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上海海事法院

起诉状-上海海事法院
起诉状-上海海事法院

供参考

起诉状

原告: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路123号,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张三,董事长

被告:威尔航运有限公司(Whale Shipping Limited Company)

住所地:Room101 No.1 Street New York USA

法定代表人:John Bush,董事长

送达地址:威尔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上海市西藏路456号,邮政编码:20000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00,200美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月1日,原告与美国ABC TRADING CO. LTD.(下称“ABC公司”)签订了服装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DA-A2005001号。合同约定由原告向ABC 公司出口一票运动衫,单价为100美元/打,数量为1,000打,总价款为

— 1 —

100,000美元,贸易术语为FOB,ABC公司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编号为A000123CB00045,开证行为美国CITY BANK,通知行为华亭银行,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质量证明书等。

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委托上海海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海星公司”)代理货物出运。经海星公司向被告订舱,该票货物由被告负责承运,实际出运数量为1,002打。根据海星公司的指示,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将该票货物运至其指定的上海港浦东港区堆场,并取得了场站收据。该场站收据上载明:数量为1,002打共装167纸箱,货物描述为1×40'柜,毛重为5,678kg,体积为23.45m2,唛头为A.B.C./D,箱号为ABCD00012/34567,关单号为01234567。原告货物经海星公司代理装箱、报关后,被装上“WHALE轮”,海星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被告签发的编号为xx0001号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提单抬头人为被告,收货人凭CITY BANK指示,装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船名航次为WHALE0502,签单日期为2005年2月1日。

涉案货物出运后,原告按信用证规定将正本提单等相关单证提交华亭银行议付,后该行回复称,因ABC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托收银行将全套正本提单退回原告,原告持有涉案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原告通过海星公司与被告联系退运和提货事宜,却被告知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100,200美元。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上海代表处交涉,但至今未有结果。

— 2 —

原告认为,原告合法持有被告签发的正本提单,原、被告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货,现其擅自无单放货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的义务,构成违约,导致了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具状人:上海市大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 3 —

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青岛海事法院文件 青岛海事法院 关于海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6月23日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海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统一海事审判尺度,不断增强海事司法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的海事审判实践,对我院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体问题 1、关于公司混同的标准的认定问题。 公司混同可以掌握为公司人格混同和公司业务混同。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存在财务混同(财产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况,则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但考虑到实务中公司人格混同为公司制度的例外情形,且可能引起系列影响,故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慎用。在个案中,如认定人格混同的上述条件不完全成立、而个别业务中存在混同情形

时,则可选择认定公司业务混同,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应共同承担该项业务的债权债务。 2、关于合同一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时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问题。 关键是看该规范“资质”的法律规范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前者则导致合同无效,后者则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区分二者的原则性标准为,经营国家专营业务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未取得相应资质、市场准入许可,仅引起行政机关处罚后果,但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3、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短货损失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 当该类案件纠纷中出现多个价格,如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价格、货物起运地价格、目的地价格、第三方与当事人一方之间关于同类货物的买卖价格、第三地执行价格等,计算货值时,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首先采用合同约定价格;没有合同约定价格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关于滞箱费的诉求在何种情况下应予支持及其计算

民事起诉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主要负责人: 电话: 被告一: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告二: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对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本金元、利

息元债务及自年月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债务(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的%计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系本案所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阐明原告系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 二、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清算。 因 ____________________ 公_ 司未按规定办理年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__商分局 于 _________ 年月日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责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__司股东依法限期 进行清算。但二被告作为公司股东,自公司出现上述法定解散事由至今已逾(时间),不仅未对进行清算,还转移、隐匿、私分了该公司财产并解散了工作人员,致使上述债权至今未实现。 综上,由于二被告原因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二被告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应就原告债权未能受偿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故此,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等法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民法院 具状人: 主要负责人: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 C、金法郎 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A、抵押人 B、抵押权人 C、保险人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每 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计算单位 B、40000元人民币 C、1200计算单位 D、3333计算单位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C、从装货港仓库至卸货港仓库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A、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 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计算明细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性别,民族,XX年X月XX出生,住XX市XX区XX,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性别,民族,XX年X月XX出生,住XX市XX区XX,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址: 负责人:XX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 元,财产损失XX元,鉴定费XX元,交通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以上共计项,合计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X 日X时许,原告XX骑(驾驶)XX车在XX处自X向X正常行 驶时,被被告XX驾驶的由X向X行驶的XX车(车牌号:XXXXXX)撞到,原告当场受伤,XX和XX损坏。后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对事故负XX责任,原告XX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所有人为XX 车辆在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X险。故XX XX 对相应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保险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证据目录 1.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原告XX与被告XX于XXXXX;发生交通事故,且原告受伤,车辆损毁的事实;证明被告XX M本起交通事故承担XX责任,原告XX责任;证明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 急诊科首诊病例 证明原告因车祸于XX年XX月XX日至XX区人民法院就诊,并留观治疗。3. 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证明被告因治疗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计XX元。 4. 北京XX医院诊断证明书 证明原告因车祸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急诊留观治疗XX 天,陪护X人;医嘱出院后全休XX周。 5. 劳动合同 证明原告自XX年XX月起至事故发生日,在XX工作,月薪XXXX元。 6. 北京X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构成XX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XX%营养期限XX日、护理期限XX日,误工期限定残评定前一日(自XX年X月XX日至XX 年X 月XX日,共计XX天)。 7. 交通费发票 证明原告截止起诉时原告因诊疗共支出交通费XX元,截止起诉时出租汽车发票和高速路过路费暂计XX元。 8. 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XX事项) 证明原告因购买残疾辅助器具(XX)支出XX元。 9. 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 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申请司法鉴定支出鉴定费XX元。 10. XX发票 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XX损坏,XX价值XX元。 11. 证明或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2020新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1)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6507 2020新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0新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范本(1) 原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_____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_____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原告所有的_______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_____线由_____往______方向行驶至国道_______线______公里处,与____驾驶的闽_______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__号货车乘车人______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______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____大队认定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_____元、尸体检验费____元、____号车司机____医疗费_____元,向_____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丧葬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_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_______号货车修复材料费_______元、维修费_______元、吊车拖车费_______元、车辆鉴定费_______元。 原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______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99774165.html, 我国海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诉讼法院的管辖 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审理海事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海事纠纷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海事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海事法院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海事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四、海事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

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

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 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知道公司民事起诉状怎么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民事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xx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 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 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 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 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 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doc

赵红院长通报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海事审判情况 各位来宾、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要感谢大家于百忙之中出席今天的情况通报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上海海事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984年6月1日,上海海事法院正式成立。过去的三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民主法制持续完善的三十年,也是上海努力建设“四个中心”,不断迈向国际化大都市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保障大局,公正为民司法,为我国海事专业审判的发展完善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发挥优势,服务大局依法有为 三十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海事审判所调整的航运法律关系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围绕上海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有针对性地谋划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各类举措。 1996年,为妥善处理“绿色和平号”轮非法进入我国水域的突发性外交事件,我院接到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该轮的重要任务后,认真研究国内外法律文件,提供了详细、妥当、有价值的法律意见,确保了该事件最终能以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得到了中央和市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启动以后,我们十分重视拓宽海事司法服务领域,努力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律环境的不断优化。为更好地保障长三角地区和江苏沿海地区航运经济的发展,2006年,设立了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2007年初,确定审判人员常驻连云港派出法庭开展审判工作。2009年,又成立了洋口港派出法庭。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航运市场受到严重冲击,相关案件陆续进入法院。在此过程中,我们制定了《关于履行海事审判职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通过司法手段来平衡风险利益、保护合法债权、维护正常经营,促进航运经济加速复苏和健康发展。 2009年,国务院确定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以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为加快推进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举措》、《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货代市场发展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促进船舶市场发展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工作措施。妥善审理事关国家外贸和航运事业发展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为推进国家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上海法院提出“平安世博,司法相伴”,我们针对世博筹办、举办、撤展期间可能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制定了一系列应对预案和十二条具体措施,并及时处置和妥善化解了数起涉世博案件。 2011年下半年开始,航运市场处于低迷状态,因船公司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拖欠船员工资报酬和修、造船违约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为了有效应对此类问题,为十八大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2012年,我们专门针对涉及船舶和船员的案件制定了《当前形势下加强“两船”案件审执工作,化解航运领域突出矛盾的若干意见》,提出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13年以来,我们围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战略,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研究拟定了《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我们始终积极参与和推进航运领域社会管理,重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2000年,我们即就一起案件中反映出的涉嫌偷逃税款问题向上海港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2001年,通过分析违规操作的无船承运人可能参与海运、贸易欺诈的情况,向国务院、交通部提出立法建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七篇 篇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X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浙江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电话139XXXXXXX。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39号3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574-27XXXXX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58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医疗费用、误工费用32481.75元、护理费用10827.25元、交通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用2700元,合计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6日05时45分许,刘良常驾驶浙B6835Z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山线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0KM+500M处,车头左侧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鲍佳云发生碰撞,造成鲍佳云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10月8日出具宁(公)交肇字20XX第[33022620XXD025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全责。原告于事故当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并先后转院至另外三家医院,总共住院时间为47天。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7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2、法律关系:与车祸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VII(七)级伤残。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8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十级、十级,误工时限为11个月,护理时限为5个月,营养时限为4个月。 原告认为,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

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范例民事起诉状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

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元、尸体检验费500元、闽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2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4352元、误工费XX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xx号货车修复材料费16224元、维修费5500元、吊车拖车费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 原告于XX年5月15日为闽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XX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7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文书类型: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 海事事故调查表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封面) 原(被)告(签名或盖章) 填表人姓名职务 填表时间 填表须知 1、此表应在起诉或答辩时由发生海事事故的当事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按各船的实际情况及设备如实逐项填写,如有伪造将依法承担责任。 2、须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中国的语言和文字(如系外文填写,须译成中文),填写字迹要工整,意思表示要明确,凡涂改处须加盖印章或按指印。

3、当事人应根据所填写的内容,在开庭审理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凡系外文版本的材料,应附中文译本。附当事船舶应提供的书面的证据: (1)当事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2)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3)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文件。 (4)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簿或类似文件; (5)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6)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 (7)发生海事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证明材料; (8)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 (9)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 (10)当事船舶发生海事时在场证人的证言;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各船按实际情况的设备提供。 一、本调查表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制订的,由当事人填写并提供,供各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使用。 二、此调查表在作为证据时,仅作为当事人的陈述使用。

案例分享: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

案例分享:巴西无单放货纠纷中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之区分原告:原告南京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安公司) 被告: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巡洋公司)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公司) 2016年7月7日,根据贸易合同下买方的指示,卡安公司委托巡洋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亦确认系目的港代理LFC公司指定其承运涉案货物。巡洋公司是在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 2016年7月25日,卡安公司发邮件告知巡洋公司其需要取得提单正本,指出目前巴西客户只付了30%的货款,在客户付清货款之后卡安公司才会把提单正本交给客户,并强调“由于巴西无单放货的情况严重,如果出现客户未取得我司提供的提单正本却得到货物的情况,将会对我司造成严重损失,届时我司将保留起诉贵司在内的一切权利。” 2016年7月26日,涉案货物装船后,巡洋公司向卡安公司签发了编号为SZ16070069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卡安公司,收货人为MARILLIAM 进出口商贸公司;收货地点为中国南京,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和交付地点为巴西纳维根特斯港(NAVEGANTES);目的港放货代理为LFC公司等。同年7月28日,巡洋公司发邮件告知卡安公司,当日将全套正本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寄给卡安公司,并告知“如果收到款可寄单第一时间通知我司放主单,否则会造成客人延误提货”。 巡洋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案外人中通华公司向地中海公司订舱。地中海公司向巡洋公司签发了编号为MSCUYR873061的全套正本提单(以下简称海运提单)。海运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巡洋公司,收货人为LFC公司;货物品名、集装箱箱号、收货地点、装货港、船名航次等记载与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一致;交接方式为“FCLFCL(整箱交接)”;卸货港代理为地

【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1:XXX,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 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范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一: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二: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I I

风险提示: I I :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 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 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 I I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 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 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 I ' 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 ______ 元;住院火食补助费 ________ ; 营养费 _______ 元;交通费 _______ 元;伤残鉴定费 _______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_______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_______ 丿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_________ 元。 以上各项赔付共计 _______ 元。 4、 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 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 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 行起诉的权利。 6、 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但千万不可不加 通常还会因此而

民事起诉状公司出资纠纷

民事起诉状原告:邓**,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市**镇**34号,电话:1397*****6。 被告:**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 工商注册号:43*********23。 被告:杨**,男,**市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汉族,1951年11月15日出生,住**市**镇*路130号1栋2单元203室,身份证号码:433*********14,电话:132******48。 被告:彭**,男,**市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14,电话:1****51。 第三人:彭*,男,**市甲公司经理、股东,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035,电话:18*****8。 第三人:涂**,男,**市甲公司股东,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市甲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码:430**********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市甲公司返还原告出资款20万元,并按20万元的%给付利息。(利息部分以实际计算为准,从200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彭**、杨**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19日,被告杨**出资15万元、被告彭**出资35万元共同设立**市甲公司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杨**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为筹措扩大经营规模所需资金,甲司决定向社会募集融资。经杨**介绍和股东彭**同意,原告邓**同意向**市甲公司投入资金。2008年8月20日,邓**向甲公司交纳投资款20万元。 甲公司持续经营至2010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彭**,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3月30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变更登记为彭*。同日,公司新增股东变更登记为彭*和张**二人。 2011年7月7日,公司股东结构再次发生变化,股东变更登记新增涂**。 自2008年8月20日原告邓**向**市甲限公司投入资金至今,公司实际增资后始终未就收取的投资款向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也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及多次修正案中,原告邓**即不是股东,也没有记载其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更没有将原告的姓名和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股东名册登记。 被告甲公司和历任法定代表人杨**、彭**未尽职履行法定义务,却仍继续隐瞒真实情况,以致原告邓**在事实上承担了大量的股东义务后,致今仍不能获得合法的股东身份,致使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重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72民初2370号 原告:黄永建,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徐丙军,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季如,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黄永建为与被告连云港商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广物流)、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物流)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发出补齐立案材料通知书,并于8月2日收齐立案材料后于当日立案。该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永建委托代理人徐丙军律师,被告商广物流法定代表人顾元花、被告中谷物流委托代理人季如均到庭参加了证据交换及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建诉称:2016年6月23日,其与被告商广物流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委托被告商广物流承运50.85吨玉米,由营口运至厦门。被告商广物流经原告同意又转委托了被告中谷物流实际承运。但原告实际收到38.75吨玉米,短缺了12.10吨。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两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25410元(以下币种相同);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广物流辩称:一、其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提供代理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中谷物流作为实际承运人,货物在实际承运过程中遭受损失,应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谷物流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二、其承运的责任期间为CY-CY(集装箱堆场至堆场),涉案货损不在其责任期间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三、原告未证明确实发生少货也未证明货物实际价值;四、即使发生货损货差,也是由于托运人装箱过失引起,被告中谷物流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永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商广物流及被告中谷物流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 1、案外人沈阳东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向东泰公司购买50.85吨玉米,且分别由箱号为CLHUXXXXXXX及ZGXUXXXXXXX集装箱装运的事实。被告商广物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中谷物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被告一: x,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联系方式: 020-********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共193125.64元及滞纳金37134元(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拖欠金额的0.1%利率计算,暂计于2015年4月10日); 二、请求判决11月服务费共805.64元; 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原告派遣给被告符合被告要求的、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被告就使用原告派遣的每位劳务派遣服务人员每月付给原告服务费;合同第二章第八条约定被告应按规定告之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并严格按照劳动报酬标准核算并发放劳动报酬;合同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约定若被告无书面的正当理由延期支付综合派遣服务费,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书面抗议,同时延期的每天按实际发生金额的0.1%收取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一直保持着友好合作的关系。但自2014年9月起,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劳务派遣服务员工2014年8月至

2014年12月的工资。原告多次催告未果,现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东******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证据清单 证据提交人: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