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宗旨是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服务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湖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作一详细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该条例。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用和物业费用征收、监督与管理等方面。
首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界定。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业主,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审议物业服务合同等。
业主委员会负责协助业主大会管理物业服务,并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职责。
第三,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等。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四,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用和物业费用征收进行了规范。
物业费用应当包括维修基金、管理费用和服务费用等。
物业费用的征收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
最后,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还对物业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个体业主对物业服务单位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单位解决问题。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服务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各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应当严格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居住环境。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实现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政发〔2017〕1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常政发〔2017〕17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有效期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100件。
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公布下放、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办事服务项目目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号)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的意见》(常政发〔2007〕2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常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8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自身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另行发文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各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废止或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信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地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同承担。
第七条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会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7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本文档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包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为用户提供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管理经验和专业素质,并按照规定成立专业团队,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职责和权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安全、绿化、亮化等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活动,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清洗公共设施,并组织居民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绿化工作,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绿化景观,打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小区内的规划管理方案,合理规划道路、停车位、公共空间等设施,提升管理品质。
第四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保洁、保安等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给用户,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正合理,不得强制要求用户支付不合理费用,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附件:⒈注释:●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对小区、大楼等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某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理方法

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经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经管,保证城市住宅区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划、设计和物业经管要求,有利于住宅区物业经管的正常进行,维护物业出售单位、业主、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经管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是指物业经管内物业出售单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移交给业主、业主组织,业主、业主组织按本办法对住宅区物业验收并接管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德市房地产经管局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监督和经管。
县(市)、区物业经管协调部门,按职能分工和市物业经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第五条城市住宅区物业移交接管验收,由市物业经管主管部门、县(市)、区物业经管协调部门,住宅区物业出售单位、业主委员会、相关物业经管企业及相关服务经管单位和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等单位组成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
市物业经管主管部门主持、指导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工作;物业出售单位负责物业移交验收的申请和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验收和接管。
第六条物业移交验收接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住宅区规划设计的落实情况和满足物业经管要求的情况;(二)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设备的质量和完善情况﹔(四)维修基金代收代缴情况﹔(五)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房屋产权界定﹔(六)服务用房的提供和产权落实情况;(七)物业资料移交情况;(八)有关承诺的落实情况;(九)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前、后的相关责任明确与界定;(十)前期物业经管情况;(十一)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小组在物业移交验收接管过程中议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城市住宅区物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方可进行物业移交验收接管。
(一)物业已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经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二)物业已通过单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并达到合格要求。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双份)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概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益的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名称、住所;(二)物业管理区域;(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的期限、终止和解除;(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可以协商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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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和法律名词及注释见下方。
附件:
1. 物业管理办法申请表
2. 物业管理费缴纳通知书样本
3. 报修单样本
4. 入住须知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房屋、建
筑物、场地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服务。
2. 物业公司:指经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设立,以提供物业管
理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
3. 业主:指购房人或租房人,包括住宅、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楼宇、停车场等各类物业使用者和业主委派的委托人。
4. 公共区域:指除个人住宅或工作区域外的共用场所,如楼道、大厅、花园、走廊等。
5.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的相应费用。
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德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在办理物业管理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业务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四条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安全保障:维护小区的安全,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2. 公共区域维护: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日常清洁、绿化和维修保养。
3. 环境卫生:对小区内环境进行垃圾清理和处理,维护环境卫生。
4. 绿化养护:负责小区内绿化带和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5. 设备维修:负责小区内公共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6. 管理服务:提供停车位管理、入住登记、物品搬运等管理服务。
7. 技术支持:提供小区内维修、保养等技术支持,并及时解决
相关问题。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与管理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具体费用标准和
计算方法应当公示并合理合法。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如未按时
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公共设施使用、催缴等。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
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主要用于小区公
共区域的维护、保养和改进。
第五章业主权益与义务
第九条业主拥有依法使用和管理自有住房、公共设施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居民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对
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采取以下
处理措施:
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违规行为。
2. 限制使用:对违规的业主限制使用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健
身房等。
3. 解除合同:对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业主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德市物业管理局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