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爆破管理制度

各煤矿爆破管理制度爆破器材使用和管理制度一、爆炸器材保管员必须懂得爆炸器材的性能,严格按照“爆炸器材管理条例”对雷管、炸药进行分库保管,并保持适应的安全距离。
二、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爆炸器材入库时,保管员要对其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出库时,保管员凭副矿长应发的领条发货,并签字登记,做到收支有据,帐物相符,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报告。
三、坚持审批制度,凡需从库房领取雷管、炸药时,必须由爆破员检查核实数量,后亲自领取,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四、坚持退库制度,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退回库房登记存放,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五、严格按规程要求使用,雷管、炸药由放炮员领取,用专制的木箱分别装箱上锁后,方可运入井下,严禁在井下或地面乱扔乱放,装药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
严禁炸药、雷管用作它用或转借他人。
六、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七、爆破员进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八、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督操作,并记录在卷,以备查看。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爆破器材发放制度一、炸药、雷管只能由保管员发放,严禁其他任何人私自发放炸药、雷管。
二、保管人发放炸药、雷管,必须由生产矿长批准后才能发放。
三、保管人对所发放的炸药、雷管,必须进行登记入档。
四、炸药、雷管只能发给专职爆破员,严禁发给任何其他人.五、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炸药仓库值班制度一、热爱本职工作,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管理法规.二、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随到随收,随到随发,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三、维护和管理好仓库的一切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一般矿区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一般矿区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要求1 目的为严格管理矿区爆破作业,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爆破总要求所有在矿承包从事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要有相关的安全资质,从事爆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爆破设计及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GB6722-2022《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向相关单位送发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爆破通知书》,爆破通知书应明确具体的时间、地点、总炸药量、最大单响药量、炮破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设备搬迁距离、警戒范围及通风等安全注意事项;3.爆破工作程序爆破作业程序设计→设计审核→火工材料的计划审批、领用→装药→联线→撤离→警戒→起爆→通风→检查爆破设计3.1.1.1 采场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根据工程性质所要求的内容与深度编写文字说明和附上必需的图纸资料,以保证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和经济上合理。
采场爆破安全要求:最大单响药量不得超过400kg,冲击波安全半径80m~100m,地震波半径为30m~50m。
日常采场爆破设计由项目管理员、安环科领导批准。
某些局部的爆破可以不编写爆破说明书,如掘进、消除局部悬顶,平整工作面,巷道局部刷帮与窝底,处理盲炮等情况而进行的浅孔爆破,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
大爆破及特殊爆破的爆破设计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地表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设计,同时要编写爆破施工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其爆破设计由爆破技术人员设计,安环科领导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凿岩作业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凿岩,并严格执行《凿岩安全管理制度》炮孔验收炮孔施工完毕后,要按布孔设计的要求进行测量验收,对不合格的炮孔,及时进行补孔。
形成《炮孔验收记录》。
装药、堵塞、联线各施工单位每次采场爆破作业须由专人指挥。
在装药连线前,井下爆破作业应派专人对危险区域内顶底板、两帮进行细致的检查,及时敲帮问顶,保证作业现场照明良好、通风良好,火工材料应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统一由通风科领导。
放炮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性能,考试合格,由集团公司发给《放炮合格证》,同时领取由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人员作业证》后,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通风队必须每半年对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由通风科汇总上报公司通风处。
2.爆破工领火药时,应根据当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领退记录本、”“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到火药库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
下井前必须检查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完好情况,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更换方可下井使用。
3.火工品发放单位负责把编号清楚的电雷管发给爆破工,并详细登记清楚,否则,追究发放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于相应的罚款。
4.电雷管〔含炮工当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前,发放单位必须责成专人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5.每个爆破工必须亲自到火药库领取电雷管,不得转借。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不得在工作面存放,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井下爆破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爆破材料;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爆破材料,不得掺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7.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四联单手续。
向工作地点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沿规定路线、按规定时间行走,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8.爆破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规定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装药的数量。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井下炸药库是矿井等地下工程中储存和管理爆炸物品的重要设施,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严格对于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矿井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炸药库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和爆破工程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井下炸药库和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井的技术规程要求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五条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其爆炸威力和危害程度分别分类储存。
第六条爆炸物品必须专用专用储存设施储存,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位置必须放置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并设立专人负责看管和管理。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矿井的安全要求,避免造成对周围区域和设施的损害。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计划和申请程序,并获得矿井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第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和正确。
第十一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
第十二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现场监控和记录,确保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专业的安全管理和操作,遵守国家相关运输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经过专门设计和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碰撞、摩擦和其他危险情况。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已经过期、破损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安全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及时的销毁处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放炮管理规定一、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
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
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
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
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
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
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2024年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6篇)

2024年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仓库安全要求及管理制度改写一、仓库安全准则为确保仓库的安全运营,特制定以下安全准则:1. 井下发放点的照明线路必须使用符合防爆标准的线缆和灯具,并严格防潮。
二、炸药、雷管存放管理1.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且堆码整齐,标识清晰。
堆垛与墙面需保持一定距离,地板应铺设垫木或阻燃性胶板。
2. 空箱不得存放在库内,必须及时存入空箱室;井下存放时,同样需分硐存放,标识清楚,空箱及杂物必须及时清除。
三、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1. 所有入、出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人工验收,确保数量、质量无误后,再用手持机扫描读卡确认,并办理相关记账手续,完善台帐记录。
2. 如发现或发生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四、仓库保管员职责1. 仓库保管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2. 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工作,确保数量、质量准确无误,并按规定进行堆码、标识。
3.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确保库存不超储。
4. 账目单据应准确无误,日清月结,定期盘点,确保账、卡、物、资金、手持机数据一致。
5. 随时检查库房设施、电器、线路开关等,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 负责库内防火、防盗、防潮、防静电、防鼠蛇害等工作,确保储存安全。
五、爆炸物品清退与回收管理1. 爆破作业后,残留在现场的废药和废管应一并退回库房,进行专门记录,集中回收管理。
2. 清退回库的零药、零管应由原使用单位优先使用,不得拒领。
3. 严禁私自存匿、转送、转让或巧立名目骗领炸药、雷管,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和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1. 安全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或隐患,监督安全规范、规程、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行为,促进安全状况的改善和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
2. 安全检查的依据包括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技术、安全标准、规程、规范。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应有专门的爆破作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要求第四条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应具有以下岗位职责和要求:(一)负责编制井下爆破作业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二)负责炸药、雷管等爆破物品的管理和分配;(三)组织爆破作业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包括井下通风、防尘、防火等工作;(四)负责组织爆破前的安全检查和试爆,确保爆破作业前的安全;(五)监督爆破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的实施,及时解决作业中的安全问题;(六)组织应急处置,处理爆炸事故,保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爆破作业安全措施第五条井下爆破作业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建立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确保炸药、雷管等爆破物品的安全储存和合理使用;(二)制定井下爆破作业方案,明确爆破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审批后方可实施;(三)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四)加强井下通风、防尘、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五)加强对井下设备的安全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六)建立爆破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应按照以下规程进行操作:(一)在进行任何爆破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人员和设备处于安全危险区域;(二)爆破物品的储存和携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携带爆破物品进入禁止区域;(三)井下爆破作业必须配备专业人员,按照专业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四)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确保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五)严禁在禁止区域吸烟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六)爆破作业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没有遗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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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从事地下爆破作
业的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特性,必须持证(爆破证和安全资格证)
上岗。
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须对其收到的爆破工负责、便携仪等进行
认真检查,保证仪器灵敏可靠。
三、根据疏散距离,拍摄巴士的长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采煤工
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少于100米,且严禁出现明接头。
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
五、“三人联锁”放炮实施换牌时,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1、爆炸机检查连接是否正确,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将放炮母
线与连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符合放炮条件时,负责清点人数、布置警戒,组织人员撤至指定安全地点逃生。
警戒设
置后,生产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工。
3、瓷砖检查员应根据需要检查气体,以确认其符合爆破条件,接
到生产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监督放炮警戒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
无误后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产组长在《一次三检记录》的相
应位置签署爆破意见及其姓名,爆破工检查无误后,爆破工将放炮母
线与炮器连接准备放炮。
放炮工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
点进行。
5、爆破和通电只能由一个爆破工完成。
放炮前,爆破工要认真检
查网路是否导通。
在网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
声“放炮”或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号:一声停、二声放炮、三声撤除警戒)。
6、放炮后,爆炸机必须立即取下爆炸机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气体检查员和组长必须首先检查爆破现场,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
如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线以外人员返回,恢复工作,三牌各归原主。
六、违反警告和护嘴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煤30米,煤岩50米。
在采煤工作面设置两条警戒线:
(1)上付巷设一道警戒线,警戒线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风侧),班长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辅助放炮员(副炮手)监督,并测量每个鼓风回流的气体浓度。
(2)放炮地点以下(进风侧)设一道警戒线,此警戒线随放炮移动而移动,爆破工和组长在警戒线外进行爆破作业。
在紧急出口进行爆破时,下付巷警戒线设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处。
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炸机必须将总线从爆炸机端子上拆下,并将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放炮员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面:直巷75米;弯巷:50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面:直巷100米;弯巷:75米。
临时作业(崩底、扩修等)地点:根据作业现场岩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离规定,确定撤人距离。
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必须附上作业现场放炮控制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齐“两张牌和一根绳子”,否则,严禁作业。
组长和爆破员必须熟悉爆破现场100米范围内通道和巷道状况,
亲自布置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把口要求如下:
⑴每个警戒点派2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
人返回并向组长报告现场已就位。
⑵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人时,每个点可以向
指定的警告位置发送一名搬运工,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
把口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
产班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
签上姓名、当时的时间。
⑶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用连接线连接放炮总线,最后离开放炮
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
⑷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
除警戒,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解除警告令。
⑸严格执行“一枪一警”。
七、“两张牌和一根绳子”:
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标明:“正在放炮、严禁通行”字样。
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
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标明:“撤人距离××米”要求:警告位置必须固定在符合爆破现场相关规定的警告位置,该牌
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
3、警告拉线:
警告拉线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0.8cm的麻绳,长度不得小于大门处的道路宽度。
凡发现无证把口,对把口人员罚款30元;爆破作业把口地点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数量不足或不规范、字迹不清、爆破作业把口地点无警告拉线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八、严格火工品管理“专人、专号、专箱”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九、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然后用一根木制或竹子大炮棍轻轻推压辊,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之间必须相互密接。
十、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角线悬挂和扭结,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接触电气设备、采矿机械和其他导体。
十一、脚线的连接要采用串联方法,爆破工或经过专门培训的组长应协助爆破工;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十二、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应采用正向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据工作面条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掐口炮;煤巷、岩巷工作面爆破前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和超前支护。
十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爆和拒爆。
发现残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业,罚款100元;发现残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员而擅自处理,罚款500元;不经生产班长签字(“炮已放完”、姓名、时间),放炮员离开爆破作业地点,对放炮员罚款30元;不符合拍摄条件或拍摄工作结束后生产组长未签字的,对生产班长罚款50元。
十五、未经放炮员允许,私下移除爆破警告,罚款100元,罚生产班长50元;放炮员不制止,罚放炮员30元。
该制度由安全监督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