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对举报人的所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无义务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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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对举报人的所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无义务都答复!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川0132行初16号原告王熊。被告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原告王熊不服被告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市监局”)作出的大市场和质监举报结告[2017]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嘉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并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熊、被告大邑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素玲及副局长常青、被告市食药监局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及副局长胥芳娟、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袁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5月31日,被告大邑市监局作出大市场和质监举报结告[2017]XX 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对原告投诉举报第三人友嘉公司生产的”友加烧卤香料”涉嫌违法,进行答复:经调查核实,友加烧卤香料产品执行的标准为Q/CYJXXX《烧卤炖调味料》,友嘉公司在申办生产许可证(编号:QSXXX)

时,已将烧卤炖调味料列入申证单元中,被投诉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原告投诉友嘉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友加烧卤香料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查处;因举报不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故决定不予奖励。原告对此告知不服,向被告市食药监局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成食药监复决字[2017]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大邑市监局作出的大市场和质监举报结告[2017]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原告王熊诉称,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大邑市监局投诉举报友嘉公司生产经营的”友加烧卤香料”是违法产品,并同时提出52项举报请求。2017年5月31日,大邑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原告投诉友嘉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友加烧卤香料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查处;因举报不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故决定不予奖励”,该告知书仅回复了部分请求事项,却未对其他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原告不服向被告市食药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成食药监复决字[2017]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市食药监局作出的成食药监复决字[2017]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王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成食药监复

决字[2017]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4、举报信。被告大邑市监局辩称,1、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举报友嘉公司生产的”友加烧卤香料”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属于非法无证生产。被告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被投诉的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是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合法产品。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立案应当符合”有违法事实”条件的规定,决定对原告的举报不予立案查处,同时不符合奖励条件,故不予奖励。2、原告的投诉举报包含52项举报请求,包括对产品违法生产、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及处罚完毕后奖励举报人、以及确认”友加烧卤香料”系违法产品后审查整个生产过程的管理。被告受理后并现场调查核实,依据事实及法律确认涉案产品系合法产品,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食药监局辩称,被告市食药监局作为大邑市监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受理以大邑市监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并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职权。2017年6月12日,市食药监局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予以受理,并向大邑市监局发出《答复通知书》,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被告市食药监局认为,大邑市监局作出的《投诉举

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时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投诉举报首先要存在违法行为,原告提起的部分举报请求事项是从其自身愿望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并未描述这些事项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定的投诉举报范畴,故大邑市监局对其不属于投诉举报范畴的事项未予答复并无不妥。综上,被告市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大邑市监局收到原告提交的举报信,称其在超市购物时购买到第三人友嘉公司生产的”友加烧卤香料”属于固态调味品,系非法无证生产,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1.确认被举报人所生产销售的”友加烧卤香料”是违法产品。2.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举报人。3.依法审查被举报人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如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请依法查处,检查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4.依法审查被举报人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如未建立请依法查处,检查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5.依法检查被举报人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完毕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6.请求依法

检查被举报人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如未建立请依法查处,检查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7.依法检查被举报人是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如未建立请依法查处,查处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8.请求依法检查被举报人是否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未进行检验就出厂或者销售请依法查处,查处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9.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并加盖印章书面答复举报人。………………………44.依法检查被举报人一年内外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几次行政处罚,检查完毕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45.依法检查被举报人是否存在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限时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检查完毕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46.请求依法进入被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完毕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47.请求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的涉案产品和相关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检查完毕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48.请求依法查阅、复制本案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处理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49.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理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50.请求依法查封、扣押用于涉案产品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处完毕后请依法书面告知并答复举报人。51.请求依法对被举报人的本举报做好保密工作。52.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人上述举报和请求作出书面受理并告知举报人。被告大邑市监局于2017年4月17日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并制作《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送达原告。被告大邑市监局受理原告投诉后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检查和调取第三人的生产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发现被投诉产品包装上标注有QS标志,第三人在办理生产许可证(编号:QSXXX)时已将烧卤炖调味料列入申证单元中。2017年5月31日,被告大邑市监局作出案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投诉的第三人涉嫌无证生产友加烧卤香料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查处;同时不符合奖励办法规定,不予以奖励。原告不服,向市食药监局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6月12日,被告市食药监局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于当日向大邑市监局作出《答复通知书》,后大邑市监局向市食药监局提交《被申请人答复书》。

经审查,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成食药监复决字[2017]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大邑市监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以及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之规定,被告大邑市监局具有受理原告的投诉举报事项并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同时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之规定,被告大邑市监局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将书面受理告知书送达原告,同时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于2017年5月31日形成书面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原告邮寄送达,被告大邑市监局作出案涉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和该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本案原告不服被告大邑市监局于2017年5月31作出的案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市食药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被告市食药监局作为大邑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原告以被告大邑市监局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复议审查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和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

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的规定,被告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当天向被告大邑市监局作出《答复通知书》,符合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之规定,被告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原告送达,被告市食药监局的行政复议程序适当。对于原告投诉举报第三人存在涉嫌无证生产”友加烧卤香料”的违法行为,被告大邑市监局经调查后,发现

该产品属于许可生产范围,故不予立案查处。被告大邑市监局的处理结果具有事实依据,原告对该回复也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大邑市监局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是否存在遗漏原告投诉请求事项的情形。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规定可知,相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赋予投诉举报人的权利,系对食品、药品等在生产、经营环节中的食品安全方面、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原告举报信中的举报请求包含52项,其中第3-9

项的请求均是要求对被举报人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进行查处,第10-52项的请求事项是建立在投诉举报生产违法产品违法行为成立的前提下,要求召回产品、录入信用档案等,原告的这部分请求事项已超过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给投诉举报人的权利,不属于投诉举报范畴,被告对该部分事项是否予以答复并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故被告大邑市监局对原告投诉第三人涉嫌违法生产”友加烧卤香料”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已履行了法定的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的义务。原告要

求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大邑市监局对原告超出投诉举报范畴的请求,应当明确予以拒绝,不予答复不妥,本院予以指正。但因对原告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以此为由否定《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合法性或者要求大邑市监局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姗人民陪审员

沈玉英人民陪审员李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彭莉超食药法苑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职责 安航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航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航部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安航部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下发地面运输部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安航部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地面运输部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并协助安全部门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部门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

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电子商务法》和市场监管部门强相关的条文梳理(1)

《电子商务法》和市场监管部门强相关的条文梳理 8 月 31 日下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获得表决通过。自 2016 年 12 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历时一年半的《电子商务法》正式亮相。 电子商务法协同监管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 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根据新 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哪些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 1 市场主体登记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 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 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2 许可信息、主体信息公示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 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讲课讲稿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部门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有关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学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促进市场监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工作的部署、指导工作,局各二级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单位工作人员的学法工作,相关业务股室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法工作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通过开展学法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精通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学以致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学法内容包括: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监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局将学法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各二级机构也要制定相关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要通过学习会、报告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安排法律学习专题内容,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发言与相互讨论相结合、专家授课讲座与观看音像资料

相结合、学理释义与案例剖析相结合。

第七条建立完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市场监管系统各类培训,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情况应有记录。 第九条建立学法登记管理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的时间、内容、形式、课时、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作为考核、使用、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0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简单版】

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甲方: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XX]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一)统保对象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二)统保险种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三)统保标的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每座责任限额 4万 7万 14万 20万 30万 每座保险费(元)

70 100 200 280 420 每车保险费 =(核定座位数- 1)╳ 每座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4万元责任限额档仅适用于农村线路 三、业务流程(一)客运经营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三)保险单、保险卡在运管部门登记、备案。(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义务(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承运人按全部座位数(除司机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乙方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二)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客运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方式和措施。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 (三)乙方应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客运公司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四)甲方须督促各经营者依法投保并协调运管机构依法对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处理。(五)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六)对于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乙方理赔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保证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赔付,甲方有权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七)双方均有义务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b14534053.html,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后果 内容提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尝试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

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引言:2017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原有公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造。新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公司法人治理之需的一次现代化的转型。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字里行间闪绕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先进的公司法理论精髓和公司治理理念。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纵观整个公司法,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强化指引下,与旧法相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相当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自治的条款的增多成为公司法最大的修改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公司自治重任的主要公司治理文件是公司章程。即将过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相关法定记载对象授权给公司章程或者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某一大的方面可以不受对象的束缚,自由的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章程将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的奴隶变成人格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秩序中的主人、将从只会被动抄袭公司法的法律复述者变成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创造力的思想者、将从一个千篇一律只穿“中山装”的人变成一个着装丰富、千姿百态的多面人,将从简走向复杂、从不重要走向重要。由此,公司章程的角色、地位、作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以说,公司章程角色的改变是复杂多姿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是公司强行法规范向任意法规范的让步,是一

地中海贫血筛查在产前诊断中的临床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b14534053.html, 地中海贫血筛查在产前诊断中的临床意义 作者:赵翠莲 来源:《医学信息》2016年第03期 摘要:目的研究产前诊断中进行地中海贫血筛查的临床意义。方法收集产前地中海贫血筛查对象5200例,行血红蛋白电泳检测、基因诊断,确诊地中海贫血胎儿。结果共确诊634例地中海贫血,其中α型、β型地中海贫血分别占8.31%、3.88%,两种地中海贫血确诊率接近,P>0.05;夫妇同型地中海贫血共25对,产前诊断确诊6例重型地中海贫血患儿,引产后 基因诊断符合率为100.00%。结论产前检查及地中海贫血筛查能有效避免地中海贫血重症患儿出生。 关键词:产前检查;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 地中海贫血是某种珠蛋白肽链或几种珠蛋白肽链合成障碍,破坏珠蛋白肽链合成平衡,引起血溶性贫血,又被称作蛋白合成障碍贫血。进行性的慢性溶血性贫血是地中海贫血的主要临床症状,病情较轻的患者仅有轻度贫血或无贫血,重度患者有肝脾肿大、骨骼改变、严重贫血、生长发育缓慢等症状。目前临床使用干细胞移植术,此外并无其他有效根治之法[1]。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1年9月~2015年6月我院产科门诊接收行产前检查的孕妇及配偶作为本次研究对象,共筛查5200例;孕妇年龄(21~39)岁,平均(25.6±3.2)岁;孕周(8~34)w,平均(25.5±1.3)w。 1.2方法血红蛋白电泳使用全自动毛细血管电泳仪(法国;Sebia minicap)及配套试剂,分离血红蛋白成分及比例。血常规使用五分类血球计数仪(日本;SYSMEX SX-800i),使用配套试剂,测定平均红细胞体积和平均红细胞蛋白量及血红蛋白。参考区间[2]:血常规平均 红细胞体积(MCV)为82~99 fl,平均红细胞蛋白量(MCH)为27~32 pg。成人血红蛋白 电泳HbA2取2.5%~3.5%,且未发现异常的血红蛋白带。若MCV2.0%),提示β地中海贫血表型呈阳性;当MCV23 w后经皮脐血取样检测地中海贫血基因。术前使用B型超声进行定位,消毒、铺巾后于超声引导下绕开胎盘和胎儿,根据不同孕周进行取样,提取DNA并行基因诊断。当胎儿被诊断为β地中海贫血纯合子或双重杂合子,α地中海贫血纯合子,均为重型地中海贫血,说服孕妇及其配偶接受引产[3]。在知情且自愿条件下检出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胎 儿并终止妊娠。 1.3观察指标观察5200例对象血红蛋白电泳、血常规测定后α型地中海贫血及β型地中海贫血阳性情况;观察基因诊断确诊的α及β型地中海贫血情况;记录携带同型地中海贫血的夫妇对数,记录胎儿地中海贫血状况。

(完整word版)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作用,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而致使顾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障公司按规定获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营车辆活动。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所属从业人员险情报告。 5.内容与要求 5.1承运人责任险,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或货物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坏和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保险。 5.2公司安委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公司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保险范围。 5.3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根据公司的决定负责选择规范的保险公司,洽谈保险范围、保额与保费,签订保险合同。 5.4车辆保险人员应将运输车辆的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信息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车辆保险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保单号、

保险公司、投保额、生效时间、赔付金额等项目。 5.5各相关单位在发生险情时,应及时报告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并协助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准备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视情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共同确定损失情况。 5.6理赔时,安全技术部、车辆保险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5.7公司所有营运车辆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漏保、脱保。 5.8公司原则上优先参与行业联保业务范畴。 6附录: 6.1 承运人责任险管理台账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b14534053.html,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公司章程/违反/法律后果 内容提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相应程序制定的,是公司组织体自治领域范围内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治理的最高行动指南。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身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公司组织体以外的主体(交易相对人、被担保人、公司收购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或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行为违反章程行为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以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以外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样会侵害到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发现,即使是修订一新的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是有限的。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现实中,在相关主体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如何救济受损的利益、如何界定违反章程的行为以及牵连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便又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本文尝试

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并在分析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的基点上,就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引言:2017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原有公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造。新公司法的修改可以说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公司法人治理之需的一次现代化的转型。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字里行间闪绕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代表诉讼”、“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先进的公司法理论精髓和公司治理理念。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的是,纵观整个公司法,在“公司自治”理念的强化指引下,与旧法相比,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相当大的自治空间,使得公司自治的条款的增多成为公司法最大的修改部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公司自治重任的主要公司治理文件是公司章程。即将过去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相关法定记载对象授权给公司章程或者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某一大的方面可以不受对象的束缚,自由的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公司章程将从没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的奴隶变成人格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秩序中的主人、将从只会被动抄袭公司法的法律复述者变成具有独立意思表示和创造力的思想者、将从一个千篇一律只穿“中山装”的人变成一个着装丰富、千姿百态的多面人,将从简走向复杂、从不重要走向重要。由此,公司章程的角色、地位、作用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可以说,公司章程角色的改变是复杂多姿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完善

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 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 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 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 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 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 各审判庭应及时完善微机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审判庭接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与立案庭沟通。立案庭接受审判庭意见的,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立案庭不接受审判庭意见的,有双方的主管院长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院长决定或由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三章诉讼费管理 第十条法院收取诉讼费应严格执行公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局前,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股东出资(1)出资限额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②首次出资额: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出资内容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出资期限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第1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①公司成立之前补足+违约?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28?股份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84②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 第2种情况:虚假出资违约+补足+连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f31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第3种情况:股东间替代出资的法律责任①股东间替代(垫付、代缴等等)出资的,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担,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②权利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甲的出资额度仍然是70万,甲代出的30万构成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③责任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后发现甲代出的30万汽车仅仅价值10万,则因甲的虚假出资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即欠缴20万的责任由乙承担。此时,甲乙在10万范围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万欠缴资本由乙补缴,甲承担连带责任。第4种情况:抽逃出资追回?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

公司监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监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题要 1)监事首先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实的义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2)监事作为公司财产的监督管理者,应当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单个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监督公司财产的运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 其实在很多公司除了有股东会、董事会以外,还有监事会,监事会当中也是有成员的,并且《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条件要求还蛮严格。而作为公司监事人自然也有自己需要履行的职责,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公司监事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文中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1、什么是公司监事?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

或经理。 ▲2、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3、公司监事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下列附加险为船舶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一、附加驾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保险单列明的客运船舶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船舶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附加险合同所称驾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驾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船舶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驾乘人员在客运船舶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死亡、伤残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客运船舶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本船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二)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责任限额 第三条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资金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民事、行政责任 一、《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公司法》第148条(高管行为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四、《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法》第151条(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法》第152条(股东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责任 一、《公司法》第215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解答公司法(2017最新)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b14534053.html, 解答公司法(2017最新)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一、法定代表人的地位 1、问: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 答: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3、问: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5、问: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 答:有效。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6、问: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 答:《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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