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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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

劳动保障协理员

劳动保障协理员一、简介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指在劳动保障领域提供咨询、引导和解决劳动纠纷的专业人士。

劳动保障协理员作为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责、技能要求以及发展前景等多个方面进行介绍。

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职责1. 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能够向劳动者提供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咨询,解答他们在劳动关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2. 参与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劳动保障协理员作为劳动纠纷调解的重要力量,需要通晓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技巧,能够公正客观地调解矛盾,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 组织开展劳动教育活动。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定期开展劳动教育活动,向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4. 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举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技能要求1. 法律知识储备。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动态,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律咨询和解答。

2. 良好的沟通能力。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与不同的人群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能够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并妥善处理冲突和矛盾。

3. 较强的调解能力。

劳动纠纷的调解是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重要职责,需要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包括独立、公正、客观、灵活的处理纠纷的能力,能够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

4. 组织和协调能力。

劳动保障协理员需要组织和开展各种劳动教育活动,包括讲座、培训和宣传等,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发展前景作为劳动保障领域的专业人士,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权益意识的提高,对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需求将越来越大。

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

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

协理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协理员队伍管理,激励和保护协理员队伍的合法权益,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协理员,包括全职和兼职协理员。

第三条协理员是指在单位工作,负责提供领导和管理支持,配合领导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协理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奋、谨慎、尽职、守纪的职责,服从领导,团结同事,提高绩效,保护公司利益。

第五条协理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廉洁,诚实守信,保守机密,勤勉奉献,遵纪守法。

第六条协理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七条协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服从领导的调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处理公司事务。

第八条协理员应当对所从事的工作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协理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协理员应当积极协调解决,不得耽误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十一条公司招聘协理员采取面试形式,根据应聘者的资历、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协理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入职,入职前需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如有不实者一经查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协理员在职期间,如有离职意愿,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协理员离职前应当完成工作交接和清理工作,退回公司所有权益物品,如有损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公司对协理员的离职进行离职调查,如有问题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记录存档。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协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领导开展日常工作,管理团队成员,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撰写报告和会议记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协理员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不得违反工作纪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的配合和协作,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建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现就规范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新闻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劳资管理人员中,聘请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和协助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和业务工作;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法律与监察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反映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劳动保障协理员新政策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协理员新政策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协理员新政策是怎样的申报条件: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指在社区协助劳动就业保障方面事情的人员,它的作用是为了促进再就业,以及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相信大家更关心的是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劳动保障协理员新政策。

▲一、劳动保障协理员新政策▲1、职业名称劳动保障协理员就是在社区协助辖区居民办理劳动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具体事务;同时承办劳动监察维权等相关事务;并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它的职业名称是"劳动保障协理员"。

它的职业等级是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2、申报条件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二、岗位职责▲1、提供就业信息负责本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资料收集;负责本村劳动力资源和用工岗位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台帐和相关信息台帐,落实实名制。

负责向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本村转移就业工作的各类报表(包括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统计报表及各类临时性报表)。

▲2、负责求职登记,开展就业指导负责向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求职意向、培训意向,组织有求职意向和培训意向的富余劳动力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并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三、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输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监发〔2013〕6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抓手和载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为宗旨,以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为目标,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精心部署安排,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序时进度,强化工作举措。

要积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以迎接8-9月份省厅牵头的条线互查和10-11月九部门的联合督查。

各省辖市均要选择一到两个基础条件好、执法水平高的地区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的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建设与人员配备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架构:(一)县级以上(含)总工会应当设立劳动保护工作机构,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县级以上(含)产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条件、有需要的应当设立劳动保护工作机构。

(二)乡镇(街道)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有条件、有需要的村(社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四)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分厂(分公司)、车间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或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生产班组中应当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建设要求:(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

主任委员应由同级工会负责人担任。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分类细目】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1.14【实施日期】 1995.01.01 【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劳部发〔1994〕448号【主题词】【正文】关于发布《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适应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树立勤政廉政的好风气,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 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协理员在管理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下是我对此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协理员的培训和学习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

因此,应加强对协理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定期学习交流等方式,使协理员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二、健全协理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理员的管理制度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协理员的职责和权益,规范其工作行为。

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协理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其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协理员的沟通和协作劳动保障工作需要各个环节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合作。

协理员作为工作的衔接者,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传递信息,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可以通过建立工作群、召开例会等方式,促进协理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协理员的监督和指导为了确保协理员的工作符合相关要求,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指导。

可以通过定期巡查、抽查等方式,对协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对于协理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应对能力。

五、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于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效果至关重要。

协理员作为政策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应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

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劳动者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其对劳动保障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工作是提高劳动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加强协理员的培训和学习,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加强监督和指导,以及加强对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才能更好地发挥协理员的作用,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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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工作和业务指导,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对劳动保障工
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定期采集、维护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全面动态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传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四)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监察业务;
(五)协助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督: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用工与遵守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严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被监督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
(二)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
(三)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四)不得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
(五)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
(六)不得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监督任务前饮酒;
(七)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被监督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监督检查计划等应当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时,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标志,并主动出示《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初任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实施,省辖市主城区可以由市统一组织。

第十条各地招聘录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依法为其办理用工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组织招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也可以由省辖市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经过上岗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和标志。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及标志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和编号,并由各市统一向省劳动监察总队申领。

第十三条《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有效期为两年。

期满经发证机关考核验证合格的,换发新证。

对未按规定参加考核验证或没有通过考核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证件,并依法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载遗失启事声明作废。

对遗失证件者,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因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劳
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证件。

第十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网上申报平台和电子名册。

各地新招聘录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工作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逐级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严格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实绩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考核和管理。

对经考核成绩突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予以表彰;对不适应工作需要,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协理员,依法解除聘用关系,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5号)同时废止。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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