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罚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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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

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

论刑罚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引言在刑罚的使用上,如何平衡维护社会正义和尊重被罚者的人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只有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刑罚的谦抑性,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因此,本文将围绕“刑罚的谦抑性之要义及实现路径”展开讨论。

一、刑罚谦抑性的要义谦抑性是指对于被罚者和社会来说,刑罚在使用上应该谦虚和抑制自己的力量,以减少对被罚者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影响。

刑罚的谦抑性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要义。

1.尊重被罚者的权利刑罚标题是惩罚罪犯,但在使用上,应该尊重罪犯的权利。

新时代下,我们要以保障人权、维护公正为宗旨,以依法惩罚犯罪为目标,建立公正高效的刑罚体系,让刑罚成为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2.遵循罪犯的人权在实施刑罚时,应当尽可能地遵循被罚者的人权。

尊重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

我们应该从反犯罪宣传教育、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最大限度保障被判罚者的权益。

3.实现社会公正和平衡刑罚谦抑性的实现需要考虑到社会公正和平衡。

刑罚只有在谦抑性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惩戒效果,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坚持“犯罪与刑罚相称”的正义原则,不断完善刑罚法律,及时纠正错判冤狱,打击刑事犯罪,实现社会公正和平衡。

二、刑罚谦抑性的实现路径为实现刑罚的谦抑性,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监督,改革国家司法制度,建立权力平衡机制,避免司法不当干预,保障公正司法。

同时,推行依法审判制度,建立公正、透明的审判机制,使刑罚执行时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刑法制度的完善,及时纠正错判冤狱,关注民事犯罪,严肃查处经济犯罪,同时关注环保、食品药品等安全领域犯罪,建立完整的犯罪防控体系,让刑罚在实施中更加合理、合法。

3.加入国际刑罚体系加入国际刑罚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犯罪打击和反腐斗争,应对跨国犯罪与经济犯罪。

同时,在国家层面上多一些持续的宣传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的法制教育,让公民具有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作者:马慧芳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5期[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种原则而是一种信念,是人们对刑法的解读。

在目前的情况下,犯罪圈持续扩大的趋势已经引起了倡导刑法谦抑性的学者的警惕。

文章主要介绍了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和内容,并以《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为例,着重分析了谦抑性在中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才能正确处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维持法律体系的统一。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修正案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法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法益时,就不要规定为较重的制裁方式。

一、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刑法的谦抑性可分为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和刑事司法的谦抑性。

刑事立法的谦抑性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但又被现行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再认定为犯罪或作除罪化处理。

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各国开始重新审视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将一些轻微犯罪、传统道德犯罪及违警罪予以除罪化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刑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刑事立法的范围必须小于或等于但绝不能大于民商法或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

无论是多么完善的刑法都不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况且,法律相对于实际生活而言,具有滞后性。

刑法的性质之一就是补充性或最后性,杀鸡焉用牛刀?刑法的出场必须是以其他部门法效力不及为前提的,刑法是备而不用的。

用兵之道乃用刑之道,“上攻伐谋”,“不战而屈人之兵”。

司法实践中用刑的最高境界是不用刑即可达到刑的效果。

然而,实践中,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

“刑法只能以最重要的社会利益为保护对象”。

浅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浅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统一。
厉性和震慑性 ,也 要求 其拥有蕴含道 德伦理 和人文关 怀 的 “ 柔 性” 。刑 法的宽容性 主要 指的是刑法的处罚程度 ,要求刑罚 的制定 和适用要尽 量 平 和 、轻 缓 。 二 、刑 法 谦 抑 性 的 功 能 ( 一 )在刑 事立 法方 面 ,对 刑 法适 用 的限 制都 是 通过 明确 写入 法 典 、确立刑事法律制度来达到 的。这表现 了我 国刑法 立法 目的中谦抑性 特点表现 在 :我国刑法第 1条规定刑法立法 目的是为 了惩罚犯罪 和保护 人 民。此外 。刑 法第 l 3条 犯罪概念后的但书又 中规定 :“ 情节显 着轻微 危害不大 的 ,不认 为是犯罪”,这也是 我 国刑事立 法 中对 刑罚谦 抑性作 的具 体 回 应 。 ( 二 )刑 事司法方面 1 、在实践 中坚持 “ 存疑 时采取 有 利于被 告” 的原则 。具体 来说 , 就是 以下几点 :如果犯罪事实不 明且 的确无 法查清时 ,则不 能定罪 ,即 要有 实质的程度严重 的侵 害危 险发生 ,才能认 定为犯罪 。而且 ,这种实 质 的侵害危险的程度必 须是严 重 的,刑 法不理 会琐 细之事 。3 、当犯罪 事 实的程度介于重罪与轻罪之 间时 ,应当认 定为轻罪。 2、坚持严格的解释原则 对具体 的刑 法条文进 行解 释 ,禁止 扩大 刑 法 的使用范 围,严禁类推解释 。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 尽 量采用 非 刑 方式进行处罚 ,可 以通 过其他法 律或通 过其他 途径 可以解决 的行 为 , 就 不要运用刑法进行处罚 。谦抑 源 自于刑法本身的严酷性 ,所 以刑法若 要 发挥其应有价值 ,谦抑 就应 当与刑 法的严惩作用同时显 现 ,刑法谦 抑 性 可以更加有效提 高刑法进行惩 治犯 罪的司法效果 。 三 、我 国刑 事 政 策应 该 贯 彻 实 施 谦 抑 性 理 念 自古 以来 ,我 国法制 方面都奉行 重刑主义 ,可 以说重刑 主义 的思 想 根深蒂固 。而 目前 ,我 国正在 面临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 的大趋势 ,随之 带来 的必然 问题是犯罪行 为的大量增加。因此正确的做法应 该是严格 控 制对犯罪行 为的适用条件 ,在可以不适用刑罚时候就能达 到预防 和惩 治 违法犯罪行 为的时候 ,就排除刑罚的适用。具体而言有 以下几点 : ( 一 )重新配置刑罚 资源,限制死刑 ,加 重 生刑 。我 国 目前刑罚 所 面I 临的问题 ,不是 刑罚 过重也不是刑罚过轻 ,而是刑罚 的轻重失 调。我 们应 当明确一点—— 重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 的威慑作用 。犯罪学理论 告

浅述刑法谦抑性原则

浅述刑法谦抑性原则

浅述刑法谦抑性原则作者:张高鹏来源:《东方教育》2018年第20期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三大理念之一,本文简要分析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的思想渊源思想内涵、法理基础和渗透体现,进而阐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法的谦抑性;法理基础;惩罚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或者理解为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然而,实践中,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

“刑法只能以最重要的社会利益为保护对象”。

司法实践中务须明确:当其某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种轻重不一的部门法时,司法适用上首当选择的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非“谦抑性”原则;而当其同时触犯的两种部门法之中含有刑法规范时,刑法理所当然地优于其他部门法的适用。

作为刑法哲学的基本价值之一,刑法谦抑不仅是刑事立法的谦抑,同样也是刑事司法的谦抑。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司法对于定罪量刑的运作仍然有着相当大的选择余地。

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

即“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方法处遇之;可重刑可轻刑时,毋宁施以轻刑。

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刑法谦抑就是要为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通过其他成本更为低廉、收效更为显著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因犯罪带来的侵害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为刑事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进行对话腾出新的机会。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2013级物理学系201311141069 冉国华【摘要】随着世界文明化的进程不断发展,刑法正在朝着宽容化的大方向逐渐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严刑峻法的陈旧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不断深入,对刑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刑法需要保持自身的谦抑和宽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目前而言,我国理论界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研究较为薄弱。

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贯穿刑法的始终。

本文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涵义及理论基础,概括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宽容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关于刑法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1]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 2 ]台湾的林山田也说过,“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和维持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

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最简单有效的手段达到所想要的结果,就不需要刑罚。

综合以上看法,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关于刑法谦抑性的含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平野龙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行使,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论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

论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

论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作者:莫小莉来源:《商情》2011年第41期【摘要】刑法谦抑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领域,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司法机关基于各种原因,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刑法的调控范围、程度以及行刑的人性化方面予以的谦让与自我克制。

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有三点:刑法的有限性、刑法的宽和性以及刑法的被动性。

【关键词】刑法谦抑有限性司法一、谦抑原则的内涵刑法的谦抑原则的内涵是谦抑原则的实质,也是其核心内容。

目前存在许多观点,但总起来说都是包含三个部分。

关于某些观点和笔者观点论述如下:刑法谦抑原则的价值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谦抑原则的价值蕴含有三点:一是刑法的紧缩性,即从历史的演变过程来看,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逐渐降低;二是刑法的补充性,即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必要以刑罚的手段替代时,才可以动用刑法;三是刑法的经济性,即刑法的节俭性,是指以最小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

刑法的紧缩性是由考察刑法的发展历史而得出的结论,向前追溯至古代,随着社会的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刑法的调整范围在逐渐的缩小,在诸法所占的比重也减小;古代的法表现甚为突出的是以刑为主,法起于刑,诸法合体;而现代的法是诸法分立,基本大法并驾齐驱位于宪法之下。

对于刑法的补充性,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指出:“ 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

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

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这里的刑法补充性都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动用刑法,而不是在不得已的情况另行附加刑法的适用,因此,确切地说,刑法的被动性更为合适。

刑法的经济性,即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刑法谦抑,就是能不适用刑法时候不适用,当然就减少了资源的投入,但是否也真的获取了最大的效益?司法谦抑过程中,是不是尽可能的减少刑法适用去获取更多行为人依法指导自己的生活行为呢?是不是也减少司法资源的成本呢?“从效益原则出发,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改变人们的动机而改变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选择作出有效益的行为。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
行 为 具 有 相 当 程 度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一 另
罪. 人们 就 找 不 出更 重 的刑 罚 以 作 为相 应 的 预 防手 段 。第 二 . 酷 的刑 罚会 造 严 成犯 罪 改变 . 或者 导致犯 罪 不受 处罚 ” 因 此 . 刑 罚 的规 模 应 该 同 本 国 的 状 况 “ 相 适 应 在 刚 刚摆 脱 野 蛮状 态 的 国家
方 面 又应 当确认 . 为 该行 为 的法 律 反 作 应 . 罚具 有 无 可避 免 性 。相 当程 度 的 刑
心 呢 ? 目睹 帮 助 少数 人 、 欺压 多数 人 的 法 律 有 意使 或 容 忍 成 千 上 万 的人 陷 于 不 幸 . 而 使 他们 绝 望 地 返 回 到原 始 的 从
自然 状 态 。 能 不 毛 骨 悚 然 呢 ? 目睹 某 谁
பைடு நூலகம்
社 会 危 害 性 主要 是 根 据 社 会 价 值 标 准
作 出 判 断 而所 谓 刑 罚之 无 可避 免 性 。 则 是 指 立 法 者对 于 一定 刑 罚 予 以 制 的 手 段 制裁 . 不 足 以有 效地 维 持社 会 秩 就 序。
峻 罚有 刻 骨铭 心 的认 识 贝 卡利 亚在 其 著作 《 犯罪与刑罚》 论 中对 此 有 深 刻 的 论 述 , 指 出 :纵 观 历 史 , 他 “ 目睹 由那 些 自命 不 凡 、 酷 无 情 的智 者 所设 计 和 实 冷
施 的 野 蛮 而 无 益 的 酷 刑 . 能 不 怵 目 惊 谁
因此 .要 避 免 封 建 暴 虐 刑 罚 的 出 现. 就必 须 实行 罪 刑法 定 . 明定 的 罪 以 和刑 来 昭示 人 们 .并 制 约 统 治者 的 暴 虐, 消除 咄 咄逼 人 的刑 法 的 侵 略性 。因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

论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目的和功能,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刑法具有一定的谦抑性,这种谦抑性对刑法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对于司法秩序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在其目的与功能上。

刑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然而,相比其他法律领域,刑法更倾向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刑事罪行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与此同时,刑法也注重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刑法制定和执行的谦抑性,使得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能兼顾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保持了相对的平衡。

其次,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上。

刑法量刑是刑法实施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刑法在量刑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刑相适应,即犯罪的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太轻也不能过重。

这就要求刑法的量刑必须慎重和平衡,不能过度惩罚,也不能过度宽容。

刑法的谦抑性还表现在对犯罪责任认定的审慎和公正上。

刑法追求的是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审判,以确保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关系。

刑法在确立犯罪责任时,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指控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有助于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刑法的谦抑性还体现在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上。

在执行刑罚时,刑法通常首先考虑非刑事方式(如缓刑)或替代刑事方式(如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事惩罚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的不利影响。

只有在非刑事方式和替代刑事方式无法恰当适用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刑罚方式。

这种谦抑性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

然而,刑法的谦抑性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对犯罪行为的谦抑性,可能导致刑罚过轻,无法有效震慑犯罪行为。

其次,对量刑的谨慎与慎重,可能导致个别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受到挑战,引发争议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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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罚谦抑原则[摘要]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社会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其刑罚的宽严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实,刑罚本质上是谦抑的,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有必要研究刑法的谦抑性,从而为实践中的轻缓化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刑罚;谦抑;价值;目的;轻刑化途径前言所谓“谦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谦让、抑制之意。

在我国古代西周初期,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对犯罪应当慎重决定其应处的刑罚。

孔子认为,以德化民,并以礼来调整不接受德化而犯罪的人,就会使民众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不道德,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恶从善①。

唐继承和发展了自汉代董仲舒以来一贯倡导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

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的思想,都进一步体现了德主刑辅,恤刑慎杀的思想。

尽管这些思想的理论根据和提法的背景并不完全相同,这些思想可能在今天并不很适用,但其中包含着对刑法有限性的认识和对报复情结的自觉节制,反映的刑罚慎用思想应值得我们的尊重。

刑罚谦抑原则是现代刑罚学的重要成果之一,以前人们总认为刑①参见《论语·为政第二》②参见董仲舒:《春秋繁露·阴阳位》罚是万能,认为严刑峻罚可以根除犯罪,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然而事实证明并非如此。

一、刑罚谦抑的思想基础、法理基础(一)思想基础在现代社会里,人们更加尊重他人的自由与权利,法律也应当以更大的宽容度来对待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允许人民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权利。

为了预防犯罪,人们寄希望于刑法,但是刑法的历史使人们认识到刑法对于犯罪并不是万能。

一方面,“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

”①另一方面,“刑罚虽在今日仍不失为对付犯罪之主要手段,但并非惟一手段。

刑事学研究之发达,更证实仅盲目的科以严刑峻法,并不足一以达到预防犯罪之效果。

”②因此,为了有效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应当努力寻求更有效的预防手段,而不能一味地强调刑法的功能,不能把刑事制裁作为对付犯罪的惟一手段。

(二)法理基础刑罚谦抑原则的存在除了具有牢固的思想基础外,更为重要的是有稳定的法理基础,两者的结合,使谦抑精神在刑罚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刑罚谦抑原则的法理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首先,①〔意〕恩里科·菲利著:《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②张甘妹著:《刑事政策》,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18页我国古代一直便有刑罚宽和、谦抑的体现。

在西周时期,就有“明德慎罚”的提法。

在唐代也有“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主张。

其次,在刑法典中规定的自首、立功虽更多是对涉嫌犯罪人的一种自我悔罪表现的认可和鼓励,但也表明国家对涉嫌犯罪人本质上有宽大处理的愿望;而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则更能体现国家对刑罚的宽容、包容态度。

最后,我国刑法典中有赦免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在特殊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发布特赦令规定在平时为犯罪行为的不作犯罪处理,或不处以刑罚,这也充分体现国家对犯罪及刑罚最后性的慎刑思想。

总而言之,无论是在我国以严刑峻法著称的古代,还是以“自由、民主、人权”为口号的现代社会,都较完好地体现对刑罚适用的慎重、保守、宽和精神,同时,刑罚谦抑的存在,更使得刑罚体现了人性化。

二、刑罚谦抑的内容体现正基于此,我认为,刑法谦抑的核心是反对基于报复情感的滥施刑罚,主张刑罚应当少用,慎用,刑法的启动,刑罚的施用应当限定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

刑罚谦抑,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政策上的宽容性。

宽容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它给人类带来的更多是仁爱、友谊和进步。

有了宽容的精神,才有可能使法律真正成为保证每一个人最广阔的自由发展乃至整个社会自由发展的手段。

在刑事政策上,强调刑法的必要性原则,对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不是必须动用刑罚的行为,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尽量不将其规定为犯罪。

(二)立法上谨慎性。

对于现实社会中存在或出现的危害行为要不要启动立法程序将其规定为犯罪,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谨慎的权衡,在确实认为必须动用刑法来禁止这种行为的时候,才通过刑法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

这是刑法立法谨慎性的表现。

(三)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

某些行为,虽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在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以及情节并不严重或者有某种明显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的案件中,就可以不将其作为犯罪来认定,或者虽然承认其构成犯罪,但不对其判处刑罚。

三、重刑化思想在我国的体现及弊端(一)刑罚重刑化思想的体现在我国古代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说法,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因时而异,并且因地制宜。

但是在现代看来,古代的任何一个朝代都是以酷刑著称的,刑民不分,注重刑罚,况且法律时时朝令夕改,时常转向重刑。

虽汉景帝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但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之势。

因而,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完全是通过严刑酷罚来威慑天下,从而巩固自己的王朝。

“严打”,作为和平年代一个刑罚政策术语,与世界各国开始提倡轻刑化,轻刑罚化的谦抑原则是有冲突的①。

从长远来看,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我不想对“严打”政策提出者给予什么指责,但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部分,对“严打”的负面效应理应分析思考。

(二)重刑化思想的主要弊端①世界各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对重罪案件都是应当慎重处理的,只要被告人不认罪,通常就必须采取正规的、复杂的普通程序;但我国的做法恰恰相反,对于严重犯罪,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一律适用从快的简化程序,因此,一旦发生错判,错误成本相应加大。

由于我国长期受“泛刑主义”、“重刑主义”传统的影响,迷信刑罚的威慑效应,习惯于将违法行为最大可能地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忽视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的作用。

每当新的犯罪形势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本能的反应就是加重刑罚,增设新罪。

但从长远角度看,其弊远大于其利。

1、重刑化易于导致刑罚功能的缺失刑罚的轻重,要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去确定。

重刑化必然带来许多不利后果:(1)削弱人们对刑法的认同感。

社会认同感是刑法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而刑法要获得人们的认同,刑罚首先必须是公正的,即刑法对罪刑关系的规定必须符合公正、合理的价值理念。

过重的刑罚,必然与公众的正义、公平观念相悖,公众就会对适用重刑的依据产生怀疑。

重刑势必削弱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并导致公众对刑法的失落感,由此产生的不仅是公众对刑法尊重感的削弱,甚至产生对罪犯的同情。

(2)重刑化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刑罚作为国家权力资源的一部分,它的投入与使用需要国家大量的成本耗费,而且一定成本的投入并不必然产生相应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如我国的严打则是不惜一切人力、物力的投入,频繁的严打使司法干警长期疲于奔波,精神和身体疲惫不堪。

2、重刑化观念易于导致疏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诸种病症及犯罪者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此,预防犯罪的手段不可能是单一的,对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犯罪,理应通过对社会相关制度的完善去防范和堵漏。

然而,重刑主义者普遍都过分推祟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祟尚刑罚的威慑力。

特别是在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下,整个社会对刑法存在一种不正常的信赖和期待。

因此,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首先的反应不是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从根源上去寻找治理的措施,而是动辄施之于刑。

但是,即使这种方法有效,它也难免具有使人们忽视尽管困难但更有效的预防性和社会性的补救办法。

况且,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在治理犯罪上,重刑威慑的司法投人一旦增加,必然会相应地减少其他综合防范犯罪措施及精神等的投人,结果形成恶性循环。

四、推进我国刑罚谦抑化的途径刑罚是犯罪预防的基本手段,但犯罪预防绝不能仅仅依靠刑罚,虽然刑罚的功能之一在于改造人,但它无疑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

一个被判处刑罚的人,社会在客观上已经将他推向了自身的对立面。

正因如此,无罪化、轻刑化才逐渐成为现代各国刑法发展的潮流。

(一)进一步对死刑限制适用死刑是人类最古老的一种刑罚,任何统治者无须开导都会很清晰地感受到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强烈意义——消灭罪犯的人身便一次性彻底杜绝其再犯的可能。

在我国,“杀人者死”,这是中华民族不变的信条;对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来自社会各界的呼声就是主张保留死刑。

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我国已注意到死刑的大量适用存在的弊端,近年来,通过对刑事法律的修改,在刑事案件的管辖上、死刑的限制适用情形、死刑的核准以及死刑执行的监督方面都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的慎刑思想。

即便如此,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死刑方面仍存在巨大差距。

我认为,在死刑限制适用问题上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在立法上应尽可能减少死刑条文,对那些并不直接引起“民愤”的犯罪大可不必规定死刑,如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二是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引导民众价值观念向“温和宽容”的方向转变,尽最大可能地少判死刑或少执行死刑;三是可参照国外刑法的立法及司法例在主观恶性方面区别对待。

(二)刑罚体系应当向以自由刑为中心的轻刑罚结构转变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念,是实现刑罚轻刑化的理念前提。

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4种自由刑中,3种都属于监禁刑。

这样的刑罚体系和结构,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摆脱“重刑”之名的。

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刑罚体系或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第一,刑事制裁方法的多样化。

犯罪的无穷变化和刑罚方法的有限决定了我们应通过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组合,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犯罪。

同时增设劳役刑或社区服务等新的刑罚方法,完善资格刑的形式和内容等,使刑罚种类得以丰富和充实。

第二,刑罚幅度设置的合理化。

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幅度设置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定刑幅度过大。

这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在量刑时难以把握,是导致量刑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对那些不必动用刑罚的行为,采用非刑罚措施予以处理和应对我国现有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等,种类虽然不少,但实践中除了赔偿损失等个别方法适用较多以外,其他方法很少适用。

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非刑罚方法的操作性研究,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可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已证明有效且便于在我国实行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例如,社会服务、禁止驾驶、担保释放、保安处分①等,形成我国的非刑罚化体系。

(四)在刑罚执行中应当尽量多的适用缓刑、假释制度缓刑实际上是为调整短期自由刑的不足而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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