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稿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函授教育模式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研究,分析了其优势和局限性,并根据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为函授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函授教育、模式、改进措施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互联网+成为了时代的关键词之一,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对教育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函授教育作为传统的远程教育形式,如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以及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优势1.时空灵活性: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不受地点限制。
2.资源共享:通过互联网,学生可以随时获取大量优质的学习资源,如电子书籍、在线课程等,拓宽学习渠道。
3.互动性强: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可以通过在线讨论、交流平台等方式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增强学习效果。
4.个性化教学: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兴趣特点进行个性化的教学,提高学习效果。
三、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局限性1.技术要求较高: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操作能力,对学生的技术要求较高。
2.缺乏面对面交流: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缺乏实时的面对面交流,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3.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容易导致信息泄露和侵权等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四、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改进措施1.提供技术培训: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技术培训课程,帮助学生掌握计算机和网络操作技能。
2.加强互动环节:在教学过程中增加互动环节,如在线讨论、网络小组活动等,鼓励学生间的交流和合作。
3.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学校需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
函授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
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
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
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完整版)法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如何规范组织体的行为并预防和惩治其不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学和法学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存在争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仍待研究和确定。
本文将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
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
1997年修订的《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
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多达96个,罪名占全部罪名的29%强。
虽然立法已经肯定单位犯罪,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异议,而且单位犯罪理论本身也存在天生缺陷。
本文将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如何规范组织体的行为并预防和惩治其不法行为已成为社会学和法学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存在争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仍待研究和确定。
本文将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探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
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二)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在总则中,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范例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范例标题: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研究摘要:城市化进程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述和实地调查,分析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支持的具体对策,并探讨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可行性。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问题;对策;可行性1. 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工作,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存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探索解决途径,对于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2.1 农民工子女教育资源不足农民工子女进城后,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和城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他们面临着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
许多农民工子女只能就读于基础设施欠佳、师资力量不足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2.2 适应城市学习环境的困难农民工子女由于家庭背景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往往难以适应城市学习环境。
他们面临着语言表达能力不足、学习习惯问题以及社交障碍等困扰,这对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2.3 家庭经济困难对教育支持的影响农民工家庭的经济状况一般较为困难,他们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来保证子女的教育。
这使得农民工子女面临辍学的风险,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未来发展。
3.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主要原因3.1 政策问题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政策保障和制度机制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政策的缺失和政策执行的不力导致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存在。
3.2 教育观念问题一些地区和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持有偏见和歧视心态,对他们的教育不予重视,这使得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机会受到了限制。
3.3 社会认知问题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教育中面临较多的社会认知问题。
他们面临的社会歧视和孤立感加剧了他们对城市教育的不信任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恶化。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在当今社会,高等教育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追求。
函授本科作为成人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在职人员提供了获取本科学历的途径。
本文将探讨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与技巧,帮助广大函授本科毕业生顺利完成论文写作。
一、选题与确定研究方向1. 结合自身专业与兴趣,选择具有研究价值的课题。
2. 了解当前学术界的最新动态,确保选题具有前瞻性。
3. 充分考虑研究资源,确保课题的可行性。
4. 咨询导师意见,确保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
二、文献综述与资料收集在确定研究方向后,考生需要进行文献综述与资料收集。
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包括:1. 查阅相关领域的学术文献,了解研究现状。
2. 梳理已有研究成果,明确研究空白。
3. 收集一手资料,为论文写作提供实证依据。
4. 分析资料,提炼研究问题。
1. 引言:简要介绍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及研究方法。
3. 研究方法:详细描述研究过程、实验设计及数据收集方法。
4. 研究结果:呈现研究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
1. 语言表达清晰、准确,避免出现语法错误。
2. 逻辑严谨,论据充分,论证有力。
3. 格式规范,遵循学术规范。
4. 注重创新,突出研究特色。
四、论文修改与完善完成初稿后,考生需要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
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包括:1. 检查论文结构,确保各部分内容完整、合理。
2. 修改语言表达,提高论文的可读性。
3. 补充研究数据,增强论文的说服力。
4. 修改格式,确保论文符合学术规范。
5. 咨询导师意见,根据导师建议进行修改。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一、研究方法的选择与应用研究方法是论文写作的核心,考生应根据选题特点和研究目标,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常见的研究方法包括:1.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和分析相关文献,梳理研究领域的理论基础和发展脉络。
2. 实证研究法:通过实验、调查、观察等方法,收集数据,验证研究假设。
3. 案例研究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研究问题。
4. 比较研究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或不同时间段的现象进行比较分析。
函授专升本毕业论文

函授专升本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函授专升本教育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特点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揭示函授专升本教育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未来函授专升本教育的优化和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函授专升本;成人教育;职业发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终身学习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函授专升本教育作为成人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为广大在职人员提供了提升学历、拓展知识和技能的机会。
然而,与传统的全日制本科教育相比,函授专升本教育在教学模式、教学质量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深入研究函授专升本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函授专升本教育的特点(一)灵活性函授教育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学习方式的灵活性。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安排,自主选择学习时间和地点。
课程资料通常以邮寄或网络平台的方式提供,使学生能够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完成学业。
(二)经济性相比于全日制本科教育,函授专升本的学费相对较低,能够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
同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还可以继续工作,获得经济收入,实现学习和工作的双赢。
(三)针对性函授专升本教育的课程设置往往更加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紧密结合社会需求和职业发展方向。
课程内容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迅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工作中。
三、函授专升本教育的重要性(一)提升个人职业竞争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学历是衡量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函授专升本获得本科学历,能够为在职人员拓宽职业发展道路,增加晋升机会,提升个人的职业竞争力。
(二)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函授专升本教育能够为社会培养大量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应用型人才,满足不同行业和领域对人才的需求。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摘要】会计诚信是会计与生俱来的品质,是会计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矗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
会计诚信缺失,就会严重影响会计主体和会计界的声誉,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祸根。
因此,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灵魂。
本文针对当前会计诚信缺失的现状,分析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以及如何重塑会计工作的灵魂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诚信会计工作灵魂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因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会计工作的“至上原则”,是会计行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立身之本,是会计工作的灵魂。
一、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1.利益的驱动是诱因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创建初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各种制度尚未理顺,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现象较普遍,某些企业趁机混水摸鱼,为追求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为小团体的利益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图的道路。
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骗取投资者、债权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
单位和领导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的官员,以“业绩优秀”而牟取更高的职位,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的“效益好”而多拿奖金……他们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胆大包天,根本动因无非是造假者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造假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谁能自觉的恪守诚信原则呢?可见,利益驱动是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动因。
2.法律规范不健全是空子我国目前涉及会计诚信问题的法律很多,如《会计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但还有些领域现在还无法规。
有些法规执行起来相对比较难或者是不执行,有些法规制度是过时的,还需要修订,有些会计政策法规不是很完善,执行起来可以“变通”很容易得“利”。
另外,会计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不健全,宣传教育也不够到位,使得会计造假者有空子可钻。
如:目前对上市公司和证劵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惩处,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外,尚缺乏与之平行的民事赔偿机制。
函授专升本毕业论文

给客户的狗年拜年贺词大全给客户的狗年拜年贺词大全1、狗年开运急急如律令!除夕到了,祝你乐观向上,勇当幸福先锋!祝你微笑进取,所有梦想成真!祝你万事如意,狗年鸿福吉祥!转发大吉!2、天增岁月人增寿,春满乾坤福满门;一家和气又喜气,美满幸福和团圆。
除夕的钟声敲响了,新的一年到来了,朋友,祝你和家人狗年快乐,幸福美满!3、不知不觉到春节,短信一条送祝愿,快乐幸福没有边,吉祥如意随你选,生活美好事业甜,好运连连永不断,情谊长存你和我祝福彼此在心田!4、新年脚步近,春天渐来临;新年钟声响,快乐音符到;幸运与平安,伴随春节到;春花与秋实,与你时刻在,祝春节快乐!5、一起工作的日子是快乐,一起奋斗的日子是难忘的!感谢您一直对我的帮助,狗年之际给你多多祝福。
祝狗年快乐!6、在新的一年里,祝您事业正当午,身体壮如虎,金钱不胜数,干活不辛苦,悠闲像老鼠,浪漫似乐谱,快乐莫你属。
狗年新春快乐!7、昨夜星辰昨夜梦,今日许愿今日圆,日出东方曙光现,幸福就在你身边,福星高照艳阳天,欢声笑语乐心田,良辰好景庆狗年,岁岁年年送祝愿,狗年到了,祝你在新的一年里事事顺利,快乐每一天。
8、我送你离开千里之外,你无声的黑白,请不要再回头看也不要再回来。
好了,朋友新的一年我已经帮你把所有不好的运气都送走了,新年快乐呦。
9、春节送上整个正月的祝福,初一开开心心初二幸幸福福,初三美美满满初四平平安安,初五健健康康,十五甜甜蜜蜜,正月都顺顺当当!给你拜年啦!10、武功再高,也怕菜刀。
智力再好,一砖撂倒。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打车去吧。
穿别人的鞋,让他们找去吧。
现在就送给你新年的祝福,让别人羡慕去吧。
新年快乐!11、狗年的钟声即将敲响,除夕的喜庆弥漫院落厅堂。
请打开欢唱的手机,把我的祝福收藏,让甜蜜直达心房,快乐伴你身旁,幸福随你徜徉。
祝新春快乐!12、狗年新气象,狗年新生机,狗年新机遇,狗年新契机,狗年新希望,狗年新业绩。
新业绩开创新生活,新生活定有新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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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教师权利问题是教育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和杜会声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侵犯教师权利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进程。我们理应根据教育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完善教育立法,切实保护好教师的权利。 关键词:教师权利 法律保护 法律救济
一、教师的身份定位 对于教师的身份,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公务员系列,根据《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3 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师是社会上的一类“专业人员”,其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规定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按照现行制度,教师不过是一种介于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之间的“事业人员”,其供职的场所也是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性质模糊、职能庞杂、责任不清的职业畴,其经费来源也是由很多种:财政全额、部分拨付、自收自支等。但是,中小学教师承担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专业人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公务性,而相关法律只承认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并不认可其实际上的公务员身份。将教师视为“事业人员”,对突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提升教师的职业地位,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想要从事教师职业,必须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二、教师的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权力主要调节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教师既是一个普通公民,又是一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作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师拥有《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可以归结为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和申诉权等等(具体条款可以参见《教师法》第七条)。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教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人员应该享有的特权。
三、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 《教师法》对现阶段教师的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了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等。上述权利作为教师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其实现不仅有赖于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义务主体,尤其是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从法律保障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实体法对教师权利的保护 实体保障是指以成文或判例等不同的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的许多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除了《教师法》,《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也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有许多根据《教师法》分则中的相关容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如国家专门制定、为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得以顺利实施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防止教师资格认定和聘任过程中侵犯教师权利现象出现的《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条例》以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等。 除了以上专门的教育法律之外,教师还可引用其他法律作为保障。如:《宪法》,它是教师权利容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某些权利受到侵犯时甚至可以追究“违宪责任”;《民法通则》,它对教师的合法收人、人身权利具有明确的保障作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民法通则》对教师的合法收入、人身权利具有明确的保障作用。 2、程序法对教师权利的保障 如果仅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那么实体法赋予教师的各项权利就无法实现;当其受到侵害时,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程序法必须密切配合实体法才能最终保障实体法所赋予教师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实现。程序保障包括教师权利受到损害时有关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法律救济。 教师的权利保障离不开责任追究,我国的相关法律已明确了这一点,如《教育法》第81条,《教师法》第22、35、36、38条都规定,对侵犯教师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一般性法律《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分别对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容、方法及实施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法律救济方面,《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些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保障教师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除此之外,教师还可援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救济性法律来获得法律救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8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和《国家赔偿法》第3、4条对行政赔偿围作出的具体规定,同样适用干教师。
四、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教师权利的保障无论在实体法方面,还是在程序法方面都还显得比较薄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教师权利受损以及受损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屡屡出现,造成了教师职业安全感降低,精神和工作压力增大,助长了教育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教师的法定身份不明确,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仍未确定 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完备,不同的法律条文及不同的解释对教师身份的认定不同,导致了教师身份不明,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确定。改革之前,教师是“国家干部”。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被重新确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但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教师法》第3条又明确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教师身份的不同认定影响了教师与学校关系的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构成平等主体之间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仍主要是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确定教师法定身份及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教师工作保障的重要命题,它们直接影响到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方式,教师享有的权利以及教师起诉的可能性和司法审查的方式。这两者不明确,常常使教师在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和充分的保障。 2、教育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法制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一个比较完整地教育法体系初步显现,为实施依法治教战略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也仅有几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以规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数量少、层次不高,法治不够健全,法律的空白还有很多,特别是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的规定还不完善,是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成可能。《教师法》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主要涉及国家对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很明显缺乏一些配套规定。如《教师法》第22、23、24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平、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但是一直到今天,对教师的考核相关要求及其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再如《教师法》第17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度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办法仍未出台。还有一些教育立法用词空乏、可操作性差,如《教育法》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怎么样改正,如何处罚,都是空洞、没有威慑力的。这些都可能造成教师相关权利保障乏力,从而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我国法律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滥用权力、侵犯教师权利的又一原因。同时,我国教育法律从立法模式上说,属于“责任立法”,强调责任的追究而忽视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例如,《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都列有“法律责任”一章,也规定了其他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的责任追究方式,但没有具体规定教师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寻求的法律救济方式。这种“责任立法”模式不利于教师权利的保护。 近些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体系已初显轮廓。但由于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保障教师权利的部分和与《教师法》配套的法规更为单薄,且缺乏系统化和操作性。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保障教师权利的立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3、教师适用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 目前适用于我国教师的专门救济途径,是《教师法》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制度而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但是由于它规定得十分简略,没有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具体细化,因而有诸多不完善处:首先,申诉机关不明确。现在很多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即使有此类机构,也没有明确它们的地位及做出决定的效力,这导致教师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难以得到解决。其次,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教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诉。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因此逃避不作为的责任,或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职责,这与行政救济的目的相悖。最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教育立法较晚,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相应也开展得较晚且很不完善。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1993年的《教师法》都未涉及行政复议。随后的《教育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一些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提出教师如果遭受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