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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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相关情形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等等。

对于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三条证⼈出庭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然灾害等不可抗⼒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出庭作证的程序有哪些
1、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并经⼈民法院许可;
2、⼈民法院对当事⼈的申请进⾏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

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进⾏对质。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在⼀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研究

证人出庭作证相关制度研究

出庭 的情 况 下 都不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根 据 2 0 1 2
年 1 2月 2 6日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 公 安部 、 国家 安全 部 、 司法部 和全 国人 大常 委会法 工 委
联 合公 布 的《 关 于实施 刑事 诉讼 法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作证 制度 、 完 善 了证 人 出庭 作 证保 障机 制 等 。毫无
疑问, 此 次《 刑事诉 讼 法 》 修 改 对 证 人 出庭作 证 制度
重 大改革 , 必 将 引起 司法实 务界 的连 锁反 应 , 并 直接 作用 于 司法 实务 中的个 案处 理 。本文 尝试 解决 上述
审理 [
诉讼 法 》 的修改 对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做 出 了大 幅修
改, 强化 了证人 的出庭作 证义 务 , 对于促 进证 人依 法 履行 作证 义务 , 落实 证据 裁判 和直 接言 词原 则 , 进 而 提高 法庭 审理 的效 率 和 质量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此 外 ,
证人 出庭 作 证 的保 障也 是 证 据 制 度 修 改 的 重 要 内
第 1 1 卷第 1 2期
2 O 1 3年 l 2月
西 南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Vo 1 . 1 l , NO . 1 2
De c . 2 O 1 3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相 关制 度研 究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及权益保护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及权益保护
北京 市宣 武区人 民检 察院检察长 【0 0 5 10 5 】
以分别 采取 口头 、 书面 、 录音 、 象等 方式进 行 。4 给被 录 . 害人指 定法律 顾 问 , 提供 法律 咨询 、 法律 服务 。 要 时还 必 应 考虑 为其聘 请心 理 医生 , 帮助其解 决 出庭作 证 的心理 障碍 。5 要 建立 证人 保护组 织 , . 负责 向证 人介 绍庭 审程
样 会对 法庭决 定产 生影 响 。主张被 害人 与法庭 的交 流可
( ) 二 证人 ( 害人 ) 益范 围 。要 保证证 人作 证 , 被 权 主 要 是平 衡证人 的利 益 。 人 的利益 包括 物质利 益 和非物 证 质 利益 。物质 利益 主要 包括 犯罪直 接造 成 的伤 害 、 害 损 的物质 赔偿 和 补偿 。非 物 质利 益所 包括 的范 围 比较广 。
临很 大 困难 。
( ) 证人 出庭 的保 护措施 。 . 害人 包括 被告 人 四 对 1被
都希望用最短的时间做 出判决 ,高效是保 护的重要手
段, 应缩短 被 害人漫 长的 等待 。 之 , 会 导致权 利侵 害 反 则 的延长 。 . 2 对特 殊 的证 人 , 比如妇女 和儿 童等 弱势群 体 , 要 为他们 聘请 法庭 顾 问 , 在法庭 上采 取录 象方式 , 官 、 法 法 律顾 问 和陪审员 在场 。 .主张没有 被害人 就没 有成 功 3 的起诉 。不仅 被害 人会 影响证 言 , 与法 庭 的交 流方式 同
度 的完 善 。


各 国代 表对证 人 出庭 及权 益保 护 的主 要观 点
司法公 正 。 害人作 为特 殊证 人不 同于专 家证 人 和一 般 被 证人 , 家证 人 出庭 作证 提供 专家意 见 , 专 是公 务 活动 , 属 于履 职行 为 , 一般 肯于作 证 。一般证 人 与被告 人无 利害 关 系也愿 意作证 。被 害人则 不 同 , 他与 案件 有直 接 的利 害关 系 , 出庭作 证 有风 险 。 因此 , 帮助证 人解 决在 作证 要 中 出现 的一 些 困难 , 如路 途 问题 、 恐惧 问题 等 , 别是女 特 性证人 、儿 童证人 出庭是 件非 常困难 的事 情 ,他们 要接 受盘 问 ,又要 注意 自己讲 的事 实 ,如 同在舞 台上 向陌生 人 表演 , 面临一种窘境 。证人如受 不到足够 的保 护 , 不 则 愿 意作 证 。因此 , 要提高证 人保护方 面的措施 , 研究作证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证言可以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证人的出庭和证言效力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证人出庭和证言的效力问题。

一、证人出庭的要求证人出庭是指证人到达法庭,在法庭上就案件提供证言证明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求:1.1 法定证人应出庭作证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其包括有关行政行为的制定、执行、变更、废止等事项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机关职务制度规定的必须出庭作证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1.2 非法定证人出庭应当被院方传唤对于非法定证人,其出庭需要经过法院的传唤。

在传唤的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告知证人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有权拒绝证言、有义务如实作证等。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指证言对案件的证明力量。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求:2.1 证言真实性证言真实性是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

证言内容应当反映事实真相,不能虚构或者歪曲,也不能漏报重要事实。

如果证言不真实,将会影响对案情的正确判断。

2.2 证人证言应当具有说服力证言说服力是证言的重要特征,其程度受到证人的资历、见解、语言表达能力、诚信等多个因素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证人越有资历,证言越具有说服力。

因此,在确定证言效力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证人背景和证言内容。

三、证人出庭和证言效力的作用证人出庭和证言效力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有助于还原案情证人的出庭和证言有助于还原案情,揭露实际情况,使得裁判人员可以了解更多与案情相关的信息,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2 有助于印证事实证人的证言可以印证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证人证言印证事实,可以使得证据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3 对裁判人员具有说服力正是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其可以对裁判人员产生直接的影响,使得裁判人员更加真实全面地了解案情,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2 0 . 申) 0 93(.
{占 I 轧会 ; I
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探讨

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探讨

合 国 的重 要 文 件 所 规 定 , 为 国 际刑 事 司 法 的 普遍 规则 我 国于 成 19 9 8年 1 0月 签署 的联 合 国《 民权 利 与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公 。在 庭 审 中要 使 被 告 的人 权 得 到有 效 保 护 。 证人 出庭 是 根 本 保证 由此 可见 , 人 出 庭 , 仅 是 审 判 的 需 要 , 是 一 项 权利 保 障制 度 。[ 证 不 也 2 ]
二 、 方 国 家 的证 人 制度 介 绍 西
( ) 无 正 当 理 由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制 裁 . 当 今 各 国 的 立 一 对 是 法 通 例
《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 4 条 规 定 , 唤 证 人 时 应 当 同 时 对 德 第 8 传 他告知如果应传不到的法定后果 。 同时 . 该法第 5 条规定:依法 1 “ 传 唤 而 不 到 场 的证 人 要 承 担 由于 应 传 不 到 造 成 的 费 用 对 他 同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难 的 探 讨 戚 Βιβλιοθήκη f 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贵
贵州 贵阳 50 0 ) 5 0 1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8 9 5 (0 ) — 1 3 0 1 0 — 2 X2 1 05 0 7 — 2 1
摘要 : 在我 国刑事证人 出庭难是_ 个热 门阎题’ 国《 我 刑事诉讼 法》 4 第 2条 明确提l 人证言是仅 次 于物证、 出证 书证 的的重要证 据。 但是在我 国庭审 中证人证 言一般 以书面形式 出现在庭审 中 ,这严 重影响证人证 言的证 明力。文章从闫 内外的蔫 究动态入 I }
引言 : 我 国刑 事 诉 讼 , 据 问题 是 核 心 问 题 。而 证 人 证 言 在 证 是 证 据 问题 的重 要 部 分 .9 7年 1 1日修 改 后 的《 19 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式 实 施 . 是 我 国刑 事 诉 讼 领 域 的 一 个 重 要 正 这 里 程 碑 . 着 “ 法 治 国 ” 略 的 推 进 和 司法 制 度 改 革 的深 入 . 随 依 方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革 .其 主 要 特 征 之 一 就 是 刑 事 庭 审 方 式 由 “ 问 式 ” “ 辩 式 ” 方 向发 展 . 大 的 强 化 ’ 控 纠 向 控 的 极 了 辩 双 方 在庭 审 中 的作 用 。 然 而 在 现 实 中 .这 个 问题 却 不 容 乐 观 。 至 今 为 止 ,我 国还 没 有 专 门 以 证 据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独 立 的证 据 立 法 。本 文 着 重 想 对 我 国证 人 出 庭 难 这 一 问题 寻求 一 解 决 方 案 . 必 然 促 进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也 有 利 于 保 护 证 人 的 人 身权利 . 求司法公正。 追 刑 事 证 人 出庭 制 度 的 价值 ( ) 人 出庭 制 度 的 法 律 价 值 一 证 法 律 价 值 体 现 在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可 以 保 持 法 官作 为 庭 审 过 程 的 裁 决 者 保 持 其 中立 性 . 容 易受 侦 查 机 关 侦 查 结 果 的影 响 因 不 为 在 实 践 中一 般 情 况 下 证 人 证 言是 以 书 面 形 式 由公 安 机 关 向法 院 提 供 的 . 这 种 情 况 下 , 为 中立 裁 决 者 的 法 院 的法 官并 没 有 在 作 直 接 接 触 除 当事 人 以 外 直 销 案 件 情 况 的 人 .法 院所 认 识 的 案 件 情 况 间 接 地 受 侦 查 机 关 的 侦 查 结 果 的影 响 不 利 于 法 院 保 持 其 中 立 性 . 致 程 序 上 的不 公 正 性 和 中立 性 _ 导 1 _ ( ) 人 出庭 制 度 的实 际 价 值 二 证 实 际 价 值 则 体 现 在 证 人 作 证 是 为 了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真 相方 面 的 价值 。这 应 当被 视 为 证 人 作 证 的 最 终 价值 . 为 证 人 作 证 的 主 因 要 作 用 就 是 通 过 证 人 知 晓 案件 的 真 实 情 况 来 帮 助 裁 判 者 恢 复 对 案 件 事 实 的认 识 . 求庭 审 过 程 中案 件 的实 体 公 正 。一 切 具 体 的 追 刑事诉 讼制度都力求查明案件事实 真相 . 而正确地适用 法律 . 从 做 出正 确 的 裁 判 结 果 刑 事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制 度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实 现 刑 事 诉 讼 的双 重 任 务 、 求 实 体 正 义 在 追 的过 程 中 . 理所 当 然 地具 有 重 要 的价 值 。 ( ) 人 出 庭 制 度 是 贯 彻 直 接 言 词原 则 的前 提 三 证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是 直 接 原 则 与言 词 原 则 的 合 称 .它 是 现 代 个 国 审 判 阶 段 普 遍 适 用 的 诉讼 原则 , 已经 成 为 刑 事 诉 讼 公 J 审 判 下 通 用 的 一 项 国际 准 则 言词 原 则 又 称 口头 原 则 。 指 法 庭 对 案 件 是 的 审 理 、 证 据 的调 查 采 取 言 词 陈 述 的 方 式 进行 。证 人 应 当 口头 对 作 证 .法 庭 判 决 只能 以诉 讼 主 体 在 法 庭 上 当 面 陈 述 所 提供 的 证 据 材 料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根 据 .否 则 都 视 为 未 曾发 生 或 不 存 在 。 所 以 说证 人 出庭 作 证 。 落 实 直接 言词 原 则 的重 要 环 节 。 是 ( ) 四 证人 出庭 制度 是 审判 方 式 改 革 的 必 然 要 求 我 国 17 9 9年 刑 诉 法 规 定 , 官 在 庭 前 有 勘 验 、 查 、 押 、 法 检 扣 鉴 定 权 等 等 .还 规 定 检 察 机 关 在 提 起 公 诉 的 同 时 将 案 卷 材 料全 部 移 送 法 院 。这 样 容 易 让 着 为 中 立 裁 决 者 的法 官 形 成 先 人 为 主 的观 念 .致 使 案 件 的 最 终 裁 判 结 果 往 往 不 是 建 立 在庭 审 调 查 证 据 的 基 础 之 上 , 是 建 立 在 侦 查 、 诉 所 制 作 的 书 面 卷 宗 之 上 而 起 这样往往使庭 审只是一种形式 的存 在不具有实 际意义 证人 出 庭作证顺 应了审判方式改革 的需要 .有助于减少 证据 因流转环 节 过 多 而 导致 信 息 失 真 .有 助 于法 官及 控 辩 双 方 对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 靠 性 进行 审查 。 可 ( ) 人 出庭 制 度 是 维 护人 权 的重 要 方 式 五 证 当今 社 会 人 权 保 护 是斗 分 重 要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人 权 保 护 . 已为 联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侦查人员作为刑事案件调查的重要力量,其所得到的证据材料在刑事审判中具有不可
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侦查人员作证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证
人改变陈述、证据不足等问题。

因此,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研究,对于保障刑
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旨在探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今后侦查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也能够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三、研究内容
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和作用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常见问题分析
(1)证人改变证言问题
(2)证人不到庭问题
(3)证据不充分问题
(4)证人心理难题问题
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解决方案
(1)规范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提高侦查人员证言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说服力和亲和力
(3)增强证据技术的应用能力,提高证据的质量和量效益
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例分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

五、预期成果
通过本研究,将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侦查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提高侦查证据的质量和认定的准确性,同时也推动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摘要】证人就是指了解整体或部分的案件情况并且受到法院的传唤需要出庭作证的人。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案件的证人都无法做到出庭作证,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当前当前司法系统的刑事诉讼中的必然需求,如果少了证人的出庭作证,将会导致整个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不完整。

因此,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当前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而我们又如何能增加证人出庭率,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司法制度一、证人的定义及相关知识(一)证人的定义关于证人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是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

通常来说,证人就是指某个案件的相关见证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之中,提供相关证词来描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以此来协助司法审判的进行。

同时证人由诉讼相关的原告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传唤,再由法院开出传票,传讯证人到庭作证。

(二)证人的条件我们知道即使对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当证人的,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生理缺陷、精神缺陷或年幼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而不能明辨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我国有相关法规和程序可以对证人的精神、智力程度进行审查鉴定。

同时我们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的团体也不能作为证人。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等法人是不能成为证人的。

因为单位是无形的权利主体,它的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活动,它的感知和陈述都是由自然人来进行的,只有直接感知整个事实过程的自然人的本身可以承担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由于当前的司法系统要求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特别是在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情境中,需要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具备最基本的诉讼条件,因此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因为只有证人到庭,才能实现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效地对原始人证进行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会在客观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保障,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研究

的证人 没有 到庭 作 证 。更 有 甚 者 , 县 19 - 19 某 92 96 年 共审 理 了 民事 案 件 1 3 7件 , 中需 要 证 人 出庭 5 其 作 证 的为 1 9 6件 230人 , 果 竞 无 一 人 到 庭 作 3 8 结 证 。1 证人 不 出 庭 , 方 面 导 致 争讼 事 实 真 相 无 法 一 查明 , 当事人 的权 益无 法实 现 , 另一 方 面也严 重损 害
根据中国《 民事诉讼法》 7 第 0条 的规定 , 凡是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 践 中 , 人拒 绝 出庭 作 证 却 是 一 个 普 遍 的现 象 。据 证 统 计 ,0 0年北 京 市 各 级 法 院 审 理 的 民事 、 事 和 20 刑 行政案件中, 证人出庭率 只有 1 %左右 , 0 约有 9 % 0
类 选择 了在 他们 之 间达 成 一 项 社会 契 约 , 即每个 人
通 常认 为 , 人 是 观察 和体 验 到 过 去发 生 的 案 证 件事 实并 向法 院作 证 的案外 人 。无论 是 大陆 法系 还 是英 美法 系 国家 , 遍 将 “ 人 作 证 的资 格 ” om 普 证 (o — ptny 与“ 人 作 证 的被 迫 性 ” cmplbly 联 e c) 证 e (o eait) l i
发生争 端 时必须有 一 个 公 正 的仲 裁 者 ; 个人 都 应 每 当在 不危及 其人身 的情 况下尽 可能地 互相 帮助 和提 供方 便—— 这些被 霍 布斯宣称 为永 恒不 变 的 自然法
[ 作者简介]王德新 ( 9 8 , 河 南确 山人 , 东师 范大学政 法学院讲师 、 17 一) 男, 山 中国政 法 大学民商 经济法 学院博 士研 究生,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分析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诉讼参与人员(被告、原告、第三方)出庭作证时就与案件事实相关问题作出的陈述和回答。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进行分析,以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问题。

一、证人证言的作用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证人作为案件的目击者和参与者,能够提供直接的证据,帮助法院真实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实质。

其次,证人证言能够辅助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和比对,法院可以判断证人的信誉和可靠度,从而减少不实证词对案件审理的干扰。

二、证人证言的录取标准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了一定的录取标准。

首先,证人证言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言,才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其次,证人证言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院会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一致性和可信度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

同时,证人证言应当在法庭上作出,并经过法庭询问和质证,确保证言的可信度和可辨认性。

三、证人证言的分析方法在分析证人证言时,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标准,以保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首先,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内外一致性比较。

即将证人的证言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查看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符合,那么可以认为其证言具有较高真实性。

其次,可以考虑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比如,专业领域的专家证人在提供相关证言时,往往具备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最后,还可以考虑证人证言的真实动机和诚实度。

若证人证言符合其个人利益和行为动机,并且始终保持一贯,那么可以认为其证言为可信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虽然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可忽视。

首先,证人证言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记忆偏差、虚假陈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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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更加体现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得到明显改善,也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通过证人出庭使抗辩性明显增强。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的看,必然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具体分析,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的证人制度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但这需要较长的酝酿、论证过程。当务之急可进行法律的完善补缺,先解决几方面主要问题:完善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增加给予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规定;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制定刑事证据特别法;修改简易程序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控、辩、审三方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及时依法惩处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逐步消除影响证人作证的自身因素,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关键词:证人作证 刑事证据 立法 证人保护 证言笔录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一、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的看,必然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具体分析,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一)立法原因1、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49条对证人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缺乏全面的配套规定。刑法第308条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这对保护证人的安全有一定作用,但由于是事后的惩罚,是打击报复发生一定后果才能启动法律程序,因此并没有给证人足够的安全感,难以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但其只是针对少数特定人的禁止性原则规定,且缺少相应的惩罚措施,作用极其有限。同时,对于证人的财产安全如何保护,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2、缺乏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规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证人权利与义务的最大平衡是作证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让证人到法院出庭作证,首先要面对误工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系列开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让控辩审哪一方来承担证人出庭的费用都不现实。一些证人因无力支持这些费用而放弃出庭作证。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证人,也因不愿意付出这么一笔无利可图且又数目不小的开支而放弃出庭作证。[!--empirenews.page--]3、对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第仅对证人资格的限制,第157条对“未到庭的证人”作了一些限制,规定4种情况下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即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它原因的),但对例外情况规定得不够全面,也比较原则、宽泛,起不到限制作用。这些情况对于实施并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研究分析出庭作证难的原因、统计证人出庭率等均十分不利。4、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缺乏制裁措施。法律将证人到庭作证规定为法定义务,但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却缺少相应的规定,缺乏强制手段和制裁措施。因此,即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作了证,但如果证人明确表示不原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及法院均难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使法律和法庭的权威受到极大的影响。(二)司法原因1、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证言不够全面。证明标准往往随着诉讼进程而逐步提高,涉案证据经过起诉、审判阶段的的层层审查时有变化,有时需要其他证人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或某些情节。但在有的涉及多名证人了解案情的案件中,侦查阶段收集涉案证言不全面,只寻找了部分证人取证。而事后补证,时过境迁,常因人员流动性大找不到其他证人或证人存在各种顾虑拒绝作证,从而给获取新证带来困难,为案件事实的认定留下缺憾。2、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引入,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其他证据相比,言词证据具有容易受到干扰、带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等特点,对言词证据的认定难度也较大,需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有些公诉人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改变以前的证言,打乱支持公诉的计划,且难以及时应变、易造成出庭的被动局面,甚至有些会改变案件的性质,而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则较为稳妥,可以避免出现翻证的复杂局面,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不提出申请甚至不希望关键证人出庭,也不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证人到庭。这种情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3、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比较消极。由于提供的证人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准,致法院无法送达出庭通知,或者法院虽已通知,但证人明确拒绝出庭等情况时有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尽管法官希望关键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但多方原因造成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并非法官所能解决,加之结案指标的压力过大,有关审限的规定以及不分案件大小难易、不分审级“一刀切”的审限管理模式不尽合理,都难以调动法官积极敦促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4、反复收集证言给证人造成心理压力。由于取证不规范或不到位,询问证人的针对性不强或各取所需等原因,侦、控、辩各方反复多次找证人调查了解情况,使证人产生思想压力或抵触情绪,不愿出庭作证。5、司法各阶段对证人保护重视不够。证人担心结仇、报复等已顾虑重重,面对面作证要当众被询问姓名、住址等情况;司法文书改革后,常常出于证明需要,将证人姓名甚至单位、职务以及所证实的内容在判决书中载明,由此,也导致证人容易出现侦查、预审时作证,但不愿出庭作证或出庭作证时改变证言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重视对证人的具体保护。[!--empirenews.page--]6、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够及时得力。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在裁判文书中列举证人的名字及其证言内容,证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报复。尤其是对证人辱骂、骚扰、威胁等影响日常生活安宁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只有打击报复证人产生了一定后果,才主动进行追究。(三)证人自身原因1、缺乏法律意识。作证与纳税一样,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普遍存在,致使法律缺少应有的权威,公民对依法作证义务的认识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且受中国厌讼、畏讼的传统心理影响,常常不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2、不敢出庭作证。由于血缘关系,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友、同事、邻居等关系,害怕因出庭作证而有伤和睦。在实践中,有的证人与被告人系近邻,出庭作证后,受到被告人家属等人的威吓、侮骂、纠缠,对这种谩骂证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3、害怕承担经济损失。证人出庭不仅有误工费、交通费等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耗费时间、承受精神压力等,而这些均难以得到补偿。因此,即使一些文化水平较高的知法者、执法者,也不愿出庭作证。二、完善证人[1][2]下一页 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的证人制度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但这需要较长的酝酿、论证过程。当务之急可进行法律的完善补缺,先解决几方面主要问题。1、完善对证人保护的规定。设立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如规定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单独接触证人;在公开审判中,必要时法官可以不公开询问证人的身份和住址;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证人作证时要求旁听者暂时退庭等。对重大有组织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特定案件中存在人身危险的关键证人,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提供紧急通讯联络、提供安全住所、提供特殊警卫,甚至保护性迁居以及提供隐姓埋名的一世物质条件,以防证人受到报复。2、增加给予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必要生活费等直接损失明确规定补偿标准。为便于操作执行可规定公诉案件的证人补偿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自诉案件的证人补偿由败诉方承担,称由自诉人垫付。同时规定,证人受法院传唤出庭作证期间,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证人的工资及其正常收入。3、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证人不履行义务,就要通过国家强制力促其履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奥地利、日本、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均分别规定了拘传到庭,警告性罚款或拘役、判处轻刑等处罚措施,以督促、强制其作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却未按照被送达的传票执行,可以被视为蔑视签发传票的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时法官应当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和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证人作证前,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但仍缺少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承担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刑法第311第中规定的“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仅限于间谍案件,适用范围小,作用极有限。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强化证人的责任,在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落实对证人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增加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力度。如规定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妨碍正常诉讼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拘传、赔偿因延迟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罚款;还可增设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作伪证的,也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追究刑事责任。[!--empirenews.page--]4、制定刑事证据特别法。通过制定刑事证据特别法,可以规范侦控辩审各方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行为,更好地发挥言词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法官事先掌握哪些属于控辩双方不持异议的证言,哪些属于有争议的证言,并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事先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对申请人提出保证证人到庭的要求,充分作好庭前准备。同时,根据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经济实力不足等实际情况,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明确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2)控辩双方虽有争议但与定案意义不大,双方不申请证人出庭的;(3)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楚的;(4)众多证人证明同一事实,择有代表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证人可不出庭的;(5)证人在国外或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6)证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的;(7)证人有严重伤残、疾病不能出庭的;(8)证人从事特殊工作有保密义务或不能离岗的;(9)证人是未成年人的。对法律规定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除书面证言笔录外,应规定制作录音、录像配合作证;对有书写能力的证人,还应规定配以亲笔证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视讯传送进行隔离或远距离可视对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在庭后依职权向不能出庭的关键证人进行核实,核实后无论确认控辩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或采信哪一方的意见,不必再恢复法庭调查进行质证。但法官一方进行调查核实活动,应当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弱化,而以法官与控辩双方一同对不能出庭的关键证人进行证言核实的方法取而代之,作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有限补充。当然,这种方式必然受到控辩审三方经济条件及时间的限制,还要与我国审限制度的改革相配套。5、修改简易程序相关规定。案件全部开庭审判,意味着相对平均使用司法资源,不仅造成浪费,且影响对重大案件的投入。简易程序简便、高效,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仅适用于基层法院,且存在适用范围过窄,启动条件限制过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在法律尚未对简易程序进行重新设计前,可以适当扩大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取消需检察机关建议或同意才能启动该程序的规定。此外,尽快制定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规定,也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应对办法,以弥补空缺,改善目前刑事普通程序高成本、低效率的被动局面,使庭审方式尽量适应不同案件的多层次需要,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公正高效的审判目的。(二)司法保障1、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仅取证的手段要合法,而且要围绕案件事实从多角度进行取证。尤其对有较多证人的案件,应充分认识到证人证言及其证明作用的特点,不仅收集目击证人的证言,还要根据其他证据提供的信息注重收集外围证人的证言,特别是对以后难以出庭作证而又十分关键的证人,就在制作询问笔录的同时,封存证人作证时的录音、录像等资料。2、提高控、辩、审三方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随着对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措施的逐步完善、落实,以及公民依法作证的意识增强,证人出庭率将会有所提高。随之而来的是,言词证据易变性等特点将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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