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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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增强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

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前沿、高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及推广等重点科研项目,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低碳发展,坚持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和信用管理,发挥好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四条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应始终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科学调整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系,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化整合,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 1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萍府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引导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营运、重点扶持、风险投入、滚动使用”原则,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和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运作。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各县(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安排500万元,共计5000万元,由市政府统筹管理。

引导资金以后年份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成立萍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管委会副主任,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及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专题调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以下分别简称引智专项经费、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对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3]3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引智专项经费由国家外专局和市财政局划拨,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和市财政局划拨。

市财政局每年以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划拨经费为基数,按不低于1:2的比例划拨我市引智和留学人员专项经费。

第三条国家外专局划拨的引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引智项目,国家人事部划拨的留学人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用于项目研究与开发活动,间接费用用于项目管理与过程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科技经费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配套经费的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资金支付、使用和归还。

第二章配套经费申报与评审第七条项目单位在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时,应当同时提出省级配套经费需求。

第八条配套经费申报应当提供项目的详细预算及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要求进行分项评审。

第九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配套经费的申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经费拨付的依据。

第十条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支付第十一条配套经费拨付应当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阶段性拨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配套经费的支付应当通过科技部门指定的审核支付渠道进行,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使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时,应当按照项目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使用经费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形成相关支出凭证,记录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接受科技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深入实施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推动项目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XX科技创新促进条例》、《XX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科技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技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及其它科技支出和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

在XX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符合有关专项政策规定的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三条区政府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经费投入预决算,按照XX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及年终结算。

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区科技经费预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分配计划,统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核准、评审、验收等工作,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区卫生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立项后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配合区科技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内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推荐,协助区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工作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津科院所〔2019〕102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院所〔2019〕10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2013〕2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6月26日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扶持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增强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科技发展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绩效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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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是高新区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通过扶持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

第三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收入。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计划组织与管理部门,财政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与监督部门。


第二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围
第六条科技局每年根据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额度,定期编制资金安排计划,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

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科技局,科技局再按项目计划及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拔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补助费。

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一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创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
1、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利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项目的受理、审批
第九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太原高新区网站上公开发布。

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

第十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受理范围是:
1、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
2、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
3、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及各科技园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
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对省、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调产项目和“131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太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由科技局统一印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二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
5、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6、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

对前款第1项和第3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1、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2、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

3、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
4、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
5、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

第十四条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

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局委托有关专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财政局备案,并报送管委会主任。

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计划,送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对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科技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旁听重大项目评审过程。

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
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四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及独立设置有关科目。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按合同规定采取一次或者分期拨付方
式。

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的项目可视情况减拨或者停拨。

第十九条科技局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在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局和财政局核批,剩余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局,由科技局继续用于安排高新区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向科技局和财政局报送半年和年度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由科技局汇总后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年度审计。

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则于每年年终),接受管委会审计部门进行的一次性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中发生的前期调研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资金担保费及相关的必要开支,管委会重大决策的前期可行性调研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开拓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展览、大型科技会议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等费用,在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向科技局提交书面项目验收(结题)申请。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验收(鉴定)、项目结题、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

第二十六条对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

如果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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