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湘应急函〔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应急函〔2022〕118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各监察执法处,有关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制定了《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2022年11月7日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切实强化矿山安全培训工作 ,全面提升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以查促训、以考促学,通过严格执法和考试考核,严厉打击不培训、假培训、考试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安全生产知识欠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解决“草台班子”管矿山等突出问题;彻底整顿不具备条件、管理混乱、只管收费不管教学的培训机构;坚决淘汰不符合基本要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考试点,推动矿山企业、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不断规范教培考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全省所有生产和建设矿山,涉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2.04.08
•【文号】矿安〔2022〕69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
知
矿安〔2022〕6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进行了修订,并同步更新到“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
现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0年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煤安监监察〔2020〕44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4月8日。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比解读资料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比解读2020年版本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将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结合2020版本的内容与2017年版进行对比解读。
∙原国家煤炭部曾在1964年就已经提出煤矿质量标准化,1986年在全国开展实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分别于2004年2月23日对原部颁标准进行修订,以煤安监办字〔2004〕24号文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于2009年8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标准再次修订,联合颁布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1月1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下发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2017年1月24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7]5号文件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23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修订意见,预计在2020年下半年公布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一是对三个等级的分值进行了统一划分,去除原17版本中各等级的特殊分值,便于统一掌握;二是在一、二级中增加了否决项要求;三是将标准化等级设定了3年一次的复查周期;四是达到一级标准化的矿井在3年内符合条件直接延期,并由国家煤监局开展重点抽查;五是对能够保持一级、二级标准化的煤矿给定了10项特殊支持,可以说是名利双收。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2020版的添加了哪些新要求就该版本名称的变更预示着将更加系统化。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 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加快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推动自然资源等部门提高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编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得以利旧工程等名义违背安全设施设计的科学性,不得以最低价中标等理由降低安全设施设计质量。
2020年煤矿顶板管理办法上网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确保2020年安全生产。
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及两级公司相关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矿采、掘、开、维修等工作。
第一条顶板管理机构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负责矿井顶板管理的全面决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及其他副矿长成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地测科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科科长兼任,负责顶板管理日常工作生产技术科下设矿压观测组,负责矿压观测的日常工作。
组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成员:采掘开工程技术人员及矿压成员第二条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一、矿长、生产矿长、生产技术科科长、队组负责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资金和制定岗位责任制。
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组织和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落实、考核各项顶板管理措施。
三、分管总工程师、生产科技术科科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1、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组织推广和应用顶板管理新技术。
3、负责监督、检查顶板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四、分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分管材料供应工作的副矿长、机电科长、供应科长对涉及顶板支护的设备选型、材料质量负管理责任。
1、支架等支护设备的选型应满足顶、帮支护的要求。
2、负责组织采掘工作面新技术、新装备的调研与引进。
3、负责对顶板支护材料的质量把关,确保符合要求。
四、分管安全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中执行上级命令、规定和三大规程的情况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解读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比解读2020年版本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将于今年7月份开始实施,本文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2017年版本进行对比解读。
科普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发展历程(这不是重点可直接跳过)原国家煤炭部曾在1964年就已经提出煤矿质量标准化,1986年在全国开展实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分别于2004年2月23日对原部颁标准进行修订,以煤安监办字〔2004〕24号文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于2009年8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标准再次修订,联合颁布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1月17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下发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2017年1月24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煤安监行管[2017]5号文件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23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修订意见,预计在2020年下半年公布实施。
前方高能预警,字数为(7200),阅读预计时长为12分钟,建议先收藏《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一是对三个等级的分值进行了统一划分,去除原17版本中各等级的特殊分值,便于统一掌握;二是在一、二级中增加了否决项要求;三是将标准化等级设定了3年一次的复查周期;四是达到一级标准化的矿井在3年内符合条件直接延期,并由国家煤监局开展重点抽查;五是对能够保持一级、二级标准化的煤矿给定了10项特殊支持,可以说是名利双收。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摘要: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生产环境,存在着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可以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和责任,为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文件,中国中煤和中煤华昱公司也先后出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办法,这些制度的落实将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本文立足于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明确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要求,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之后提出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技化手段,以此来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策略。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可以实现静态与动态、结果与过程、硬件与软件的统一,推动煤矿安全标准化工作实现新发展、新改进、新突破。
由此可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对于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文围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意义(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推动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排查治理,抓好质量控制,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能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通过制订详细的管理规范和程序,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使得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得以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2020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及制度汇编
[2020] 号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及制度汇编》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2020】16号文件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新标准)并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标准要求,结合我矿实际,为了全面抓好我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工作流程,切实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治理在事故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切实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安全生产根基,特修订了原有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及制度》,重新制定了《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及制度》并经安全办公会议会审通过,现予下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2、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3、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风险公告制度4、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培训制度5、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例会制度6、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辨识范围和辨识方法确定制度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流程制度8、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年度辨识评估制度9、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辨识工作制度10、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辨识评估结果应用制度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抄送:公司领导,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副总,各科室、区队办存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安监科 2020年10月12日印发附件1中汇富能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及上级要求,为进一步实施构建风险管控体系,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结合我矿实际,特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组,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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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
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 | Safe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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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
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
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
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
安全管理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等,协调社会经济发
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安全问题
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满足
社会和个人的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有效发展。
安全管理 | Safe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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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
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
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
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
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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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
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
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
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
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
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
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
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
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
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
培训。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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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
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
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
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
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
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
安全管理 | Safe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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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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