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统计工作的开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
二、统计工作职责1. 统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各部门负责自身所属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给统计部门。
三、统计数据及时性要求1. 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上月的统计数据提交给统计部门。
2. 统计部门应在每月月初对上月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整理,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四、统计数据准确性要求1. 各部门应确保所提交的统计数据准确无误,避免人为或系统错误。
2. 统计部门应对所有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五、统计数据保密要求1. 所有统计数据属于公司的敏感信息,各部门和员工应严格遵守数据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将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目的。
2. 统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存储和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六、统计报表编制要求1. 统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需求编制相应的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的清晰和易读性。
2. 各部门应协助统计部门提供数据,并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统计表格。
七、统计工作考核1. 统计部门应根据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及时性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2. 各部门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统计工作水平,提高数据质量和及时性。
八、违纪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等措施。
九、其他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统计部门制定,并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后执行。
十、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领导层最终决定。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文(2)(____年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从事有限公司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效地行使其职权,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例1. 目标与适用范围1.1 目标:旨在确保公司统计活动的科学性、精确性与及时性,以提供决策支持和监控功能。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岗位。
2. 统计工作的职责与权限2.1 统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监督公司的统计工作。
2.2 各部门需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及报告本部门相关数据。
2.3 所有统计涉及的数据和信息均需保密,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
3. 数据收集与整理3.1 各部门应确保收集的本部门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统计部门将负责整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编制统计报告。
3.3 数据应按照既定要求和时间表进行上报。
4. 统计分析与报告4.1 统计部门应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解读,编制统计报告。
4.2 统计报告应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管理层,以供决策参考。
4.3 报告应包含关键指标、趋势分析及异常情况等内容。
5. 统计工作的监督与评估5.1 统计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5.2 统计部门可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考核,以表彰优秀部门和个人。
6. 遵守外部统计规定6.1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6.2 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外部机构提供必要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7. 保护与备份统计数据7.1 各部门需负责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备份和保护,确保数据安全。
7.2 统计部门需负责公司整体统计数据的备份和保护,防止数据丢失。
8. 制度修订与审查8.1 统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工作,并需经公司管理层审批。
8.2 制度修订后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以上为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框架,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范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是指公司在内部和外部开展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
云南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实现部门统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部门应依照《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部门行政记录资料。
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把部门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第七条部门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协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统一组织开展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工作.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统一制订和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负责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部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四)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开展部门系统内部统计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应该及时移交本级人民政府统合统计机构处理。
统计部门工作管理制度

统计部门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统计部门的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统计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组织架构1. 统计部门设立部门领导班子,包括部门主任和副主任,负责统计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2. 部门内设立统计组、数据分析组和项目管理组,每个组设组长,负责各自组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指导。
3. 部门人员根据所在组的业务需要,分工明确,互相合作,共同完成统计项目的任务。
三、工作流程1. 统计项目立项(1)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制定统计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并上报部门领导批准。
(2)确定统计项目的调查范围、时间和参与人员,明确统计目标和要求。
2. 数据采集(1)根据统计项目的要求,设计合理的问卷调查表或数据采集表,并保证问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组织统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或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数据录入(1)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录入,建立专门的数据库。
(2)制定数据录入规范,规定数据录入人员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数据分析(1)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编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为上级部门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2)制定数据分析规范,规定分析方法和分析指标,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5. 报告呈现(1)根据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编制统计报告,包括文字、图表和表格等形式的报告。
(2)报告呈现要求简洁明了,内容准确完整,措辞恰当,确保上级部门能够清晰了解统计数据的含义和结论。
6. 质量控制(1)建立统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统计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审核,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
四、绩效考核1. 制定统计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评选先进个人和集体,激励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模板(5篇)

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统计工作的组织、流程和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为公司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对公司内外部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二、组织和职责2.1 统计工作组织公司成立统计工作组织,负责统一协调公司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统计工作职责2.2.1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包括对本部门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和报告等工作。
2.2.2 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负责统筹和协调公司的统计工作,制定统计工作计划,并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3 统计人员负责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编制统计报表。
三、统计工作流程3.1 数据采集各部门根据需要采集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2 数据整理统计人员根据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数据的完整和规范。
3.3 数据分析统计人员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规律。
3.4 统计报告统计人员根据分析结果编制统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
四、统计工作管理4.1 统计工作计划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制定统计工作计划,明确统计工作的目标、时间和责任人。
4.2 统计工作监督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对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统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4.3 统计工作评价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对统计工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计工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5.1 保密性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5.2 安全性公司应提供安全的统计工具和系统,防止统计数据的泄露和丢失。
六、附则6.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所有。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司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批准。
6.3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由公司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负责。
如有问题,请咨询相关负责人或公司统计工作组织负责人。
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为全面落实国家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统计工作的目的和任务一、统计工作的目的统计工作是针对部门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处理,以获取和传递事实和真相数据的社会活动,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也是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调查和科学评估的重要手段。
二、统计工作的任务1.认真贯彻国家统计法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统计秘密,准确、真实地反映统计对象的情况。
2. 及时、准确地完成内外部要求的各项统计报表,按时完成好有关统计调查任务,对重点领域和重要指标要加强监测和分析。
3. 大力加强部门内部各项统计制度建设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4.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的管理和监督。
5. 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应用研究,提供部门内部和社会各界需要的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节统计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一、统计工作的组织架构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统计工作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统计办公室、数据收集与整理部门、数据处理与分析部门、统计信息应用研究部门等。
二、统计工作各岗位的职责1. 统计办公室(1)制定和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2)组织指导部门内部统计工作的开展,协调内部统计工作之间的关系;(3)完善统计信息化系统,推动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4)负责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内部统计审核工作。
2. 数据收集与整理部门(1)制定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流程,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2)负责制定相关统计报表和填报指南,指导和监督填报工作的开展;(3)对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进行管理和监督。
3. 数据处理与分析部门(1)负责统计数据的处理、分析和报告工作;(2)组织开展各类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提供有关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3)负责统计信息的传递和发布。
部门统计 管理制度

部门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统计工作,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统计管理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四条部门统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第五条部门统计数据的收集应当由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部门统计数据的来源应当清晰明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数据,不得夸大或伪造统计数据。
第七条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统计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动或篡改数据。
第八条对于需要调查采访的情况,应当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对象和范围,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数据收集环节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和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存档和备份,以便随时查证和核实。
第十条对于涉及保密内容的数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任何信息。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整理第十一条部门统计数据的整理应当由专人负责,进行数据的分类、分析和整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在数据整理过程中,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工具,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对于不同来源的数据,应当进行比对和核实,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十四条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数据,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调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数据整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下一步的分析和报告提供基础。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分析第十六条部门统计数据的分析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提炼数据的内涵和规律。
第十七条在数据分析过程中,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确保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八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应当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九条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形成报告,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应当简明清晰地呈现出来,便于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理解和运用。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内部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企业的统计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特制订本《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全体员工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定义1.统计工作:指为了获取、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用以支持企业决策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一系列工作。
2.统计数据:指通过有效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后得到的结果,包括数字、图表、报表等。
第二章统计工作的职责和要求第四条统计工作的职责1.各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工作标准,负责本部门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
2.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数据收集、整理、分析、报告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
第五条统计工作的要求1.统计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统计工作应当及时、规范和高效,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统计工作应当保护企业和个人的隐私,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第六条统计工作的管理标准1.确定统计工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统计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力。
2.确立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流程,确保数据的完整和一致性。
3.制定统计工作的工作规范,包括数据收集的时间、方法、标准,数据整理的格式和标准,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标准,以及数据报告的格式和标准。
4.设立统计工作的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七条统计工作的考核标准1.统计工作的考核应当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为核心指标。
2.统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流程和标准进行,如超时、违反规定等行为将被记入考核结果。
3.统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统计工具和软件。
第四章违规处罚和奖励措施第八条违规处罚1.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统计工作规范,造成数据错误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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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政府统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蒙古自治区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中央驻内蒙古自治区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四)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五)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六)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原则上至少2年不变动。
各部门综合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补充相应的统计工作人员。
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继续教育,保证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部门统计调查第十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调查,须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
第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抽样方法(针对抽样调查)、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级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的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填。
第十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第十八条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二)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表;(三)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四)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九条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关。
任何部门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没有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未经修改而直接实施的上级部门的合法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向下布置的同时,均应将布置文件和统计报表制度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第四章部门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二)与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内蒙古自治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当在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三)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按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按时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各种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
第五章部门统计信息化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检查、验收第三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每年组织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采取部门自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照“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验收标准”(见附表一),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量化打分,确认该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评价验收结果达到90分以上的部门,由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综合统计部门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认定表》(见附件2),并颁发《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印制。
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促,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
对统计工作明显薄弱、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单位,限其在3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取消其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收回《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拟定实行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统计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验收标准2、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认定表3、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验收标准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认定表附件3:No.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表项目名称部门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送审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