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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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政发〔2001〕48号

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政发〔2001〕48号

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9月6日陕政发〔200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活动,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和从事煤炭安全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开办煤矿的审批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证工作。

第二章办矿审批第四条开办煤矿应符合《煤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煤矿建设项目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除陕南地区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

第五条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务院煤炭管理都门审批范围以外的煤矿,主要负责审批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和煤炭行业以外申请开办的煤矿。

开办煤矿,申报材料须经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煤矿,凭批准文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严禁开工建设。

第三章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七条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在对煤炭企业申办生产许可证进行预审、初审和审批的过程中,必须经环保机构先审查环保条件并同意后,再审批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摘要)第一节地质测量一、一般规定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1)井田勘探地质报告;2)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3)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4)井田首采(盘)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5)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6)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7)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8)井田范围的l/5000地形图;9)矿区范围的1/10000、l/50000地形图;10)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11)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2.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3.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1)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2)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3)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4)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5)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6)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7)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8)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9)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10)首采(盘)区的井上下对照图。

4.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建立矿坑边帮及排弃场稳定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5. 井工开采沉陷区域,应建立必要的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二、地质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煤矿建设标准

煤矿建设标准

甘肃省煤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高效、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甘肃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对员工进行水害防 治培训,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自救 互救能力。
定期检查矿井顶板状况,确保安全可靠。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顶板变形,预防顶板事故发生。 严格执行矿井顶板支护设计,确保支护质量。 加强矿井顶板监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矿井运输提升 设备应符合安 全技术要求, 并定期进行检
速响应。
培训演练:定 期进行安全培 训和演练,提 高员工应对安 全事故的能力。
预警系统:建 立完善的安全 预警系统,实 时监测可能引 发安全事故的
风险因素。
预防措施:采 取有效的预防 措施,降低安 全事故发生的
概率。
收集和分析安全事故数据, 找出潜在问题
定期评估煤矿建设安全规范 的执行情况
对现有安全规范进行修订和 完善
风,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风
01 02 03 04
05
Part One
Part Two
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
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 失
提高煤矿建设和生产的效率和 效益
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 社会稳定
矿井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内必须设置风门、风窗等通风 构筑物,控制风流方向和风量。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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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机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 常运行。
矿井内应安装粉尘浓度监测仪,实 时监测井下粉尘浓度。
瓦斯监测:定期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 围内。
瓦斯抽放:采取瓦斯抽放措施,降低矿井内的瓦斯浓度,提高矿井安全 性。
全规范。
定期检查:确保 煤矿建设安全规 范得到有效执行
监督机制:建立 完善的监督机制, 对安全规范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和评估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归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结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勃查规范》(DZ/TO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山西省建设施工管理煤矿

山西省建设施工管理煤矿

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整体提升煤矿施工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主)。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等相关需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四)严格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执业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煤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煤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煤矿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一、绿色矿山建设的背景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资源节约利用的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成为了全球煤矿发展的趋势。

我国《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采掘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强调了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到“节约、循环、低碳、环保”。

因此,绿色矿山建设已成为我国煤矿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同时,煤矿行业的产能过剩、能源结构需优化等问题也需要借助绿色矿山建设来提升产业转型和升级。

绿色矿山建设不仅能够提升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还能改善环境质量,为煤矿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法规绿色矿山建设是在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煤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国家煤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煤炭工业规划》等。

这些法律法规要求煤炭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从而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深入实施。

三、绿色矿山建设的原则和目标1. 资源保护原则煤炭资源是有限的,绿色矿山建设需要充分考虑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推进煤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矿山设计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资源保护的原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2. 环境保护原则煤矿生产往往伴随着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而绿色矿山建设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技术改造、环境治理等手段,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达到绿色发展的目标。

3. 社会责任原则煤矿企业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好员工安全、福利保障和与当地居民的和谐共处,通过开展公益活动、提供就业机会等方式,回报社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矿山生态化、循环化和低碳化,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保障。

四、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建立1.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障。

矿山企业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时需遵循一系列制度规定,以确保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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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

第一条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 第二条 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四条 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编制环境保护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专篇。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九条 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 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件执行,任何项目单位不得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经录用后在县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煤炭工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审查报告及图纸由审查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立项批文; (2)采矿许可证; (3)批准的环评文件; (4)批准的地质报告; (5)可研报告批文; (6)初设批文; (7)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 (8)验资证明; (9)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完成以下相关手续。 1、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手续。 2、“四通一平”基本完成。 3、依法进行了招标。 4、监理委托、质监注册。 5、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 6、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后,逐级上报开工申请,办理开工审批卡,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转入基建。开工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二、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其它规定,必须遵照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制度,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制、承包合同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煤炭工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和村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作用;正确理解和处理投资和工期的关系,以实现建设项目的最大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依法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合理安排作业程序,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和设备选择,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主运输、主提升和回采工作面的设备选型或建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技术上外力无法抗拒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县煤炭工业局现场核查,确认合理后,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案,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按规定报市、省煤炭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批准工期内完成工程的,要重新核实工期,提出申请,视同变更设计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要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以标准化矿井建设为起点,竣工后要达到标准化矿井二级以上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各类原始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做好建档工作。每月2日前向县煤炭工业局报送主要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作业措施,加强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或设备型号行为的,有责任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向煤炭工业局报告,并有权拒绝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省、市煤炭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 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设边生产; 3、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修改; 4、无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5、施工队伍与资质不符; 6、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设专职局领导主抓基本建设工作,要有专职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对所辖建设矿井的竣工时间排队公告,确保各建设矿井按时投产。 第三十五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对所辖建设矿井的工程进度、投资情况汇总表等相关统计资料每月5日前准确、按时报送市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对建设矿井一月要检查督查一次,市煤炭工业局进行抽查,每季度对建设矿井的情况总结通报一次。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三、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的矿井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使用审批卡方式审批。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逐级上报经有关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其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第三十九条 联合试运转工作可分为空负荷、半负荷、全负荷三个阶段进行组织,逐步由以施工单位为主平稳过渡到以接产单位为主。试运转期限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必须停止联合运转。 第四十条 煤矿联合试运转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联合试运转期间尽快完成各专篇的单项验收和质量认证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环保局进行验收,验收同环评的审批权限。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煤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其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2、安全验收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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