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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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的范围

协议管辖的范围

协议管辖的范围协议管辖是⼀种有法律依据的⾏为,⼜称为约定管辖或者合意管辖,是双⽅当事⼈在纠纷发⽣之前或是在发⽣在之后,以合意的⽅式约定他们之间的纠纷的法院。

协议管辖的范围有什么内容呢?下⾯由店铺⼩编在本⽂为您详细介绍。

⼀、协议管辖的适⽤范围(⼀)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于第⼀审民事案件当事⼈在协议时只能约定⼀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2、因港⼝作业中发⽣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为,必须采⽤书⾯形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形式,因此,以⼝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效。

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2⽉4⽇开始实⾏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规定的书⾯协议,包括书⾯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这也就意味着,现⾏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

(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作者:张昊天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0期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近年来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

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可见,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近年来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

(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打破陈规,逐渐将协议管辖原则广泛适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原先被视为禁区的领域。

(三)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比如,近年颁布的国际私法大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

二、协议管辖制度运用的合理限制采用协议管辖原则,承认当事人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实际等于将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交由当事人重新进行分配。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理论基础;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方式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一项重大进度,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学习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本文从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其所追求的价值、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三个方面来浅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认识。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制度仅仅被视为商人们对解决p1.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广泛承认当事人的主导权,并对于当事人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程序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2.程序选择权。

基于上述程序主体性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在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的同时,应被承认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即程序选择权。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权益;而另一方面则本于其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的使用、进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权益的结果。

这是因为程序上不利益的发生,实无异于消耗系争的实体利益,并减损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而有害于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应设法予以防免。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只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

4、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起诉,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举个例子:甲(住所地为A地)与乙(住所地为B地)在C地签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

合同中规定,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A地法院管辖。

后甲乙因为房屋面积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

该管辖协议无效,原因在于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即D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将案件类型转换为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协议有效,因为《民诉解释》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甲可以向D地法院或者A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很多人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源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了解。

我们多了解一些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多了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技能。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的效力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约定管辖有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

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

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协议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书中,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即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选择。

本文将介绍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和管辖权选择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律适用合同法律适用是指确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

在国际商务中,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往往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合同法律适用:1. 合同订立地法律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订立地,则该地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签署地位于法国,则法国法律适用。

2. 合同履行地法律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该地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在中国履行,则中国法律适用。

3. 合同主体国法律当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主体国,则该国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了中美两国的主体,则中美两国的法律均适用。

4. 国际商事惯例当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惯例进行解释和执行。

例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可以用于解释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二、管辖权选择管辖权选择是指确定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协议书中存在争议时,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管辖权。

常见的管辖权选择方式有以下几种:1. 合同订立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订立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争议提交巴黎仲裁院(ICC)仲裁,则巴黎仲裁院具有管辖权。

2. 合同履行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则CIETAC具有管辖权。

3. 合同主体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主体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保密协议_管辖

保密协议_管辖

一、引言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而签订的一种协议。

在保密协议中,双方约定保密信息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当保密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展开论述。

二、保密协议的管辖依据1. 民商事法律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属于民商事法律管辖范畴。

2. 专门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密协议涉及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中,可以适用专门法律管辖。

三、保密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1. 一般管辖(1)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 特殊管辖(1)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2)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享有管辖权。

四、保密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1. 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保密信息的内容、范围、期限等,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管辖争议。

2. 选择合适管辖法院: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诉讼拖延。

3. 注意保密协议的独立性:保密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存在。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协议的独立性。

五、结论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关系到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管辖规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保密协议纠纷时,也应依法确定管辖,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共同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时,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已有规定,但由于规定比较简略,仍有一些问题不甚明了;加之管辖权问题目前正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因此,有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是指这种地域管辖是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还是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

对此,各国理解是不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该法律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显然此为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也都毫无例外地将此认定为一般地域管辖。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共同被告地域管辖为特别地域管辖。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共同诉讼之特别审判籍) 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依第4条至前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

此外,日本民事诉讼法也将对几个被告的共同诉讼的地域管辖列入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审判籍)。

但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告为二人以上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旦原告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该法院有权对其他辖区所在的被告发出召唤状。

此一规定没有被划为特别管辖,而是作为一般地域管辖。

从理论上说,尽管人们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概念的理解大致相同,但还是有细微差别的。

我国大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所在地。

也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就是被告住所地。

还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

对特殊地域管辖的理解较之一般地域管辖来说,差别更大。

有人认为,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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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 国现行 协议 管 辖 制度 的缺 陷与 不 足 1协议管辖立法 不统 , 内、 . 国 涉外协议管辖区别对待 。 我国民事诉讼法 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有第 2 5条、第 2 4 4 条 、 第 2 5条共 三个 条 文 ,其 中第 2 4 5条 是 国 内 民事 案 件 协 议管辖 的规定 ,是在第一编总则里加 以规定的,第 2 4 2 5 4 .4 条是涉 外民事案件协 议管辖的规定, 它们被 置于分则第四编 中。我们可 以看 出,我 国对国内、涉外民事案件 的协议管辖 是区别对待 的:其 ,适用的条件不 同,国内只 限于合同纠 纷,涉外协议管辖不 限于合同纠纷 ;其二,协议选择的法 院 不 同 ,国 内当 事人 只 能 选 择 当 事人 住 所 地 、合 同履 行 地 、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涉外民事案 件当事人可选 择一切
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 人合意将 国际 民商 事纠纷交给 本 国或 外 国 法 院 审判 。 议管 辖 因 其 顺 应商 品经 济 发 展 的 需 协 要 ,在 古 代 的 罗 马法 中就 已确 立 。之 后 , 制度 被 现 代 世 上 该 大 多数 国家 的 民事 诉讼 法所 继承 和 发 展 。1 9 9 1年 我 国颁 布 实施的 《 民事诉讼法 》也首次确立 了协议管辖制度 。本文将 案什有 管辖权的若:法 院之外 , 1 二 当事人另行 选定其他 国家法 院行使管辖权 。 创设管辖权协议的效 力又可分为两种:一种 一 是 排他 性 的 , 此 ,当 事人 选 定 的 原 本 无管 辖 权 的法 院 由此 因 取 得对案件 的管辖权 , 并排 除法定有管辖权 的法 院行使管辖 十; ‘ 义 种是非排他性 的,此时,被选定的法 院不能排除其他 法 定法 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 此类协议在英美法 中被称为附加 协 议管 辖 。 ( ) 事人协议选择外 国法院管辖和选择 内国法院管 辖 的效 力 当事 人 议 选择 的管 辖 法 院可 能是 外 国 法 院 , 可 能是 也 内国法 院。 有些 国家住立法 中对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 D , N I c 区分, 当事人选择外 国法院和选择 内国法院在法律上 的效力 是 ‘ 的。 致 但有部分国家认 为,协议选择外 国法 院和选择 内 国法院在法律效力上 是有 区别 的。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 法院, 许多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要求当事人 选择 的外 国法院 必须与案件有 一定程度 的联系 , 的甚至要求原来就是对案 有 件 有 管辖 权 的法 院 。 日本 判 例 认 为 ,当 事 人协 议 选 择 外 国 如 法院,应以该外 国按照国内法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为前提 。美 国 《 准 法 院选 择法 》也 做 同一 规 定 。 标 ( ) 三 当事人 明示选择管辖法 院和默示选择 管辖法院的
理 。由于 它多 以合 同中的条款形式出现 , 般成 为管辖权条 款或法 院选择条款 。 国大 陆的国际私法著作中多称为 “ 我 协 议管辖 ” 我 国台湾地 区、日本 的著作 中常称为 “ , 合意管辖 ” 。 就协议管辖 的本质而 言是 国际私法上 的意 思 自治原则在 国
际 民事 诉讼 中的 体 现 , 在某 种程 度 上 赋 予 私人 以立 法 者 所 它 享有的权力 ,是主权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 互妥协 , 但鉴 于它有着不 能与公权力对抗 的性质 , 国都对它 的适用范 嗣 各 和效力 等进行一定的限制。
导 致 即 使被 告 进 行 应 诉或 提 出反 诉 , 诉讼 行 为 也可 能 因 为 其 受 理 原 告 起 诉 的法 院无 管辖 权 而 无 效 , 由此 将 降低 诉讼 效 益 。所 以 ,大 多 数 国 家对 两 者 都 予 以认 可 。
三 、对我 国现行协议 管辖制度 的反思 笔者从两个角度 来对我 国现行 协议管辖制度进行 反思:
( )协议管辖制度 的价值 二 1对法院而言,协议管辖可 以减少和避免管辖权冲 突。 . 目前各 国法 院对管辖权行使有扩张适用的趋势 , 对同 一 案件 数个 国家 的法 院都 有管辖权往往导致管辖权 竞合而给管辖 权的确 定带来诸 多不便。 管辖 协议 则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上 述情 况 的发 生 。 . 当事 人而 言 , 议 管 辖 赋 予 当 事人 选 2对 协 择 法 院 的 自主 权 , 助 于 避 免 有关 国家 的管 辖 权 规定 因刻 板 有 僵 化 而 可能 造 成 的不 公 平 、不 合 理 的现 象 。同时 , 方 可 以 双 通过协议选择一 个对 双方都便利且法律 制度 完善并能保证 判决有 效执行的 国家起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协议 管辖最 大的优点就是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有利于维护 交易安 全 和 交 易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协 议管辖 的效力也与 当事 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的形式 有关 。 协议管辖 的方式包括 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种, . 般 而言,各国立法都承认明示选择管辖法院的效力 , 但是对于 默示选择 , 立法则有较大差异 。 有些 国家只承认 明示管辖的 效力 ,不承认默示管辖的效力 。但是 ,否定议管辖制度中的本质 ,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 , 来检讨和修正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


协议 管辖 的本质及价值
( ) 国际 民事 诉 讼 中的 协 议 管辖 的含 义 及 本质 … 国际私法 上的 协议管辖亦 称合意管辖 ,它源 于当事人 “ 意思 自治 ” 则 , 的 是双 方 当事 人 可 以协议 将 他 们 之 间 原 指 可能发生 的或者 已经 发生的纠纷交付给某 国法 院管辖和审
2 1 00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析协议管辖制度
施 睿
( 南财 经 政 法 大学 中
湖 北 武汉
407 ) 3 04
摘 要: 协议管辖制度是现代 国际民事诉讼立法 不断发展 的体现 , 是一项具有鲜 明特色的管辖制度 。 也是我 国民事诉讼 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随着 国际交往的深化 ,现在立法 中存在的问题 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在对 协议管辖分析探讨 的 基础上对我 国立法进行 反思 ,并提出一些建议 。 关键词 :协议管辖;管辖效力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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