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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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及权益保护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及权益保护
北京 市宣 武区人 民检 察院检察长 【0 0 5 10 5 】
以分别 采取 口头 、 书面 、 录音 、 象等 方式进 行 。4 给被 录 . 害人指 定法律 顾 问 , 提供 法律 咨询 、 法律 服务 。 要 时还 必 应 考虑 为其聘 请心 理 医生 , 帮助其解 决 出庭作 证 的心理 障碍 。5 要 建立 证人 保护组 织 , . 负责 向证 人介 绍庭 审程
样 会对 法庭决 定产 生影 响 。主张被 害人 与法庭 的交 流可
( ) 二 证人 ( 害人 ) 益范 围 。要 保证证 人作 证 , 被 权 主 要 是平 衡证人 的利 益 。 人 的利益 包括 物质利 益 和非物 证 质 利益 。物质 利益 主要 包括 犯罪直 接造 成 的伤 害 、 害 损 的物质 赔偿 和 补偿 。非 物 质利 益所 包括 的范 围 比较广 。
临很 大 困难 。
( ) 证人 出庭 的保 护措施 。 . 害人 包括 被告 人 四 对 1被
都希望用最短的时间做 出判决 ,高效是保 护的重要手
段, 应缩短 被 害人漫 长的 等待 。 之 , 会 导致权 利侵 害 反 则 的延长 。 . 2 对特 殊 的证 人 , 比如妇女 和儿 童等 弱势群 体 , 要 为他们 聘请 法庭 顾 问 , 在法庭 上采 取录 象方式 , 官 、 法 法 律顾 问 和陪审员 在场 。 .主张没有 被害人 就没 有成 功 3 的起诉 。不仅 被害 人会 影响证 言 , 与法 庭 的交 流方式 同
度 的完 善 。


各 国代 表对证 人 出庭 及权 益保 护 的主 要观 点
司法公 正 。 害人作 为特 殊证 人不 同于专 家证 人 和一 般 被 证人 , 家证 人 出庭 作证 提供 专家意 见 , 专 是公 务 活动 , 属 于履 职行 为 , 一般 肯于作 证 。一般证 人 与被告 人无 利害 关 系也愿 意作证 。被 害人则 不 同 , 他与 案件 有直 接 的利 害关 系 , 出庭作 证 有风 险 。 因此 , 帮助证 人解 决在 作证 要 中 出现 的一 些 困难 , 如路 途 问题 、 恐惧 问题 等 , 别是女 特 性证人 、儿 童证人 出庭是 件非 常困难 的事 情 ,他们 要接 受盘 问 ,又要 注意 自己讲 的事 实 ,如 同在舞 台上 向陌生 人 表演 , 面临一种窘境 。证人如受 不到足够 的保 护 , 不 则 愿 意作 证 。因此 , 要提高证 人保护方 面的措施 , 研究作证

关于证人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证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李某被嫌疑人张某打成重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丁某作为证人,于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言。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丁某却以“害怕”为由拒绝出庭作证。

三、法律问题分析1.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2.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出庭作证。

证人经强制出庭后,仍然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1)证人害怕报复:丁某担心出庭作证后,张某会对其进行报复。

(2)证人缺乏法律意识:丁某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充分,认为不出庭作证也不会受到处罚。

(3)证人心理素质较差:丁某在庭审过程中,由于紧张、害怕,导致无法正常出庭作证。

四、对策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证人法律意识法院应加强对证人法律知识的普及,让证人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以及出庭作证的程序。

同时,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证人法律意识。

2.完善证人保护机制法院应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报复。

具体措施包括:(1)对证人进行身份保密,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

(2)对证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

(3)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减轻其生活负担。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研究

止 证 人 不 负 责 的 胡 言 乱 语 , 利 于 揭 示 案 件 事 实 。 而 有 然
长 期 以 来 ,刑 事 证 人 不 出 庭 作 证 现 象 的 广 泛 性 和 普 遍 性 已 经 成 为 困 扰 我 国 刑 事 审 判 工 作 的 巨 大 难 题 。 大 部 分 或 绝 大 部 分 证 人 证 言 是 以书 面 形 式 而 非 言 辞 形 式 呈 现 于 法 庭 。 弊 端 显 而 易 见 。 人 不 出 庭 作 证 . 别 是 其 证 特
考 察 、 析 证 人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原 因 , 以从 国 家 分 可
法 制 建 设 方 面 和证 人 自身 因素 方 面 得 到 一 些 认 识 。
1法 律 条 文 本 身 的 冲 突 .
根 据 《 事 诉 讼 法 》 4 条 规 定 , 人 证 言 只 有 经 刑 第 7 证
人不 履行 出庭作 证 义 务应 承担 法 律后 果 的相 关规 定 。
重 要 或 关 键 性 证 人 不 出庭 作 证 .会 直 接 关 系 到 案 件 事 实 的 查 明 和 办 案 的 质 量 .易 造 成 程 序 不 公 乃 至 实 体 处
理 的不公 , 终无 法实现刑 事诉讼 所追 求 的惩罚 犯罪 、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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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张 丽 红 .李 慧 杰
( . 古 民 族大 学 。 内蒙古 1内蒙 J f 0 84 ; 2中 共 吉林 省 委 党 校 .吉林 长 春 if . 203 . 101 ) 30 2
在 缺 乏 国 家 强 制 力 作 为 后 盾 保 证 的 情 形 下 ,证 人 出 庭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专家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准备工作:在出庭前,仔细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相关的法律规定、论文、调查报告以及任何其他的调查材料。

确保对案件的背景和相关问题有充分的了解。

2.诚实和客观:在出庭时,专家证人必须保持诚实和客观。

不要试图夸大或减少事实的重要性。

专家证人的职责是提供准确和可信的证据,以帮助法庭理解案件。

3.理清观点:作为专家证人,您将对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专业知识作证。

在准备时,确保以清晰而有逻辑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避免使用行话或术语,以确保法庭和陪审团能够理解您的话语。

4.不作律师的工作:尽管您作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但请记住,您的职责是提供专业意见和培训。

不要试图代表律师或提供法律意见。

如果律师提出法律问题,请确保将这些问题转交给法官或律师。

5.回答问题时保持冷静: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能会提问引导性问题,试图将您的回答引导到他们想要的方式。

要保持冷静,集中注意力,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专业和客观立场。

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要求解释或提出异议。

6.保持尊重: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对法院和其他证人的尊重。

不要发表任何有损他人形象或不合适的言论。

展示出专业和礼貌的态度,以增强您的可信度。

7.对交叉审问有准备:律师可能会对您的证词进行交叉审问,试图推翻或削弱您的证词。

在准备时,设想一些可能的交叉审问问题,并准备好回答这些问题。

尽量保持冷静和专业,回答问题时坚守自己的立场。

8.避免争论和个人攻击:在交叉审问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试图引导您陷入争论或展开个人攻击,以削弱您的证词。

尽量避免与律师争吵或陷入个人攻击,保持专业态度。

9.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过程中,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尊重法官的指示,遵循庭审程序。

如果您对规则或程序有疑问,可以向法官寻求解释。

10.保持冷静:法庭环境可能会十分紧张和有压力。

作为专家证人,您需要保持冷静和稳定。

如果您感到不适或紧张,可以通过深呼吸或其他放松技术来缓解压力。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不用多说想必大家是都清楚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的分类都是有着细致的规定的,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方面的问题,规定的是更加的细致,这是因为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

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

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

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

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摘要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查清案件事实和对犯罪分子定罪的重要依据,因而倍受人们关注。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因其重要的诉讼价值而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性,并一直为诉讼双方所青睐。

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却打破了人们对证人作证的期待。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使其证明作用无以发挥、诉讼价值无以体现,而且,也阻碍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延缓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就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完善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排除原有立法中的矛盾与不明确之处;完善司法保障,规范侦查机关、法院、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加强心理学的再教育,以期能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出庭难危害原因对策ABSTRACTEvidence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ceedings is an important basis to find out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convicted criminals, and thus much attention. Testimony of witnesses as a form of evidence,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of litigation value and an indispensable and irreplaceable, and has been for the parties favor. However, the status of the witnes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low to break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witnesses to testify. The witness did not testify in court to make it not only proved to play, the value of litigation in order to reflect, also hindered the pace of judicial reform, delaying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quo and the reasons of our witnesses were analyzed on how to improve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in our litigation system recommenda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to rule out the contradictions and ambiguities in the originallegislation; Improve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to standardize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courts, counsel in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p up publicity efforts to enhance the universal legal concept, the re-education of psychology,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our witnesses.Keywords: Witness to appear difficult Harm Reason Countermeasure目录引言 (1)一、证人出庭问题概述 (1)1、证人出庭产生 (1)2、证人出庭的困难 (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三、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 (3)1、从人们的处世方式看 (3)2、从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角度看 (3)3、从司法实践中证人的经济利益损益角度看 (4)4、从证人有无违法行为角度看 (4)5、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4)四、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构想 (5)1、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力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52、立法上应明确赋予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利 (7)3、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 (8)4、树立社会正义观念, 改变不良作证态度 (10)5、加强法制宣传, 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健全证人出庭的舆论环境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包括文化方面的、心理方面的、经济方面的、社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及司法体制上也存在着不利于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症结,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司法机关的不少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与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认识仍然不到位。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摘要】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低,往往会影响到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定罪量刑。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证人可强制其出庭作证。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此问题,但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强制出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出发,对症下药,相信会使证人出庭率提高,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证人;强制出庭;原因;对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诉讼法》之前只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和不出庭作证的不良后果,现在不作证可致拘留。

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接加重了证人的负担。

我们不能单纯的只规定证人的强制义务,应该同时做好制度以外的保障,让证人心甘情愿的出庭作证,也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证人的权益。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厌讼”的精神,不愿意接触法院等司法机关,即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只要能不去法院解决就不愿意去法院,更何况是在大家看来和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关的事情,所以不主动出庭作证不是什么惊奇的事。

其次,中国是熟人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一张“网”中,人际网、情网、利益网等,很注重情分和这种网络的维护。

出庭作证可能会伤及自己已潜在的“网络”,对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造成冲击和破坏。

再者,由于犯罪活动总是伴随着暴力等因素,尤其是黑社会、集团犯罪等。

证人往往会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方的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等,试问谁又能不考虑自己和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出庭作证?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更趋向于理性的“经济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做成本与回报的经济分析。

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解决

论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解决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证人作证难问题却长期困扰着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制约着我国诉讼程序效能的充分发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司法重任。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证人不出庭原因的分析,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在借鉴其他国家证人作证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难;原因;建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也是长期困扰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虽然我国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加以规定,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导致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令人堪忧。

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但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而且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发生原因证人出庭率低绝非单一的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因素所致,它的现实生成源于一个结构复杂的原因体系。

究其原因主要有:证人主观心理方面的原因、社会文化因素、客观形势方面的因素、法律不够完善、权责利失衡、缺乏保障机制等。

三、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设想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法制意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要从法律上给予约束,只有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不断提升国民的法制意识,让广大证人从思想上认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才会在现实生活中积极参与到审判机关的庭审过程中。

这就应当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检察机关应对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探析


察机 关势必要在保证证人 出庭 、 应对证人翻证 、 有 效 出庭 支持公诉 、 公诉人 才建设等方 面建 立健 全相应 的制度 和措施 , 方 能有效地履行指控犯 罪职 能, 应对新 《 刑事诉讼 法》 实施给检
察机 关带来的各种挑 战和风险。 关键 词 : 新《 刑 事诉讼 法》 ; 证人 出庭作证 ; 庭 审风 险
顽症 , 1 9 9 7年《 刑事诉 讼法 》 及 相关解 释对 于证人 出 庭 作证规 定 的约 束 力 和 执行 力 始 终 为人 诟 病 。针
对这一 现状 , 我国 2 0 1 2年 新 修 改 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证人 出庭 制度作 了重 大调 整 , 在 明确 证人 出庭 作 证 范 围的基础 上 , 规 定 了强制 证 人 出庭作 证 、 证 人 补偿 和证 人 保 护制 度 。可 预见 的是 , 随着 新 《 刑 事 诉 讼法 》 的 实施 , 证人 出庭 情 形 可 能 会 愈 发 频 繁 。
第1 6卷 第 1 期
文章编 号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4 ) O 1 — 0 1 0 1— 0 6
检察机关应对证人 出庭作证 若 干 问题 探析
陶 维俊
( 重庆 市渝 中区人 民检察 院 , 重庆

4 0 0 0 1 0 )
要: 证人证 言作 为八 种法定证 据类型之一 , 在刑 事诉讼 中 占据 着重要地位 。但 长
是这 不仅 浪 费 司法 资 源 , 也 使 证 人 出庭 略 显 随 意 , 不利 于树 立 司法 权威 。新 《 刑事 诉讼 法 》 合 理 地将
证人 出庭的 范 围限 制在 控辩 双 方 有 异议 且 对 案件
庭作 出 的证 言 与其 庭前 证 言 矛盾 时 证 言采 信 问 题 作 出了规定 。证 人 当庭 作 出的证 言 与 其庭 前 证 言 矛盾 , 证人能 够 作 出合 理 解 释 , 并 有 相关 证 据 印 证

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法律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然而,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

二、民事案件法律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1)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部分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带来了诸多困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该条文对于“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并未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

(2)法律条文存在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条文未能及时跟进,导致部分新型民事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例如,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如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现行法律对于这些新型纠纷的调整显得力不从心。

2. 证据规则不健全(1)证据种类单一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主要依靠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传统证据,对于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2)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官过于依赖原告举证,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3.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1)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条文往往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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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言词原则与证人出庭作证

论及证人出庭作证,实有必要考察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经过对中世纪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下来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其含义是,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而且他们在精神上,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调查和认定,京戏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此原则对法官有两项基本要求:其一,审理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必须亲自进行,即必须亲自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不得仅就文书卷宗的记载资实,从事间接的采证工作。其二,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子告人、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检察官与辩护人的问证调查和辩论,通过此种直接采证方式所认定的证据,方可作为判决的依据。

与直接原则密切相关的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即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而且,证据的调查、证据的提出均须以言词方式进行,证人作证也必须是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由证人也许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英美法系并无直接、言词原则,但没有与之相关的“传闻证据规则”。根据此一规则,某一证人在法庭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被他人以局面方式提交给法庭,或者被另一证人(也许证人,其证言来源于原证人)向法庭转述或复述出来,这种书面证言和“转述证据”。这种传闻证据既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也不能成为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②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虽分属两大法系,性质不尽相同,但因两者均不承认证人在法庭之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方词证言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它们是具有相似要求和功能的刑事诉讼原则。由于它们具有排除法官与原始证据之间的隔阂和中介物、确保控辩双方向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机会,切断控诉方卷宗材料与裁判之间的必然联系,防止法官的预断和偏见,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等诉讼价值,故为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青睐。我国已有许多人提出,改革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二、对我国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和实务评析

我国修正前、后的刑事诉讼均未具体规定直接、言词原则。有学者认为。对此未作规定,是“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和实际情况”。③但是,应当肯定,修正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该原则的精神还是有一定体现,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两部法典均有规定。

然而,新刑诉法实施前,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务中,直接和言词的审判方式远未得到确立,间接和书面的审判方式得以盛行,即使在初审法院的刑事审判中也不例外。由于证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这种笔录是侦查人员在法庭外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记录,即使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了与此绝然相反的陈述,法官仍将卷宗中记录的证人证言作为裁判依据。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专家呼吁改革这种流于形式的审判。

新的刑诉法施行后,证人出庭作证人情形又是如何?勿庸置疑,新的刑诉法之后,程序公正的观念几乎深入人心,实务界在积极探索强化审判方式改革之路,然而,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改革步履维艰。究其原因,涉及诸多因素,本文仅就立法本身的问题作评析。

(一)法律规范的冲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条是一强制性规范,依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然而,读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应当当庭宣读。此条规定,实际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同一法典,一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一条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显属相互冲突。这两条规定的冲突,导致实践中操作出现下列问题:其一,由于法律并未作出不出庭的证人的条件限制,其后果是随意性太大,既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其二,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允许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但并未规定在什么条件下才允许这样做。这两种结果必然是书面审理较多,直接、言词原则贯彻不力。

(二)配套规范的缺乏

证人出庭作证,对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实现意义重大。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还有赖一些唇齿相依的配套规范作保障。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恰恰缺少这些配套规范。主要表现为:其一,法律尚缺乏对该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该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的处罚措施;其二,法律虽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原则,但尚缺具体的执行根据。例如,证人出庭的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报复证人、打击证人、陷害证人的情况惩处或打击不力。这些,无疑影响了庭审的质量,严重干扰着法官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惭,甚至有许多证据的证明力失去其真实性,难以实现审判公正。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和司法对策

为改变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学者及实务界都在探讨对策。不少人提出,应制定《证人条例》,而且多只就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对证人的保护、强制到庭等提出了一些构想。本文认为,为使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前述设想必要但不全面,而且,以立法形式制定《证人条例》虽为完美之策,但因不能一蹴而就,难解燃眉之急。因此,在未有配套立法之前,有些问题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先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系统规定。现针对我国立法上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空档,提出如下设想,供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参考:

(一)应明确限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

我国现行刑诉法只对证人资格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本人认为,为克服证人作证的随意性流弊,法律还应严格限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在立法技术上,可用“但书”式规定,即一方面明确规定证人应通过出庭作证这一途径向法庭提供证据,同时以“但书”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

如何确定这种除外情形的范围?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除因死亡、重病或者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特殊原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出庭作证除外情形较早的一个规定。我们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至少应当明确列举如下情形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之例外:1、证人死亡。2、证人失踪;3、证人为未成年人;4、证人出国;5、证人重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6、读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7、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实际操作中,对最后一个弹性规定也不宜任意解释,而必须从严适用。在这里,笔者认为,此弹性规定主要可参照国外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权”的有关规定精神酌定其范围。

由于存在“特权事项”、“拒绝事项”而允许证人享有拒证权的立法例在国外并不鲜见;例如,在英国,证人有权拒绝回答某一问题的权利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自陷于罪的特权、即证人回答了某个问题就会自陷于罪,享有拒绝回答读问题的特权。2、婚姻特权,即不能强迫夫妻中的一方,提供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对方获知的情况。3、法律职业上的特权‘,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所涉及的有关诉讼的问题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权拒绝回答。4、公务特权,即证入应该拒绝就涉及公务秘密的问题作答。④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147条则规定:“任何人对于下列的人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判处有罪时可以拒绝作证:自己的配偶、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二亲等以内的姻亲、自己的监护人或保佐人。对此,不作一一列举。之所以有前述的二些规定,外国学者认为,除了某些规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外,主要是为了避免某些人履行作证义务与其良心和职业利益相抵触,是出于现实的考虑。⑤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但法律作为一种人类文化,有许多观念可以跨越国际而相互借鉴。参照前述国外立法例,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还应认可下列情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之例外:

1、与被告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人,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所谓近亲属是指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证人因从事公务活动或职业话动而掌握国家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该证人应该拒绝就涉及国家秘密或他人隐私的问题作答。

3、辩护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2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受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当今,辩护律师享有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已成国际惯铡。中国亦应恪守此一惯例。

(二)对应当出庭作证但予拒绝的,应健全、完善制裁措施。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或不作证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或处罚措施。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条第(一)(二)分别规定:“证人无法定理由却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因拒绝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交纳罚款时易处秩序羁押”:“为了强制作证,也可以命令羁押。但羁押时间不得超过本诉讼审级程序的终结时间,也不得超过六个月”。日本刑诉法第16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作证时,可以裁定处5000日元的罚金,并责令其赔偿因拒证面产生的费用承担。”在英国,法院可以向证人发出传票或证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接到传票的证人,如果觉得自己无法提供证据,可以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免除作证义务。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对其签发遣捕证或者以藐视法庭罪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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