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法律课程整理工作评析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 (二)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三)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四)扩大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五)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思考题
一、名词 《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二、问答 1.简述《中华民国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简述“五五宪草”的性质和内容。 4.论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持点。
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
(一)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 (二)刑罚苛重 (三)触犯刑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 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四)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 (五)刑事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
第四节
一、司法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系统: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5.7-1927.4-1949.10)
本章重点:
1.南京国民政府的 “六法全书”
2.南京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 4.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审判活动的特点。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
一、立法机关:G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执委、中央政治会议
二、立法概况
(一) 第一阶段:1927.4-1937.7,法统的形成时期。 (二)第二阶段:1932.7-1945.9,法统的确立时期。 (三)第三阶段:1945.9-1949.10,法统的维持时期。
三、立法特点
其核心是在所谓“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蒋介石 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 的集中体现。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二)“法统”的确立时期(1937年—1945年)
(三)“法统”的维持时期(1946年—1949年) 三、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一)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单 行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
1《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成文法体系 的总称,一般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民 政府曾将这六类法律汇编出版,通称 《六法全书》。 2判例和解释例。 (二)立法特点 1固有法和继受法相混合。 2立法数量繁多,体系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 (二)特别法院系统
1特种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3兼理司法法院。 二、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及其特点 (一)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普通法院的审级实行三 审终审制
2公开审判制度。 3辩护制度。 4审检合署制。 (二)审判制度的特点 1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国家体制 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以此标榜其司法的公正性。 2在法庭组成上采取独任制与合议制 相结合的模式。 3在证据制度上采用“自由心证”原 则。 三、国民党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的内容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2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 3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体制。 4规定了为增强国力、改善生活而确 立的各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6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 法律制度
教材审查中的几个问题探微

教材审查中的几个问题探微[摘要]教科书是课程内容的重要载体,其本身不可幸免地具有社会性。
国家对教科书进行审查有利于提高教科书质量、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传输。
从教育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对教科书的审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由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进行教科书审查能够确保审查的标准、公正、权威和透明,整个审查进程有法可依,幸免了个人意见左右教科书的情形,关于提升教科书质量、提升教育质量和完善教科书治理体系都有重要作用;国家对教科书的修改需要特定程序。
[关键词]课程;教科书;教材审查《中华人同意教育既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明确回答了“是不是应该同意教育”这一问题。
公民应同意什么样的教育?应同意什么样的知识?这些成了新的问题。
在激进社会批判主义者看来,知识与课程老是不可幸免地带有阶级(阶级)的烙印。
知识本体上承载着社会操纵的特性,它既是社会操纵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或利益集团进行社会操纵的有力工具。
国家老是试图通过教育在年轻人中传递它所认可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
而这种传递,往往又为国家的稳固和统治效劳。
作为教育内容重要载体之一的教科书,在教育教学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要紧凭借,更是国家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传递的重要阵地。
如何使教科书更好地为国家效劳、为统治阶级效劳一直以来是各国一起面临的问题,而教材审查正是国家进行教育操纵的重要途径。
本文拟通过几个真实案例,就教科书审查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力求抛砖引玉,为教科书审查制度的研究作些奉献。
一、日本家永教科书案与杉本裁决:国家是不是有权审查教科书国家是不是有权审查教科书?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的家永教科书案,为咱们的探讨提供了一个案例。
1952年日本东京高等师范学校教授家永三郎编写的日本高级中学历史教科书《新日本史》因客观、公正地记叙日本历史,被日本高中普遍采纳。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会学校政策与中国天主教会的回应

2020 年 第 5 期 195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了各级学校申请立案时所应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其中私立大学需提交学校概况表、预算年 度表、课程表、教科书书目表、参考书目表、图书馆图书分类统计表、仪器目录表、标本目录表、 教员履历表、职员履历表、学生一览表、毕业生一览表、全校平面图说明书等 13 张表格。 私立 中等学校及小学校在申请立案时需准备校名、学校种类、校址校地校舍、开办经过、经费及预算表、 组织编制、课程及各项规划、图书仪器、标本教具、体育卫生及各种科学与无神论设备、教职员 履历表、学生一览表等 9 项书面材料。1929 年 4 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 实施方针》,要求学校将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党义课程列为必修。
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将教会学校归于私立学校之列,而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教育机关,“一律
大学院编:《大学院公报》上,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 年,第 102 — 112 页。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国民政府公报(南京 1927 年)》第 151 期(1929 年),第 2 — 4 页。 1928 年 11 月 1 日,大学院改为教育部,蒋梦麟任部长。次年 2 月教育部综合《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私立 中等学校及小学校立案条例》《私立学校条例》《私立学校董事会条例》等公布了《私立学校规程草案》,8 月 29 日正式发表, 是为《部定私立学校规程》。《规程》由五部分组成:第一章:总纲;第二章:校董会;第三章: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第四章: 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及专门学校。第五章:附则。1933 年 10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部定私立学校规程》,颁布《私立学校规程》。 这一规程比 1928 年的《规程》更细化,由 28 条增加到 38 条。同时政府还相继颁布《小学法》《中学法》《大学组织法》等相关 法令,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组织、人事、课程、经费、考试等都有详细规定。 《部定私立学校规程》,《圣教杂志》1929 年第 10 期,第 425 — 426 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作者:张耀玲来源:《神州》2012年第20期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是中国近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成果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的义务教育和提高国民素质方面,取得了卓有成绩的效果,对我国以后的教育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育改革普及教育一、引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指1927年—1937年,这十年被称为光辉的十年。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都得到了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也迎来了民国以来的最好的发展阶段,各个领域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发展,在这个时期,尤其是教育的发展最为抢眼。
在这个时期,我国仿造西方强国普及了义务教育,使国民素质得到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经济、政治的长足发展。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概况1927年中华民国定都南京,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国民政府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在1928年颁布了《教育部组织法》,明确的规定了教育部是全国教育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并沿用至今。
并设置了一系列的教育机构和教育法规,是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有了政策上的保障,为以后教育活动的开展和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在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经费,这也成为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教育的一大特色,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资金的保障。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教师的待遇也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当时小学教师的地位远远超过县长的地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对教师的待遇的重视与投入都相当的大,保证了教育活动的更好执行。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实现了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为我国的基础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培养出许多的杰出人才,推动了我国政治、文化、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理念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虽然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国社会仍然处于比较动荡的时代。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教育事业仍然蓬勃发展,不可阻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理念是不同于封建教育理念的,教育理念是整个教育体系最高的准则。
抗日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战时需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

抗日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战时需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作者:苏林琴杨家榜来源:《高教探索》2016年第09期摘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通过确立“战时需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分别从教育方针、课程与教材、师资队伍、招生考试等方面,严格高等学校课程设置和大学用书管理,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高校招生考试和毕业考试制度,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有效地维持了战时高等教育质量。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质量保障虽然日本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终止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黄金十年,严重地拖延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
但是,我国抗战时期的高等教育在“战时需作平时看”教育方针的指导下仍然取得了许多令人称奇的成就,这些成就不但体现在高校的数量扩张上,而且更体现在高等教育的质量维持上。
[1]从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教育政策来看,“战时需作战时看”教育方针的确立,实际上意味着一整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
一、“战时需作平时看”教育方针的确立全面抗日战争爆发之前,学界人士围绕战时如何办教育的问题,展开了论战。
以李公仆、黄觉民、李蒸为代表的“战时教育”派认为,在国家面临灭种危机之际,教育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理当树立起为抗战服务的意识,自觉为全面抗战贡献力量。
战时教育应以壮大抗战力量、争取抗战胜利为最终目的。
据此,他们有的主张调整现有学科,开设与抗战服务相关的课程;有的主张改组和停办与抗战无关的高等教育学校;有的主张改革现有学制,实施全民教育和自修教育;还有的建议学生走出教室,直接参与前线或者后方抗敌服务。
[2]而以胡庶华、胡适、王星拱、吴俊升为代表的“平时教育”派则认为,教育事关百年大计,实施“战时教育”可能会损害教育质量,动摇国之根本,所以反对实行“战时教育”。
[3]他们有的认为培养国民为战时服务的能力与意识本该寄寓于平时教育之中,而非短时就能造就;有的认为即使在战时,教育的发展也应该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不可随便变更;有的认为学校的使命就是培养人才,学生的责任就是学习知识、增长本领,即使在战时也不应该自乱阵脚。
抗战前十年南京政府中学教育课程设置初探

教 育 是 推 动 社 会 进 步 的 重 要 力 量 ,教 育 状 况 与当 时 的 社 会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 民 国 时 期 的 教 育 , 尤 其 是 从 民 国 元 年 到 抗 战 爆 发 前 ,是 中 国 教 育 近
期 ,所 以 , 中 学 教 育 在 整 个 教 育 中 的 地 位 非 常 重 要 。南 京 政 府 也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这 一 点 , 明 确 规 定 了 中 学 教 育 的 目标 、 学 制 、课 程 、 师 资 、 考 试 等 制度 , 使 办 学 体 制 逐 渐 配 套 成 型 。 而 中 学 课 程 设
一
定 ,教 育 投 入 的 逐 年 增 加 ,教 育 管 理 的 渐 次 完 善 ,
使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都 取 得 了一 定 的 发 展 。 教 育发 展 的历 史 是 一 个 整 体 ,研 究 教 育 发 展 史通常 从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制 度 两 个 角 度人 手 。近 年 来 ,学 术 界 对 民 国 时 期 教 育 思 想 的 研 究 已 取 得 了 丰 硕 成 果 ,教 育 制 度 方 面 的 成 果 也 很 多 , 其 中 关 于此 时 期 高 等 教 育 的研 究 较 为 充 分 ,而 对 中等 教 育 方 面 尤 其 是 中 学 教 育 的 研 究 却 相 对 薄 弱 。 中 学 是继小 学 教 育 之 后 实 行 普 通 教 育 的 中等 教 育 机 构 ,它 既 要 为 高 一 级 学 校 输 送 合 格 的 新 生 , 又 要 为社会 培 养 优 良 的建 设 人 才 ,并 且 中学 阶段 的 学
生 ,无 论 在 生 理 上 还 是 心 理 上 都 处 在 打 基 础 的 时
、
抗 战 前 南 京 政 府 中 学 课 程 设 置 的 演 变
第九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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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
•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7年8月,国民政府提出来 “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颁布了“一切 仍以维持正常教育”为主旨的《总动员时督导教 育工作办法纲领》。
• 一方面采取了一些战时的教育应急措施;另一方 面强调维持正常的教育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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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年5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中国国 民党童子军总章》,规定凡12-18岁之青少年皆须 入伍受童子军训练。
• 1933年10月,中国童子军总会筹备处公布《中国 童子军总章》,其中规定:中国童子军“以忠孝 仁爱和平为训练之最高原则”,以“智、仁、勇” 为教育目标。
• 1934年11月1日,中国童子军总会正式成立,蒋 介石为会长。
第九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建设
谢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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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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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宗旨与教育方针的变迁
一、“党化主义”教育 二、“三民主义”教育宗旨 主义”教育
• 1924年,模仿苏俄“以党治国”模式,强调政治 上一切举措都以党纲为依据,教育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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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学校教育的控制加强
一、中小学校的童子军训练 二、高中以上学生的军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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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校的童子军训练
• 童子军是一种使儿童少年接受军事化教育训练的 组织形式,于民国初年传入我国。
• 1926 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由中央 青年部组织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委员会,统辖广州 革命政府区域内的童子军组织和教育活动。南京 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青年部撤销,于国民党中 央训练部下设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司令部。
增长较快。 • 抗战胜利后,全国中学的数量达到最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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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1 00 2月
De .0 0 c2 1
南 京 国 民政 府 教 育 部 法 律 课 程 整 理 工 作 评 析
尹 玉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 8 ) 00 1
摘 要: 法律课程设置是高等法律教育的核 心问题。从 南京国民政府开展 的第一次 大规模 法律课程整理工作 的 背景、 过程看 , 次法律课程整理工作有利于从整体上整顿办 学过 滥之弊, 这 但是 由于对法律课程整理工作 的背
( 法律课程整理的具体过程 三)
所[ , 2 但仍 占全国专门以上学校数 的 2 . 在校生数 ] 6 %, 4 仍 占专门以上学校在校生数的 3. %。 ① 17 1 课程设置 混乱, 法学教育整体也是质低量微。因此 ,9 8 , 12 年 南 京 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召开第一次全 国教育会议 , 会上 提 出了“ 大学教育应该确定标准 , 提高程度”应 “ , 规定 私立学校课程师资和设备标准” ,从而开启了复杂 的 高等教育课程整理工作 。
一
校就有 6 所 , 5 并设有法科的大学 1 , 5 . %。① 所 占 79 3 当时的法律教育课程 主要 以京师法律学堂 的课程设
置为标准。北京政府于 11 年 1 月 、9 3 1 92 0 11 年 月分
别颁 布了《 法政专门学校规程》《 、大学规程》对 于法 ,
律科 目规划得非常详尽 , 并规定所有公私立大学和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9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3 1 (0 0 0 — 0 2 0 17 — 2 0 2 1 )6 0 9 - 6
法律课程设置是高等法律教育的核心问题。 南京 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就着手整理大学课程 ,即调研 、 讨 论、 制定文理法三学院共同必修科 目表和文理法三学 院分系必修、 选修科 目表。这是近代高等教育史上第 次大规模 的课程整理工作 , 也是南京国民政府为整 顿、 发展高等教育所做 的教育决策之一。整理工作初
景研 究还不够深入 , 专家 的参与性还不够广泛 , 对法律教育 目的和 法律 人才 培养 的 目标缺乏探 讨, 导致最后形 成的科 目 在很大程度 上限制 了高水 平法学院 的教 学特 色, 表 削弱 了法律教育 的 自主性和 丰富性 , 法律课 这是 程整理工作最 大的弊端 。
关键词 : 教育决策; 法律教育; 课程设置
fq 校的数量从 1 1 年的 6 所减少至 12 -: j 92 4 94年的 3 3
务: 第一 , 议定大学各 院系各种必修及选修科 目之标 准; 第二 , 议定大学各 院系必修及选修科 目之教材标 准; 第三 , 议定大学各 院系必修及选修科 目在各学年 之分配标准 ; 四, 第 议定大学各院系必需的设备标准。 委员会编制课程及设备标准以两年为期 , 工作完成后 撤销。 但是实际上 , 因为课程整理工作庞大复杂 , 兼之 政局上内忧外患 , 直至 13 年才初步整理完毕 。 99
一
、
法律课程整理的时代背景
中国近代法律课程最早 可以追溯至 16 年的京 82
师同文馆 。当时 , 同文馆在第七学年开设 了一 门万 国 公法 。 85 19 年后 , 由于甲午战争惨败 的刺激 , 在主要由
身, 造成了当时法律教育的两个局面 : 人才充裕 的学 校 , 编制有 自己的特点和风格 , 课程 课程发展有专 门 与艰深的趋势 ; 人才不足的学校 , 课程编制简单 , 常常 因人设课 , 没有稳定的水准 , 兼之学校当局管理混乱
政专门学校的科 目均照规程设立 。 不过 , 受新文化运动 的推动 ,92 12 年北京政府教
步完成于 13 年, 9 9 并于同年 9 月施行 。13 年后 , 99 法 律学系的必修科 目、选修科 目又经过三次修订 :92 旨在于发挥平 民教 , 育精神 , 适应社会进化需要 , 谋个性之发展 , 而多各地 方伸缩余地 , 这样 , 专门以上学校法律教育 的统一课 程制度发生动摇。 9 4 2 , 12 年 月 教育部根据新学制, 订 立《 国立大学学校条例》条例第 七条规定 :国立大学 , “ 校各科各学系及 大学 院 , 各设教授会 , 规划课程及其 进行事宜 ;各以本科本学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组织 之。 “ ”各科系规划课程时, 讲师并应列席 ” 。 【 这相当 1 于将编制课程 的权力归于学校 自身 , 学校可以根据 自
新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舆论 的强烈呼吁下 , 清政府
开始筹建新式大学 ,法政教育也随之勃兴 。到 11 92 年, 全国专 门以上的学校有 15 , 1 所 其中法政专 门学
收稿 日期 :0 0 0 — 8 2 1 — 9 2
作者简 介 : 尹玉 (9 7 )女 , 17 一 ,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 业博士研 究生 , 中央财经大学学校办
公室助理研究员 , 主要研究 中国法制史 。
①根据汤能松、 王清云、 张蕴华、 阎亚林的《 探索的轨迹 : 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北京 : ( 法律出版社,95 19 年版) 26 第 3
页表 1 计算得 出。
・
9 ・ 2
敷衍 , 办学经费不足 , 门以上学校 的法律课程遂有 专 繁复凌乱 、 缺乏体系之弊。1 世纪 2 年代 , 9 0 北京政府 虽然着力整顿 日益滥设的法政专门学校 ,使得法政专
己的办学实际设置课程 。课程编制权力归于学校 自
年教 育部会商司法行政部后进行 了第一次修订 ;94 14
年随着教育部全面修订大学各学院各系课程时进行 了 第二次修订;9 5 14 年参照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第一 次、 第二次会议决议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此后至 14 99 年南京国民政府退至台湾 ,未再有来 自官方的课程修 订。本文仅对法律课程的第一次整理工作进行分析。
第2 卷 第6 6 期
V0.6 1 2 No6 .
廊 坊 师 范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o agm eces o ee Sc l c ne dt n o r lfLJ g ahr C l g(oi i cs i ) n 1 T l aS e E i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