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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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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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一、债权法的定义与特点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债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债权关系则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支撑债权法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经验,是判断和处理债权关系的指导原则,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权的有效实现。

债权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法是一种公法和私法交叉的法律制度。

公法性体现在国家对债权的保护和监管,私法性则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私人权利关系。

2. 债权法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

在实践中,债权关系不仅普遍存在于民事活动中,也涉及商业活动和经济往来,因此债权法常常与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相互交叉。

3. 债权法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债权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债权法认为债权关系应该是自愿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的自由和平等基础上进行债权债务的产生和履行。

2. 充分保护原则:债权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偿付,同时也要合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债权法倡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诚信。

4. 有偿履行原则:债权法主张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完成支付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5. 合法合规原则:债权法强调债权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

三、债权法的基本内容债权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主体和客体: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关系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义务的主体。

2. 债权的产生和灭失: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和灭失的条件和方式。

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般原理债权的⼀般原理第⼀节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之间请求为特定⾏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为⽽产⽣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包括债权⼈和债务⼈,⼆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对第三⼈的效⼒。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体。

3.债的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应为的特定⾏为。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时确定。

(⼆)债权债权是债权⼈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为特定⾏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性质(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作⽤主要是请求权的⾏使,⽽⾮直接⽀配债务⼈的⼈⾝、债务⼈的⾏为或者债务⼈应为给付之物。

2.债权为对⼈权(相对权)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履⾏给付,不得要求债务⼈之外的第三⼈履⾏给付。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在不违反强⾏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4.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就同⼀客体(标的)可同时或先后成⽴数个债权,也即数个债权可以并存。

数个债权不论其发⽣先后,都处于平等地位,在实现的顺序上⽆先后位序。

5.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在法律上不允许永久存续,这与债权所具有的⼿段性权利的性质有关。

⼆、债的种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的发⽣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债券 的原理

债券 的原理

债券的原理债券是一种债务工具,公司或政府借钱给投资者,以资金筹集为目的。

债券的原理是发行方以债券的形式向市场借入资金,发行债券的单位被称为债务人或发行人,而购买债券的个人或机构被称为债权人或投资者。

在购买债券时,投资者可以选择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偿还固定利息,或者在到期日按照债券面值归还本金。

债券的原理与股票有所不同。

股票表示对公司所有权的权益份额,而债券则是对公司或发行机构债务的债权。

债券的价值取决于购买时候的价格和到期日的回收额,而股票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盈利和市场交易价格。

债券的核心原则是风险与回报之间的权衡。

债券通常被视为一种较为稳定的投资工具,因为它们提供了固定的收益和到期日的本金回收,与股票相比风险较小。

不同类型的债券有不同的风险、回报和流动性,因此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

债券的两个核心要素是债券面值和利率。

债券面值是债券的固定本金金额,即到期时应归还给债权人的金额。

利率是债券的固定利息率,即债权人每年根据面值收到的固定利息或利息支付的剩余期间。

根据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和市场需求,债券的利率会有所不同。

债券还有其他一些重要概念,例如债券到期日和债券期限。

债券到期日是债券的还款日期,即到期日时应支付债券本金的日期。

债券期限是从发行日到到期日的时间段,通常以年为单位。

此外,债券还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在整个债券期限内支付固定利率,而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将根据一定的浮动基准进行调整。

债券市场通常由发行人、投资者和交易所组成。

发行人可以是政府、公司或金融机构等,他们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发行债券。

投资者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他们购买债券以获取固定收入。

债券在交易所上市或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债券赚取利差或债券价格的波动。

债券的原理也与整个经济体系密切相关。

发行债券可以为公司或政府筹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活动或其他需要资金的用途。

债的原理怎么产生

债的原理怎么产生

债的原理怎么产生
债的产生是指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形成债务关系的过程。

具体来说,债的原理产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人需要资金:债的产生首先需要有借款人有资金需求,例如个人需要购买房屋、车辆等,或者企业需要偿还运营费用、扩大生产等。

2. 债权人提供资金:债的产生还需要有债权人提供借款资金,债权人可以是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他们愿意将自己的资金供给借款人,并期望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利息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3. 借贷合同:借贷双方在债务关系形成之前通常需要签订借贷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借贷合同是双方权益的法律保障,确保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4. 借款人承诺偿还:借款人在借贷合同中承诺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的承诺是债务关系形成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

5. 利息和还款:债的产生还涉及到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按时偿还借款本金。

利息是债权人从借款中获取的回报,还款则是借款人履行借贷合同的一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债的产生是一种债务关系的形成,涉及到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与责任关系。

因此,在债务产生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借贷合同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并能够按时履行债务义务。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民法学3
第一讲: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
正确理解债的含义、性质和效力 了解债的产生原因和主要分类 掌握债的移转、消灭等内容 熟练运用债的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案件
债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
侵权行为

债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

不当得利


债的分类
无因管理等
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原因
导入案例
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转移权利

提供劳务或成果
不作为
第二节 债的产生与分类
❖ 一、债的产生原因(掌握) ❖ 二、债的分类(掌握重点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 协 议。
2、恶意的利益返还: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 所得利益不在时要给予赔偿;
3、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以主观 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 定分别确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及第三人,第三人的意志也不能影

响到债权本身 。
对 性
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
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 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 行予以支付。这一结果导 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 权没能实现。
某乙能直 接要求某 甲承担侵 害债权的 责任吗?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 给付有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多数债的 标的为积极给付。 • 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 • 1、合法; • 2、可能; • 3、确定。 • (三)债的内容 • 即债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 1、债权 • (1)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 保护请求权。 • (2)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 对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4)债权的设立一 般具有任意性;5)债权无排他性;6)债权具 有平等性。(注意:某些债权具有优先性:船 舶优先权、租赁权、破产债权) • 2、债务 • 债务就其本质而言,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其特征: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期限性;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 特征: • 1)债务人应履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债 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 • 2)在特定之债中,如标的物灭失,则发 生履行不能。 • 3)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 约定标的物(须为动产)的所有权自债 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
• 2、种类之债 • 是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物的债。特征: • 1)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 • 2)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自标的 物交付时发生移转; • 3)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 履行。
• • • • •
3、成立要件 (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2)标的须为同一; (3)须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 (4)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 关系;
• 4、连带之债的效力 •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 在连带债权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 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 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一债权人受领 债务人 的全部给付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同时归于消灭。 • 在连带债务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 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 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

债权法教学课件

债权法教学课件

(1)责任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 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是债务履行的担 保,是债务法律约束力的体现;
(2)债务是从正面、积极的方面观察债务 人对债权人的义务,而责任是从反面、消 极方面观察之;
(3)债务与责任如影随形,例外时二者可 分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 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 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 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 无涉。
案例讨论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及债上 的义务群
债务与责任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A项给付 B项给付 CC项项给给付付
2、履行不能——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概念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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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3.债的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二)债权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性质(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作用主要是请求权的行使,而非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债务人应为给付之物。

2.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得要求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给付。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4.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就同一客体(标的)可同时或先后成立数个债权,也即数个债权可以并存。

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都处于平等地位,在实现的顺序上无先后位序。

5.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在法律上不允许永久存续,这与债权所具有的手段性权利的性质有关。

二、债的种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二)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按债的主体的多少,可将债分为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

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多人的,均为多数人之债;反之,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个人的,就是单一之债。

(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按照债的给付是否能够分割为标准,多数人之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指在债之关系中,给付标的可以分割的债。

不可分之债可以依照给付的性质不可分而产生,也可以是给付性质上可分但当事人的意思不可分而产生。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

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

在连带之债中,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又有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前者为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后者为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给付)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六)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这种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就已存在,已经特定,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

特定物包括两类物:1.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

2.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之债,是指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种类物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又称可替代物。

但种类物可经当事人的约定或指定而成为特定物,种类物之债即因此特定化,成为特定物之债。

(七)主债与从债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根据其各自的地位,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

(八)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根据作为债的给付标的之金钱的不同作用,可以将债分为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货币之债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标的的债。

货币之债可分为金额货币之债、特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

利息之债是指以给付一定的利息为标的的债。

利息之债以本金之债的存在为前提,是本金之债的从债。

利息可以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根据(原因)(一)合同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而它是债发生的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损害赔偿之债。

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其复杂性和广泛性仅次于合同之债。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受益人有义务返还这种利益,由此构成债的关系。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

(五)其他事实除上述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外,债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

根据各国规定,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等也都可以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广义的债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

(一)债的内容变更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

债的内容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变更标的物。

2.标的数量之增减。

3.标的物品质、规格之变更。

4.债的性质之变更,如变租赁为买卖。

5.履行期限之变更。

6.履行地点之变更。

7.履行方式之变更,如变更贷款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条款之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方式一般有三种:(1)依法律规定而变更。

(2)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

(3)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

变更之后,债的关系仍然有效。

(二)债的主体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包括债权让与、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1)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a.需存在有效的债权。

b.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c.让与人与受让人(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2)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a.内部效力①地位取代:原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为新债权人。

②从权利随之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转让协议生效后,让与人应当将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交给受让人,并将有关行使债权的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便其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④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

b.外部效力①债权让与成立并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②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合同法》第82条)。

③债务人可援用对让与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合同法》第83条)。

2.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成立方式有两种:a.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b.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a.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b.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

c.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d.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同意担保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2)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在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其效力表现为:a.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b.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

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a.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b.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还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

c.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与当事人约定不可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d.须经债权人同意。

e.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规定。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发生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的情况有:1.法定承受(1)继承。

(2)企业合并。

2.意定承受《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此种概括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同承受的条件:a.合同承受须经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并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b.被移转的合同需为双务合同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承受应遵循规定。

(3)合同承受与法定承受的区别:a.合同承受中的承受人可以为任意第三人;法定承受中的第三人只能是法定第三人。

b.合同承受须债的当事人一方与承受人订立转让协议,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定承受不需取得承受人的同意,而且另一方当事人为通知或公告即发生效力。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既会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也会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债消灭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引起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种:(一)债的履行履行又称清偿,即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债消灭的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原因。

1.代物清偿,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2.清偿抵充,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冲抵何宗债务的规则。

(二)债的解除解除是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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