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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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引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刑法典第3条所明文确认并成为首要的刑法基本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刑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当代世界刑法发展趋势,标志着中国民主与法治原则的发展,提高了中国刑事法治的国际威望。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使相对于罪刑擅断主义而言的。

所谓的罪刑擅断主义,通常是指在法国大革命前的威吓刑时代里,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或法律上已有规定,国王和裁判官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自由地斟酌决定。

①(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历史的展开》一文中,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1215年英皇约翰在贵族、僧侣、平民等各阶层结成的大联盟的强烈要求下,签署了共49条特许状,就是著名的大宪章。

第39条规定:“但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思想,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

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枕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②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无限向往。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

它旨在确保刑法的适用性和合理性,保护人权和公正处理刑事案件。

在本文中,将详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无定”,即在适用刑事法律时,罪行和刑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法尔塔诺斯的论述,“罪刑不无定,非法欲快则暴君也”。

其核心是禁止对行为进行无准确预先规定的刑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行为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方可构成罪行。

即只有已确切列举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不能凭个人主观判断或法官的判断。

这既有效遏制了滥用刑罚的可能性,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其次,罪行的成立必须满足法定的组成要件。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征或动机。

这一要求有效防止了法律的歧视性和滥权行为的发生。

再次,刑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即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罪行对应怎样的刑罚,而不能随意规定或变相规定。

这一要求确保了刑罚的公平合理性,防止了滥用刑权的发生。

最后,刑罚的执行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即在执行刑罚时必须参照法律明确的程序规定,不能随意变动或改变。

这一要求保护了被执行刑罚人的权益,确保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可追溯到欧洲启蒙时代,当时的贵族对君主专横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法学家们开始主张,在适用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

法国大革命期间,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成为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了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首先,它确保了司法权力的限制和规范,防止了滥用职权的发生。

其次,它为被告人提供了明确的界限和辩护的权利,保障了其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再次,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刑罚的滥用和不当扩张。

最后,它促进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

摘要:罪行法定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罪刑法定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但是一切事物都有其两面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其合理性的背后也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司法独立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普通的刑罚适用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和接受。

毋庸置疑,罪刑法定原则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限制国家权力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权力意味着专制与独裁。

如果对权力的拥有者不加以法律的限制和制约,必将导致掌权者的肆意妄为,势必殃及芸芸众生。

将国家权力依法的形式加以约束,是掌控一个国家的良好舵盘。

使得国家掌权者得以朝着人性的方向前进。

罪刑法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权。

人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无权篡夺。

我国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到我国宪法。

这意味着我国也承认和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如果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最起码的保障,又谈何民主与自由。

保障人权就是要限制国家立法司法等权力。

可以说人权保障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它使得人以一个独立的价值形态得以实现。

即使是犯罪的人,那么他最起码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其不失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二、从罪刑法定的内容看,可充分揭示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法律必须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当罚。

"从而使得人们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越法行事。

当然司法机关也不允许有任何法外外裁判之特权,以实现有序的良法之治。

当然,这需要依赖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立法者素质的提升和立法科学的运用。

不过,这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懂法之人利用法律之空缺进行"法外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来说,一些行为确实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又不当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刑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法无定罪,意味着不能无法定的犯罪行为和罚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其核心要求为:“无法定的犯罪不得追究,无法定的刑罚不得加处。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到刑事追究时能够依法受到公正的审判。

在实际应用中,罪刑法定原则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

只有经过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够作为刑事责任的依据。

其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需要给予相应的刑罚。

刑罚应当依法确定,不能任意增加或减轻,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罚。

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合法惩罚。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也在不断应对新的挑战和需求,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如何将罪刑法定原则与网络犯罪的惩治相结合,成为了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针对网络犯罪,立法者应当加强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明确其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网络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确保网络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打击和惩罚。

此外,罪刑法定原则还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判。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也包含着一系列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的规定。

例如,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要求在尚未查明罪行的情况下,应当将被告人视为无罪,排除对其的非法惩罚。

此外,刑事诉讼中的合理适用原则也与罪刑法定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刑事处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发展,不仅需要立法者的积极努力,也需要刑事司法实践者的不断探索和总结。

只有在不断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罪刑法定的法律规定(3篇)

罪刑法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种类,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条件。

本文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内涵、具体规定以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罪刑法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

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体系较为混乱,刑罚随意性较大,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古罗马法学家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一原则被后世刑法学家继承和发展,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犯罪法定: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2. 刑罚法定:刑罚的种类、幅度和适用条件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处罚。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犯罪还是刑罚,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有歧视性规定。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1. 犯罪法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各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这一规定明确了犯罪法定原则。

2. 刑罚法定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罚的具体适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刑罚法定原则。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 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这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判断犯罪行为,避免刑罚的滥用。

罪刑法定之价值基础

罪刑法定之价值基础

罪刑法定之价值基础作者:段传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摘要罪刑法定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基本价值是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西方国家反封建的一种法律手段。

二十世纪以后,其价值取向发生了转变。

本文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与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结合,在法的运行中,做到价值多元化,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一直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保障人权作者简介:段传文,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4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22-02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的概念,对于它的含义,每个国家的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罪刑法定,顾名思义,就是对罪行的界定以及对其进行的处罚,而如何界定和怎样处罚则是需要法律对其来进行规定。

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这样阐述罪刑法定原则,他认为如果没有法律提前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有关规定,那么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并且也不需要进行处罚。

中山研一教授说:“罪刑法定,其实本质就是要对某种行为进行惩处。

但是在该行为发生之前,应当有法律对其界定为犯罪行为并且标明要对其进行的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

我国的学者姜伟也曾在《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本书中提出了罪刑法定的相关概念,他认为,刑法根据罪刑法定来对刑罚权进行控制,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而且也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犯罪行为实施刑罚。

而综合以上所有内外学者对罪刑法定的理解,所谓罪刑法定,其本质就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让各种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达到提醒人们的目的,预防下一次犯罪。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价值罪刑法定原则也有着非常丰富的司法价值,在我国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有很多时候并没有对法律树立一个正确的认识,虽然明文规定的法律是我们开展司法活动的前提,但是仍然有个别在处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的时候,仍不得要领。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不足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不足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不足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同时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性、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凡是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但是两者都可进行司法解释以此来正确的解释与应用法律。

排斥绝对不定期性是刑法中刑法条文确定性的表现。

要求对刑罚,刑法必须明文规定犯罪的最低和最高期限以及犯罪的选择性期限及其适用条件。

禁止有罪类推要求严格按照刑罚的具体条文来定罪处罚,禁止对新出现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即事前的罪刑法定即禁止重法(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

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是对国民自由的保障所以禁止事后法仅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使用新法。

首先,适用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在刑事法律中,立法者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以及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强化了威慑力。

而社会也会从中得益。

对于人权的保护,防止法官的擅断,约束其权力。

其次,法律的确定性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滥用职权。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法律认识,培养法律思维,真正的做到用法律来思考问题,灵活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刑事法治之中,罪刑法定突出表现其合理性昭示合理性的优先性。

第一,罪刑法定意味着受法律约束的法官的权力在量上和质上都有所缩减或割舍,法官裁量的灵活性和自由行会降低。

第二,罪刑法定要求一切服从普遍的规则、牺牲个体正义和个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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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价值原则。

它是指国家法律应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种类、范围和程度,使人民能够预见犯罪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到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价值。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的基础。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管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罪行和刑罚,才能使法律成为人民行为的准绳,确保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正执行。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的尊重。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公民在行为前能够了解法律的底线,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事。

这样就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减少了司法的随意性,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只有让犯罪者和公众都能清晰地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和刑罚的程度,才能有效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使得刑罚具有公正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律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它不仅是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法治思维,促进了法治精神的传承
和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维护个人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思维和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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