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 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网址:二零年月目录释义 (1)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6)三、本期发行的合规性 (7)四、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7)五、本期发行的信用评级 (8)六、本期发行的服务参与机构 (9)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1)八、结论性意见 (13)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之法律意见书致:发行人名称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贵公司发行年度第期人民币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出具单位,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中债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结算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8号),现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自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第12号公告颁发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一)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授权书”(附件1)。
第三条在办妥上述手续后,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短期融资券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第四条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即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经审核无误,中央结算公司于申请书收到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行时间并通知发行人;(二)经审核有误,中央结算公司于发现当日及时反馈发行人,发行人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一)按照收到各发行人申请书并审核通过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通过的先安排;(二)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只能安排一家发行人;(三)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四)尽量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申请程序

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申请程序一、表达发行意向企业向承销银行表达发行意向,金融机构开展前期营销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和初步营销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重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意向、条件和拟发行规模,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等信息。
二、确立初步意向承销银行在初步营销并经企业同意后,可与客户签订承销合作意向书,并上报总行批准。
同时与发行人商定承销方式、发行费用等条款,与发行人签署主承销协议。
三、开展尽职调查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对发行人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及规避措施进行调查和披露,对有关部门及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和披露。
协助发行人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偿债保障措施,与发行人洽商具体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额度、期限、利率区间等。
四、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在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会同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制作完成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申报及注册文件。
五、注册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注册文件包括:(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年。
六、发行、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准备发行。
、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
、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
、发行前材料报备及各项信息披露。
企业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发行日个工作日前,后续发行的应在发行日前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情况的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法律意见书、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10条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
11
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货币市场工具自律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确保短期融资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1.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短期融资券应通过交易中心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
第二章发行参与机构- 1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权限开通表(见附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
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3 发行人以及该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应已与交易中心联网,并均配备熟悉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2.5 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7月20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应具备识别、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近6个月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取得证监会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五)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5.15•【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5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发行登记申请书等发行登记所需材料,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
二、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五章“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和信息披露服务,有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1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2第二章信用证券账户......................................5一、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5二、信用证券账户配号...................................6三、信用证券账户销明...........................9第三章登记和存管......................................12一、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12二、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16三、自营账户申报......................................18第四章清算和交收.......................................19一、结算主体..........................................19二、资金清算..........................................19三、证券清算..........................................20四、资金交收..........................................20五、证券交收及变更登记................................22六、交收风险管理......................................22第五章技术接口 (24)附件一: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25附件二: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书(供参考).. (26)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附件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 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清算所”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制定本指南。
附:1.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2.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3.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
4.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5.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6.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
7.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8.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9.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附1
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基础信息
发行人账号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 或授权部门章。第4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二)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 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披露文件。
(三)发行人应于发行日在完成发行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 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附7)、《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附8)以及发行结果公告,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完 成承销额度登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第三章 交易流通及付息兑付处理
第七条 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上海清算所将超短期融资券要素 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时,编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 通要素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八条 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易流 通。
第九条 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期间,上海清算所根据持有人的 有效指令办理相应的超短期融资券结算变更登记。
3、印模中公章应与发行人账户户名保持一致。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都应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5、首次办理送存印鉴卡的,可不填写“发行人账户账号” 。 附3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在贵公司开立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账户,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
进行账户开立的相关操作。
授权经办人员1姓名: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持有人 公告,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的日常运营, 定期汇总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及交 易商协会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发布之 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网站是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 站。信息披露要求按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
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以公告形式披露兑付的具体事项。发行人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 付事项。
第十八条 超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上海清算所网 站持续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上海清算所填写)
发行人账户全称
简称
机构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通讯地址ຫໍສະໝຸດ 邮编联系人姓名所属部门
电话
手机
传真
其他说明事项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发行人账户账号
发行人账户简称
发行人账户户名
使用范围(可多选)
□发行 □兑付
启用日期
年月日
印模:(请清晰居中盖章)
第二条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 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 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 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第三条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在上海 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 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 件:
使用说明 共 章凭业务章 章私章 章有效
送存/更换印鉴通知
现送存/更换发行人账号为的发行与兑付业务预留印鉴, 将新印鉴加盖在
印鉴卡上半部分。新印鉴自 年 月 日起启用,原印鉴于同日失效。
开户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原预留印鉴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印鉴卡一式四份,提交上海清算所三份,发行人留存一份。
2、印模及单位公章请使用印泥加盖,须清晰且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一)发行人应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向上海清算所 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人协议》的约定,将超短期融资 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并确保相应资金于 付息兑付日当日10:00前到账。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 下,上海清算所于付息兑付日当日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 有人指定的账户。
对于付息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 暂不办理付息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付息资金 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 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对于兑付登记日日终处于质押、冻结 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兑付资金划付,将该部分 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 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对当日17:00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 认书》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六)对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明确未到
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协议约 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条 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 行系统进行,并按照如下手续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 记业务:
(二)招标发行结束当日,发行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 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三)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或其授权机构发送的确权结果办理
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证明书》。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本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实际 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授权经办人员2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姓名
座机
手机
传真
电邮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 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 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 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 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可申请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预注册,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