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3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HAD003/04)(1986年10月30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等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规定》要求每个核电厂必须按书面程序和指令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标识、收集、编索、贮存、保管及处理的制度。
有秩序地建立和保持记录制度1是提供充分可信度的基础方法之一,可借以证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各项活动均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已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为此目的,记录的内容除其他方面之外,还必须包括:(1)用于评价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效性的现有基准;(2)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的质量保证方面的历史资料,包括过去的故障模式和异常运行;(3)有关产品或工作过程质量的定量和(或)定性的资料。
在确定所要求记录的内容时,应该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仔细评价,以避免文件过于繁琐。
1.1范围本安全导则对有关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索、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不包括记录编写的细节,也不包括在质量保证大纲管理中如何使用记录制度。
1.2责任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为建立、使用和贯彻执行记录制度,包括所要建立记录的类型和内容作出规定。
这种记录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并必须遵守在系统、构筑物和部件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所使用的公认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在与施工单位和其他物项和服务的供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责任单1在本安全导则中名词《记录》和《记录制度》均指《质量保证记录》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负责解释1 引言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安全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概述《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指出,必须按照《规定》中所提出的要求,把核电厂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
《规定》也指出,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实施大纲,并为完成所有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提供适当的可控制条件。
1.2范围本导则对如何制定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及分大纲提出要求、建议和范例,它也对制定大纲和行动的计划并使之形成文件提供指导。
这些计划和行动用于确保在核电厂的整个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设期间达到适当的质量。
本导则适用于其活动对安全重要物项的质量有影响的所有单位。
这些活动包括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清洗、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修改和退设。
1.3责任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必须对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负责。
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整个大纲或其中的一部分,但仍须对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不改变承包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受委托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总大纲任何部分的每一个单位,应负责保证每一个较低层次单位在其责任范围内都要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制定并提出它的大纲。
必须做出安排,保证大纲的每一个参加单位都能得到足够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工作有足够的了解,以便履行所赋予的责任。
2 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原则2.1质量、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大纲的含义为了制定所要求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需了解质量、质量保证、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分大纲等术语的含义。
HAD003-04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HAD003/04)(1986年10月30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等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规定》要求每个核电厂必须按书面程序和指令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标识、收集、编索、贮存、保管及处理的制度。
有秩序地建立和保持记录制度1是提供充分可信度的基础方法之一,可借以证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各项活动均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已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为此目的,记录的内容除其他方面之外,还必须包括:(1)用于评价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效性的现有基准;(2)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的质量保证方面的历史资料,包括过去的故障模式和异常运行;(3)有关产品或工作过程质量的定量和(或)定性的资料。
在确定所要求记录的内容时,应该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仔细评价,以避免文件过于繁琐。
1.1范围本安全导则对有关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索、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不包括记录编写的细节,也不包括在质量保证大纲管理中如何使用记录制度。
1.2责任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为建立、使用和贯彻执行记录制度,包括所要建立记录的类型和内容作出规定。
这种记录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并必须遵守在系统、构筑物和部件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所使用的公认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在与施工单位和其他物项和服务的供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责任单1在本安全导则中名词《记录》和《记录制度》均指《质量保证记录》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3)1 引言 (3)1.1 概述 (3)1.2 范围 (3)1.3 责任 (3)2 构建质量保证组织、配备人员及编写文件的基本原则 (3)2.1 实施总大纲的组织的构成 (3)2.2 实施分大纲的组织的构建 (4)2.3 接口协调 (6)2.4 联络 (6)2.5 分大纲单位的人员配备 (6)2.6 组织结构说明文件的编写 (8)3 营运单位的组织结构 (8)3.1 概述 (8)3.2 设计质量保证组织 (8)3.3 采购质量保证组织 (8)3.4 建造质量保证组织 (9)3.5 运行质量保证组织 (9)4 电厂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组织 (9)5 制造和建造单位质量保证组织 (9)6 记录 (10)附录I 质量保证大纲活动的构成 (10)附录II 质量保证分大纲职能分工的确定 (12)附录III 按工程项目构建的典型质量保证部门 (14)附录IV 按职能构建的典型质量保证部门 (14)附录V 检查和试验人员资格 (15)V.1引言 (15)V.2颁发证书 (15)V.3 资格 (16)V.4 记录 (16)V.5 学历和经验 (16)附录VI 质量保证大纲监查人员的资格 (17)VI.1 引言 (17)VI.2 监查人员的资格 (17)VI.3 主监查员的资格 (18)VI.4 行政管理 (19)VI.5 记录 (20)附录VII 营运单位组织结构示例 (22)附录VIIa 营运单位从事和监管设计的组织结构的示例 (22)附录VIIb 营运单位从事和监管采购的组织结构的示例 (23)附录VIIc 营运单位从事和监管建造的组织结构的示例 (24)附录VIId 营运单位从事和监管运行的组织结构的示例 (25)附录VIII 电厂设计单位典型的工程项目组织结构 (25)附录IX 制造单位典型的组织结构 (26)附录X 建造单位典型的组织结构 (27)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 引言1.1 概述法规要求:每一个参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单位,都必须建立一个由文件明确规定了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的组织结构。
HAD003-01

制定质量保证分大纲按与制定总大纲相类似的方式进行。分大纲是总大纲的一部分,它应能实现所划分的特定工作的预定目的。分大纲必须列出承担的工作,这些工作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来完成。
很多单位已为它们的标准产品或正常工作制定并实施了标准质量保证大纲。在发现现有的指导方针和修改程序不足以完全满足审议中的大纲的要求时,应予以补充和修改。制定新的指导方针和程序或对现有的指导方针和程序进行补充修改,均须遵循《规定》和有关安全导则。
(2)验证方法。对物项和服务的验收所进行的验证可包括:供方的合格证书;收货检查;加工、组装和安装(或它们的任何组合)期间或之后的就地检查或试验等。有关验证方法的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E3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3)验证深广度。验证深广度视情况而定,可从过程中的抽样检查到进行一系列的检查、试验和监督。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某一部分,质量保证大纲是由上述两种类型工作(管理性的和技术性的)的恰当组合所构成。
2.1.4质量保证总大纲及分大纲
总大纲是由与核电厂有关的所有质量保证工作所构成,并由参与制定和实施一部分质量保证大纲的任何部分工作的所有单位的共同努力进行制定和实施。
在保持总大纲有效性的同时,营运单位或者必须自己完成大纲工作,或者把全部工作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另一个经过适当资格考核的单位。总大纲的各个组成部分,不论是由营运单位亲自制定和实施,还是委托给每一个较低层次参加者制定和实施,均称为分大纲。
(4)监查制定。应根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范围及其在总大纲中的作用确定对该分大纲的内部和外部监查的必要性及其深广度。
(5)质量保证记录。应对需要哪些记录做出规定,以保证有足够的文件,但又不过于繁琐。
2.2.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所需工作的分配及其技术条件
关于核电物项质量保证的简要说明

关于核电站物项质量保证的简要说明核电站所采用的所有物项,按照对核安全的相对重要性、机组可利用率的影响程度,加上适当考虑物项在设计、采购、制造,核电站建造、运行和管理等活动的成熟性、复杂性等进行质保分级。
物项的质保等级由设计院在物项采购技术规格书中规定。
物项质保等级一般分为质保一级(QA1)、质保二级(QA2)、质保三级(QA3)、常规级(NC)。
以上质保等级级别依次递减。
根据物项质保等级的依次递减,其质保要求的详细程序、严格程度及业主参与控制的力度和深度也依次递减;根据具体物项特点,质保要求可以与质保等级不一一对应,质保要求可以升级。
QA1、QA2、QA3等级一般要求供方按照核安全法规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规定制定一系列程序文件,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进行设计、采购、制造、试验等活动。
常规级(NC)供方原则上按照常规(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工作和管理,必要时业主可提出附加的质量保证要求。
典型要求如:供方需取得有效的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并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的要求进行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查和试验。
对于核电站用大宗材料如螺栓紧固件,设计院根据其所执行的安全功能,进行安全分级(安全CS级、非安全NS级)、抗震分类(抗震I类、抗震II类、常规抗震NA类)、质保分级(QA1质保一级、QA2质保二级、QA3质保三级、NC常规级)。
然后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大宗材料的安全、抗震、质保分级,采用业主采购、业主与工程总承包联合采购、工程总承包采购、委托安装承包商采购等方式完成电站用大宗材料的采购。
对于业主采购或者业主与工程总承包联合采购的大宗材料,业主对于采购、验收环节的质保控制流程由具体采购包合同质保条款规定,业主公司有依据法规制定的约束采购包合同质保条款的相关程序。
对于业主委托采购(工程总承包采购、委托安装承包商采购)的大宗材料,业主对于采购、验收环节的质保控制流程由业主与委托方的相关承包合同条款约束,业主公司有依据法规制定的约束承包合同质保条款的相关程序。
HAD003-01

1.3责任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必须对制定和有效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负责。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整个大纲或其中的一部分,但仍须对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不改变承包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总大纲任何部分的每一个单位,应负责保证每一个较低层次单位在其责任范围内都要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制定并提出它的大纲。必须做出安排,保证大纲的每一个参加单位都能得到足够的资料和信息。并对工作有足够的了解,以便履行所赋予的责任。
(3)确定要采取验证行动的工作单元。工作单元可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划分,并应制定计划和进度(见3.1)。如有要求,也可以按其他方案划分工作单元。
(4)结合工程进度安排验证活动的顺序和实施时问。
验证计划和进度应适用于受验证工作的全过程,例如,对于给定物项的验证,可包括原材料的收货检查、过程中的检查(例如尺寸测量和物项最终验收)、功能试验、寿命试验、复役试验和其他类型的性能试验。对服务的验证,例如:设计可包括设计审查、使用其他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和样机鉴定试验。
3.4保证大纲的有效实施
3.4.1对质量要求的验证
大纲工作计划必须包括确定需验证的工作、物项和服务,以确认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对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为此进行的质量保证活动,必须制定验证计划和进度。
必须列入计划的行动有:对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的监控,以验证这些工作是否适时进行,是否有效并真正达到了质量要求。还必须包括对为达到质量所进行的工作的特定观察或见证以及为验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检查和试验。
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2)1 引言 (2)1.1 概述 (2)1.2 范围 (2)1.3 责任 (2)2. 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原则 (3)2.1 质量、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大纲的含义 (3)2.2 确定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4)2.3 建立机构 (5)2.4 指导方针和程序 (5)3 制定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计划 (6)3.1 对要求的分析 (6)3.2 对现有质量保证大纲的评价 (6)3.3 工作责任、计划和进度安排 (6)3.4 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实施 (7)4 制定质量保证大纲文件 (8)4.1 确定大纲文件结构 (8)4.2 文件的格式和内容 (9)4.3 大纲文件的使用 (11)4.4 大纲文件的语言 (11)附录I 质量保证大纲文件的结构和内容 (11)1.1 文件结构 (11)1.2文件内容 (11)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 引言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 概述HAF003指出,必须按照法规(指HAF003,以下同)要求,把核电厂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
法规也要求,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实施大纲,并为完成所有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提供适当的可控制条件。
1.2 范围本导则对如何制定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及分大纲提出要求、建议和范例,它也对制定大纲和行动的计划并使之形成文件提供指导。
这些行动和计划用于确保在核电厂的整个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达到适当的质量。
本导则适用于其活动对安全重要物项的质量有影响的所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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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导则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宣贯材料)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以下简称《安全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本导则共包括14章和4个附录,它们分别是:1、引言;2、组织;3、制造工艺计划;4、文件管理;5、采购管理;6、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和管理;7、检查和试验管理;8、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和管理;9、制造设备的管理;10、装卸、贮存和运输;11、不符合项的管理;12、纠正措施;13、质量保证记录;14、监查。
所含4个附录分别是:附录Ⅰ质量计划中应包括的资料清单示例附录Ⅱa 质量计划表格的格式示例1附录Ⅱb 质量计划表格的格式示例2附录Ⅱc 质量计划表格的格式示例3附录Ⅲ车间流动工艺卡示例附录Ⅳ无损探伤报告示例1引言在本章中对下列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或说明。
(1)凡承担核电厂安全有关物项制造的单位,都必须按《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大纲,但质量保证大纲的精细程度可因物项而不同。
在确定质量保证大纲工作的范围和深度时,需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服务中的差错或物项失灵、故障对核安全的影响,需考虑的其他因素是:a、物项的复杂性或独特性;b、物项的标准化程度;c、工艺、方法和设备的特殊控制、行政管理方法和监督的要求;d、可通过检查和试验证实符合设计要求的程度;e、质量史;f、物项在电厂安装后,其维修、在役检查和更换的可达性(应考虑物项本身和环境两个方面);(2)制造厂与质量保证有关的职能可包括下列工作,如设计、购货、加工、装卸、贮存、清洁、检查、试验、改进、修理和维护。
承担设计工作的制造厂必须遵循安全导则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3)物项制造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与制造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相一致,还必须在与工作进度相一致的最早日期制定。
(4)除法规已明确规定外,必须由买方和供方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规定。
2 组织本章对下列方面作了说明和/或规定。
1)安全导则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部门》给出了承担核电厂物项制造单位的一般的组织机构形式以及质量保证部门的组建方式。
根据《安全规定》的要求,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机构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
2)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应行使HAD003/02中2.2.1节的职能,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
必要时,对不符合项、有缺陷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物项采取行动,以便制止进一步工作,直至作出适当的安排。
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能是保证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实施,并通过检查和监查等措施来验证已按文件和预先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行使这些职能的人员,不得对制造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并必须向制造单位内不直接参与成本核算、进度控制和制造工作的这一级别的部门报告工作,以确保质量保证大纲独立和客观的实施。
3)在成文的组织机构中,必须明确规定采购、策划、生产和生产控制等职能,并规定它们同质量保证职能的关系。
4)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组织结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这取决于所承担的工作要求和范围、物项对核安全的重要性、单位大小和能力以及其他因素。
制造单位的典型组织结构见图1。
5)制造单位必须对从事物项制造的人员、负责进行检查、验证的人员,以及监查质量保证大纲的人员进行资格评定。
资格评定应以学历、经验和培训为基础。
对人员资格正式的强制性要求,必须用文件作出规定,并必须包括在适当的时间间隔重新评定资格的要求。
所达到和保持的业务熟练程度必须以合格证的形式予以证明。
核承压设备焊工应满足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检查和试验人员的资格要求见HAD003/02的附录Ⅴ;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满足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监查人员的资格要求见HAD003/02的附录Ⅵ及HAD003/05的第2章。
图1 制造单位典型的组织机构图例行政管理联络和工作协调● 工厂验证部门在行政上可附在工厂,与质量保证部门有联络渠道和工作协调渠道6)必须根据需要制定和实施书面的培训大纲,以便使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熟练程度。
培训活动必须适当参加实际操作。
对重要工艺领域内(如焊接、热处理、制造单位负责人 销售 设计和开发 工厂 采购 行政管理 财务 质量保证 工厂制造工作 组装性能试验 ● 工厂验证质量设计和监查协调 人员培训、资格实验室校准 卖方验证 来料管理 检查制造工作 材料和焊缝 无损探伤检验 组装性能试验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产品特性、专用设备、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和程序的训练。
在要求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人员经培训取得书面证件必须作为强制性的要求。
3制造工艺计划3.1 概述本章对如何策划制造工艺作出说明和/或规定。
策划制造工艺的前提是待制造的物项已由达到需要程度的图纸、技术条件充分确定。
为了保证物项制造质量符合法规、规范和标准,制造单位应按照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制造工艺过程进行控制,质量保证大纲必须为待制造产品的采购文件的审查、就制造中适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要求作出规定。
应根据需要,在图纸、技术条件、质量计划、程序和工作细则中标明相应的要求。
为此,制造单位参与物项制造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一个整体,完成上述制造工艺策划工作。
3.2 预先计划(pre-planning)根据待制造产品所需的图纸、技术条件,在产品制造的初始策划阶段,必须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1)理解该设计的制造内涵;(2)估计资源要求;(3)关键路径及交货期长的物项采购;(4)要完成的制造工作量,诸如成型、热处理、部分机加工或装配分组件等;(5)为满足要求和达到产品质量所必需的清洁条件和其他环境控制。
这些控制可能包括无尘或惰性气氛、湿度控制、温度控制和水化学成分控制等;(6)对任何新的制造工艺进行开发、鉴定和控制的要求;(7)确定复杂或敏感的或需要增设装备、特殊设备或特殊培训的工艺和控制;(8)设计人员和国家核安全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的试验和检查,制造厂为控制产品质量认为必须做的试验和检查;(9)设备组装;(10)装卸、贮存、包装和交付要求;(11)在设备组装和发往现场的运输中,可能对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方面。
3.3 质量计划3.3.1 概述必须说明,在核设备制造中采用质量计划这一术语与常规产品质量管理中使用的术语有所不同,它是指为制造、检查和试验程序的文件化采取的专门措施。
为满足这一要求,最可取的方法是为部件和产品编制质量计划(在某些国家称作检查和试验计划)。
该计划要在相应工作进度的最初时间规定。
在质量计划中注明的停工待检点(H点)上,未经设点部门代表签字确认已采取了所要求的行动并产生和接受文件证明之前,不能进行超过停工待检点的工作。
质量计划还必须标注提前通知的见证点(W点)。
质量计划在执行前是产品制造的工作计划,可作为所涉及产品的检查大纲,在执行中又是一份跟踪文件,对制造工作提供可追溯性。
质量计划完成后,作为质量保证记录保存作为完工资料的一部分,对制造产品的质量提供客观证据。
质量计划一般由技术部门编制,质保部门参与审查,经责任部门人员(根据制造单位组织机构和责任划定)批准后发布。
3.3.2 质量计划内容质量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1)概况中要有核电厂名称、设备(部件)名称、买方及文件等;(2)按生产流程逐一列出制造操作、检查和试验的工序表,确定全部待加工和检查的物项,并列入质量计划中;(3)确定每一制造操作、检查或试验必须遵循的程序、工作细则、标准(或适用的特定部分);(4)标明从事检查和试验的单位(制造厂、买方、独立检查机构或其他单位);(5)必要时,标明所有停工待检点(hold point)、见证点(witness point)和提供记录点(R点);(6)每一种检查或试验编写的记录类型。
3.3.3 质量计划格式质量计划可以有多种格式。
例如:(1)指出生产周期中的检查活动及检查点的流程图;(2)指出制造、检查活动和质量记录要求的进度表;(3)注有阶段验收规定。
指出制造、检查活动和质量记录要求的进度表。
质量计划表格的示例见附录1。
附录1 质量计划格式:示例1制造厂质量计划合同号:合同名称:控制校核类别:A-需买方批准M-强制性检查P-制造厂质量控制巡检物项名称:核容器计划号:检查机构:1)制造厂质量控制2)买方3)4)发布号:修订号:日期:签发:设计和建造规范:控制校核控制校核类别要求记录材料的接收M(a)参照:××号程序按照定货单,技术条件和试验合格证进行检查和鉴定之前,控制所有经供方检定的材料(不得入库)经检定的材料的试验合格证放入最后合同文件中。
发料用于制造M(a)参照:××号程序对所有经供方检定的材料进行检验,以确保所要求的材料正确无误并经恰当鉴定。
热切割P 参照技术程序:按××号进行检查内部卷板M(a)(b)买方见证每一筒体的卷制;按××号进行检查内部焊前的装配检查M(a)(b)由买方对主要焊缝的装配进行检查。
其他部分的装配由制造厂质量控制检查。
内部焊前的无损检验无铲除焊根检查M(a)对所有焊根进行检查:按××号进行检查内部焊工资格 A 焊接碳钢的焊工应按××号文件评定资格。
焊接不锈钢的焊工由焊接部门决定。
内部程序和生产焊接的试验M(a)(b)所要求的程序和生产试验符合制造技术条件××号。
试板的无损检验与它所代表的焊缝所要求的检验相同。
对试板的检查包括:(1)焊前的装配检查(2)切割前的检查(3)见证试验有关的程序试验通过前,不得进行生产焊接。
在满足纵焊缝的生产试验要求之前,不得进行环焊缝。
机械性能试验报告放入最终合同文件中。
7附录1 质量计划(示例2)放射性废物贮存罐钢板标准技术条件封头2标准图纸封头1标准图纸焊条标准技术条件底漆标准油漆标准 VC Ch D Ph UP ⅠⅠ卷板M Ⅰ V D P ⅠⅠ纵缝焊缝M Ⅰ V X U P ⅠⅠ机加工M Ⅰ D P ⅠⅠ VCCh DPh UP ⅠⅠ封头1与筒体联结M Ⅰ V D X U P ⅠⅠ ChPh DUP ⅠⅠ封头2与筒体联结M Ⅰ V D X U P ⅠⅠ热处理M Ⅰ V X U P ⅠⅠ水压试验M Ⅰ V D X U P ⅠⅠC CChPhP ⅠⅠ涂底漆M Ⅰ V P ⅠⅠ油漆M Ⅰ V D P ⅠⅠ运输前准备M Ⅰ C P ⅠⅠc CChP ⅠⅠCChP ⅠⅠ符号说明 制造作业 V 目视检查 D 尺寸检查 Ph 物理试验 质量保证 C 合格证或记录审查 Ch 化学试验 买方/国家核安全部门的控制点 X 射线检查P ⅠⅠ 产品检查细则 U 超声检查 M Ⅰ 制造检查C3.4 程序和工作细则(作业指导书)对制造物项质量有影响的活动必须编写程序和工作细则,并分发到进行规定活动所需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