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营改增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参考一、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创造电〔2016〕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假设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 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效劳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二〕房地产业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工程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假设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三〕金融业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四〕生活效劳业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效劳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1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效劳、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16〕82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效劳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效劳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三、征收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假设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四、纳税效劳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 7号〕3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局部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效劳的通知〔税总发〔2016〕9 5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效劳和监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4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效劳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五、发票管理4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顿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8."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16年第7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50."关于局部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 7号〕53."关于被盗、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5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 1号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 016〕192号〕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六、委托代征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 16〕127号〕七、其他规定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局部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 3号〕7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76.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置货物和效劳增值税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立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80.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一、差旅费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
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17%。
三、通讯费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
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
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
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五、车辆维修费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六、物业费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七、书报费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八、水、电、暖、气、燃煤费进项税率分别为:1、电费:17%,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下面将对每个税目进行详细的总结。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加值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一般货物和服务:一般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和应税劳务都适用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商品的制造、加工、销售;服务的提供、传递、转让等。
2. 进口货物和服务:进口的货物和服务也适用增值税。
对进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主要是通过增值税税率来实现的。
3. 定购税:定购是指在境外购买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境外向国内运输或者向国内的买方进行承运过程中,价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消费税以及关税的租金、代理费等。
对定购进行增值税征收的情况主要包括境外电商和跨境电商等。
4. 不动产:增值税对不动产的适用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具体来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增值税、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等。
5. 金融业:金融业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但是,金融产品的购买、销售和服务等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消费税是按照特定物品的消费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消费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等。
2. 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等。
3. 糖类:包括白砂糖、棉糖、果糖、蜂蜜等。
4. 高档消费品:包括高档化妆品、名牌手表、名牌饰品等。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土地增值额征税的一种税种。
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交易:对于土地的出售或者转让交易,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征收标准和税率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而定。
2.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其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的土地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有哪些优惠政策

“营改增”有哪些优惠政策作者:李剑文张红英廖永红来源:中国税务报“营改增”税收优惠项目较多,纳税人应把握相关条件和要求,重点关注如下事项,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优惠范围“营改增”企业主要涉及的两类税收优惠18项免征增值税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随军家属就业;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3.失业人员就业;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4项即征即退增值税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3.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示范文本(2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示范文本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增值税适用税目:1. 商品及劳务销售: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包括日用消费品、工业原料、设备、建筑材料等各类商品销售,以及各类劳务的提供,如服务业、建筑业等。
2. 不动产销售: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的销售。
3. 进口货物: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对进口的各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4. 技术、咨询服务: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对技术、咨询、专利等技术服务的提供征收增值税。
5. 金融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6. 新能源汽车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新能源汽车销售征收增值税。
7. 农产品销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适用税目:1. 红酒、白酒:适用25%的消费税税率,对红酒、白酒等高档酒水征收消费税。
2. 高糖饮料:适用50%的消费税税率,对含糖量超过一定标准的饮料征收消费税。
3. 高热量食品: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对高热量食品征收消费税。
4. 高档烟草及烟草制品:适用50%的消费税税率,对高档烟草及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
5. 家用电器: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对家用电器征收消费税。
三、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递进税率,根据收入水平不同,征收不同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2. 经营所得:适用递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营利性个人经营活动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目:1. 国内居民企业所得: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国内居民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全面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税制(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转变为纯增值税税制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的核心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行业和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担。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饮食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餐饮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包括正常餐饮应税行为及其他与餐饮相关的税目,如餐具租赁、赠送餐具等。
二、金融保险业:全面营改增后,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保险行业均适用增值税。
其中,银行业主要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票据贴现等税目;证券业主要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等税目;基金业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基金管理等税目;保险业主要涉及保费收入等税目;信托业主要涉及信托财产管理、信托产品销售等税目。
三、房地产业: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
四、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赁、航空运输等。
五、电信业:全面营改增后,电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通信服务、电信网络服务等。
六、娱乐业:全面营改增后,娱乐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娱乐服务等。
七、公用事业:全面营改增后,公用事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八、科技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科技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九、现代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市场调研等。
十、其他行业:除了以上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外,还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总结起来,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饮食行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娱乐业、公用事业、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具体规定营改增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政策内容1.1 税率调整:营改增将原来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增值税税率,普通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
1.2 纳税范围扩大:营改增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使得更多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
1.3 税收政策优惠: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二、操作流程2.1 纳税人登记: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2.2 发票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发票真实有效,避免发票管理风险。
2.3 税务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保证纳税准确及时。
三、税收政策调整3.1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减轻其税收负担。
3.2 税收征管规范:营改增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流程进行了规范,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3 税收政策宣传:税务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匡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便于企业遵守规定。
四、企业应对策略4.1 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税务申报工作,确保纳税准确及时。
4.2 合规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规,合规经营,避免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的税收信用。
4.3 定期培训: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税收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五、税务机关监督5.1 税收征管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税收征管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5.2 税收政策宣传: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匡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
5.3 税收伏务保障: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优质的税收伏务,匡助企业解决税收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202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逐步取消增值税(VAT)对一些行业的行业税挂靠,保险业是其中之一、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优化税收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首先,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核心是将原来的保险业务税改为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逐级抵扣方式计算的税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保险业根据税负变化、行业特点以及财务状况,可以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政策。
其次,针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保险业务的不同特点,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分别给予了不同的税率和政策优惠。
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的寿险、健康险等保险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而财产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的财产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此外,对于人身保险业务的退保赔偿金以及财产保险业务的赔款,由于其属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因此不计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再次,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还对保险中介服务和再保险业务给予了税收优惠。
对于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其增值税征税政策与一般商品销售服务一致,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对于保险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从事的财产保险中介服务,可以按照实际交易额的3%计征增值税。
同时,再保险业务也可以按照实际交易额的3%计征增值税。
最后,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还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减免和优惠措施。
对于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符合创新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的保险业,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提高行业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通过将行业特点考虑在内,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给予不同税率和政策优惠,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刺激保险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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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梳理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返(财政部门)等方式。
一营改增直接免税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规定了40个直接免税项目,基本延续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2项收入免税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二)销售服务-金融服务7项收入免税1、以下利息收入:⑴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⑵国家助学贷款。
⑶国债、地方政府债。
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⑺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⑴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⑵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⑷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⑴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⑵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⑶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⑷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⑴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⑵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⑶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⑷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⑸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⑹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7、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三)销售服务-生活服务15项收入免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殡葬服务。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6、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1、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四)销售服务-现代服务6项收入免税1、婚姻介绍服务。
2、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⑴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⑵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5、(重复)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五)销售无形资产5项收入免税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5、个人转让著作权。
(六)销售不动产3项收入免税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重复)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七)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4项收入免税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随军家属就业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了7个直接减免项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营改增即征即退的规定按照试点过渡政策,营改增实行即征即退有2个项目:(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营改增直接减税的规定按照试点过渡政策,营改增直接减税有4个项目:(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