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 城投债 相关政策文件
43号文系列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

43号文系列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2008年我国提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我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自此城投债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但是增长的背后蕴含着风险。
由于城投债募集的资金大都投向公益性项目建设,该类项目具有盈利性差,回收周期长等特点,政府通常采用财政补贴和划拨资产等方式为其补充流动性资金。
长久以来,城投公司有沦为政府发债“工具”的趋势。
市场普遍认为,当城投债面临偿付信用风险时,地方政府会以财政资金等收入为其“兜底”,即存在政府隐性担保问题,具体表现为财政收入较高的地方政府下属城投公司发行的城投债拥有更低的风险溢价。
城投债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负担,极易引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010年至2013年,政府出台了大量措施规范城投债发展,但这些措施都属于治理监管措施。
2014年9月《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的颁布和新预算法(2015年开始实施)的通过,显示我国彻底整治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决心。
该政策是新老城投债的“分水岭”,要求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对之前发行的存量债务进行甄别、清理、置换,确实有政府责任的纳入财政预算,成立专项基金。
本文以2009年至2018年公募发行的固定利率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为研究样本,控制债券自身特性、城投公司财务数据和宏观因素的基础上,利用双重差分法从东西部城市分组和城投债所属行政级别分组两个维度考察政策实施前后城投债信用利差变化情况,并运用连续型双重差分法考察地方政府人均公共财政收入对城投债信用利差的净效应变化,从三个角度分析政策对城投债隐性担保问题的影响,评估政策效果。
研究发现,政策并没有完全解决隐性担保问题,地方人均财政收入(隐性担保代理变量)依然会显著负向影响城投债发行信用利差,但是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政策实施后,东部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相较于中西部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有上升趋势;省及省会城市城投债信用利差相较于地级市城投债信用利差也有上升趋势,同时隐性担保净效应也为正值,人均公共财政收入每升高一万元会使城投债信用利差上升0.282%。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公司债企业债城投债的标准

公司债企业债城投债的标准公司债、企业债和城投债是一种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工具。
它们在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途径。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债、企业债和城投债的定义、发行流程以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一、公司债、企业债和城投债的概念公司债: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企业以其信用为基础向投资者借款。
公司债的发行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进行扩张、更新设备或进行其他资本性支出。
企业债:企业债是指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用于企业资金的筹集。
企业债的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等方式进行。
城投债:城市投资建设债券,是由城市投资建设公司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项目。
二、公司债、企业债和城投债的发行流程发行准备:发行方需要进行融资计划、资金需求分析等,确定发行的债券类型和额度,并选择合适的发行机构。
募资计划公告:发行方需要发布募资计划公告,向投资者介绍发行的债券项目,包括募资金额、利率、期限等详细信息。
发行审核:发行方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确保发行计划符合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权益。
发行方式选择:发行方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市场状况做出决策。
投资者认购:投资者根据债券的募资计划和发行条件进行认购,即购买发行方发行的债券。
发行结果公告:发行方需要及时公告发行结果,包括认购金额、发行成功与否等信息。
债券上市流通:发行成功的债券将在债券市场上市流通,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
三、公司债、企业债和城投债的标准和规范发行人标准:发行人需要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发行主体的资质和信用评级要求,以确保债券的发行安全可靠。
募资用途规定:募资计划中需要明确募资的具体用途,确保融资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规定:发行方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公开相关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等,确保信息透明度。
利率与期限:债券的利率和期限需符合市场利率水平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现通知如下: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35号文”后城投将迎来“大逃杀”?“35号文”解读汇编助力城投卷赢周期

“35号文”后城投将迎来“大逃杀”?“35号文”解读汇编助力城投卷赢周期去年国办密文发布的“35 号文”(《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化解的要求。
各类融资渠道趋于收紧,对城投当前的投融资和未来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时间各种信息泥沙俱下,如管中窥豹,只得一斑。
那么神秘的“35号文”究竟有哪些内容,本期资讯通过对各类文件的甄别整理,结合近期多地调研访谈,形成35号文政策内容汇编,以供参考。
一、“35号文”要点1、目的与背景:该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等地方债务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强调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落实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案,严格控制增量债务,稳妥处置存量债务。
基本原则包括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等。
3、融资平台债务定义与范围:明确融资平台债务的定义,包括贷款、债券、非标等金融债务,排除隐性债务和未纳入隐性债务但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4、债务风险化解措施:提出多种措施,如债务重组、债务置换,支持今明两年到期的融资平台债务,特别关注重点12省份。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5、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对融资平台的新增融资,并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管控。
6、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立融资平台查询系统、常规化债务监测机制、完善市场敏感性债务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7、配套政策支持:涉及政策保障、激励机制建立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政策的优化。
8、组织保障:强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组织保障和责任。
9、“35号文”对于城投平台分类未来地方国有企业将被划分为三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有企业、普通国有企业,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融资政策。
城投债新规

1、根据国发[2010]19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银监发[2012J1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委财金司目前对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债(简称“平台债”)持限制态度,即不受理纳入银监会监管名单的平台公司发债申请,平台公司申报城投债项目时需提交银监会关于平台公司贷款转为一般公司类的凭证。
具体名单见附件excel表(该表由各地银监局上报后按季度更新)。
平台退出需满足五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商业化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是自身现金流 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换押担保、贷款期、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
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
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挂准;三是三方签字。
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仔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
在三方签字的问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
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识退出。
2、关于平台公司发债的“211”规则,即省会城市每年有2个指标,地级市1个,百强县1个。
百强县单独计算,不占用所在地级市的名额;非百强县(区)占所在地级市的名额,采用市财力表,存在通道竞争问题。
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也有一个发债指标,且不占用本地指标,但提供的财力表需要市一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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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城投债相关政策文件
企业债、城投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债券品种,它们在市场稳定、融资渠
道多样化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债和城投债市场的发展,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
本文将围绕企业债、城投债相关政策文件展开介绍。
一、企业债相关政策文件
1. 《企业债券管理办法》
《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企业债相关政策文件之一,该文件于2015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
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债的发行、交易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的规定。
它规定了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用途、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债市场的法律制度。
2. 《上市公司企业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该文件由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上市公司企业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该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在企业债券发行、到期兑付和提前偿还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披露要求及时公告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 《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联合发
布的政策文件。
这一文件是针对企业短期融资券的监管管理进行规范,加强了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的风险防控。
它规定了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方式、信用评级要求等内容,以及对企业短期融资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二、城投债相关政策文件
1.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券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券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旨在规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券市场的发展。
该文件规定了城投债的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方式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内容,加强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2. 《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针对城投债的发行、使用和管理
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旨在遏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该文件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总量、分级管理、合规使用和偿债责任等要求,加强了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风险防控。
3. 《关于积极、稳妥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券市场的指导意见》
这一文件由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旨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券市场的健
康发展。
该文件提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参与城投债市场的政策措施,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券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企业债和城投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政策文件
的制定和发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期望相关政策能够进一步完善,推动企业债和城投债市场建设得更加健康、稳定和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