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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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消费者维护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护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护权益典型案例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不乏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广大消费者的榜样,也成为了推动法律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有力证据。

以下将介绍一些关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向商家反馈要求退换货无果。

后来通过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最终,该消费者依法维权取得了胜诉,并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即使商家不愿采取有效措施,也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曝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最终获得公正的处理。

这也提醒了商家,在对待产品质量问题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承担起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一位消费者与某家网约车平台发生纠纷。

消费者在使用网约车服务时遇到了安全问题,但平台方未能及时给予有效帮助,使得消费者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最终取得了胜诉,并促使了相关企业对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的重视。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在享受新型服务时,也要着眼于自己的权益保护,不惜诉诸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应该认识到,服务质量和消费者安全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完善服务和制度,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案例三:一位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遇到了房屋质量和产权问题,多次向房屋开发商主张自己的权益皆未果。

随后,该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公正的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在购房置业过程中,消费者必须坚守自己的权益底线,对于存在质量和法律问题的房屋,不退让分毫。

而房地产开发商也应该认识到,只有提供合乎规定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信任。

以上案例都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重要性,也展现了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有效途径。

这些案例也提醒了企业,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该严格依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消费者的权益为代价来谋取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

2019年中央经济会议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时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面对当前经济形势,要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

我国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一方面表现为实物销售升级类商品增长速度加快,另一方面表现为服务消费增速明显。

相比于投资和外贸,消费拉动型经济更具发展潜力。

消费不仅能激活产业端,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使经济发展模式更加主动和可持续,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据统计,2019年我国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以上,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以上。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较为活跃,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服务产业比例仍有提升空间,消费产业缺乏创新力,消费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政策壁垒需要进一步打破,农村消费释放存在较多障碍,城镇消费持续升级动能偏弱,新型消费增多,权利冲突现象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知假买假扰乱正常消费秩序的现象突出等。

总体而言,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现予发布。

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消费者投诉无号码今年9月26日,消费者投诉云南某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电瓶车票上印制的投诉咨询电话均属空号。

经调查核实,该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门票及园内用于游览的电瓶车上印制的“园内匪警电话、急救电话、火警电话、服务投诉电话”等四个电话并不存在。

该动物园采取了整改措施并道歉。

【点评】该动物园经营项目带有一定危险性,应考虑游客的遇险需要。

商场购物被误认小偷阮女士11月15日到昆明某商场购物时,被商场营业员指认为小偷,该营业员拨打了“110”,一再坚持要求警方搜查阮女士的背包,搜查后没发现丢失商品。

阮女士认为该营业员侵害了她的名誉。

经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抚慰金。

【点评】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商场的尊重和保障。

销售无标识种子今年4月,晋宁县宝峰镇古城村委会38户农户集体投诉,称购买了村委会统一提供的150公斤甜脆豌豆种子种植后,出现品种纯度不够,种植出来的甜脆豌豆无法销售,造成近7万元经济损失。

经晋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38户农户经济损失16500元。

卖农药不告知用法今年6月,嵩明县阿子营乡牧羊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民反映他们在斗南花卉市场花181元购买的一套农药,2次打药后发现百合花花苞上有点、落蕾,损失7万元。

经调查,原因是经销商没告知正确的农药喷洒方法,经销商同意补偿村民3万元。

【点评】这两起涉农事件,作为经销商应该严把进货质量关,并履行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的义务。

农民要坚持少量试用再扩大种植,否则遇到减产或绝收,损失无法挽回。

电视购物到手假货今年10月9日,消费者张先生以999元在电视购物定购手机一部,10月14日,当张先生收到速递员送货上门的手机时,竟然是一部模拟手机。

【点评】网络和电视上购物先付款的购买方式要格外小心。

手机外壳不“三包”?今年10月24日,郭小姐以165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了两天后,郭小姐发现手机前后两端各有一道有规律的裂痕。

当郭小姐将手机带到售后维修点却被告知手机外壳不在“三包”范围内。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5•【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2016年3月15日)目录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02.违规代销有风险消费之前擦亮眼03.旅游已投意外险脱责不当不采信04.金融借款宜面签防范保证起纷争05.银行卡额被盗刷安全防范须及时06.交通肇事再逃逸保险公司不赔你07.违规理财致损失擅自受托要担责08.房产抵押为借款担保成立不得悔09.个人养老已保险擅自解除为侵权10.别拿我当傻白甜预先扣费我不干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李某诉甲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金融机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可推定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存款人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取款密码进行保密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李某在甲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约定支付方式为凭密码支付。

借记卡的背面注明,使用本卡受借记卡章程约束。

在甲银行的营业场所张贴的友情提示中载明“个人取款5万元以上请出示身份证”。

2011年7月1日,李某将上述借记卡交给朋友孙某使用,并告知银行卡密码。

孙某在取款手续办理结束后,于当日下午将银行卡还给李某,并告知李某取款数额为120万元。

此后,李某向孙某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于2013年4月得知孙某并没有自行办理取款手续,而是转交他人办理。

当月23日,李某向甲银行反映情况并调取了取款记录,得知取款人系雷某,其中,提取现金10万元,另外三笔分别为5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金额的取款由雷某转存至姚某的账户上。

在取款凭条的正面,均加盖了现金清讫的印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置了当 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房。入 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场协商退房。随后 又得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 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撤除令,法院 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 行。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 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双倍赔 偿。2002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 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第4页,共23页。
•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 者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展批评监视。天磁 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 刚正当行使监视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 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 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视权受到侵 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第9页,共23页。
5、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 ———未尽保障责任
•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 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 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 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平安保 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 先生5万余元。
第10页,共23页。
第3页,共23页。
2、行使舆论监视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展监视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 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留 神〞,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展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 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 论监视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视 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 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 成刚的舆论监视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 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 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9
【摘要】案例1 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总页数】7页(P16-2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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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0民法十大经典案例1. 职业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一位餐厅老板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对一名员工的差评,指责其服务态度恶劣。

员工因此受到名誉损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餐厅老板的言论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

2. 电商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一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

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但电商平台未予理会。

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电商平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虚假宣传引发的欺诈纠纷案一家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产品能有效祛除皱纹,并附有虚假的临床试验数据。

一位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效果不佳,要求退货退款。

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化妆品公司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应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 婚姻财产分割纠纷案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发生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

夫妻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但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了争议。

法院判决认定,婚前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5.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一位业主在购买新房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开发商辩称是业主自身使用不当导致质量问题,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在建筑工程质量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6. 劳动合同纠纷案一位员工在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事项,但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员工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和违约金。

法院判决认定,雇主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差额和违约金。

7. 侵权责任纠纷案一位司机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事故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司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司机的违规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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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目录
1.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
4.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5.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6.毕永振诉侯广周医疗器械质量纠纷案
7.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8.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保健服务合同纠纷案
9.陈曦与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10.滕爽诉南京城际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1
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

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养生堂公司、杭州养生堂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
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退还孟健所付价款1736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孟健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杭州养生堂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孟健在二审中明确只要求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承担责任,海南养生堂公司和杭州养生堂公司应向孟健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赵晓红与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日,赵晓红在北京泛美卓越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

涉案家具上有该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
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送货单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

后赵晓红发现涉案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

泛美公司承认涉案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赵晓红涉案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

故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

泛美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3
王卫文诉孙云才买卖合同纠纷案
--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应按其承诺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

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

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
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

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孙云才向王卫文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

王卫文要求孙云才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卫文的诉讼请求。

孙云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4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4
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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