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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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 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清算所”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制定本指南。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人协议》的约定,将超短期融资 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并确保相应资金于 付息兑付日当日10:00前到账。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 下,上海清算所于付息兑付日当日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 有人指定的账户。
对于付息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 暂不办理付息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付息资金 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 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对于兑付登记日日终处于质押、冻结 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兑付资金划付,将该部分 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 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对当日17:00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 认书》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六)对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明确未到
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协议约 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条 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 行系统进行,并按照如下手续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 记业务: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 或授权部门章。第4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二)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 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披露文件。
(三)发行人应于发行日在完成发行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 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附7)、《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附8)以及发行结果公告,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完 成承销额度登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持有人 公告,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负责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的日常运营, 定期汇总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及交 易商协会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发布之 日起实行。
(二)招标发行结束当日,发行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 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三)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或其授权机构发送的确权结果办理
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证明书》。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本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实际 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由上海清算所填写)
发行人账户全称
简称
机构注册地址
营Hale Waihona Puke Baidu执照号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所属部门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其他说明事项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发行人账户账号
发行人账户简称
发行人账户户名
使用范围(可多选)
□发行 □兑付
启用日期
年月日
印模:(请清晰居中盖章)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3、印模中公章应与发行人账户户名保持一致。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都应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5、首次办理送存印鉴卡的,可不填写“发行人账户账号” 。 附3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在贵公司开立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账户,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
进行账户开立的相关操作。
授权经办人员1姓名:
第二条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 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 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 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第三条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在上海 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 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 件:
(一)发行人应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向上海清算所 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导致持有人未 能收到相关款项的,所有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及时通过相关 媒体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在完成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处理后,上海清算所对 该超短期融资券做注销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在完成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手续后两个工 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证明书》 。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报备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 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 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 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 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可申请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预注册,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网站是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 站。信息披露要求按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
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以公告形式披露兑付的具体事项。发行人发行超短 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 付事项。
第十八条 超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上海清算所网 站持续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使用说明 共 章凭业务章 章私章 章有效
送存/更换印鉴通知
现送存/更换发行人账号为的发行与兑付业务预留印鉴, 将新印鉴加盖在
印鉴卡上半部分。新印鉴自 年 月 日起启用,原印鉴于同日失效。
开户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原预留印鉴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印鉴卡一式四份,提交上海清算所三份,发行人留存一份。
2、印模及单位公章请使用印泥加盖,须清晰且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第三章 交易流通及付息兑付处理
第七条 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上海清算所将超短期融资券要素 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时,编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 通要素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八条 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易流 通。
第九条 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期间,上海清算所根据持有人的 有效指令办理相应的超短期融资券结算变更登记。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授权经办人员2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姓名
座机
手机
传真
电邮
第十条 上海清算所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和兑付 服务。
第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于指定的付息兑付登记日,确定持有人名 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超短期融资券付息日前一工作 日为付息登记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 期融资券该期利息。到期日前一工作日为兑付登记日及过户截止日, 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本金及利
附:1.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2.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3.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
4.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5.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6.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
7.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8.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9.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附1
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基础信息
发行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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