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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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有哪些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有哪些

实⾏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有哪些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举证责任,⼜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对⾃⼰提出的主张,⽤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实⾏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有哪些1、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2、⾼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在于:第⼀,提出主张的⼀⽅,就主张的过错、因果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负担举证责任,⽽由反对⼀⽅负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将此种义务置于反对⼀⽅。

第⼆,反对⼀⽅应当就法定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侵权⾏为的构成要件,⼀般包括⾏为⼈的⾏为要有违法性、⾏为⼈要有主观过错、有损害事实和结果、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须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情形(3篇)

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传统诉讼中,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情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情形,包括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

二、法律规定情形1. 侵权诉讼中的举证倒置(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当就其行为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则需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原告只需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被告则需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 合同纠纷中的举证倒置(1)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表见代理纠纷中,原告只需证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告则需就其无代理权承担举证责任。

(2)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合同纠纷中,原告只需证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被告则需就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承担举证责任。

3.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作者:崔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准确运用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对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指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

关键词责任分配责任倒置司法公正作者简介:崔晓东,黑龙江大学法律系,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主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42-01一、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举证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这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当事人的胜诉和有关诉讼理由的支持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的。

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诉讼依赖性。

很多案件因为不能很好的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而造成难以审判和败诉。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大多数的民事诉讼必须依据这一原则进行,这一原则的采用有利于法官衡量证据的标准,并可依据这一原则进行裁判。

2.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在一般情况下,应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而不应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关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有关情形下的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了六种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的。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就是举证责任导致。

那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那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诸如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环境污染等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原告而言,在此类案件中举证十分困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将可能因为不能举证而败诉,进而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对这类侵权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

因此,法律在特殊案件中赋予强势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具体而言,以下几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在上述这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倒置,即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在证明对象确定之后,接着就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该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

(注:这里主要指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问题。

)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负担,我国习惯,称举证责任(下文依我国习惯统一称为“举证责任”);在关于举证责任的诸问题中,重中之重的当属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同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否存在倒置与转移等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做法分歧都很大,难以把握,并且界限不明,极易混淆。

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目前,我国仍缺乏对举证责任的明确系统的规定。

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注:在英美法系,美国学者迈克尔·贝勒斯主张,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即论证责任)。

他提出证明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争执点的当事人承担,但因对方当事人有取得和控制证据的特殊条件而由其举证有失公平的情况除外;说服责任,应由举证的当事人承担,除为避免判决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道德错误成本而需要更高的标准外,证明证据较为可靠即可(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7-68.)。

大陆法系的举证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主观的举证责任(立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视为当事人的义务。

如“举证责任者,简言之,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结果,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松岗义正.民事证据法[M].东京: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49-50)。

二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也有学者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加以区分。

(注:关于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使用的“证明责任”概念最早是经由日本引入的德国法上的概念;其次,我国最初引入的“证明责任”概念仅仅等同于提供证据责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9-50.)。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作者:李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况,对应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规则。

举证责任的免除及推定在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异同。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在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下的立法选择,是多种法律价值相互冲突、相互竞争,“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下的艰难抉择。

本文还对我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评价,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立法体例作者简介:李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39-02一、举证责任倒置概念辨析根据主流观点,“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

所谓举证责任正置,简单说来即“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将其表述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同时,“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所谓举证责任的正置规则本身倍受非议。

作为核心词的“主张”既包括肯定性主张,也包括单纯的否定性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往往以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的肯定性事实和否定性事实成对出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双方当事人均负举证责任,在双方都举证不能情形下,理论上就可能产生就同一事实正反两方面的主张均得不到支持的怪异情形。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谁主张,谁举证”缺少可操作性。

事实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规则,因此也就无所谓倒置了。

追根溯源,可以发现证明责任倒置属于德国法上的概念,它是为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而提出的,是在一定的法律价值导向下的对举证责任的非常规安排。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背景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晚近才出现的。

其产生有一定的背景。

笔者尝试作如下分析:(一)社会背景前已述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为前提。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标准和诉讼上的自认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标准和诉讼上的自认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民事诉讼能够有序并富有效率地进行,需要确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似乎已通过“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其实不然,因为按此规定,举证责任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而确定的,是先主张事实,然后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这实际上颠倒了两者关系。

若仅从表面上观察,诉讼实际运作情况确实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不同的事实,然后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是举证责任决定主张责任而不是主张责任决定举证责任。

这就是说,只有当举证责任按一定的标准已分配于双方当事人的时候,才能确定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主张哪些事实,被告在诉讼中需要主张哪些事实。

国外民诉理论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认识,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认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只能针对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个别地考虑和作出判断。

在确定具体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时,法官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政策、公平、证据之保持及证据之距离、盖然性、经验法则、便利、请求改变现状者应负举证责任等。

另一种则认为,确定分配举证责任的统一规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持前一种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学者,持后一种观点的则是大陆法学者,尤其是德、日两国的学者。

德、日两国分配举证责任的通说是“法律要件说”,尽管晚近有人主张用“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新标准来取代“法律要件说”,但新学说对“法律要件说”仅仅起到了部分修正的效果,而未能动摇其通说的地位。

德、日两国的法院主要是依据法律要件说分配举证责任的。

笔者主张通过司法解释将法律要件说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正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作者:李婧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方式,它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为前提,通常适用于侵权领域的特殊情况,其倒置的客体与“正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的客体呈正反对立关系。

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侵权的特殊领域具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关键词:举证责任;正置;倒置;侵权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涵义传统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

[1]“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正置而言的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正置是基础和原则,由证据法和程序法作出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具体规定的,是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为基础而产生的概念和例外[3]。

举证责任倒置的提出,基于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人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而设立的,它适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了弱者和强者的利益平衡,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实体正义。

首先,设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使裁判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间真实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其次,设定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

实体法平衡着相互冲突的利益,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往往尽可能地保护弱者,而举证责任倒置恰恰体现了这一宗旨。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特征(一)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为前提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其方法主要有三类:①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规定“原告应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被告提出了积极的抗辩事实,他便成了原告”。

关于倒置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倒置举证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 概念倒置举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案件中,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被告,要求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制度。

2. 适用范围倒置举证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责任纠纷: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损害等侵权责任纠纷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纠纷: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纠纷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知识产权侵权: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倒置举证。

二、倒置举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主张撤销的,应当由主张撤销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倒置举证的程序规定1. 当事人申请在适用倒置举证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适用倒置举证。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倒置举证的适用条件。

3. 举证责任转移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倒置举证的适用条件,应当裁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受害的一方当事人事实在存在无法举证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形,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方。

对行为人作出抗辩的事由,实体法上应作出严格限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某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发生以后保护危险行为的受害人。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值得商榷的。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仅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困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而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关于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条款因为,一方面,如果行为人能自己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被免除责任,就不用对其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只能由受害人承担损害后果,这对受害人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此种危险行为的实施将他人置于极有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表明共同危险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如果不能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就应当共同对危险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一观点也被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所采纳。

二、什么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和病历记录的患难者来说无疑是免去了寻找证据的痛苦经历,但并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患者就要以高枕无忧了,对于提请诉讼的患者当事人仍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

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了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肋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理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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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序言 ………………………………………………………………………………2 一、举证责任 ………………………………………………………………………2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3 (二)举证责任的主体 ……………………………………………………………3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3 二、举证责任倒置 …………………………………………………………………4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 ………………………………………………………4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一般原则的区别 ……………………………………5 三、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 ………………………………………………………6 四、如何理解和运用 ………………………………………………………………7 (一)医疗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7 (二)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8 (三)因共同危险行为之人损害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8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倒置 ……………………9 五、结语 …………………………………………………………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在现今社会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

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诉讼中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问题。例如在一些危险事故中,因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同时又涉及到技术性强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得在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害人通常无法提供证据,但行为人却通常能够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按照传统的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则不能体现出举证的公平性,也体现不出对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因此,法律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是保护法律上弱者的民事权益。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范的逐步完善,表明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已基本形成,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在逐渐扩张,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宽泛。本文主要通过对医疗事故案例的引入和分析,得出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重要性。也通过准确认识和运用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对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 2000年4月,安徽省蒙城县的周女士参加了所在市的无偿献血活动,但是血检证明周女士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她在经过一系列的询问、检查后找到了唯一可以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能:1995年2月周女士临产后曾接受过一家医院的输血,在排除了性传播、母婴传播等因素后,她怀疑问题出在所输的血液中。于是周女士找到了这家医院,但是医院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周女士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女士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这对于一个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的人来说是何等的困难,而且她也无权从院方获知病历的内容。最终周女士因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败诉,遭受到工作和生活双重打击的她只能将“苦”咽到心里。 本案中,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恰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根据《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将对己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周女士只需对在医院就诊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审中,医院最终因举证不利而败诉并一次性赔偿周女士70万元。从此案例中,我们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

一 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但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败诉后果。具体包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该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的不利判决,即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的主体 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2]。另外,人民法院不应是举证主体。当事人举证表现为一种责任和义务,。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最高法院主要对合同纠纷案件,特殊侵权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部分问题做出了规定: ⒈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 ⒉在侵权纠纷诉讼中,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在侵权诉讼条件中,主张损害赔偿说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事实加以证明,另一方面,关于负责事由就应由行为人加以证明。 ⒊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二 举证责任倒置 (二)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 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并非始终归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

的。在普遍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应就加害人有故意过失的要件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这是根据一般举证原则所作的分配,然而在特殊侵权案件中,这种方法存在局限性。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由于现代以产品责任、公害侵权、侵犯知识产权、证券纠纷等现代技术型侵权纠纷具有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作为案件事实重要证据的技术资料、生产工艺等往往为加害人所垄断,如果仍按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就会造成受害人因客观上的举证困难而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因此,对于按一般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的一些事实,尤其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及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直接由加害人承担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及相应的首先举证的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补救性规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4]

(二) 举证责任倒置与一般原则有以下区别: ⒈ 从举证主体上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对确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侵权行为人,是诉讼中的被告;而一般原则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即举证主体不确定。

⒉ 从举证内容上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第三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无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定免责事由等事实,除此之外的事实,则按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一般原则仅是概略地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⒊ 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如果侵权人对法律规定的事实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该法定的事实有利于受害人。侵权人和受害人可以预知侵权人举证不能时的法律后果;而一般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法律未明确哪些事实须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当事人无法预知举证不能时的不利后果。

⒋从适用范围上看,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民事侵权诉讼,且大多是特殊侵权诉讼;而一般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即便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除法律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外,案件的其他事实应当按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⒌从司法适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规范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必须适用,并且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而一般原则中,法官可以自由裁量,且随诉讼的进行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

三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人已将举证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的以下规定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条款: ⒈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不能提出来证明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对其造成侵权构成的要件事实,若由他放当事人证明它的产品从制造方法上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事实,则推定被告事实主张成立,因此倒置为由其承担证明责任[5]; ⒉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6]; 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关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中,侵权诉讼中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承担。应当注意的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原则这原本就是由加害人承担的[7]; ⒋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看管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8]; ⒌饲养动物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9]; ⒍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10]; ⒎因共同危险行为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11]; ⒏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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