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陕西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陕西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陕西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三)

行业分类:建筑业

问题1:《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再属于细则中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形,如何征收增值税?(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劳务价款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统一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2:延安热电厂(甲方)和大唐陕西发电公司(乙方)签订“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替代热电厂原发电机组协议。规定:乙方2*30万千瓦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投产使用后,关停并拆除甲方现役三台小火电机组。乙方给甲方按照200元/千瓦(共2.4万千瓦)给予经济补偿,前期,先按100元/千瓦支付第一笔费用,当前需要开具发票。(1)是否按照“其他建筑服务”开票,还是按照转让供热权(企业提出)确定税目税率?(2)前期收取费用属于预收款还

是当期收入? (延安)

答:(1)大唐陕西发电公司按每千瓦200元向延安热电厂支付“上大压小”热电联产费用的行为,是一种以经营权对价换取相应经济补偿的行为。延安热电厂取得的相应收入,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延安热电厂前期收取费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取得预收款,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核算应税收入及属期。

问题3:提供建筑劳务的非固定业户到税务机关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规定,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4:关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

票”?是否可以为其发放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汉中)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提供建筑服务,原则上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5:建筑业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备案如何进行?本县(市、区)内的老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要进行备案,如何备案?(韩城)答: 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均应按规定备案,并实行按项目分别备案管理。

备案程序和资料,比照现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关于简易计税备案要求办理。

行业分类:不动产租赁

问题6: 不经常发生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不动产给一般纳税人能否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西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7:纳税人发生跨县(市、区)的不动产租赁业务在异地预缴税款,除提交《外管证》外,是否还需要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资料,以便当地税务机关按不同方法进行预缴?(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纳税人发生跨县(市、区)的不动产租赁业务,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预缴税款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要求办理。

问题8:4月30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5月1日后发生再转租给他人,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西安、宝鸡)答:以租赁方式取得不动产,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定义的“取得不动产”所述形式之一。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5月1日后再转租他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行业分类:金融业

问题9:我局有中航安盟保险公司杨凌支公司,原在杨凌地税局只办理了税务登记,营业税实行汇总缴纳,不需要领购杨凌发票,据纳税人讲,原在杨凌地税局不申报,可能被作为非正常户注销(因本次地税局未移交)。该企业上级讲,需要使用省公司发票,必须进行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目前,该企业已在我局进行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并进行了增值税种登记,不需要领杨凌发票。那么该企业如何申报?如果不进行申报,将产生违章信息,是否可以一直进行0申报,如果进行0申报,显然与实际不符,如何处理?(杨凌)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是否领用发票,均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其授权的省级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10:西咸新区辖区工商银行泾阳县支行、农业银行泾阳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泾阳县支行、建设银行泾阳县支行、邮政储蓄泾阳县支行、中国银行泾阳县支行、长安银行泾阳县支行和工商银行渭城支行等8户银行,在西咸新区没有地市一级管理机构。5月1日前在咸阳市所属市行分别汇总缴纳营业税,现在企业咨询,作为县区级分支机构企业如

何在地市以及银行汇总缴纳,能否汇总至咸阳市所属管理部门汇总?发票如何领用开具?在西咸新区是否需要申报?(西咸)

答: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我省境内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按原营业税管理模式进行增值税平移管理。具体操作如下:

凡2016年4月30日前未实行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管理,就地领用发票、申报纳税。

凡2016年4月30日前由总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分支机构,继续由总机构负责发票领用和申报纳税事宜。为方便分支机构发票领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已纳入总机构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就地领用发票,涉及税控设备使用相关事宜还需与税控服务商进行技术和服务对接。

问题11:小额贷款公司可抵扣项目较少,税负基本等同税率,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县级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46号文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汉中、安康)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银行

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凡履行上述批准手续、符合上述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12:实行汇总缴纳的金融企业和保险企业符合营改增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如何备案,各县区分公司是否需要在本地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登记?(汉中)

答: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其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依缴税情形分别按以下程序备案:

分支机构完全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无需向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分支机构在机构所在地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的,可使用总机构从事该税收优惠业务的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行业分类:生活服务业

问题13:单位员工出差,发生差旅费支出,往往利用个人银行卡刷卡支付,差旅费相关发票因要回员工单位报销,会造成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与款项支付方不一致,对此类发票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请予以明确。(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

下标准执行:

单位员工出差,发生差旅费支出,利用个人银行卡刷卡支付,视同现金支付,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不填写开户行和账号信息。所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申报抵扣。

问题1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划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国税货便函〔2013〕31号),将垃圾清理服务,列入“物流辅助服务”,在实际操作中找不到合适的征收品目。按照本次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垃圾清理服务是否可列入“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日常服务”?(汉中)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垃圾清理服务可按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陕国税货便函〔2013〕31号的划分规定。

问题15:保安服务公司服务内容主要是,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业务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我省保安服务行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业态:

(1)以从事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业务为主,安全技术防范为辅的人力防范类保安服务公司;

(2)以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为主,人力防范为辅的武装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

(3)以从事报警服务运营、安全技术防范为主的安全技术防范类保安服务公司。

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保安服务行业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西安、省保安协会)

答:近期省局组织人员就保安服务企业经营业态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保安服务,并由客户单位支付保安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员工直接向客户提供的临时保安服务,并按次收取服务费用的,不适用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政策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武装押运服务、以及采取安全技术等手段提供安全报警和防范的服务,按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安保业务培训服务,分别按鉴证咨询、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知识点

【知识点】营改增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例题·计算题】某运输公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2×13年8月提供国内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价税款合计3 33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55 000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接受联运企业应税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55 000 贷:银行存款 555 000 营业税改增值税抵减的销项税额=[555 000/(1+11%)]×11%=55 000(元) (2)确认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3 3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0 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3 330 000/(1+11%)]×11%=330 000元 2.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营改增税收指引之 房地产业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

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已有约1/4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但仍有3/4的营业税纳税人未完成"营改增"改革,分布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这4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被称为"营改增"中难啃的"硬骨头"。 施正文说,"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其意义不

营改增知识点总结

营业税 增值税 进项税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销项税 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营改增时间点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适用税率是多少?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适用免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纳税人身份怎么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五百万为界)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建筑业新老项目怎么界定? (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为老项目。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几种?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建筑业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 “营改增”后建筑业新项目计税方法是什么? “营改增”后新项目统一执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计税方法是什么? “营改增”后老项目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同新项目;简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

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

2012营改增对照表

关于“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2012-08-16 阅读次数:4046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一、政策出台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营改增适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

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本政策 1新增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及对应税率 2试点纳税人分类 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计税方法 4进项税额基本认识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进项税额抵扣规定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试点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月底通过勾选、确认。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6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客户端操作手册 版本 V3.0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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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 (5) 1.1目的 (5) 1.2范围 (5) 1.3参考资料 (5) 1.4术语和缩写词 (5) 2系统配置 (5) 2.1系统配置 (5) 2.1.1电脑终端环境 (5) 2.1.2网络带宽环境 (6) 3注意事项 (6) 4系统下载安装和登录 (6) 4.1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6) 4.2纳税人登录 (10) 5功能操作 (12) 5.1办税桌面 (12) 5.1.1办税日历 (13) 5.1.2下载专区 (13) 5.1.3办税指南 (14) 5.1.4办税地图 (14) 5.1.5场景服务 (15) 5.2基础信息 (15) 5.3我要申报 (16) 5.3.1申报 (16) 5.3.1.1申报清册 (17) 5.3.1.2更新结果 (23) 5.3.1.3重置报表 (24) 5.3.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6) 5.3.1.5申报作废 (28) 5.3.1.6申报查询 (29) 5.3.1.7注意事项 (29) 5.3.2海关缴款书 (30) 5.3.2.1数据批量导入 (30) 5.3.2.2数据手工录入 (30) 5.3.2.3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31) 5.3.2.4接收通知书查询打印 (31) 5.3.2.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31) 5.3.2.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32) 5.3.2.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32)

5.4我要缴税 (33) 5.4.1缴税清册 (34) 5.4.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4) 5.4.2发送扣款 (35) 5.4.3扣款解锁 (36) 5.4.3.1查询条件 (37) 5.4.4缴款情况查询 (38) 5.4.4.1查询条件 (39) 5.4.5注意事项 (40) 5.5发票应用 (40) 5.5.1发票申请 (40) 5.6.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1) 5.6.1.2发票领购 (44) 5.5.2网络发票 (47) 5.6我要办税 (47) 5.6.1涉税事项受理 (48) 5.6.2纳税人补齐补正 (53) 5.6.3事项进度查询 (54) 5.6.4税务文书下载 (54) 5.7我要查询 (55) 5.7.1综合查询 (56) 5.7.2申报征收查询 (56) 5.10.2.1缴款信息查询 (56) 5.10.2.2申报信息查询 (57) 5.10.2.3财务报表报送查询 (58) 5.8其他辅助功能 (58) 5.8.1一键检测 (58)

营改增的利弊分析

营改增的利弊分析 背景分析 1.1.我国现行营业税制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税收优惠,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一》对服务业的影响 案例1.上海某广告公司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公司又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36万元。该广告于2月10日发布,广告公司收到该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金额为636万。 广告公司支付了该电视台全额费用,但只收到客户80%的合同款,该上海广告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由合同的含税价计算出不含税价: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 所以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广告发布时: 借:银行存款8480000 应收账款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2. 收到符合条件可以差额纳税发票时,差额纳税的核算:

最新交通部营改增计价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印发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 (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1.企业管理费中的税金系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

营改增知识测试题

“营改增”知识测试题 项目公司:______ 部门:______ 姓名:______ 分数:_______ 说明: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影响深远。为满足对不同岗位人员的评测,答写要求如下: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2.5分,共50分;每小问只有一个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B) A 17% B 11% C 6% D 5% 2.建筑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A) A 3% B 11% C 6% D 5% 3.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___计税,但一经选择,______内不得变更。(B) A 一般计税方法,36个月 B简易计税方法,3年 C 一般计税方法,24个月 D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 4.有资格作为房地产老项目的项目是指在2016年4月30号前取得__C____或者签订总包合同的项目。() A 土地使用证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D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工程招标或者服务、材料采购时,凡不属于企业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以__________作为招投标核算依据;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竞标,且属于公司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以__________作为招投标核算依据( A ) A 不含税价;含税价;B不含税价;不含税价

C 不含税价;不含税价;D含税价;不含税价 6.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_____视同销售处理;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应_____核算销售额。() A 必须;分开B不用;分开 C 不用;合并;D必须;合并 7.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时,接受贷款服务,取得进项,_______抵扣;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______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A不得;不得B可以;可以 C 可以;不得;D不得;可以 8.营改增后,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时,对外付款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开票后________天内进行认证。() A、 10 B、30 C 、60 D、180 9.广告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我方支付广告费时,取得发票的税率为() A、3% B、6% C、11% D、17% 10.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计税时,我方支付工程款时取得发票的税率为(),在其简易计税时,我方支付工程款时取得发票的征收率为() A.3% B.6% C.11% D.17% 11.设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我方支付设计费时取得发票的税率为() A.3% B.6% C.11% D.17% 12.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我方支付办公用品时,我方取得发票税率为()

山东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

山东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

营改增税知识问答

建筑业“营改增”问答 一、增值税销项管理 1、如何理解“有偿中的其他经济利益”? 答: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货币、货物都好理解,但什么是其他经济利益呢?为便于理解,下面以案例形式介绍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 【案例分析】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A.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 B.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 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H 运输公司与I 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 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分析: 本案例A:A 公司将不动产换取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虽没有取得货币,但相对于A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B公司也是以土地为代价换取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B:C 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

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C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D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这两者都涉及到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等也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 本案例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队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E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F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F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D:H 运输公司与I 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 运输公司为I 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 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H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答案:ABCD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其他经济利益的理解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的印象,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问:施工方收到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支付的提前竣工奖,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七) 行业分类:建筑服务业 问题1:咨询人来电,建筑施工队因无相应建筑资质,采取“挂靠”到某建筑公司的方式投标建筑业务,中标后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建筑合同、施工,建筑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营改增前,建筑施工队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队采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方式从事投标、施工,建筑公司对异地项目还需配合开具《外管证》、预缴税款,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申报税款,希望仍采取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仅就收取的管理费缴税,由建筑施工队自行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种方法可行吗?(汉中,12366)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条的规定,建筑施工队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签订建筑合同、施工的行为,应以某建筑公司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建筑施工队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2: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在西安修建地铁1、2号线,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建筑老项目,公司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需要办理建筑老项目简易征收备案。由于1、2号线覆盖整个市区。需要在地铁线所覆盖的所有区分别办理

备案吗?(西安) 答: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的,应按项目分别备案。公司建筑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应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持公司已备案留存表向区外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国税机关报备即可,无需另行备案。 行业分类:房地产及不动产 问题3:关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异地销售老项目预缴税款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表述不一致,基层如何执行?(西安、商洛)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不存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业务。凡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8号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 问题4: 纳税人将自建的加油站整体(连同债权、债务、设备和不动产,不含劳动力)出售给其他单位,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咸阳) 答:纳税人的上述销售行为,涉及一次转让不动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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