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货

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达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粹,中国外运上海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幸根,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扬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远辉、梁小川,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因与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上海外运诉称:1990年3月,被告江南公司委托原告代理乙腈出口至美国巴尔的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原告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装船,按时运出。因被告没有在委托书上注明运费预付或者到付,原告无法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处理,向原告收取了运费25568美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取此笔运费,均遭拒付。1992年1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1993年5月底之前结算此笔运费。此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垫付的运费25568美元,并给付自1990年8月 4 日起两年半时间的利息计3315. 85美元(以年利率 5. 1875%计)。被告江南公司辩称:1990年3月,被告代理深圳市海湾石油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出口乙腈,由被告负责报关,海湾公司协助异地报关等有关业务,

内、外贸合同和有关资料标明价格条件为?06.被告将空白货运委托书盖上公章后交给海湾公司,由其交予原告。但是原告业务经办人在委托书上漏添价格条款「(《3.过错在原告;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结算运费的协议书,此属被告对行为内容的重大误解,应于废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海湾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

讼。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2月、海湾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乙腈购销合同,海湾公司为卖方。海湾公司为履行购销合同,委托被告江南公司代理出口,江南公司与海湾公司约定,江南公司负责出口报关,异地报关由海湾公司协助代办,有关货物质量、运输、催开信用证等由海湾公司负责。同年3月,江南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江南公司为卖方。货物由上海经香港到美国口岸。上述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上标明价格条件均为FOB上海。之后,江南公司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处盖上本公司公章后交给海湾公司转给原告上海外运,委托其代唯关、订舱出运任务。上海外运接受贷运委托后,代唯关、订舱,于同年5月安排rt NEWHAITENG w轮第9020航次将货物出运至美国巴尔的摩。因江南公司在货运委托书上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上海外运在海运提单上亦未注明。承运人根据航运惯例,凡未在提单上注明运费支付方式的视为运费预付,向上海外运收取了运费25568美元。事后,上海外运于同年8月4日开具收费账单向海湾公司托收,遭拒付,又于1992年6月和7月向江南公司托收,亦被拒绝。同年12 月,上海外运与江南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江南公司确认委托上海外运代理出口配舱、运输业务,同意在1993年5月31日前将此笔运费付给上海外运;届时,江南公司仍未支付。上海海事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FOB价格条款仅约束买卖双方,并不影响货运代理人依据货运代理合同向委托人收取在代理行为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委托人的利益所垫付的费用。江南公司属海湾公司的出口代理人,本应以海湾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江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上海外运代理货运,上海外运代江南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事宜,便构成了江南公司为委托人,上海外运为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江南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应承担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海外运有权向江南公司收取所垫付的运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处理结果同海湾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江南公司提出的将海湾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见不予采纳,江南公司还诉称: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海外运出具收取运单的时间是1990 年8月4日,1993年8月3日提起诉讼,以超过诉讼时效。对此,经查认为: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上海外远初此向江南公司提出托收运费的时间是1992年6月24日。1992年12月,上海外运与江南公司又达成还款协议,江南公司同意支付所欠运费给上海外运,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上海外运的诉讼并未超过二年有效时间,关于江南公司对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江南公司与上海外运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清楚,代理行为已经发生,上海外运垫付运费事实存在,不存在行为人(江南公司)对行为内容(归还所欠运款)性质的错误认识。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1994年 3 月21日判决: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运费25568美元,并给付利息3315. 85美元。案件受理费839. 12美元由江南公司承担。被告江南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南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

价格条件FOB上海填写空白的货运委托书,造成运费无着的过错,应承担责任; 请求将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列位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向其追回运费;请求撤消原判,重新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外运根据上诉人江南公司的货运委托书实施具体的货运代理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上海外运并非是上诉人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外贸活动的代理人。按照与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售货合同规定,FOB的价格条件理应由买方负责订舱、货运并支付运费,但江南公司代为履行了买方的义务,由其自行委托办理订舱、货运等手续,且又未在货运委托书上注明运费支付方式,故应向代理人支付运费。江南公司在向上海外运委托办理货运手续时提交空白委托书,可视为其对实际发生的委托事项同意负完全责任。江南公司提出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价格条件FOB上海来填写空白货运委托书,因该行为引起的主要过错在上海外运的主张不能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江南公司承担。第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关于江南公司提出将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追加尉案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向其追索运费的请求,因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与江南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要审理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应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第一审判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江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839. 12美元,由江南公司负担。江南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以上海外运负有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和违反交单程序以及应将本案的FOB上海价格条件与货运代理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来审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后认为,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方的责任而非受托方的义务。江南公司向上海外运提

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因而应承担本案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 上海外运当着海湾公司周石渠经理的面,将提单交给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收货人谭启伦,买卖双方对此行为均未表示异议,因而上海外运这一交单行为并无不当;买卖合同与货运代理是两个法律关系,前一关系并不影响后一法律关系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支付责任。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据此,该院于1995年3月22日通知江南公司,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决。

中国排名前10位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外运长航)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于2009年3月重组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外运长航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管理的大型国际化现代企业集团,是以物流为核心主业、航运为重要支柱业务、船舶重工为相关配套业务的中国最大的综合物流服务供应商。 中国外运长航的物流业务包括:海、陆、空货运代理、船务代理、供应链物流、快递、仓码、汽车运输等;在物流领域,中国外运长航是中国最大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大的航空货运和国际快件代理公司、第二大船务代理公司。航运业务包括:干散货运输、石油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燃油贸易等,拥有和控制各类船舶运力达1300余万载重吨;在航运领域,是中国三大船公司之一、中国内河最大的骨干航运企业集团、中国唯一能实现远洋、沿海、长江、运河全程物流服务的航运企业。船舶工业形成以船舶建造和修理、港口机械、电机产品为核心的工业体系,在国内外享有知名声誉,年造船能力超过400万载重吨。 2010年,中国外运长航集团的营业收入为946.51亿元,截至2010年底,资产总额为1165.54亿元,企业员工总数7万余人。中国外运长航控股三家A股上市公司、两家香港上市公司,下属境内外企业730余家,网络范围覆盖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台湾、韩国、日本、加拿大、美国、德国等50余个国家和地区,与400多家知名的境外运输与物流服务商建立了业务代理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外运长航是中国物流标准委员会审定的,中国唯一的集团整体5A级(中国最高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中国外运长航将致力于成为服务全球、世界一流的中国综合物流企业。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 年12月,是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之一,是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直属的大型国际货运及班轮代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国际、国内集装箱及其它船舶代理,沿海货物运输、拼箱、项目运输、多式联运、报关、供应链融资、货运保险等业务。 截止2011年8月,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共在中国各地设立了257家网点公司,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以大连、天津、青岛、武汉、上海、厦门、华南为龙头,以全国主要城镇货运网点为依托的货运综合服务网络体系。在国际货运、集装箱船代、多式联运、拼箱、项目开发等方面,业务规模和综合实力均位居国内同业前列。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被中国银行审定为AAA级资信企业;1997年,通过挪威船级社和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自2004年起,在全国货运行业各类大型评选活动中,连续多年获得多个奖项的桂冠,多次荣获“全国最佳物流企业”、“最佳货代公司”、“最佳船代企业”等荣誉称号。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将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拓展综合服务领域,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竭诚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 全球最庞大的快递与物流网络 DHL是全球范围内国际快递、陆地运输以及航空货运市场的领导者。它也是全球最大的海运与合同物流服务供应商。从文件快递到供应链管理,DHL提供全系列的定制化解决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提要】近年来货运代理行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对货运代理合同并没有统一、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实务界与海事司法中对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认知,裁判尺度不能统一,急需立法部门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对2008年至2011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调研,在掌握丰富审判素材的基础上,提炼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合同关系的认定必要费用提单留置法律责任 一、前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货运代理业在中国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对外贸易运输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货运代理人控制着世界上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和杂货运输业务,在我国,这一比例更达到了80%,成为繁荣对外贸易的一支重要力量。 诉至法院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反映出两个特点:一

方面,具有实力的大型、综合性货运代理企业进行整合优化,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内部合作日益密切,呈现综合性、专业化的良好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信用不佳的皮包公司、随意挂靠的个人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随意加价、层层转委托、任意扣单等不规范的业务操作行为,仍然是影响行业信誉的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实务操作不断规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自律日益增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更为集中和明显。如何统一司法尺度,以审判促进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持续明朗而日显迫切。为研究、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结的全部一、二审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归纳汇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特点和问题,论证此类案件的突出难点问题,对如何统一司法认知和裁判尺度提出建议。 二、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阅案卷过程中发现,根据庭审笔录所反映出的争议焦点,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有60%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的异议。提出异议的类型大致有四种:一是直接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诉争业务关系,也有因公司股权转移致使管理、业务人员变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 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经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她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 1 月31 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而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 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 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 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询及其他相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但是,这些并不是每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具有的经营范围。由于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 具体如下: 1、代表发货人办理货物在出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 安排运输、装箱、储存保管、编制单证、一关两检、监装货物、结算费用、保险、代收提单、其他咨询和服务 2、代表收货人办理货物在进口运输中的具体事宜 安排一关两检、提货、付费、拆箱储存、内陆运输、空箱返还、其他咨询和服务 3、代表出口地或进口地货代安排货物的分拨、托运等有关事宜 在出口地接收货物、装箱、签发货代提单、收取运费 在进口地从承运人处按单提货、拆箱、仓储、办理货物分拨、交付 4、以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组织运输 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提单),提供全方位服务。 5、作为承运人的销售代理 承运人的揽货代理、订舱口、签发运输单据、代收费用 6、为海关服务 货物出口EDI 数据预录入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 (一)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 (1)以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我国的不少货代企业以中外运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例如: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2)以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此类货代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在运价及运输条件上具有很强优势。 (3)以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为背景所组建的国际货代企业。 这类企业如中粮、五矿、中纺、中土畜等系统所属的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特点:①在货源、审核信用证、缮制货运单证和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等方面较其他具有明显优势;②规模都较小,服务功能欠完善,缺乏网络化的经营条件; (4)以仓储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这类货代如:天津渤海石油运输公司、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华协国际珍品货运服务公司等。其经营特点是:凭借仓储优势及这方面的丰富经验,揽取货源,深得货主信任。特别在承办特种货物方面的独有专长,但规模较小、服务单一。 (5)外商投资类型的国际货代企业。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类型与业务范围 1)国际货运代理人类型 按法律特征的不同,国际货运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居间人型 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佣金。 (2)代理人型 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代理费。 (3)当事人型 当事人型,也称委托人型、独立经营人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的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1985年1月11日,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 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 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缮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 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 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 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以便外代缮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 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调研报告范本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调研报告范本 一.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 在近60年时间里,中国外运发展成为以综合物流和航运为两大经营板块的国际化大型现代企业集团。期中,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经营平台的综合物流板块业务包括:海、陆、、空货运代理、船务代理、供应链物流、快递、仓码、零担运输等;以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为主要经营平台的航运板块业务包括:船舶管理、海运干散货运输、国际及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原油运输、国际及沿海汽车船运输等,拥有和控制各类船舶运力达1200万载重吨。中国外运是 中国最大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大的航空货运和国际快件代理公司,第二大船务代理公司和第三大船公司。中国外运自1998年开始,制定并实施了面向21世纪的企业发展战略,即《中国外运集团战略发 展纲要》,致力于把中国外运从一个传统的外贸运输企业建成由多个物流主体组成的、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流程和规范体系运作的、国际化、综合性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二、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 务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中远集运公司 所属的大型货运及班轮代理公司。是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国际、国内集装箱及其它船舶代理,沿海货物运输、拼箱、多式联运等有关业务。在

全国29个省区的100多个城市设有业务网点近300个,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以香港、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厦门九大口岸和内陆地区公司为龙头,以遍布全国主要城镇的货运网点为依托的江海、 陆上货运服务网络。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凭借良好的企业信誉,优秀的专业人才、丰富的业务经验、广泛的货运网络、多方的合作关系、出色的售后服务、雄厚的实力基础和先进的管理水平。 三、中国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拥有国内最大的仓储占地、先进的物流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和各类物流专业人才,是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的会长单位。依托通达全国的仓储实体网络,中储可为各界客户提供全过程物流解决方案、组织全国性及区域性仓储、运输、配送、多式联运、国际货代、物流设计、质押融资、现货市场、内外贸易、加工制造、科技开发、电子商务等综合物流服务。拥有国内最大的仓储占地、先进的物流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和各类物流专业人才,是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的会长单位。依托通达全国的仓储实体网络,中储可为各界客户提供全过程物流解决方案、组织全国性及区域性仓储、运输、配送、多式联运、国际货代、物流设计、质押融资、现货市场、内外贸易、加工制造、科技开发、电子商务等综合物流服务。 四、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 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 “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说明] 货代实务中,委托人一般不会特别注明受托人处理哪些货代业务,但发生纠纷后,却有可能抗辩其未委托某特定事项。一般而言,委托人注重的是受托事项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处理过程,且一般不会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分拆开来交由不同的货运代理人处理,因此,在委托人仅笼统地表示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有关事务或仅列出几项主要事务即委托不明时,应当认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即认定此时构成了货运事务的概括委托。本条实际上是依据经验法则对当事人的真意做出了必要的解释和探求。 七、如何认定只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题

一、A公司向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出口大米10 000吨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5月1 日至10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程租船合同,规定受载期为5月1日至10日。B公司开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0日止。5月6日船抵受载港,5月12日装船完毕离港。5月10日A公司顺利结汇。问:在此案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何风险? 订的程租船合同上的受载期也不太紧迫。 (2)船方12日始装船完毕,却签发5月10日的提单,属倒签提单,这是侵权的违法行为。有可能遭到指控,风险很大。 二、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 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答: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计数。 (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20箱 三、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 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回答如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 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四、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 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货代作为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

物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调查报告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调查目的及重要调查领域 一、调查目的 接受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止2014年9月30日财务状况、2014年1-9月经营成果进行年度预审,同时对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请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形成预审调查报告。 二、重要调查领域 1、内部控制制度调查; 2、风险评估及控制环境调查; 3、业务流程; 4、财务核算方法; 5、中外股东利益分配是否均等及中方股东的控制力度和方法;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资金往来款项; 8、或有事项等其他需关注事项。 调查策略 结合调查目的和公司实际情况,采用内控调查表、风险控制及控制环境调查表、了解业务流程及财务核算方法、穿行测试、抽查凭证及其它通用调查程序。 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一、背景资料 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1996年5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批准证书批准号:外经贸资审字【1996】063号),并于1996年5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国字第000690号)的中外合资企业。 经营期限:20年。 经营范围: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国际航空快递(不含信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服务及咨询业务。 公司目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分公司;大连、青岛、沈阳、苏州、杭州、南京、成都、无锡、重庆及西安办事处。 公司注册资本为136万美元,经北京中荣衡平会计师事务所(2014)中荣验字第067号验资报告验证,注册资本全部投足。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单位:元 根据有关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8月),中外运北京空运有限公司将其所持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持有公司股权增至50%。但公司至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未进行账务调整。 公司组织机构图: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 被告: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1994年12月21日,实业公司的业务员陈焕伟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储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托运书,约定储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于1995年1月6 日办理20`和40`两个货柜蜡笔从深圳运至意大利热那亚港的海运手续,实业公司支 付储运公司海运费4,200美金。6日上午,储运公司接陈焕伟通知派车到深圳拖取其中的20`货柜,但货柜未备妥,发生空车费3,000港币。陈焕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月13日,储运公司再次按陈焕伟要求派车到深圳拖取20` 和 40`两个货柜,但货柜均落空,发生空车费6,200港币。陈焕伟对上述空车费均承诺与海运费一并支付,并将发运日期推至15日。15日,储运公司办妥了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海运手续,并将海运提单正本一式三份交给了陈焕伟。 实业公司收到提单后,将海运费4,200美金支付给储运公司,但拒付空车费9,200港币。实业公司两个货柜的蜡笔已被如期运抵热那亚港。 另查,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储运公司已于1995年12月29日向承运人垫付空车费9,200港币。 储运公司1996年5月1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赔付拖欠的空车费9,20 0港币。

实业公司答辩认为:陈焕伟未经实业公司授权,无权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与陈焕伟签订的货物托运书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储运公司代办海运手续的两个货柜属实业公司所有,实业公司是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且已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将海运费支付给储运公司。实业公司认为陈焕伟未经其授权,与储运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 合同属个人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储运公司没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本案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实业公司过错产生空车费9,200港币,且储运公司已向承运人 垫付,故实业公司应将储运公司垫付的空车费支付储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 一、储运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无效; 二、实业公司偿付储运公司空车费9,200港币。 实业公司不服海事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陈焕伟与储运公司签订合同,应视为个人行为,与实业公司无关。货物托运书中没有空车费的约定,储运公司也没有提交发生空车费的合法依据。请求对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驳回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储运公司答辩认为:空车费是其在托运过程中,因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实业公司的经办人已签字确认并承诺支付。请求维持原审的判决。

货运代理企业中英文对照

货运代理企业中英文对照 国际货运有限公司HECNY TRANSPORTATION INTERNA TIONAL SEHNZHEN LTD. 深圳均辉华惠国际货运有限公司HECNY TRANSPORTA TION INTERNATIONAL SEHNZHEN LTD. 深圳快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SHENZHEN STAR EXPRESS CO., LTD.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DALIAN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DONGGUAN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FUZHOU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 TIONAL LOGISTICS LTD.GUANGZHOU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NINGBO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QINGDAO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SHANGHAI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TIANJIN BRANCH 深圳联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SHENZHEN UNIWI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XIAMEN BRANCH 深圳联合雅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SHENZHEN UNITED A TLANTA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CO., LTD. 深圳联合雅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SHENZHEN UNITED ATLANTA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CO., LTD.DONGGUAN BRANCH 深圳联合雅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SHENZHEN UNITED ATLANTA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约定费用于货物到达目的地7天后付清,B公司遂向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办理订舱。 2006年11月26日,该批货物从广州起飞,于2006年11月29日抵达德国汉堡,产生空运费港币*元、杂项费人民币*元。2006年11月29日,B公司出具DEBIT NOTE(账单)给A公司。但A公司并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及杂项费。 2006年12月19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B公司该批货物在目的地发现有损坏,并据此拒绝支付所欠B公司的费用。 [评析] 1、货损异议应在法定有效期间提出 A公司称其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应由国航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到A公司的请求后,B公司立即协助A公司向国航主张赔偿货物损失。由于根据《华沙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空运货物如有损坏,目的地收货人最迟应在收货之日起14天内(就本案货物而言,即在2006年12月13日前)提出,并要求收货人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而目的地收货人于12月19日方告知有货损情况,且未能提供目的站/中转站的事故记录正本提货证明及货损报告,因此国航不予受理此事。 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但权利并不是无期限的,而应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行使。这正是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之所在。《合同法》、《海商法》、《华沙公约》等都对运输货物的检验期限作了相关规定,即收货人应在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提出货损异议;若无约定或法定的货物检验期限,收货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推定为货物到达收货人时是完好的。收货人无故逾期提出货损异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对方可不予理采。 2、明确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双方才能更明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2006年11月25日,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货物从广州空运至德国汉堡,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与A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双方应在该代理法律关系下参与经济活动。B公司向A公司主张偿还空运费及杂项费是行使基于代理关系项下的权利。B公司依A公司的指示与要求办理并成功完成订舱事宜,B公司的义务就履行完毕。依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此,A公司当然应偿还B公司预付的空运费、杂项费及其利息,以实现原告的权利并消除A公司的义务与责任。

刘雪松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空运)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前言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商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由于它涉及的业务接触面广、环节繁多、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要求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要有广泛的业务知识,良好的外语基础,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我司的业务中已经出现一些由于相关人员对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的操作失误及民事案件的败诉。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这样讲,研究并掌握好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并将其熟练地运用到涉外贸易与航运实践中去,是大家从从容容做货代的必备条件。 今天我们进行的培训的题目为《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一起以我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为基础,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程目标 (1)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货运代理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承担什么责任; (2)了解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 (3)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课程内容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2)妥善保管业务档案,预防举证不能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99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了如下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1)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是代理人;(2)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国际货运代理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国际间的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签发全程运输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2

案例一 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次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自学提单业务知识,了解本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什么性质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按货物是否装船及装船时间分类能够分为以下几类: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倒签提单(Anti-dated B/L,Back 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顺签提单 1、属于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定义: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扩展,顺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或船代应货主的要求,以晚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2、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3、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风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4、能够。因为承运人延迟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延迟交付负责。 案例二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习报告范文

【最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习报告范文 报告是指陈述自己的任职情况,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成绩、缺点、问题、设想,从而进行自我回顾、评估、鉴定的书面材料,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习报告范文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到底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习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走近你,让我充满向往 当我在毕业生人才交流会上向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投出我的求职简历时,我并不知道,这一份简历会把我带进一个怎样的世界,我将走上一条怎样的路.心底的自信强溢在脸上,又带着那样的迷惑,不安和好奇,参加过三次面试,见到的始终是充满干劲的脸.我获得了参加公司培训的机会.也曾有过很多故事,但命运还是让我走近了你,海程邦达,走近了你,也更让我充满了向往和渴望. 短短的五天培训,像一个小小的切口,通过它,我看到了什么是优秀,什么是爱岗敬业,什么是邦达的好员工.五天里,从海运到空运,从报关到报检,那么多优秀的主管熟练地讲着自己工作中的经验.谈到公司,谈到工作,他(她)们眼睛里闪烁着自信的光芒;谈起未来,谈起我们,他(她)们言语里尽是关照. 从_93年的仅4名员工到今天的5_多人,这样传奇的创业经历,怎能不让我这样即将走出校门.踏进社会的的学生心生敬佩呢!十年啊,短短的十年,从4人到5_多人,再到组织机构健全.社会口碑良好的公司,这一切就像一块磁石一样紧紧的吸引了我. 是的,就是这样,仅仅三次面试,五天的培训,就让我对你充满了向往,邦达,你是好样的! 二.走进你,让我斗志昂扬 4月_日,星期一,我来到公司开始实习,实习部门是海运部.带着些许敬畏和几缕惊慌,我踏进了海运部的办公区域.第一站,4月_日至4月_日定舱部;第二站,4月_日至24日拼箱部之美西航线;第三站,4月26日至28日,美加整柜;第四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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