 宁 ( 9 9 1- ),女 ,山西省长治 18 .1 只规定 了故意犯罪。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 市黎城县 ,学校及专业 :河北大 学刑法学专业 。 参考文献 : 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 ,多为故意。 [i 祥俊 . 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 . tL l 中国法制 出版社 .9 9 .月 19 年 7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版. ( )客观规定的明确 一 [ 张玉瑞 . 商业秘密法学》 . 2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9年版 . 1 9 9 【 ] 秉志 , 3赵 田宏杰 .《 犯知识 产权 犯罪 比较研 究 》 . 侵 法律 出版 针对立法 中关于侵犯商业秘 密罪规 定的欠缺 ,应该 社 .04 2 0 年版 . 做如下完善 : 【】 4种明钊 .《 竞争法 . 法律出版社.0 2 20 年版 . 1 、将侵犯 商业秘 密的四种 犯罪类 型重新划分 。由 【 郑成思 .Ⅸ 5 】 知识产权论》 . 法律出版社 .0 1 2o  ̄ . 【] 6商业 秘密法 制丛书编辑 委员会 .《 商业秘 密法制现状 分析及案 于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例》 . 中国法制 出版社.9 5 19年版 . 的行为 ,实 质属于违约行为 ,所以应该将其从刑法法条 【】 7 沈达明 .g 知识产权法》.C, x  ̄ 经济 贸易大学出版社 .9 8 b 19 年版 . 【 】 秉志 , 8赵 田宏 杰 .《 犯知 识产权 犯罪 比较研 究 》 . 侵 法律 出版 中去除 。另外 ,第一款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可以合并为 社 .0 4 20 年版 . 项 ,即同属于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只不过第二 【J 9党建军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99 19 年 项规定的行为要从重处罚。 版.
法学新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缺陷
文/ 李宁
摘 要 :侵犯商业秘 密罪作 为侵犯知识产权 罪中的一个 ,在现在的经济生活中 ,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 ,其立 法上的弊端也越 来越 明显。本文从该 罪犯 罪构成的 四个 角度 ,分三大方面来分析该 罪的立法缺陷 ,第一方 面为侵 犯商业秘 密罪的现行规定 ,第二方面为侵犯 商业秘密罪之缺 陷分析 ,第三方面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客观 ;客体 ;主观 ;主体 中图分类号 :D 0 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 编号 :1 0-9 6 2 1 )0 0C- 2 6 0 0 9 1 6( 0 1 2 () 0 9 - 2
不 合理 的 地 方 。 另外 ,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是 侵权人和 已经合法知悉该商业秘密 ,只是 由于双方有约 定 的 保密 义 务 ,而 侵权 人 违 反 该 义 务 ,非 法 的使 用 了商 业秘密。分析该行为可知 ,这本是一个违约行为,不存
在犯罪的问题 ,但该法条却把一个违约的民事行为给规 定为刑事犯罪 ,打 击面过宽 ,这也是一个不合理之处 。 2 、关于 “ 重大损失”的问题 这也是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不得不面对的 个问题 。无论是哪种行为方式的侵犯商业秘密 ,只有 达到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才可以构 成犯 罪,定罪处罚。所以如何认定 “ 重大损失”,就成 为确 定该罪的一个标准 。但刑法的规定也只是模糊的说 了一 下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具 体的认定 ,并 无规定 ,这 ( )主观 上 的 表 述 三 就给实践 中的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虽然最高检 法 条中关于侵犯商业 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是 缺陷最 和公安部在2 0年有一个 ( 01 (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明显 的 ,也是 争议最 多的。二百 一十九条 第二款规 定 的规定 ,规 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的, “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 ,获取 、使用或者披 应 予追诉 : ()给商业秘 密权 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பைடு நூலகம்
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很明显 , “ 明知”属于故意 ,而 “ 应知 ”则是过失。也就是说侵 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 这 显然 是存 在矛盾的。第 一款 中规 定的三种侵犯 商 业秘密的行为是直接的侵犯 ,尚且没有过失犯罪 ,第二 款 中的间接侵 犯商业秘密反而规定有过失犯罪 ,这种规 定于理于法都解释不通。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缺陷分析 ( )客观方面的欠缺之处 一 从 刑法 法条中关于侵 犯商业秘 密罪客观表现形式 的 立法规定来看 ,还是 比较合理 和完善的 ,这也表 明立法 者对于该罪的重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仍然存在在一 些欠缺 ,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 1 、对这三大类型的犯罪形式没有做区分 在刑法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 中 ,无 论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还是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的行为,抑或间接的侵犯商业秘密 ,对其的认定和处罚 均是一样 ,即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 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处罚金”。但这明显违反 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较轻 的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较轻 的刑事责任和较轻 的刑罚处罚 ,反之亦然。但该法条却 将较轻 的违反约定义务的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和较 重的利用盗窃 、胁迫的方法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进 行一样的否定性的评价 ,没有做任何区分 ,显然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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