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22条“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评析及追问

合集下载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24)(一)适用情形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1)连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

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

案例: 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

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

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案例:最高院(2006)民三监字第38-1号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

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谢彭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23)2
【摘要】《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第三人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等其他权利时,第三人的请求权范围模糊。

对此,应当区分违约金类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第三人排除享有,而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补偿性违约金应该赋予第三人请求权。

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主体身份,故第三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当事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和法定解除权,但需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合意变更、撤销合同的,应当以“合理期限”为分界,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可以合意变更、撤销,反之则否。

若债权人与第三人请求权发生竞合,应当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为优。

【总页数】5页(P26-30)
【作者】谢彭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
2.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之研究
3.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违约救济
4.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权
利的范围与保护——以《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为基点5.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利益】试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利益】试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关键字】利益摘要自古罗马以来,两大法系都将合同相对性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复杂化,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已被广泛应用。

在此情况下,如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不予承认,将难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也将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陷于危险。

鉴于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非常不明确,且学者之间争论颇多,在目前民法典的准备过程中,实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比较,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

本文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结构,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及其成立要件等方面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理解。

第二部分,介绍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两大法系比较法上的研究。

第三部分,通过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进一步理解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四部分,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分别从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角度来阐述,并着重介绍了第三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产生与确定及其内容。

第五部分,回归到对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思考。

首先,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欠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系统规定。

然后,提出对未来我国在第三人利益合同方面立法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受益第三人法律效力第三人请求权ABSTRACTFrom ancient Rome, principle of private is alway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both in the two law system. It considers that a contract only has effect on the two contract parties, and the third party neither shall enjoy the rights nor shoulder obligations.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becam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had been applied widely in fact. In this situation, if we still refuse to acknowledge the right of the third party,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be protected. On the other hand, if we don’t limit the right of the third party any, the right of the contract parties will not be ensured. In view of the stipulation of t 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s not very clear, and the debates between the scholars are very sharp, so in the preparation process of civil law, it’s really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and reference all the advanced legislation experience to perfect our civil law system.This paper consists of three sections—preamble, text and conclusion. The section of text includes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structure 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history of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both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The third part through the comparison with relevant legal system, let us understand th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furtherly.The forth part pays attention to the effect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demonstrating effects of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to the debtee, to the debtor and to the third party respectively, and focusing on rights to petition of the third party.The fifth part is about my assumption of forming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China. Through research into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state of contract for benefit of the third party in our country, I propose detailed solutions to define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in the contract law in the future.Key words: contract of beneficial third party; principle of private of contract; the third party beneficiary; legal validity; the right to petition of the third party.目录试论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原则上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第三人权利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第三人权利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第三人权利作者:谢小洁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1期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近现代合同法的基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本质特征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第三人以权利。

两大法系国家,或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或是通过判例指导司法,均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我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基于利益约款取得合同权利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但不同的权利取得模式各有利弊,民法典现行第三人权利取得模式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关键词:第三人;合同权利;取得模式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21.059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不是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

在理论分类上,依据第三人有无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划分为纯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不纯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本文所讨论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纯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1 历史沿革商业社会合同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产生伊始,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颠覆了传统二人模式冲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遭到权威观点的猛烈抨击,后迫于现实的需要,各国纷纷接纳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并确立起完整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约束,纵向观之,从产生到制度化,第三人利益合同所经历的过程颇为曲折。

1.1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发展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发展是对罗马法“不得为他人缔约”规则的逐渐突破。

理论上首先完成第三人利益合同有效性的论证是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从契约论出发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第三人接受利益是第三人利益生效的前提,故,这一理论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然而保险业的兴起使得格劳修斯的理论受到质疑。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品流通的不断增长,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逐渐成为当今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第三人利益合同指的是合同中除了合同当事人、即甲方和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研究现状,并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一、研究现状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一项较新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

但是,相应的学者和法院判例都已经明确了该制度的基本原则。

例如,第三人是指合同中没有签约的一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和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同,不能侵犯甲方和乙方已经约定的权利,但可以通过法院或其他途径主张自身权益。

同时,合同中必须以明确的形式表明第三人的权益,否则第三人无权参与合同方的交易。

二、典型案例1. 海上货运保险案:一家运输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署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

然而,由于承运人的疏忽,导致货物运输损失,保险公司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要求运输公司弥补遗漏的货损。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失的货主作为第三人,可以依据合同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即由保险公司赔偿货损。

2. 医疗赔偿案:一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时,因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而受到损害。

在相关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作为第三人,可以主张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该案中,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 租赁合同纠纷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了细节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后来,B公司在租赁期内不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导致A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A公司可以向 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而租赁合同作为A、B双方签署的文件,已明确在合同中为第三方赋予权利,A公司可以在法院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适用范围广泛,应用场景多样。

在制定商事合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第三人权益,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利益,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五、结论
总的来说,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制度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同时也可 以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然而,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何保护 第三人的利益等。因此,我们需要继续研究和探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法律 问题,以更好地发挥这种制度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经第三人同意”的规定有时可能引发一些问题。一方面, 对于“同意”的界限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何种程度上的同意才能被认为是有 效的?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不足等原因,其 “同意”可能并不具备完全的效力。这就需要在未来的《合同法》修订中,进 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意”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有效性。
2、高效性:它可以减少多次交易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
3、安全性: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延伸,因此可以确保各方在 交易中的责任和权利更加明确,减少纠纷和风险的发生。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应用场景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以下场景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1、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第三人利益合同向员工支付 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方便快捷地满足员工的经济需求。
1、合同双方是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设立了特定的权利和受益者或承担者,他并非合同签订的直接 参与者,但通过合同条款的设定,被赋予了某种权利或义务。
3、合同条款的设定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和第三人的同意,不能单方面改变或撤 销。
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类型
根据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的不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分为 以下几种类型:
总的来说,《合同法》第64条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无疑为第三人的 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然而,如何更精细地规定“经第三人同意” 的具体操作方式,确保其公正公平性,将是未来合同法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合同法》也需要不断 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解决新的问题。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为中心

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称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债权人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利益,第三人取得该利益,合同债务人为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围绕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的相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利益第三人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应当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合同的独立性利益第三人合同具有独立性,即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于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约束,不受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

三、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真实表示愿意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第三人真实表示接受该利益。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设定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合同债权人为其设定的利益。

4.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利益第三人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债权人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具体内容。

四、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利益第三人合同符合成立要件的,合同生效。

浅析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合法利益认定

浅析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合法利益认定摘要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在我国的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是一直以来,学界对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有争议,且因为民事法律条文里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构架,导致司法审判和认定中容易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

因此,为了正本清源和统一认识,《民法典》在524条正式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在第524条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认定,应当对合法利益的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和类型化处理,此项事关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实施前提和法律后果,应当加以研究和认定。

关键词第三人代为履行;合法利益;衡量因素一、合法利益的定义以及比较法规定(一)合法利益的定义由《民法典》第524条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法利益的认定是法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核心因素,对于合法利益的定义,可以从反面来说,那就是如第三人代为履行将取得利益,或避免如债务人不清偿,所将遭受到的不利,此种利益主要指法律上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债权利益、物权利益以及纯粹经济利益;不利是指法律上的不利,丧失法律上的权利或负担法律上的义务。

在第三人依据本条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场合,第三人应当对其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且已经代为履行债务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故认定就该债务之履行有合法利益关键在于,第三人在清偿前,能向债权人、债务人证明,如果自己代为履行将会获得合法利益,或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自己将会遭受不利。

(二)比较法上的规定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具有“合法利益”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中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定的共识。

在大陆法系中,有的国家要求第三人具有“正当利益”,如《德国民法典》第268条第1款1项规定,第三人可能因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失去,标的上的权利或占有之危险时,就具有这种特别利益。

《法国民法典》第1346条规定:“于法律有规定之情形,基于某一正当利益而进行清偿之人,自其清偿使得最终应当承担债务之人向其债权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之时起,取得代位权。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违约救济

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违约救济作者:潘重阳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5期内容摘要: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来自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第三人的违约救济方式也受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第三人不享有基于违约而生的解除权,但可以通过放弃权利从债之关系中脱身。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如无特别约定,第三人不享有主张的权利;对于赔偿性违约金,第三人应当受该违约金条款的拘束,不得请求赔偿实际损失。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分别主张强制履行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时,两者的请求可能发生冲突。

此时,第三人选择强制履行的责任形式应当优先于债权人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而债权人主张强制履行的请求则优先于第三人选择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

关键词:利益第三人合同违约责任第三人救济民法典违约救济损害赔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5-0151-160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直面理论分歧与实践窘境,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直接进行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1 〕同时,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该条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请求权基础。

单就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第三人获得的违约救济似乎无异于债权人,但果真可以作出这样的解释吗?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可以暂时将视线移转到债权让与制度,进行简单比较。

相较于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取得的模糊地位而言,债权让与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的地位不可谓不清晰,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主体直接发生变化。

〔8 〕即便是这样,民法典第547条在规定债权转让中从权利一并转让时,仍然设置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一但书。

该但书也成为将解除权、撤销权排除于可移转从权利范围之外的切口。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探讨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探讨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1.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作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使第三人取得债权之契约、利他契约、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为第三人之契约等,它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对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学者对其称谓虽然不一,但含义大都相同。

在我国,学者较为统一的称呼是“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三个参与者,其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约人或受诺人,即合同债权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称为立约人或承诺人,即合同债务人;第三人也称作受益人。

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而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所不问。

其中,第三人未取得直接请求权的合同称为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

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第三人依当事人的约定享有直接请求权的合同。

在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没有基于合同取得直接请求权,债务人虽需要向第三人履行而免除他对债权人的债务,然而他对第三人并未负担债务,此时向第三人给付,不过是给付方法的差异,因此,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2.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与一般类型合同相比,第三人利益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订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合同一经成立,第三人即享有独立权利,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与普通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在普通合同中,当事人须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进而签字盖章,从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当事人也不必事先通知第三人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其便可以直接独立享受权利。

第二,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除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种类无限制外,该第三人的范围也不受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可以是订约当时现存之人,也可以是未来可产生之人(如胎儿、设立中之法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问题的引出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屡见不鲜,例如,网络购物合同中收货人的利益、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利益保护等,但我国未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处理不尽一致。

我国仅在《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内容,该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时,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违约诉讼,不能由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提取诉讼,使得第三人没有对债务人直接的诉权,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

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与经济活动中的真实需求有很大差距。

《合同法》64条并未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有独立请求权,仅是“债的履行方向的变更”,所以《合同法》并未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注1]并且,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利他合同”,其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性质根本相异的制度。

《合同法》64条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注2]美国学者吉莫尔说社会需要是法律产生的前提,而法律的产生又能为社会提供保障。

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第三人利益制度。

《民法典》回应了社会需要,建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该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民法典》建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回应了社会需要,顺应了合同法从古典契约法向现代契约法发展的时代潮流。

[注3]二、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益第三人合同、利他合同或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故学者将其称为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并约定第三人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支付,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通说认为,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

本文所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制度价值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第三人直接取得给付请求权的合同,其核心要件是合同当事人要有赋予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意图。

债务人可能是原合同的一方或双方。

第三人利益合同于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时或第三人未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时成立。

一旦出现债务人违约事项,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及损害赔偿的权利,债权人也有向债务人请求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

基于与债权人之合同产生的一切抗辩,债务人均得以之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作出享受利益的意思表示后,第三人的权利具体化,未经第三人同意,当事人不得变更、撤销合同,除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及第三人同意外,当事人不得协商解除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主要特点表现在:1. 第三人有直接的给付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提出,第三人利益契约,指当事人一方(要约人)约使他方(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

第三人取得对立约人的请求权,既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效果也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

王利明教授则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的当事人除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外,还须有使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权的特许,才构成真正的利他合同。

也有学者认为不宜赋予第三人对合同有独立的请求权。

特雷特尔(G.H.Treitel)教授认为,应拒绝第三人对合同的诉权。

他有四项理由:其一,合同具有私人属性,只能影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其二,允许第三人起诉合同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其三,如果第三人能对赋予他利益的合同提起诉讼,那么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及撤销的权利就会被过度阻碍;其四,第三人仅仅是接受利益馈赠人,而不是受诺人。

[注4]2.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涉他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当事人为表意人,而第三人并非表意人,因此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本质的区别[注5]。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涉他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参与缔约过程,仅是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合同利益。

如果参与缔约,则是合同当事人,其所签订的合同是多方合同,而非第三人利益合同。

3. 对第三人的非强制性第三人利益合同签订后,对于利益,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第三人接受的,当事人不能随意撤销、更改。

第三人拒绝的,该利益由债权人享有。

4. 第三人利益合同并非固定的一种合同类型某种类型的合同中,如买卖、租赁、运输、借贷合同中,只要存在为第三人赋予利益的合意,就是第三人利益合同,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无需直接使用“第三人利益合同”这一术语,这种合意包含两个层次,其一是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意,其二是赋予第三人履行合同请求权的合意,即可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第三人利益条款。

5.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功能在于简化给付和救济途径,提高交易效率由于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给付,该给付行为可以同时消灭债务人与债权人两项给付义务,从而简化了给付,提高了交易效率。

同时,债务人如果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则第三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而无需绕道债权人,简化了救济程序。

6. 第三人利益制度具有生计扶养,填补损害等保障功能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具有生计扶养性质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体现了利益第三人合同扶助第三人的功能。

德国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特殊情况下,有赋予第三人直接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的需要,这种需要存在于具有保障功能的合同中。

[注6]四、域外立法情况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国外发展的过程经历从完全否定阶段、限制阶段、发展到肯定阶段。

法国民法典受罗马法“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影响,在其民法典中严格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为了适应商业实践的需求,《法国民法典》在第1121条规定“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是为本人订立契约的条件或者向他人赠与财产的条件时,亦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如果第三人表示愿意享有该契约之利益,订立契约人不得取消之[注7]。

”相对而言,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完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体系。

英国法开始不认可第三人对合同有独立请求权。

丹宁勋爵(Lord Alfred Denning)在一个案件的裁判中认为“承运人并没有成为卸载人的代理人,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对合同提取诉讼,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一个合同之外的陌生人不能就合同的条款享有利益[注8]。

这一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被英国法坚持,但也引起了学界与司法界的质疑。

1996年,英国的一份报告中提出: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得合同当事人令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意图无法生效和实施,挫败合同当事人的意图[注9],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始被突破。

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使第三人实现合同赋予他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得到提起违约之诉的救济,包括涉及损害赔偿、禁令、特别履行及其他救济方式的规则,均可相应地适用于第三人。

加拿大民法一直沿袭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在司法案件中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认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对合同有强制执行权。

但最终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也被加拿大民法所吸收。

例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1444条规定:一个人能在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做一个约款。

这一约款赋予受益第三人直接请求允诺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注10]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发展了自己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理论,但各有其不同安排,目前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仍然不能称之为是一项成熟的制度,它始终处在不断发展中。

五、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各国民法届均秉持这一共识,普遍认为合同在主体、内容、责任上均有相对性。

我国《民法通则》84条、《民法总则》第119条、《合同法》第8条、第121条,均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直接体现。

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保证合同自由,“债即法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些经典表述都表明合同之债与物权、侵权之债不同,它的产生完全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是当事人的自我约束,坚持合同相对性,也就保护了合同双方之间的意思自由。

其二,防止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这种冲突分为,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可能的侵害和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可能的侵害。

其三,法律关系简约化。

传统民法发轫于简单经济时期,法律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将合同视为当事人双方的事情,实现了法律关系的简约化,这也是时代特性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有观点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王泽鉴教授认为“第三人之介入债之关系,最值注意者,系利益第三人之契约,亦为契约效力之所不及,构成债之关系相对性之例外[注11]”。

我们应该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这个原则的例外,但这个例外,是在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并且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无损于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因为这一例外,是为第三人赋予利益,而非义务,因此这种突破是有限的。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上诉案件中(London Drugs Ltd.vsKuehne International Ltd.变压器储蓄合同案),合同约定被告(仓储者)承担上限为40美元的赔偿责任。

搬运过程中,被告的雇工由于疏忽造成了近4万美元的损失。

最终,加拿大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雇员40美元责任限额的约定。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合同中约定了“雇佣人受益”这样的措辞,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就不能阻碍商业现实和正义之路,这是一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注12]该案成为加拿大合同法中确认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先河。

应当强调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原则,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例外。

审判活动中应该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等个别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则。

六、《民法典》确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要点及追问(一)《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要点解析1.《民法典》522条规定法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两种形式(1) 法律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合同,主要包括:《信托法》规定的第三人受益的信托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