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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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禁烟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禁烟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禁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禁烟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单位内所有办公区域、会议室、走廊、电梯、食堂等公共场所。

三、禁烟规定1、机关单位内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室内和室外区域。

2、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吸烟。

3、来访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工作人员应及时劝阻。

四、管理措施1、在机关单位入口处、电梯间、会议室、食堂等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识,提醒人员遵守禁烟规定。

2、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吸烟区域应远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并保持通风良好。

3、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吸烟危害的认识,鼓励其自觉戒烟。

4、定期组织健康讲座,邀请专业医生讲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以及戒烟的方法和技巧。

五、监督检查1、成立禁烟监督小组,负责对机关单位内的禁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监督小组应记录检查情况,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3、鼓励机关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对发现的违规吸烟行为及时向监督小组报告。

六、处罚措施1、对于首次违反禁烟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口头警告。

2、对于多次违反禁烟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一定的绩效奖金。

3、对于外来人员违反禁烟规定的,由接待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可请其离开机关单位。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机关单位_____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随着社会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在机关单位实行禁烟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吸烟不仅对吸烟者自身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会影响到周围人的身体健康。

二手烟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尼古丁、一氧化碳、焦油等,长期暴露在二手烟环境中,会增加患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癌症等疾病的风险。

在机关单位中,由于人员密集,工作环境相对封闭,如果有人吸烟,烟雾难以迅速消散,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篇)

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前言:随着各种危害健康的疾病不断增加,禁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健康、舒适环境,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机关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禁止机关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规定违反者的处罚措施,并倡导全员参与共同维护机关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

一、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机关公共场所内禁烟的原则和措施,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守护机关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

2. 范围:适用于所有机关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厅堂、楼道、大厅等。

二、禁烟原则1. 全面禁烟:机关公共场所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吸烟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香烟、雪茄烟、水烟等。

2. 无例外:不论是否有独立的吸烟区域,机关公共场所都要禁止吸烟,不得有任何例外。

三、禁烟措施1. 明确标识:在机关公共场所内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牌,以提醒人们禁止吸烟。

2. 发布通知:机关应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禁烟政策,并加强禁烟理念的宣传教育。

3. 培训教育:每年定期进行禁烟知识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禁烟意识和法律素质。

4. 多措并举:采取多种手段,如公示、宣传、监督等,全面加强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执行力度。

5. 加强监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监管人员,负责对机关公共场所的禁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四、禁烟示范1. 机关领导带头:机关领导要成为禁烟示范者,确保对机关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严格执行。

2. 公示表扬:对积极参与禁烟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公示表扬,以激励更多人加入禁烟行列。

五、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初次违规吸烟的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严格遵守禁烟规定。

2. 记过处分:对于多次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其违纪情况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 停止工资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人员,可以停止其工资待遇,并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97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97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4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禁烟场所)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社会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新闻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自身管理)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的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公室禁烟管理规定

办公室禁烟管理规定

办公室禁烟管理规定办公室是一个公共场所,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禁烟管理成为了必要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办公室禁烟管理的规定。

一、禁烟范围1. 办公室内禁烟:所有办公室内部空间都属于禁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休息室等。

2. 办公室大楼禁烟:办公室大楼内的公共区域和走廊也属于禁烟区域。

二、禁烟标识1. 设置禁烟标志:在办公室内醒目的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保持清晰可见。

2. 禁烟标识的规定:禁烟标识应包括“禁止吸烟”或类似的词语,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禁烟宣传1. 宣传手册和海报:办公室应配备禁烟宣传手册和海报,提醒员工禁止在办公室内吸烟,以增加员工对禁烟管理的了解和支持。

2. 禁烟培训:定期组织员工禁烟培训,让员工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禁烟管理的重要性。

四、禁烟执法和处罚1. 设立禁烟巡查组:办公室应设立禁烟巡查组,定期巡查办公室内的禁烟情况,发现违规行为需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禁烟管理规定的违反者,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根据违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五、禁烟管理的宣传和鼓励1. 健康宣教:宣传不吸烟对健康的好处,鼓励员工远离吸烟,提高员工对禁烟管理的积极性。

2. 奖励机制:对于长期坚持不吸烟和在禁烟管理方面表现出色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禁烟管理。

六、办公室禁烟管理的监督和改进1. 监督和评估:定期对禁烟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禁烟管理制度。

2. 员工反馈:鼓励员工提出关于禁烟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建立反馈渠道,改进管理措施。

以上就是办公室禁烟管理的规定,希望所有员工都能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办公室禁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该共同努力遵守并推行这些规定。

禁烟管理对每个人的健康产生积极的影响,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5篇)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5篇)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和旅客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所有档案资料室(三)职工活动室(四)候车厅、售票厅、小卖部等公共场所(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

第五条车站控制烟____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车站控烟____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2)是指在公共场所,如餐馆、办公室、公园等地方禁止吸烟的法规或规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并减少吸烟对环境的污染。

禁烟制度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在明显位置设立禁烟标志或标识,提醒人们禁止吸烟。

2. 在公共场所内设置吸烟区域,划定吸烟区域与非吸烟区域。

3. 加强对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知。

4. 加大对违反禁烟规定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益处:1. 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避免吸二手烟对他们的危害。

2. 减少吸烟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3. 鼓励吸烟者减少吸烟,降低吸烟率,减少吸烟相关疾病的发生。

4.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加公众的健康意识。

然而,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也可能面临以下挑战:1. 部分吸烟者可能无视规定,导致制度执行困难。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

关于办公室禁烟的规定办公室禁烟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办公室禁烟已成为一种全球范围内的趋势。

禁烟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平,还能增强工作效率和提升企业形象。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公室禁烟的规定,包括禁烟范围、禁烟时间和处罚措施等。

二、禁烟范围1.办公室内禁烟:办公室内包括办公区域、会议室、歇息室、洗手间等公共空间,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2.办公室外禁烟:办公室周围的公共场所,如入口、走廊、电梯间等,同样禁止吸烟。

三、禁烟时间1.工作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在任何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吸烟。

2.歇息时间内:员工可以在规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但需确保不会对他人造成不适或者危害。

四、禁烟标识1.室内标识:在办公室内的显眼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以提醒员工禁止吸烟。

2.室外标识:在办公室周围的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识,以警示过往行人。

五、禁烟宣传1.宣传材料:制作禁烟宣传海报、手册等宣传材料,向员工普及禁烟知识和政策。

2.培训活动:定期组织禁烟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禁烟政策的认知和遵守度。

六、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者,可通过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禁烟规定。

2.书面警告:对于多次违规的员工,可赋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3.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者,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罚款、停职等。

七、禁烟监督与管理1.监督责任: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禁烟监督责任,确保禁烟规定的有效执行。

2.监督措施:设立禁烟巡查组,定期巡查办公室内外场所,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

3.员工参预:鼓励员工积极参预禁烟管理,如发现他人违规吸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八、禁烟效果评估1.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禁烟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2.员工反馈:鼓励员工提供对禁烟政策的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改善和完善禁烟措施。

九、禁烟奖励机制为了进一步推动禁烟政策的执行,公司可设立禁烟奖励机制,对积极遵守禁烟规定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简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空间的环境质量,防止二手烟的危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咖啡馆、酒吧、公园、办公场所等。

禁烟范围根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以下场所禁止吸烟:1.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餐厅、大厅、图书馆、电影院等;2.半封闭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车站候车室等;3.室外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体育场等;4.公共车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等车内吸烟。

禁烟标识根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有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禁烟标识应明确地告知公众该场所为禁烟区域,并标示吸烟引导设施等信息。

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了如下管理措施:1.管理人员:每个公共场所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执行禁烟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警告;2.吸烟室设置:部分公共场所可以设置指定的吸烟室,但吸烟室应满足严格的通风和过滤要求;3.社会监督: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举报违反禁烟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处理;4.处罚措施:公共场所违反禁烟制度的,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

效益与影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益和影响:1.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非吸烟人士的二手烟危害,降低各类疾病的发生率;2.净化公共空间:改善公共场所的环境质量,提高公共空间的舒适度;3.增加吸烟者戒烟意愿:通过制度的强制执行,鼓励吸烟者戒烟或减少吸烟频率;4.社会认同度提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健康倡导,提升了社会的整体认同度。

结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公共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正确认识吸烟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全面执行禁烟制度,将使我们的城市更加宜居和文明。

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14•【字号】青人发[1995]41号•【施行日期】1996.04.0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995年11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以青人发〔1995〕41号公布)第一条为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的观众厅,录像放映厅(室),音乐厅(室)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二)会堂,会议厅(室);(三)体育馆的观众厅、比赛厅;(四)图书馆、档案馆的借阅室和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室);(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阅览室等室内教育场所,托幼园(所)的幼儿教育、活动场所;(六)医疗保健机构的挂号室、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七)电梯间和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旅游车、缆车等交通工具内;(八)商店、书店及邮电、金融、证券等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九)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规定实施的有关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三)清除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20元以下罚款;收缴罚款时,应出具统一印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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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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