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论作证制度之完善——基于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思考

一 一
思 政 探 讨
论 作 证 制 度 之 完 善
基 于对 证 人不 出庭 作证 的 思考
张 礼 彬
南 昌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律硕 士 ( 法学 ) 究生 研
摘 要 : 人 不 出庭作 证 , 法庭 上 书面证 言通 行 无 阻 , 我 国 证 而 是 司法 实务界 面 临的 一个 “ 症 ” 其 原 因在 于 : 顽 。 法律 没 有顺 应 人 们 “ 利避 害 ” 趋 这一人 之 常情 , 定 相应 的 合符 理 性 、 义的规 定与 制 正
而, 此类 “ 证人’ 不出庭作证非凶经济损失补偿之 故。 所以经济损 失补偿对证人 冉庭作证的影 响比较弱 , 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 人作证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 , 增加当事人的诉 成本和负重。 ( ) 三 对第4 项原 因的辨识。从个 ^利益本位来讲, 于己无关
之 事 , 实 “ 一 事 不 如少 一 事 ” n 作 证 , 确 多 。}庭 的确 会干 扰 证 人 的
极低 的中国其 民众的理念或思维惯性, 证人 m庭率高的发达法治
负责人应 当支持证 人作 证 。 然而 ,“ 人 出庭 难 、 ” 证 出庭率低 似 乎已经成 为法 学界和实务界的普 遍认识 。 于诉 讼与审判 极 ”对 为 重 要 , 明文 载 于法 典 的 诉 讼 制 度— — 证 人 作 证 制度 , 何却 且 为
“ 就 ” “ 国 作证 制 度 之 三 大 怪 现 状 ” ?学 术 界 、 务界 也存 成 中 灾 思 考 、 究 这 样 的问 题 : 什 么证 人 不 庭 作证 ?受 义 化传 统 的 探 为
影响? 惧怕诉 讼?立法不完善?还是畏惧作证 町能给 自己带来报 复或不利益呢? 笔者拟就此展开追问。
诉讼义务视野下证人出庭问题研究

诉讼义务视野下的证人出庭问题研究摘要:证人的作证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公法上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从诉讼义务的角度,在阐述诉讼义务的概念基础上,着重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证人出庭的原因,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比较,最后提出从立法上完善证人作证义务,增加证人拒证的法律制裁措施,以待解决司法现实中面临的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义务作证义务证人出庭一、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理论基础(一)实体分析1.证人作证义务的法理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形成并非立法者设计的产物,一项规范往往源于社会成员长期博弈的一种均衡。
因此,法律强制的效力总是会以社会共同体的默认为条件,否则任何的强制都不可能奏效。
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主的、独立的,个体只追求自己利益的满足,这种利己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涉他性,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
因此,国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法律上的具体义务,以此来规范约束社会中的个体,从根本上维系社会的长远发展。
但是,现实是社会的发展和体制的运行必然会产生纠纷和矛盾,利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产生涉及他人的诉讼关系。
如果仅仅从证人的利己性出发,恐怕没有人愿意在法庭上为一个并不能增进自己利益的案件作证,这是人性的弱点。
所以”仅靠良心是不行的”,基于对良心的怀疑,”便产生了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则,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2. 证人作证义务的事实基础证人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来源,因此法律设置了任何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任何人不能以自己正在从事其他事情为借口而免于作证,也不能因为他曾经向他人承诺过保密而允许其不作证,更不能因为人情世故怕陷于尴尬而拒绝作证。
当然,证人被要求作证,乃是基于证人知道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如果某人不知道(或者借口不知道案件事实),那么他/她就不会被要求作证。
但是,被要求出庭的证人,在先前的调查程序中都曾经作过证,这也是强制证人出庭的现实基础。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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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摘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对我国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我国 《 刑事 诉讼 法》 四 十八 条规定 , 第 凡是 知道 案件 情 况的
人 , 有作证 的 义务 。 都 同时 ,刑事 诉讼 法》 四十 七 条规 定 , 人 实生 活 中, 少证 人 由于 法制 意识 差, 为揭露 惩 罚犯罪是 司法机 《 第 证 不 认 证 言必 须在 法庭 上经 过 公诉人 、 害人和 被告 人 、 护人 双方 讯 关 的职责 , 被 辩 参与 表现 自己 的觉 悟, 不参 与 也不 是过 错; 还有 的认为 问、 质证 , 听取 各方证 人 的证言 并且经 过查 实 以后 , 才能 作为 定案 侦 查阶段, 公安机 关和检 察机 关记录 了他们 的证言 , 们 已履行 了 他 的根据 。虽 然 , 国从 法律 上规 定 了证人 出庭 的义 务 , 由于 目 我 但 作证 义务 , 必要 再 当庭与 被 告人 质证 甚 至 有的 证人 收到 出 没有 前 我国法 律对 证人拒 不履 行作证 义务缺 乏强 制性 的规定 , 也没 有 庭 通 知书 后, 竞不 知道 法 院叫 他们 去干 什么 , 索性 对 收到 的文书 相 应的 制裁措 施 , 成 在现 实执 法过程 中, 造 以书面 证人 证言 代 替 不 予 理会 。 证 人 出庭 的现 象泛 滥 , 致使 庭审 过程流 于形 式 , 至 乎有碍 案件 甚
事 实的 查清 。 我 国刑事 证人 出庭 作证 的现 状
一
( ) 二 立法规 定有 矛盾 , 证后 果 不明 确 拒
我 国 《 事诉讼 法》 4 条 规定 “ 刑 第 8 凡是 知道 案件情 况 的人 , 都
有 作证 的义 务 。可 见该 条文 明确 了证人 作证 的义 务 , 是, 于 ” 但 对 据有 关 资料显 示 , 国刑 事证人 出庭 率不 足 1%, 的地方 条款 中的“ 我 0 有 作证 ” 出庭 向法 院 口头陈述 自己所知 道 的案件情 况 , 是 还不 到 5 %。据 19 年 《 察 日报 》 导 : l9 年 刑 事诉讼 法 还 是不 出庭 只是 向司 法人 员提 供证 人证 言 , 99 检 报 自 97 没有 明确 的 的规定 。
证人出庭作证注意事项

证⼈出庭作证注意事项⼩王、⼩张、⼩何三⼈都是朋友,⼩张借了⼀笔钱给⼩王,但⼩王反⼝不认,⼩张便⼀怒之下将⼩王告上了法庭。
⽽⼩何恰好在借钱的时候在场,便成为了证⼈。
马上要开庭了,⼩何很紧张。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证⼈出庭作证注意事项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证⼈出庭作证注意事项1、要带⾝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很多证⼈到了法庭才发现没带证件,有时不能进⼊法院。
⽩跑⼀趟事⼩,影响案件审理事⼤。
另外,⼀个办事粗⼼⼤意的⼈说话很难让⼈相信。
2、⼀定要实事求是。
俗话说:“会说的不如会听的”。
法官、仲裁员、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
不但没有实际效果,⽽且可能为对⽅作证。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识。
要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要说明什么问题,要围绕这个问题说。
不能说成流⽔账。
要明⽩办案⼈员的提问⽬的,千万想好再答!4、要有良好的⼼理素质。
因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况的⼈才能成为证⼈,所以证⼈不能选择,如果遇到⼼理素质较差的证⼈,可能会影响效果。
尤其要注意,仲裁员、法官开场⽩都要说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这是程序性的话,不必介意。
⽽有的证⼈恐怕⾃⼰说错,反⽽越说越乱。
其它注意事项:5.接受法官的询问,包括法官对证⼈有关⾝份问题的核实,法官同时⼀般会交待证⼈应负的法律责任,随后法官会问证⼈:你有什么证⾔要向法庭陈述?此时证⼈千万不要紧张,应将事先准备好的话(证⾔)的主要内容简明扼要、完整⽆误地向法庭说明清楚。
6.证⼈在法庭上要准备接受法官和双⽅当事⼈(主要是案件的原、被告)以及双⽅律师的质询提问,尤其要注意回答法官和对⽅当事⼈、律师向你所作的质询。
这些问题⼀般集中在:你与案件当事⼈的关系、你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你怎么会到现场的?以及你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如何?你要证明的何⼈做了何事?你要证明的何⼈的状况怎样?何事的细节如何?当事⼈的⾏为是否出于⾃愿?是否⾃⼰独⽴完成?还有那些⼈在现场?当时的时间是发⽣在上午、下午、晚上的⼏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环境状况如何?当时的地点是在那栋楼、⼏楼⼏号房?有的问题甚⾄涉及你所知道的事情形成的原因和结果如何等等。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一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摘要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查清案件事实和对犯罪分子定罪的重要依据,因而倍受人们关注。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因其重要的诉讼价值而具有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性,并一直为诉讼双方所青睐。
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却打破了人们对证人作证的期待。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使其证明作用无以发挥、诉讼价值无以体现,而且,也阻碍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延缓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就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如何完善我国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完善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排除原有立法中的矛盾与不明确之处;完善司法保障,规范侦查机关、法院、辩护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加强心理学的再教育,以期能解决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出庭难危害原因对策ABSTRACTEvidence plays a vital role in the proceedings is an important basis to find out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convicted criminals, and thus much attention. Testimony of witnesses as a form of evidence, because of the importance of litigation value and an indispensable and irreplaceable, and has been for the parties favor. However, the status of the witnes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low to break the expectations of the witnesses to testify. The witness did not testify in court to make it not only proved to play, the value of litigation in order to reflect, also hindered the pace of judicial reform, delaying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quo and the reasons of our witnesses were analyzed on how to improve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in our litigation system recommenda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ollowing aspect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n the attendance of witnesses, to rule out the contradictions and ambiguities in the originallegislation; Improve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to standardize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courts, counsel in the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p up publicity efforts to enhance the universal legal concept, the re-education of psychology,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our witnesses.Keywords: Witness to appear difficult Harm Reason Countermeasure目录引言 (1)一、证人出庭问题概述 (1)1、证人出庭产生 (1)2、证人出庭的困难 (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三、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分析 (3)1、从人们的处世方式看 (3)2、从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角度看 (3)3、从司法实践中证人的经济利益损益角度看 (4)4、从证人有无违法行为角度看 (4)5、从现行法律规定看 (4)四、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构想 (5)1、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以国家力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52、立法上应明确赋予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利 (7)3、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 (8)4、树立社会正义观念, 改变不良作证态度 (10)5、加强法制宣传, 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健全证人出庭的舆论环境 11结论 (12)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引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包括文化方面的、心理方面的、经济方面的、社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及司法体制上也存在着不利于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症结,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司法机关的不少工作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与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认识仍然不到位。
当前制约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立法建议
是 立 法 规 定 过 于 简单 . 一 些规 定
相互矛盾。 刑事诉讼法》 4条规定“ 《 第 8 凡 是 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都 有 作 证 的 义 务 。 ” 是 , 于 条 款 中 的 “ 证 ” 出庭 但 对 作 是 向 法 院 口头 陈 述 自 己 所 知 道 的 案 件 情 况 .还 是 不 出 庭 只 是 向 司 法 人 员 提 供 证 人证 言 , 有 明确 的 的规 定 。 同 时 《 事 没 刑 诉 讼 法 》 5 条 又规 定 了 证 人 可 以不 出庭 17 作证 。 1 7 “ 诉 人 、 护 人 应 当 向法 第 5条 公 辩 庭 出示 物 证 . 当事 人 辨 认 , 未 到 庭 的 让 对
使 法庭 难 以 控 制 .遂 在 实 践 巾用 宣 读 证
人证 言来 代 替 证 人 自己 出庭 作 证 。 次 , 其
司法 _ 作 人 员 怀 着 怕 麻 烦 、 罔省 事 的思 I 二
想 , 别 是 在 证 人 较 多 的情 难 . 认 为 而 总
一
作 证 起 到 了放 纵 作 用 。 实 , 种 没 有 责 其 这 任 作 保 障 的 义务 是 没 有 意 义 的 。 三 是 没 有 健 全 的 证人 及 其 家属 的 保 护 制 度 。 证 人 出庭 作 证 与 书 面形 式 的 作 证 不 同 ,他 要 面 对 被 告 人 证 实 或 揭 露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在 表 达 方 式 上 更 显 直 接 。 因 此 许 多 证 人 认 为 自己在 庭 上作 证 是“ 害 ” 告人 ,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加 被 会 因此 担 心 事 后 会 遭 到 被 告 人 及 其 亲 属 的
当前制 约证人 出庭作证 的原 因及立法建 议
证人出庭证言的注意事项
证人出庭证言的注意事项在法庭上,证人的证言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作为证人,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牢记,以确保自己的证言能够被法庭接受并起到有效的作用。
一、诚实守信作为证人,首先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证人的证言应该是真实、准确的陈述,不得有故意歪曲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对于作伪证的行为是零容忍的。
因此,证人在出庭前应该对案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且按照自己的最真实的记忆来陈述事实。
二、注意语言表达在法庭上作证时,证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
首先,应该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陈述事实,不要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或术语,以免引起误解。
其次,证人应该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过于激动或愤怒,以免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此外,证人还应该注意语速和音量的控制,确保法庭的所有人都能听到自己的证言。
三、回答问题在法庭上,证人的证言是通过律师提问的方式进行的。
作为证人,应该耐心听完律师的问题,然后再作出回答。
在回答问题时,应该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回答,而是要明确、直接地回答律师的问题。
如果自己对问题不确定或者不清楚,可以坦诚地告诉法庭,不要随意猜测或编造答案。
四、保持冷静在法庭上作证往往是一种紧张的经历,但证人应该尽量保持冷静和镇定。
不要被对方律师的质问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情绪和判断力。
证人应该集中注意力,专注于自己的证言,不要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
如果感到紧张或者不适,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例如请求休息或者喝水。
五、尊重法庭作为证人,应该尊重法庭和法官的权威。
在法庭上,应该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不得打断他人的陈述或者干扰庭审秩序。
证人应该保持庄重的态度,不得对法官或其他人进行侮辱或攻击。
同时,证人也应该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对方律师的提问权和其他证人的证言权。
六、保护个人隐私在作证时,证人可能需要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或涉及到自己或他人的隐私。
证人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
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在大家生活的周围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以及纠纷的,但是当当事人不想一直因为这个纠纷再纠缠下去的时候就会选择法律诉讼解决了,往往这种▲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的。
▲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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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内容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应出庭进行作证,但实践中存在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
究其证一不愿意当庭作证的原因,大致有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因出庭所致经济损失缺乏补偿制度,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惩戒措施以及证人自身和办案人员的原因等。
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解决的对策应从司法保护,经济补偿法制和观念教育、制定相应制裁措施等方面着手。
此外,在刑事诉讼发中应制定解决好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和质疑程序等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类似当事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辩论式诉讼。
举证责任由司法官直接在庭上调查取正,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承担举证责任。
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案据而应予以排除。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更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
本文从我国审判实践中出发,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并从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和完善证人证言的质疑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诉,旨在对我国证人证言这一制度进行分析,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据此可以认定,证人必须履行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或手段,致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实事求是地说证人出庭作证寥寥无几,证人拒绝出庭或代之以局面证言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这种现象的弊端不言而喻,不再赘述。
我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传的证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到庭,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和义务性规范的本质。
但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及相应对策,我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当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一)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明文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报复证人而受到处理的比较少,而且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只侧重于证人的事后保护及人身权利的保护,而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非人身权利的保护未作规定。
同时,在我过目前条件下,由于我过司法资源的有限,决定了对证人提供教充分的保护还难以实现,客观上造成了对证人保护不力的情况。
这就不得不使证人对出庭作证心存顾虑,这也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二)证人出庭作证所致经济损失缺乏必要的补偿。
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缎带其经济、人身权益等带来的影响,如工资奖金、劳动收入的减少,以及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证人出庭费用究竟如何解决,由谁来解决,以及解决的具体标准等,我过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难题,但这个难题不难解决,证人没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势必影响其积极性,从而就无法确保正常的出庭作证。
(三)立法的落后与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问题是证人拒不出庭的义务,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证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完全依靠其自己的意愿。
对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我过现行法律对此束手无策,司法机关对此也无强制力而言。
(四)证人自身的原因,有的证人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这是知情不证现象中的主要原因。
有的证人被金钱、色相等收买,有的证人与当事人有亲戚、朋友等关系;有的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怕作证后,引火烧身,怕责任转移到自己头上,而拒不出庭作证。
还有的证人报有其他个人目的,如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结,而不原作证。
(五)司法人员自身的原因,包括部分审判人员、公诉人等。
由于长期以来,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已经根深蒂固,某些司法人员对这种诉讼方式已经驾轻就熟,对新的诉讼方式不适应,错误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会将案情复杂化,搞乱庭审秩序,怕节外生枝。
还有少数司法人员由于自身业务素质不高。
不原也不敢证人出庭作证,怕驾御不了出庭活动。
二、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解决对策(一)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影响证人出庭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对证人的保护问题。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对证人的保护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在一些法律健全的国家对证人的保护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保护的是相当不完善的。
我们像有些国家那样,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制定对证人的事前及事后保护制度,制定对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的保护制度。
具体保护措施,如为证人新的生活空间、新的职业,甚至为其改换身份等。
在目前尚未具体法律对证人加以保护的情况下,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担对证人的保护。
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作为一致,排除对证人作证的各种妨害。
(1)对侵犯战证人人身权利的妨害排除。
首选应当看侵犯人身权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如侮辱、殴打、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和伤害罪。
其次是看行为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客观危害结果,也就是说,由于其行为造成了对诉讼活动的严重中断或者无法正常进行,则应视为构成犯罪,应当一发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清洁教轻,危害不大,尚构不成犯罪,应当缎带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侵犯证人财产权的妨害排除。
加害人为阻止证人作证而对证人合法财产予以侵占或者毁坏,则应视其主观恶性及客观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对加害人的惩处措施。
如果主观恶性大,财产损失又很大,构成犯罪的,则可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并处罚款。
(3)对侵犯证人其他权利的妨害排除。
这可视为加害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来定。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也强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证人出庭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应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在我过的诉讼立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补偿费的来源可根据“谁要求、谁举证;谁举证、谁付费”的法律精神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诉权,从跟本说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其获取证言的费用,应还有公诉机关先行支付。
然后,公诉机关可以从国家财政经费中支取。
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害人以及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证言所支付的费用应分别由以上个人或近亲属予以补偿。
另外,证人提供证言并自愿支付相关费用不受以上的限制,国家应予以提倡和保护。
具体补偿项目包括:(1)误工费;(2)交通肥;(3)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肥;(4)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
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发,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三)对公民加强法制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不能不承认,近些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于先进国家相比,还是落后的。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识便显得更加重要。
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
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同时,要大力深入开展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对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证人办理人身、财产保险,一旦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较好的补偿外,可以像设立“见义勇为”基金那样,设立“证人奖励”基金,建立分级奖励制度。
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证人实施不同的奖励,以此奖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五)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强制作证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可和实行的一般原则,否则无以确立法律的权威,也无法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在英国,除被告人、被告人配偶、国家首脑以及享有外交特权的人不得强迫其作证外,任何人都可以被强制作证。
对于具不履行作证义务,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像证人发出传票或传证令强制证人出庭,直至可对其签发逮捕证或者藐视法庭罪对其进行处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至第153条规定,对违反到场义务的证人,可经罚款,并命其赔偿由于不参与不参加所产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
则定罪量刑。
三、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的言词表达出来的,证人是此种证据的载体,这种载体具有能动性;常因年龄、智力、精神状态、言词表达能力以及个人品质、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致使表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失真或真假混肴。
因此,审方首先应对证人表达出来的证言,可能形象案件事实因素严格审查。
审方首先应对通知到庭的证人资格予以审查,保证证言裁体的客观性。
对证人资格审查,必须以证人到庭为前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通知证人到庭,将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证人。
开庭时应审查到庭证人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与案件的关系等自然状况。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审方应根据证人证言所能证明的事实审查证人有无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通过审查资格程序,保障证言载体的客观性。
审方通过证人身份及自然状况的查明过程,从中洞察证人的能力,通过告知承担义务手段加深证人的责任感,体现法庭的神圣。
但是,审方不得因证人的品格、名声以及与案情的关系,使审案变成审判,置证人于被告人之位置。
;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根据此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讯问、质证程序为:1、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的讯问、质证经审判长许可。
这表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启动权由审方和控辩双方共同行使。
审方不允许,控辩双方无权质证,质证丧失资格,控辩双方不申请,质证荡然无存,亦成为不必要。
但是这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审方是程序性的控制权利,控辩双方表现为程序性行使权利。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权由审方控制,有利于审判程序运做有条不紊,从而也避免审判程序处于无序状态。
这两种权利运做时,控制权应公正、均衡,不得由程序控制权妨碍控辩双方程序性行使权的充分行使。
2、控诉双方对证人证言发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