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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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银
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6.19
•【文号】银监办发[2007]142号
•【施行日期】2007.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42号)
北京、上海、深圳银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现就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核准或者取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核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的程序执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兼职;不得与其任职银行有利益冲突。

请北京、上海、深圳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外资银行,并按照此通知规定对辖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现任独立董事补办任职资格核准手续。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3〕69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国银行分行:2012年,全国外资银行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波及范围均有增加趋势,并呈现案情多样化、涉案人员级别上升、作案手法日趋复杂等特点,反映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外部环境下,特别是银行案件风险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连等问题日益凸显,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对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组织架构,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一是银行作为操作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银行董事会及高管层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作用,着力完善本地治理模式,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构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内审力量,提升人员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内审深度、频度和广度,持续跟踪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提升内审监督的有效性。

二、落实监管要求,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求行长带头,将责任落实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每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发挥银行操作风险及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

二是根据近年来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切实落实和完善轮岗、对账、休假等内控制度。

三是提升账户管理水平,加强在开户验证、大额资金划付、重点和高风险账户滚动排查、对账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填补和操作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7]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7]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3月15日银办发[2007]5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自2006年12月11日开始施行。

截至目前,已有11家外国银行被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现有在华分行改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机构(名单附后)。

为有效解决外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我行职责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其总行和分行的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然后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利率报备数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加强系统内的利率管理,组织其分支行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并接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和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事宜。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等会计财务资料,由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及日常考核工作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具体办理;有关存款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由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具体办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9•【文号】监办发[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监办发〔2005〕313号)各银监局:为切实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促进金融衍生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区内外资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使其业务的开展满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际审慎标准,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效地纳入日常监管中,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对前者而言,应同时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对后者而言,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业务。

三、本指引所称衍生产品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为《暂行办法》界定下的产品和业务。

四、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资法人机构而言,为《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中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不论其组织结构如何,均指最终能够对中国区业务负责的最高级地区管理层。

第二章风险管理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一)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所蕴含的所有风险的过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沪银监发[2010]3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1.07【实施日期】2010.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银监发[2010]3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为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相关法规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最终责任银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应对银行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进行决策,为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资源配置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银行内部审计的充分性、适当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并对内部审计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二、积极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至少1名成员应具备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的从业背景。

(二)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银行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内审负责人人选及其他相关事务。

(三)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本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指导下季度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关注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意见,将其作为落实内部审计重点、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的参考依据之一,确保银行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状况符合监管要求,增强董事会对高管层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能力。

三、完善报告线路和审计安排内部审计作为银行内控的第三道防线,内审负责人应直接向董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47号2009年7月14日)各银监局:为了促进在华外资银行不断提高本地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在华持续、稳定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促辖内外资银行进一步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一)强化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管理中的责任。

要求各行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须对本行的流动性实施有效监控并保持对本行资金调拨的最高权限。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保持流动性水平充足。

要求各行构建稳定和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在满足日常资金需求的同时,提高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三)完善流动性应急计划。

要求各行根据市场融资经验、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应急计划。

(四)建立健全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

要求外资法人银行特别设定与集团内机构交易的集中度限额,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二、切实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一)充分运用好现有法规框架下的各种监管措施,及时把握信息,实施动态监管。

各银监局要对辖内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评估,对高流动性风险外资银行实施动态监测,根据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措施》和《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危机情况下的监管措施》规定的相关措施。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内外资银行加强流动性本地化管理。

各银监局要对辖内外资法人银行流动性集中管理模式对银行的本地化管理和经营的影响做出客观监管判断。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21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5〕21号2005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保障机构稳健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提出的审慎性要求以及对其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价的依据。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将本指引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指导。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照《条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监管机构是指依法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实施监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公司治理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机制等方面。

健全的公司治理应保障银行具备明晰的组织架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保证银行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安全、稳健、合法、高效运行,同时保护股东、员工、客户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银行章程是关于银行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银行公司治理架构的集中体现。

银行章程应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由股东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上海市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根据法人银行属地监管原则,我局将在银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理念,实施风险为本的法人银行监管思路。

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监管透明度,对上海市各外资法人银行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外资法人银行应充分认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共同推动银行的稳健经营中国银监会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原则。

我局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履行对上海属地法人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

非现场主监管员将加深对各行的了解,提高走访频率,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主查人将更注重通过现场测试来验证各行各项机制的执行情况,并采取调查、核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

同时,在主监管员与主查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出对银行的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将与监管措施和市场准入挂钩。

各行应深入理解监管当局对外资法人银行监管的原则、方式和要求,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和内部培训。

各行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沟通效果,确保银行稳健运行。

二、外资法人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我局将以银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为监管重点内容。

各行要确保业务发展水平与风险能力和合规控制能力相适应。

(一)公司治理方面。

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切实履职尽职。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情况,我局将加强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定期对话交流,必要时列席董事会会议、与重点关注银行股东举行会谈,与高级管理层举行年度审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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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27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
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6号)
各银监局:
随着法人导向政策的实施,已有25家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转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同时,不断有新的外国银行提出转制申请。

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现将《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请相关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外资转制法人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对外资转制法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促进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遵循《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和参考国际良好做法的基础上,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针对银行特点加强公司治理
一是充分考虑银行单一股东特点,处理好银行自主经营和母行并表管理的关系。

二是充分考虑银行集团架构特点,在公司治理上把银行视为独立机构,董事会对银行自身治理负责,有效履行对银行的“忠诚义务”和“看管责任”。

三是充分考虑银行跨境运营特点,审慎管理境内境外各类风险,协调平衡境内境外各种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一是银行应以有效制衡为原则,清晰界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并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是银行应根据其资产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的合理规模和人员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人数应至少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设一名独立董事。

银行应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视银行经营发展状况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优化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

三是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和审定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和资本管理战略,确保银行在华发展战略清晰合理,银行经营稳健持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宏观调控政策。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四是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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