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次修订的说明

关于《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部)(民航总局令第127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外国航空公司管理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129部的发布填补了民用航空规章管理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运行安全管理方面的空白,大大提高了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运行的规范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运行量也稳步提高,同时外国航空公司运行所覆盖的航点逐渐从东部沿海、大城市向中西部、中小城市延伸,运行环境越来越复杂,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近几年在加强对我国国内航空公司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监察的力度的同时,也着力加强了对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运行的监督检查。
根据规章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启动了129部规章的第一次修订工作。
现就本次修订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以下说明:一、对规章名称进行了修改CCAR129部规章原来名称为《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由于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部分运行中要求的条款,同时国外类似规章的名称也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加合理和全面的反映规章实质,此次修订将规章的名称修订为《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则》。
二、增加部分运行中要求的条款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运行的特点,此次修订增加了应急频率守听的要求,以及空中防撞系统的配置和运行要求。
这些要求在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惯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能够更好的保证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安全运行水平。
同时规章中还增加了对使用第三国航空器的限制,以及携带航空公司所在国颁发的运行规范受控副本的要求。
同时还强调了在制定飞行计划时所使用的机场和飞机必须在运行规范中经过批准。
三、增加在我国特殊运行的评估要求随着我国运行管理越来越来规范、新技术应用越来越普遍,以及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运行区域越来越广泛,出现了部分外国航空公司所在国民航当局没有对部分新技术进行批准,例如:基于性能导航(PBN);或我国运行规章中有详细的要求,而外国航空公司所在国没有相关要求,例如:高高原运行的情况。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适航规章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民用航空规章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hkgz=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民用航空规章CCARALL=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CCARALL= (失效)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ALL= 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ALL=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ALL=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CCARALL= 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LL=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LL= 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LL= 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LL= 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ALL= 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LL= 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ALL= 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ALL=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CCARALL=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ALL= 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ALL= 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ALL=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CCARALL= 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ALL= 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ALL= CCAR-8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ALL= CCAR-8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ALL= 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4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失效)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ALL= CCAR-119TR-R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ALL=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CCARALL= CCAR-121-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 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ALL= 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ALL= 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CCARALL= 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CCARALL= (失效)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CCARALL= 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CCARALL=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CCARALL= 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ALL= 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ALL= 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ALL=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CCARALL=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CCARALL= 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ALL= 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ALL= CCAR-201LR-R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ALL= CCAR-201LR-R3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ALL= (失效)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ALL= CCAR-21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ALL= CCAR-22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ALL= 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ALL=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CCARALL= 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ALL=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CCARALL= 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CCARALL= 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ALL=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CCARALL= (失效)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331SB-R1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ALL=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CCARALL= 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ALL= 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CCARALL= 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CCARALL=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CCARALL= (失效)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96-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9.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9.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b)使用飞机或者直升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129.5条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a)公共航空运输: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
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
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d)湿租: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e)主任监察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代表其签署运行规范的人员。
第129.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a)本规则第129.3条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b)《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应当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六《航空器运行》、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的标准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卫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指航空主管部门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审定和认证的一套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一、规则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从事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包括定期航班和包机运输。
该规则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和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修订。
二、审定条件1.承运人必须具备维护飞机空气适航、飞行标准、机组服务和地面操作等方面的能力。
2.承运人的管理机构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且能够有效执行安全管理系统和运行控制。
3.承运人必须拥有适航合格的飞机、设备和工具,并且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查。
4.承运人必须制定并执行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飞机事故、劫机、疫情等。
5.承运人必须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包括飞行员、机械师、空乘人员等,并且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审定程序1.承运人向航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航空主管部门对承运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机构、操作人员、飞机空气适航、飞行标准等。
3.航空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飞机和设备的适航性、维护记录、安全管理系统等。
4.航空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和模拟飞行考试,对承运人的机组人员进行能力评估。
5.承运人根据航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如有必要,要重新提交申请。
6.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承运人的改进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运行合格。
四、审定后的要求1.承运人获得运行合格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运营,确保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2.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对机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3.承运人必须配备并维护适航合格的飞机和设备,及时更新和修复。
4.承运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2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实施日期】2000.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2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七月十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为使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中规定的国际标准和民航总局其他现行规定,对1999年5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3号令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作如下修订:一、第十六条的标题修改为:“〔按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1)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2)负责维修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3)总飞行师;(4)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等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办公室或者等效机构,其工作直接向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负责。
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运行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监督检查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按本规则第十六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新版事故征候及差错标准宣贯

A319 飞机发生冲突,两机前轮距离大约35.3 米。
3.14 起飞或着陆事故征候,如冲、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
行业数据:近3年发生事故征候8起,6起,3起。类似不安全
事件2、2、4起。 属于风险总值、平均严重度都较高的事件。针对此类事件, 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绝对杜绝事件的再次发生,因为此类事件不仅 发生数量多,而且一旦发生就属于性质较为严重事件。
内容解读
3.6 在起飞或初始爬升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定性能。 示例4:航空器在起飞滑跑速度(V1)前37 km/h至初始爬 升过程中发动机停车。
2009年6月5日,B-5049在无锡起飞无线电高度约160英尺 时,左发空中停车。
3.7 航空器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 示例6:驾驶舱、客舱、货舱、起落架舱、电子舱起火、冒 烟(刹车时轮毂冒烟除外)。 示例7:发动机、APU起火。
6≤B<7 C≥1300KM/H 19 15
按原标准,在雷达管制条件下,上述两场景均不构成事故征候。
物。
3.2 几近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 示例1:空中挂碰障碍物。 示例2:低于安全高度,须立即采取措施避开地形或障碍 行业数据:2010年1起,2011年3起。
属于风险总值、平均严重度都较高的事件。针对此类事件
类事件发生数量不多,但单起事件都较为严重,因此应综合分析 国内外历史上此类事件发生的规律,找到降低事件严重度的方
法,起到缓解安全风险的目的。
2011年3月17日,B-5410/B737-800飞机执行深圳至哈尔滨 ZH9931航班,起飞时离地仰角偏大,导致飞机尾撬被擦。判断
未超标,正常放行。由于飞机未受损,未达严重事故征候等级。
内容解读
3.15 系统故障、天气现象、在飞行包线外飞行或其他情况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CCAR-121部),于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CCAR-121部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CCAR-121部是民航飞行标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规范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CCAR-121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发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两次局部修改。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家整体安全观的新要求,对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近年来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促进新形势下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对CCAR-121部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二、主要内容此次CCAR-121部修订,除针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新变化进行了国内规章转化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飞行运行管理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一)在运输航空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根据目前行业运行实践和国产飞机发展情况,结合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的制度安排,调整CCAR-121部的适用范围为“多发涡轮驱动的运输类飞机”,提高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准入门槛和运行安全标准,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在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条件要求,细化了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的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修订记录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6年4月4日第四次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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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23•【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8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7号公布)A章总则129.1[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129.3[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129.5[定义](a)公共航空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
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129.7[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a)本规则129.3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b)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及其修订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4)从事危险品运输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c)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同样适用于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运行规范所批准的运行范围不得超出这些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批准的范围。
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运行规范作相应修改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129.33条的要求申请运行规范的修改。
(d)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e)对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和附件十八《空运危险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如果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的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已经向国际民航组织通知了差异,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应的豁免或偏离申请。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评估认为其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后,可以批准其豁免或偏离申请。
129.9[使用等效标准情况下的偏离](a)对于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事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可以不取得运行规范即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1)连续12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次数不超过10次,或者在特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特定的运输任务;(2)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供承运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飞入中国境内并证明其具有安全运行能力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
(b)前款所述的承运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129.21[运行规范的申请](a)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应当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2)计划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的清单,清单中应当载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3)证明其得到飞入中国境内的经济批准的文件或相应的申请文件,该文件应当载明其计划飞行的机场、航路和区域,以及相应的飞行频次;(4)按本规则附录A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c)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内容(见附录A)如实填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应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
129.23[申请的受理](a)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
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
(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管理局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9.25[审查和决定](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b)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公司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允许申请人实施所申请的运行;(2)申请人了解本规则129.7(b)款规定的所有文件的要求,并能按照这些要求安全实施运行;(3)从事危险品运输时,得到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允许其进行危险品运输的批准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条(b)款所列条件,可以拒绝为其颁发运行规范,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审查情况,为申请人颁发批准其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9.27[运行规范的内容]运行规范至少包含下列内容:(a)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名称;(b)运行规范持有人与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业务联系的机构的名称和通信地址;(c)运行规范的编号和生效日期;(d)管辖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e)被批准的运行种类,在本规则中分为定期载客运行、不定期载客运行和全货机运行;(f)说明经审定,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g)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h)每个级别和型别的航空器在运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i)批准使用的每架航空器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和加油机场。
除发生需要备降的紧急情况外,运行规范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运行规范中的任何航空器或机场;(j)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k)机场的限制;(l)民航总局颁发的豁免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偏离;(m)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规定批准的危险品运输资格;(n)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必需的其他内容。
129.29[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a)除发生下列情况失效或效力中止外,运行规范长期有效:(1)运行规范持有人自愿放弃;(2)局方暂扣、吊销该运行规范;(3)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失效。
(4)运行规范持有人连续12个月停止中国境内的运行。
(b)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129.31[运行规范的保存和检查]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中国境内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保存一份现行有效的运行规范影印件,并且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129.33[运行规范的修改](a)下列情形下,颁发运行规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修改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1)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2)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修改,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其申请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3)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按照本规则129.7(c)款的要求应当修改运行规范的。
(b)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修改运行规范时,应当使用下列程序:(1)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运行规范持有人;(2)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内容提出书面意见;(3)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考虑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意见后,作出修改决定并通知运行规范持有人,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4)民航地区管理局考虑运行规范持有人的申诉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
(c)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应当参照本规则129.21、129.23和129.25条的规定进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d)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按照本条(b)、(c)款规定的程序修改运行规范,则可采取下列措施:(1)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单方面决定修改运行规范,修改项在运行规范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发给运行规范持有人的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C章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129.41 [监督检查的实施](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中国境内的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检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停留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登机检查。
如果按照前述方法无法确认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安全运行能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在必要时对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其本国境内的基地实施检查,以及进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驾驶舱实施航路检查。
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配合检查。
(b)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对各种手册和文件的检查;登机检查时,可以对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航空器携带的文件资料以及航空人员的证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