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0日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修订)【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0.02.13【实施日期】2020.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5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促进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其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原则,分级对督察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或建议。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不得妨碍、替代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协调指导及省级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5•【字号】云政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6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是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省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ol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作出的事关云南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省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重要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省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4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名称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常务副省长李江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省长高峰、和段琪、刘慧晏,省政府秘书长李邑飞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杰、罗昭斌、王以志、蒋兴明,省政府督查室主任唐文祥,省编办主任刘绍平,省法制办主任张宪伟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在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地有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育改革组、科技改革组、文化体育改革组、卫生计生改革组9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5•【字号】云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教育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改进并创新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4]13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1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承办单位(人)办理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省政府督查室督查会议议定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议议定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要会议、文件以及领导讲话、指示精神的工作部署及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的需要向国务院或省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向省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四)审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会议明确由副省长或州市、省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