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思考
海峡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与完善

护 范 围和犯 罪主 客 观 归责 条 件 等 方 面存 在 不 同。通 过 比较 有 些 学 者提 出大 陆对 著 作 权 刑 罚保 护 的 完善 建议 . 建议 是
众说 纷 纭 但 并 非都 完全 符 合 我 国大 陆现 实情 况 , 对 若 干 建 议 加 以 辩证 予 以评 价 , 此 基 础 上 对 海 峡 两岸 著 作权 刑 故 在 法保 护 的 完 善提 出现 实性 思 考 , 以期 更 加 完 善我 国著 作 权 刑 法保 护 , 国 际知 识 产 权 法律 保 护 接 轨 。 与 关键词 : 海峡 两 岸 ; 作 权 犯 罪 : 法 保 护 著 刑
J n2 2 a .01
V1 . o . No 1 9
海峡两岸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与完善
吴 剑 婷
( 北京 师范 大 学 法学 院 , 京 10 7 ) 北 0 8 5 摘 要 : 于 著作 权 刑 罚 保 护 问 题 , 国 台湾 地 区是 附属 立 法 模 式 , 陆 则采 用 集 中型 立 法模 式 , 及在 刑 法保 关 我 大 以
21 0 2年 1 月 第9 卷 第1 期
些: 塾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学报 ( 人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 i 堕i £ c n misHu nt sa d S ca S in e Q 垦 o o c ( ma i e n o il ce c s y i
我 国 台 湾 地 区对 著 作 权 的刑 法 保 护 采 用 附 属 刑 法 模 式 ( 著作 权 法 模式 )将 侵犯 著作 权 的犯 罪 规 定 在 著 作权 法 中 , , 把 民事 、 政 和刑 事 责 任规 定 在 同~ 法 规 中 , 法 典 中不 再 专 门 行 刑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被 害人 的有 效保护及预防知识产权 犯罪的严密体 系构建来完善我 国知识产权犯 罪的刑法保护。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 刑法 ; 保护 ;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 D 2 . 【 93 4 文献标识 码】 A 【 文章编号 】10 — 0 6 2 1 )0 0 8 — 1 0 9 3 3 ( 0 1 1- 0 5 0
社 会本位追求 的是社会 的整体利益 而个人本 位追求
的是个 人的利益 , 二者的 出发点和落脚 点是不一样的 。从 功 能上来看 ,公法 的要实 现的是整个社会 利益 的协 调发 展 。社会 的不断发展导致利益的多元化 , 这是不可避免的, 在 各种利益之间如果 没有公权力的存在 , 利益间的追逐和
獗、 肆无 忌惮 , 目无法 纪 , 已经几乎成 为 了一种 合法 交易 ; 二是 , 地执法不 统一 , 的地方 政府领 导甚至 假借 发展 各 有 本地经济 , 追求 眼前利益 , 不制止那些侵权行 为 , 反倒对其 进行保 护和纵 容 ,从而人 为地增加 了知识 产权 的执 法难 度 。执法力度 落实不到位 , 一些地方政 府领导非但 没有起 到 以身作则且时有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 . 知识产权 资源流失严重 。 知
行, 这从计 划和市场 的关 系就可 以看 出来 , 完全 的市场 自 由和 意思 自治 必然导致 垄断和 经济危机 的发生这 都是早 已被证 明了的 , 以一个 国家必 然需 要公法的存在 。在控 所 制权力腐败和滥用 的基 础之上 , 法的一个重要 的职能是 公 保障 国家权力合理有 限的进 入市 民社会领域 内 , 从而 为整 个社会的运行提供一个 良好 的环境和井然 的秩序 , 在这个 方面公法能够保障政令 的畅通和有效 , 同时也能有效 的避 免 由于 自由经济对利 益的过分 追求 而带来 的负面作用 。在 公法 的实施过程 中 , 总是体 现 了国家对 社会 的干预 , 当然 这种 干预必须是合 法合 理有度 的干预而 不是 国家 的大包 大揽更不是权力的专 横和滥用 。在私法领域方面由于双方 主体地位是平等 的 , 任何一方不得把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 遵循 的是 意思 自治 的原则 , 一切 民事关系 的设立 、 变更 和消灭均一直 当事人 的 自由意志 , 则上这种意思 自治是 原
网络空间教案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网络空间教案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作者:王肃之来源:《教育实践与研究·小学版》2013年第07期摘要:自小学教师高丽娅教案著作权纠纷一案起,教案著作权广泛被人们关注。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也给教案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
目前现有立法虽有教案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完善教案著作权的刑法需要从违法基础的确立、处罚基础的明确、处罚标准的建立等方面思考。
关键词:教师;教案著作权;网络侵犯;保护现状;刑法完善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3)07-0016-02一、网络空间中的教案著作权现状一般认为,教案是教师为授课所准备的教学方案,其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时间、方法、步骤、检查以及教材的组织等。
对于教师而言,教案除去对于授课有着重要的意义外,也凝结着教师辛勤劳动的汗水。
教案在著作权的视角下被广泛关注始于高丽娅诉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著作权纠纷一案:在该案中,高丽娅交给被告的44本教案下落不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分原告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高丽娅的著作权,赔偿高丽娅 5000 元的损失。
①自该案以后,教师教案的著作权被广泛探讨并认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教案的形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由于传统的纸质教案具有格式固定、不易保存的缺点,在信息化与网络化的浪潮中,电子教案应运而生并被广泛采用。
电子教案一方面改进了教育教学手段,有利于提升授课质量,便于师生交流,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电子教案易于复制,很容易经由网络广泛传播,客观上也增大了教案著作权被侵犯的可能性。
②固然,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教案相当一部分是教师或同学基于共享的心态而上传分享,但是其中也不乏未经撰写教案的教师同意而私自上传的。
笔者就曾不止一次地听一线教师抱怨自己辛辛苦苦制作的教案莫名其妙地就被上传到网上供任意下载。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
侵 犯 著 作权 罪 的行 为 界定
我 国刑 法对 侵 犯 著作 权 犯 罪 的行 为界 定得 比较
狭 隘 。著 作 权 法对 于 著 作 权 的侵 权 行 为 规 定 了 1 8
种, 第 4 即 6条 规 定 的 1 1种 和第 4 7条 规 定 的 8种 。 从 字 面 含 义 上 理解 著作 权 法第 4 7条 规 定 的 8种 行 为 都 可 能 构 成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行 为 , 刑 法 第 而
并 且 注 重对 著作 财 产权 的保护 而忽视 对著 作人 身权 的保 护 。以 营利 为 目的作 为该 罪主观 方 面的 必 要 条件 限制 了法律 的适 用。刑 法规 定 的诉讼 时效 与 著作 权 的保 护 期 之 间存 在 着制 约 关 系。 随着 新
著 作权 法 的颁 布 , 犯 著作 权 罪 的犯 罪构成 的 设计 已经 滞后 , 尽 快修 改 。 侵 应 关 键 词 : 作 权 法 ; 作 权 ; 法 ; 护 著 著 刑 保 中 图分类 号 : 9 4 D 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8 0 ( 0 2 0 —0 2 0 1 0 — 2 4 2 0 ) 40 5 — 4
第 二种 复 制是 从 无 载体 变 为有 载 体 的 复制 。第三 种
复 制 是 从 平 面 到 立 体 或 从 立 体 到 平 面 的 复 制 [] 1 ( 31 。著 作权 法 实 施 条例 第 5条 规 定 , 行指 为 满 P9) 发
足公 众 的合 理 需求 , 过 出售 、 租 等方 式 提供 一 定 通 出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作者:刘文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2期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者简介:刘文舒,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69-02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一、现行刑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一)立法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
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刑法保护
第 l 0期
N 1 O.0
宜 宾学 院学 报
Ju a o ii U i rt or l f b n e i n Y n v sy
7 5
数字化环境 下的著作权刑法保护
刘 芳
( 福建警 官职业学院 , 福建 福州 30 1) 504
在著作权法领域 ,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 需要对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制度 , 特别是保护著作权 的刑法规范
的利益: 作品创作者的利益、 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 进行调整, 使之继续成为鼓励知识创造和传播, 促进文化进步和
利益, 后两者的利益又可归结为社会利益。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
了法律根据。19 年刑法的修订, 97 则进一步完善了对著作权的 但是 , 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 著作法原来平衡的利益格 刑法保护。此后, 为了适应惩治著作权犯罪的实际需要, 最高人 局被打破, 致使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失衡。在数字环境下 , 著作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一些 司法解释, 进一步完善
自己的权利岌岌可危, 随时有被剥夺的危险。
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 从司法实践的
情况来看, 有关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过于概括, 不仅与著作权法 的规定不一致, 而且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准则也有一定 的冲突; 加上侵犯著作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 以及数字技术的新 发展等因素, 给司法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 ( 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过于概括, 一) 且忽视了对人身权的保护 刑法第27 1 条明确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为正
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发生 了重大变革, 作品的类型不断增 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有关规定。如 19 年 1 月 1 98 2 1日最高人 民法
TRIPS视域下中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7 7
T IS视 域下 中国著作权 的刑法保护研 究 RP
于刑事诉讼程序 和刑罚处罚 ; 对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特
别是蓄 意以商业规模侵 权 的行 为设定 了任择性 的刑法
要, 因而也应将其纳入 到 T IS协议有关著作权刑 法保 RP
护标 准的整体 范畴。
保护, 允许各 缔约方可 以对其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和刑 罚处罚 。 由于 T IS协议第 7 RP 2条规定 了未经其 他缔 约
1 设 定 了针 对 盗 版 行 为 ( p r h i c ) 强 制 . Co yi tpr y 的 g a
著作权 提供一 个全 面 、 协调 的国际保护体 系 , 但将 刑事 制裁引入著作权 的国际保护体系则是在 WT O乌拉圭 回 合达 成《 与贸易有 关 的知识产 权协议 》 T IS协议 ) (R P 后
专门规 范著 作权刑 法保 护 的单 行刑 法 。9 7年 修订 刑 19
比较考察、 逻辑推理 的方法, 中国 已加入 WT 在 O后承担 T IS R P 协议 项下义务 的视 角下, 于中国著作权的 对 刑法保 护进行 了深 入 分 析 与 全 面反 思 , 讨 了现 行 刑 事 立 法与 T IS协议存在 的四个方面差距 甚至 检 RP 缺漏 , 并提 出完善 中国著作权刑 法保 护的若干建议 。 关键词 : 著作权 T IS协议 RP 刑法保 护
论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将 乍 法出版物解释》 中的数 额进行 了调整 ,对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 所得数额都 降低 了标准 , 另外 ,在 “ 其他严重情节 ”中增加 了一项即 “ 复制作 品数量 1 0 0 0 份 以上的” 。 用解释》 第 十一条 “ 以刊登收费广告…- _ J 隋形 ”属于 硎 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的 “ 以营利为 目的” 。2 0 0 6 年 通过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 和十九条 ,就部分侵犯著作权行为 、规避版权技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在 1 9 9 0 年会议审议通过 ,至 2 0 0 1 年经过第一次修正之后 ,2 0 1 0年进行 了第二次 的修正 。修正后 的 ( 著作权法》 仅在第 四十八条
用很抽象的文字描述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即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作 权法》 中没有具体规定侵犯著作权 的行为 ,以及侵犯著作权 的罪责刑。侵犯著作权犯罪 日益增
多 ,为 了更 好地 解决 实 际 中存 在 的 问题 ,相关 法 律纷 纷做 出相 应 的规 定 。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 以下简称 《 开 法) ’ )对侵犯著作权的规定
1 9 7 9 年 刊 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没有相关 的规定 ,仅对假 冒商标的行为给予一定 的刑 事处罚 。1 9 9 7 年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了侵犯著作权罪 以及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销售侵 权复制品罪 。根据犯罪构成 四要件理论 ,解读一下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 ,此 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 、他人 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相关 的某些权益。在客观方 面 上 侵犯 著 作权 罪 侵犯 的是 著 作权 以及 与著 作 权 相 关 的权 益 ,并 且情 节 严 重 的行 为 。此 罪 的主 体为一般主体 ,单位亦构成此罪 ,即包括经 国家批准和未经 国家批 准从事 出版 、发行 活动 的单 位 。另 外此 罪 的主观 方 面为故 意 ,且 以营利 为 目的 。 ( 二)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对侵 犯 著作权 的规 定 1 9 9 8 年 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非法 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简称 《 : j E 法 出版物解释》 )第二条对 刊 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进行 了详细 的规定 ,分别详细规定了 “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以及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违法所得数额 巨大”以及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 0 0 4年 l 2 月通过 的 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 应用解 释》 )第五条
论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论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完善
赵晓玲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16)004
【摘要】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以刑罚的严厉性和教育性充分发挥其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作用,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然而现在立法上对于刑事保护还不够完善,修改犯罪目的,扩大入罪侵权行为方式,完善刑罚体系,打击赝品等完善建议不容忽视,保护著作权发展知识经济是现代综合国力提高的重要方式.
【总页数】3页(P104-106)
【作者】赵晓玲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反思与重构: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J], 夏劲钢
2.谷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J], 姚鹤徽
3.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的立法规制透视——兼论我国《著作权法》之完善 [J], 冯晓青;胡梦云
4.海峡两岸著作权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大陆与台湾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
及其完善 [J], 胡良荣
5.以法国为参考谈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制度之完善 [J], 罗隆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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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2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122008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增加。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不断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在对著作权的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保护是最为严厉、最为有效也是最具威慑力的保护方式。在此背景下,探讨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顺应世界著作权保护发展潮流已成大势所趋。一、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刑法》的第217条、218条来实现。第217条列举了4种侵犯著作权的情形,规定了2个量刑幅度,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8条是专门针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两条规定,均将营利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营利目的而实施相关行为的,则不构成犯罪。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8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二、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不足目前,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且侵权手段越来越复杂,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隐蔽。然而,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判例却较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体系还不够严密。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模式不合理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采取的是集中立法模式,即将所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均规定在刑法典中。刑法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立法模式具有便于学习、研究和使用的优点,但存在不能因时而变的缺点。当前,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需要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集中于刑法典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妥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意或许是缩小犯罪圈,减少刑法的打击面,但客观上却容易造成放纵犯罪结果,削弱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行为人侵犯著作权并非一定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如出于报复、毁损他人名誉的目的等。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于网络技术而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变得轻而易举,所耗成本也十分低廉。很多人通过网络大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并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如果把这些行为都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显然不利于对权利主体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也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证明难度,不利于打击犯罪。(三)规定的犯罪情形范围过窄
《刑法》第217条和218条共规定了5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情形,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增加至8种,但仍然未能囊括现实中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情形。一些比较猖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及时未纳入刑法惩罚范围,比如: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等。(四)缺乏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法律保护著作权的真正动机,还在于保护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所获取的人身权益[1]。许多
国家都对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作了规定,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71条规定,侵夺作品的身份或者篡改作品致使损害作者声誉的,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里拉以上的罚金[2]。韩国
也规定侵犯著作人格权或者表演者人格权而损坏作者或者表演者名誉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千万元以下的罚金。我国尚未对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作出规定。
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思考李登峰摘要:分析了我国《刑法》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建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应该取消“以营利为目的”限制,并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罪、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罪、进口和出口侵权复制品罪等,加强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应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并设立禁止从业的资格刑。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犯罪;刑法;著作权;著作人身权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8)12-0067-02作者简介:李登峰(1976-),男,硕士,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浙江平湖314200)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收稿日期:2008-08-28
—67—(五)刑罚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2个刑罚幅度。其中规定的监禁刑,明显重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国际潮流趋于轻刑化的今天,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将监禁刑设置得如此之重。另一方面,对罚金刑的设置却较为模糊,仅采用了抽象的罚金规定方式,在法定刑中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有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在具体案件中,罚金的数额完全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如此一来,难免造成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裁量刑罚的偏差和不均衡,不利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从刑罚模式来看,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二种,缺乏一些有针对性的新的刑罚方式。一些犯罪分子在被处刑罚以后,很快又重操旧业,重新干起侵犯著作权的“老本行”。“在控制人类的行为中,机会比社会目标具有更大的作用”[3],因此我们需要探索新的刑罚模式来控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机会。三、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近年来,世界各国都不断加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措施,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一)改善立法模式从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在刑法典中只作了一般的规定,而在著作权法律中具体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这样做,比较好地兼顾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多变性。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模式,应由集中型的一元化立法模式向结合型的二元化立法模式转变,除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状、简单罪状的方式集中规定有关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外,应在著作权法中对犯罪问题作具体的实质性的规定,并注意两法之间的衔接。不能停留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毫无操作意义的规定上,要充分发挥附属刑法规范的作用。(二)取消“以营利为目的”限制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要求过于苛刻,也与《TRIPS》协定第61条的规定不相协调。现实中存在的大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受到惩处。因此,应该取消这一主观要件的限制,以达真正有效保护著作权之目的。(三)拓展犯罪情形范围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方式规定过少,不利于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呈逐渐扩大的趋势,如法国、韩国经过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典》和《著作权法》均增加了构成犯罪的行为方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刑法》应吸纳《著作权法》规定的8种行为方式。在此基础上,顺应世界的潮流,逐步扩大入罪的行为方式,如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罪、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罪、进口和出口侵权复制品罪、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的犯罪等。(四)增设侵犯作者人格权的犯罪
作者的人格权是整个著作权的基础,加强对著作人格权的刑法保护是大势所趋。为全面有效地保护著作权,我国也应对侵犯著作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做出规定。对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五)调整刑罚的设置
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当降低自由刑的幅度,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成本的时候,罪犯才从事犯罪的活动。”[4]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而言,通过刑罚的适用,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增加其犯罪的成本,使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受到削弱,无利可图,就可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在罚金刑的具体设置上,建议改抽象罚金制为倍比和限额罚金制。可视案件情况选择适用: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较为明确的,可采用倍比罚金或比例罚金制;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可采用限额罚金制。(六)设立禁止从业的资格刑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禁止从业,主要包括二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单位或者个人继续从事涉及著作权的业务或工作;二是禁止犯罪的个人担任与著作权有关行业的重要职务。这对于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明显的威慑作用,受到禁止从业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再不能凭借业务上或工作上的关系,从事侵犯著作权的活动。这对于其他从业人员、单位,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珍惜自己的从业资格,从而防患于未然。至于禁止从业的时间,可根据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参照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来确定。参考文献:[1]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469.[2]胡弛.侵犯著作权犯罪比较研究[G]//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
鸣:第五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311.[3]林飞.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法学论坛,2001(6).[4]徐爱国.评析波斯纳的《刑法经济学理论》[J].中国政法大学
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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