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
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通过财政资金的转移,实现收入再分配和地区间平衡发展的财政手段。
在我国,转移支付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转移支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转移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转移支付作为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应当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条例,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转移支付规模、降低转移支付标准、改变转移支付用途等行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对转移支付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项目、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分配原则、资金下达程序和监督措施,以确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有效利用。
5.《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分配原则、资金下达程序和监督措施,以确保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
三、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内容1.转移支付项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移支付项目包括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审计重点和方法

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审计重点和方法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流动。
制度财政转移支付体制是财政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审计机关作为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审计结果监督工作力度,对促进税收体制改革、提高资金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审计着力点(一)推动细化转移五亿支付大笔资金支出预算,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
从地方预决算编制的完整性入手,通过揭露财政预决算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编报不完整、不标准化规范的问题和脱离人大监督的危害,反映转移扩散支付支出预算不细化、不公开的问题,提出细化预算,增强资金分配有效性的建议。
(二)促进专款项目业务整合,提高部分资金使用效益。
从项目设置的合理性和合理性入手,通过揭露在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中存在的项目交叉重复、缺乏统筹协调和资金分散、政策效果不明显等风险问题,反映专项转移预付资金项目设置不合理、不科学的问题,提出清理整合专款项目,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部分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促进丫蕊完善资金分配的决策协调机制。
从资金申报、审批程序、资金的使用效果入手,分析资金分配的依据和统一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延展通过揭露使用专项转移汇款资金中存在的资金供需脱节、项目调整频繁、损失浪费严重、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反映目前专项转移资金来源支付资金管理体制、制度、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丫蕊重大决策决策机制的建议。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审计重点(一)转移支付资金内部结构效果分析。
一是总体上了解近年来支付资金的规模、结构、分配运营管理方式等情况;转移改变支付资金在地方财力中的比重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高增长变化和结构性变化情况,从政策层面分析其设计的科学性和,阐释过多依赖支付转移支付资金或专项补助资金比例过大、过散等问题。
二是分析评价转移支付资金在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支持地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及其他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转移支付资金预算运营管理扩散情况。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5a8e59f7ec4afe04a1dfb1.png)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正文:---------------------------------------------------------------------------------------------------------------------------------------------------- 国务院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2007年6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国务院委托,我着重就规范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非常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全国人大对此十分重视,积极给予指导并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转移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不断加强,转移支付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但受一些因素制约,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逐步加以规范。
一、财政转移支付基本情况(一)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目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
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按1:0.3增长比率计算,所得税基数返还为固定数额。
中央财政并不拥有税收返还的分配权、使用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地方财政可自主安排使用的收入,在预算执行中通过资金划解直接留给地方。
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3930.22亿元。
这部分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计算,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如果将其视同地方财政收入,则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2.6%。
接受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宏观调控、平衡地区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通过财政手段将一部分财政资金从中央政府或一个地方政府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政府或特定对象的一种财政支出方式。
接受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转移支付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接受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转移支付的概念与分类1. 概念转移支付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目的,通过财政手段将一部分财政资金从中央政府或一个地方政府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政府或特定对象的一种财政支出方式。
转移支付包括政府间转移支付和向个人和家庭的转移支付两大类。
2. 分类(1)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间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
根据转移支付的目的和方式,政府间转移支付可分为以下几种:①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无条件转移支付,用于弥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平衡地区差异等。
②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定向性转移支付,用于支持特定地区、特定行业或特定项目的发展。
(2)向个人和家庭的转移支付向个人和家庭的转移支付是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对象提供的财政补贴。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 社会保障支出: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② 教育支出: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等。
③ 其他转移支付:如扶贫支出、自然灾害救助支出等。
三、接受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接受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接受主体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具体接受主体根据转移支付的类型和目的而定。
3. 接受程序(1)申报接受主体根据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向财政部门申报接受转移支付的相关材料。
转移支付法

• 3、税收返还
• 税收返还,是指中央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地 方政府返还的税款。税收返还发生的直接原因都 在于税收归属的重新划分及由此带来的地方收入中央收到地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或财政体制规定上解的各项收入。
• (二)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
• 1、财力性转移支付
•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 力缺口,由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2的补助支出 ,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 (1)一般性转移支付 • (2)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 (3)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思考:取消农业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 2、专项转移支付
•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 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重 点用于各类事关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
• (1)配套拨款 • 1)无限额配套拨款
• 无限额配套拨款,是指中央或上级政府对指定支出项目的 资金补助,是按受援地政府以自有资金在该项目上支出数 的一定比例来安排的,地方政府在规定项目上的支出数越 大,中央或上级政府相应的补助额就越多,没有上限。
• 我国不存在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就中央与地方的 关系而言,国务院和财政部曾经制定过一些有关 转移支付的规则。如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过渡期财政转移 支付办法(1995)》、《2002年中央对地方一般 性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 转移支付办法》,将过渡期转移支付更名为一般 性转移支付。
• 2)有限额配套拨款
• 有限额配套拨款,是指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了对指定的支 出项目补助的最高数额,在此数额内,按受援地政府在规 定项目上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补助,超过这一 数额,则不再增加拨款。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全文2016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以下是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转移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拟定专项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62讲第16章财政管理体制-第3节及第4节
第三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节知识点】【知识点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含义及特点【知识点2】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1】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及其特点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及作用1.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协调上下级财政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最早提出转移支付概念的是著名经济学家庇古,他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第一次使用这一概念。
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重要作用:(1)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弥补其收支差额,这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最基本作用。
这一制度增强了地方政府提供本地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纵向平衡。
(2)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各地方之间因财政状况不同而造成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等。
(3)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通过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可以对地方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调节,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
二、财政转移支付的特点(1)完整性。
从转移支付的目标、种类、方式,到具体因素和数额的确定分配与监督,都要有一整套科学、完整的制度安排。
(2)对称性。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财力,与能够满足该级政府承担、履行的事权职责需求相对应。
(3)科学性。
(4)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主要取决于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地方收支缺口、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
(5)法制性。
例题精讲【真题•2016单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财力,与能够满足该级政府承担、履行的事权职责需求相对应,体现了财政转移支付的()特点。
A.完整性B.法制性C.对称性D.灵活性【答案】C【解析】本题根据“相对应”即可选择“对称性”。
【知识点2】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财政转移支付分类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有很多种,但一般都可以归结为均衡拨款与专项拨款两大类。
通常情况下,对于地方事权范围的支出项目,中央政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实施财力匹配与均衡;美国是分权国家的典型代表,但美国是少有没有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国家,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全部以专项和分类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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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范文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范一、总则为了规范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提出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国家发展需求和财政状况,对各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拨款,作为转移支付资金。
2. 地方财政调剂:根据各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和转移支付需求,由地方政府自行调剂部分财政资金,作为转移支付资金。
3. 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的预算需求,通过计划和预算安排,将一部分资金划拨给各级政府,作为转移支付资金。
4. 其他资金来源:凡符合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求的其他资金。
三、资金管理1. 资金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2. 资金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杜绝滥用和乱用资金。
3. 资金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实。
4. 资金报告管理:各级政府应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1. 脱贫攻坚:用于贫困地区的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住房扶贫等脱贫攻坚工作。
2. 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育设施、提高教师待遇、促进教育公平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3. 医疗卫生事业:用于医院建设、医疗设备更新、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4. 社会保障事业:用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5. 生态环境保护:用于生态环境治理、水源地保护、大气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6. 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交通建设、水利建设、能源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7. 文化事业:用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活动开展、文化产业发展等文化事业的发展。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转移支付,又称无偿支出,它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的无偿转移,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
是二级分配的一种手段。
transfe「payment美[trnsfpemnt]转拨款项,转移[让]支付,转让性付款,美用于失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开支;转付款项;汇划支付transfer美[trnsf]vt.使转移;使调动;转让(权利等)让与vi.转让;转学;转乘;转会(尤指职业足球队)n.转移;调动;换乘;(运动员)转会过去式:transferred过去分词:transferred现在分词:transferring 第三人称单数:transfersPayment美[pemnt]n付款,支付报酬,报答;偿还;惩罚,报应体现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一、主要形式转移支付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财务方法,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1、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
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2、企业的转移支付通常是指企业对非盈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
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幅度和强度,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通常在萧条来临时,总收入下降,失业增加,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
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以抑制或缓解萧条。
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的升高。
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3、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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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这个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O.3系数确定。1994年后,如果中央净土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则相对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1994年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按下式计算:
3.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此类拨款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根据特定用途及地方的特殊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粮油加价款补助、边境事业费补助、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专项资金等。
4.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补助与上解。为了保持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性,对一些因为体制变动、企业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因素引起中央和地方财力转移的事项,以及一些不在收支包干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年终结算,有的是中央补助地方,有的是地方上解中央,它是包干体制的一种补充。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实施与改进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虽然中央政府集中的收入增加了,但是,中央政府实际上可以用于调节地区间差距的财力并没有显著增加,转移支付的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中央的调节能力受制于现行的财政资金转移方式。现行的财政资金转移主要由基数法来确定,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这就意味着中央从执行分税制所集中的绝大多数收入,仍要按照各的基数返还到原地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每个地区的既得利益,但中央政府却只能依靠有限的收入增量,来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效果自然十分有限。此外,税收返还的基数中包含了原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而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这些不合理因素还在继续扩大。针对上述情况,1995年制定并实施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其基本内容是:
1.按影响地方财政支出的因素,核定各地的标准支出数额。凡地方财力能够满足标准支出需要的,中央不再转移支付。对地方财力不能满足支出需要的,再对财政收入进行因素分析,凡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收入努力不足的部分,由地方通过增收解决相对应的支出需要;凡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或通过增收仍不能解决其支出需要的,中央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的总额和各地的财力缺口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标准财政支出主要采取分类因素计算法加以测算,将财政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四个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计算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相关财政支出的规定和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凡是国家有明确规定支出标准和开支范围的,一律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核定,地方自行颁布的支出规定和制定的开支标准,均不予承认。对国家没有颁布支出标准的项目,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将各省区的现实数据作为样本点的经验数据,选择相关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确定各因素对相关支出的影响权数,建立地区间相对均衡的支出方程(支出模型),并据此计算该类的均衡支出。
2.对地方收入努力水准的考核。因为目前缺乏用于计算标准收入的各地区税基资料。因此,对各地收入努力水准的测算也只好采用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即根据各地区当前的收入水平确定影响财政收入的各因素的权数,从而得出反映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的回归方程,以此计算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将其作为标准收入。然后,用各地区1994年实际收入与标准收入进行比较,实际收入小于标准收入的,视为收入努力不足地区,并根据差额相对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因资料有限,在收入努力水准测算中,仅对影响地方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收入进行测算。
3.建立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为了既贯彻公正、规范的原则,同时又能将有限的财力首先用于解决最紧迫的问题,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除了对全国30个地区按统一因素、统一公式计算转移支付外,还针对民族地区的财力状况,建立了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以解决民族地区存有的突出的财政矛盾。
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经过1995年试运行后,在吸收相关方面合理建议的基础上,1996、1997年和1998年又作了三次改进和完善。 1996年的改进措施主要是:(1)改进了客观性转移支付的计算办法,以“标准收入”替代“财力”因素。标准收入测算范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2)改进了标准收入的测算方法。尽可能向“经济税基×平均有效税率”的规范做法靠近;无法取得相关经济税基数据的,采用多元回归方法;既无税基数据又难以建立回归方程的,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将全国该项目实际收入分解到各省区;其余部分以实际数视同标准数。(3)完善了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凡地方收入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补助数,而对收入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另加一定奖励。二是调整财政供养人员奖惩力度,对财政供养人员未超标的地区,给予更多的奖励,对超标的地区,则给予一定处罚。
1997年对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作了以下改进:(1)标准支出方面,增加了高寒因素,按照各地(省会城市)当年10月至次年4月期间日平均气温。并参照取暖支出的实际情况,划分出五类地区,根据各地行政单位取暖费决算数,分别核定每类地区的年人均取暖费标准。(2)增值税标准收入估算方面。鉴于增值税测算中没有考虑征税成本、企业规模、经济结构等因素,对计算结果进行了适当调整。(3)关于政策性转移支付,以标准财政支出为基础,在客观性转移支付基础上,增加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具体办法是,根据民族地区有增长弹性的收入(包括地方收入和税收返还)满足标准支出的水准,分档核定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4)再次调整财政供养人员的奖励力度,对财政供应人员实际数低于标准数的地区,差额部分的奖励比例由原来的20%提升到80%。
1998年,在保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总体框架的情况下,标准化收支的测算面进一步扩大,并针对财政数据口径的变化,对部分项目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进。标准收支测算结果更趋合理,一是扩大了标准收入测算面,按照“税基×标准税率”的方法测算屠宰税、车船使用税。二是标准支出测算改动较多:(1)适当调整了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测算口径。将离退休人员从财政供养人数中分离出来,据实计算。为了提升标准财政支出测算的准确性,将财政供养人员按省、地、县三级分别测算。(2)彻底改革了公用经费的测算办法,采用全国统一的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各地区财政供养人数为公用经费的两个因数,辅之以适当的成本差异系数计算确定。(3)用因素法计算确定车辆燃修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人车比例,计算确定各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车辆数;同时根据各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车辆数和单车年耗油量、价格以及单车修理费定额,计算确定车辆燃修费应支数;按照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和路况情况调整系数进行调整。(4)用病床数和医技人员因素计算确定卫生事业费。(5)考虑城市人口、城区面积等因素,测算城市维护建设费。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评价——问题分析 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客观因素的选择和具体计算方法的确定方面,现实性、政策性较明显,可操作性较强,比较科学、规范,首次采用现代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又一次突破,标志着我国财政工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国各地社会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与国外规范、稳定、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比较差距更大。其主要问题是:
(一)中央对各地税收返还额的确定方法缺乏科学依据 税收返还是我国无条件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为了保护各地区的既得利益,分税制改革方案中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额按基数法确定,原体制的补助和上缴办法仍然保留(以过去某一年的收入和支出作为基数)。形成了一省(地)一率、一省(地)一额的非常不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按“基数法”确定税收返还既不考虑各地区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差异,也缺乏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鼓励了地方讨价还价行为,不能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各地区间财力的不均问题。
(二)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