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主要制度

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利益原则(12条、48条、49条) 1、人身保险利益原则无变化: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原则发生变化: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3、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后果 法律上故意与过失的定义 A、未出险的情况下,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 合同时限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 B、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这个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符 合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条件的,即投保人故意未告知 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 二是只要是符合未如实告知义务的条件的,无论未如实告 知事项是否对事故产生直接影响,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不退还保险费。
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3、关于保险人拒赔通知义务程序期限的规 定。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 拒绝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三、合同法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
(八)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对合同条款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完整版)再保险案例分析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的困境
【案情介绍】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是通用电气旗下的一家再保
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以及“9·11”事件对 保险业的冲击,Employers再保险逐渐陷入亏损。 2002年10月,通用电气预计,Employers再保险公司 2002年将亏损3.5亿美元至4亿美元,由于该公司的持 续亏损,通用电气拟将其剥离并出售。然而外界买方 迟迟不敢出手,主要基于对该公司两个方面的担忧: 一是赔偿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二是作为一家再保险公 司,Employers公司本身参加再保险的问题。
3,为什么需要这样做呢?因为建立和发展国家再保 险公司是发展中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活动最积极最 有效的措施,能减少对国外再保险的依赖,扩大国 内保险市场,减少外汇流出,避免过多地向国外分 保,保护国内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免受国外再保险 人破产的冲击,避免竞争引起的浪费和危害。 4,2002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大背景下修订的新 《保险法》却取消了法定成数分保,作为世贸的成 员之一,中国必须逐渐向国外再保险公司敞开大门, 给予他们同等的国民待遇,此时,于1999年新组建 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已经取代了原来的中保再保险有 限公司,它曾受到法律保护的垄断因为入世而不存 在
再保险案例分析
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 务的不同规定
【案情介绍】 原《保险法》(1995年颁布)对再保险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 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 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近年来,大型再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赔偿准备金, 其中就包括Employers再保险公司。增加准备金的 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案不断增加,给保险业原本十 分巨大的风险又增加了负担。另外一个原因来自 “9.11”。“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财产和意 外险保险商停止了长达10年的价格战,这场价格战 将很多保险业务的保费推低至不合适宜的水平。吸 取了因保单价格过低而造成损失的教训,很多保险 公司已经计入和提高赔偿准备金相关的支出。今年 第二季度,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计入了一笔3.5亿 美元的税后支出来补充其赔偿准备金。
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论解读

过 了最 新修 订 的《 险 法 》 以下 简称 新 法 ) 并 将 于 保 ( ,
将新 旧法第 l 2条 相 比较 可 以看 出 ,两 者 有几 点 明显 区别 : 是 在保 险利 益 的 主体 上 , 分人 身 一 区 保 险和 财 产保 险作 了不 同的规 定 , 身保 险合 同投 人 保人 是 具 有保 险利 益 的 主体 , 产保 险 则 只规 定被 财
为保 险对 象 的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或 者人 的寿 命 和
一
保 险 合 同从 订 立 时起 的存 续 期 间投 保 人 均 应 具有
保 险 利益 , 否则会 产 生保 险合 同失 去效 力 的法 律后
果 。新 法 第 1 则 规定 : 人身 保 险 的投保 人 在保 2条 “
险 合 同订 立 时 , 对被 保 险人 应 当具 有保 险 利益 。财 产 保 险 的被保 险人 在保 险事 故 发生 时 , 保 险标 的 对 为保 险标 的 的保险 。财产保 险是 以财产 及其 有关 利
20 0 9年 8月 第 9卷 第 4期
无锡 商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u i n t u e o o o r lo x s t t fC mme c n W I i re
Au . 2 0 g, 0 9
Vo . No4 1 9 .
新《 险法》 险利益条 款 的立法论解读 保 保
保险法

•
• 这主要是因为在以往的实务中,有些法院 在审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时,一味强调被 被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条款不按照通 常含义解释, 常含义解释,而只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新保险法对此予 益人的解释,有失偏颇 以了明确,不利解释只适用于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保险人与投保 人协商确定条款的解释。由此,投保人投 保时,对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
格式条款存争议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原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 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 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修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改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老保单适用于新法
• 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刚刚 出台,最高院民二庭的负责人也对关于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适用 问题作了权威的解读和回答。对在新《保 险法》实施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果标 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 为发生在《保险法》施行之后的,适用新 《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衔接
• 第十六条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由 “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对于因“重 大过失”的情况,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 “应当”退还保费。第五,规定“保险人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六, 第六, 第六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 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体检是否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 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问题,规定如果保 险公司通过体检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 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得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摘要】新保险法的颁布对保险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新保险法强化了对保险业的监管,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创新,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升了行业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新保险法也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竞争,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
新保险法注定将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对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促进保险业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监管、产品创新、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规范、动力、健康发展、深度融合1. 引言1.1 新保险法的背景新保险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保险业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保险行业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问题和挑战,例如保险市场的乱象、产品创新的不足、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其中新保险法就是其中之一。
新保险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保险市场竞争,规范保险行业发展。
通过新保险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效率,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最终实现保险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目标。
新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保险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1.2 新保险法的重要性新保险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管被强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乱象,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新保险法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推动保险公司加大产品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新保险法加强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新《保险法》第56条评析

新《保险法》第56条评析作者:何佩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重复保险是我国《保险法》中一种特别的保险方式,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该方式做了更为严谨和准确的规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
本文拟就通过对新《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进行评析,来阐述重复保险相关规定的新旧变化。
关键词重复保险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投保人通知义务作者简介:何佩佩,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77-02重复保险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投保方式,国内外对该课题的研究很多,本文拟就2009年修改后的新《保险法》第56条和旧《保险法》第41条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进行对比评析。
总体来看,旧《保险法》第41条分为3款,而新《保险法》第56条分为4款,可见,整个条文结构有了新的变化。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新旧定义标准比较重复保险是我国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在理论学界,对重复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划分方法。
我国旧《保险法》第41条第3款对重复保险的定义是:“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可见,其采用的广义标准来定义重复保险合同概念。
而新《保险法》将原来第41条改到第56条,并修改为“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修改后的保险法改为采用狭义标准。
经过这一修改,新《保险法》和我国《海商法》第225条规定采用的标准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新《保险法》修改后对重复保险合同采取狭义标准进行定义,更具有合理性。
理由如下:首先,采取狭义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合同获得不当利益。
新《保险法》对重复保险采取狭义标准后,明确界定了只有同时符合“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这个重要条件才属于重复保险的范畴。
浅论《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思考
浅论《保险法》的修改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几点思考作者:齐璐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7期【摘要】保险合同会随着保险标的转让产生相应的变化,以此延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对方,履行义务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进行转让时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因素,从而导致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允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以此来分清保险标的的权力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的范畴,保险合同转让关系的产生取决于保险的最终利益权。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更加完善与科学,顺应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立法趋势。
【关键词】保险法修改保险标一、《保险法》的修改背景《保险法》修改的促成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2002年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旧《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发展中的需要,在某些方面甚至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桎梏,亟待修改和完善。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已经历经30年,法治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并且对旧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分析新旧保险标的的转让制度(一)比较两大法律体系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后果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系统中,将保险的标的物进行转让时产生的后果分为两大类:即法定转让与合意转让,前者的转让后果为当然继承主义和保险合同会跟随保险标的的变化而变化。
二个国家都采用同一个原则:即“属于人性原则”,它是指保险的共有人与保险合伙人在承受财产的转让时,(包括部分转让及海上保险标的转让、营业转让等)没有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其原来的保险合同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保险人也不会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保险标的的转让采用的是合意转让,即“相对继受主义”,它指的是保险标的不管是因为法定缘由还是合意缘由产生的转让关系,达到一定条件后,会获得保险合同的继受关系。
在旧的《保险法》中,第34 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必须通知保险人,然后经过同意对其进行继续承保,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相关变更。
怡安翰威特对新社会保险法的解读
12
工伤保险政策变化
福利科目 工伤保险
新社保法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4月 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国务 院令第 375 号发布,自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
养老保险政策变化
福利科目 养老保险退休规定 第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如何组成, 各自特点见附一) 新社保法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2005]38号)
China HR Connect
总第九期 | 2011年6月
怡安翰威特对新社会保险法的解读
撰文:吕京 怡安翰威特咨询员工福利 总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 过,2010年10月28日由国家主席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行。)解读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 社部发[2009]191号,人社 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 )
无
怡安翰威特观点: 新社保法增加社保先行给付及代位求偿规定(第三人拒付的),此举可减轻企业与员工负担,有利于员工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新社保法明确规定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
对我国新_保险法_第49条规定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的几点思考□何小勇1,潘晶2(⒈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江苏南京210031)摘要: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
应允许保险人享有对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项抗辩理由,明确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利从属于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其权力行使范围的限制。
保险合同转让生效时限应以保险利益转移为判断。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抗辩权行使;及时通知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中图分类号:1007-8207(2009)12-0082-04收稿日期:2009-04-03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商法学;潘晶(1976—),女,湖北黄石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一、问题提出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一般被认为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通常对财产予以投保,被保险人可以有理由期望通过财产的安全或按时得到而获得利益,或者由于财产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或致人损害而受到损失,对获利或损失的预期,通常可以是通过金钱进行量度并可以实际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所承保的风险只要求可能会发生并且存在可能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给其造成损失便已足够。
因此,保险的标的非物本身,而是保险利益,是一种人对某客体之关系。
保险利益关系除因所有权而产生外,还包括请求权、期待利益等,虽然这些“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均属于其他实体法上的权利,但保险制度并非其他法律制度规定的损害赔偿处理的替代品,只要投保人与某一关系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以支付保费为对价,订立保险合同,在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时,予以分散化解风险,获得相应的赔偿。
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
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作者:刘壮元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0期摘要:保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合同是否是否随之转移,对此,我国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学理上对于这方面主要有两大争论——“从物主义”以及“属人主义”之争。
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讲,大多倾向于采用“从物主义”。
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则在旧法“属人主义”的基础上,融入了“从物主义”的规定,从而更有利于对被保险人以及受让人的利益保护。
同时,新法49条的改变也相应的影响到了被保险人、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在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合同解除权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改变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是我国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从物主义;属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01-02作者简介:刘壮元(1989-),男,汉族,河北衡水人,本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法和商法。
一、新《保险法》第49条概述(一)新《保险法》第49条的内容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受让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转让行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三十日内,可以依约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保费中,自保险责任开始至解除这一期间内的部分扣除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显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旧《保险法》第34条的内容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的,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三)新旧立法比较作为关于保险合同转让方面的规定,这一改变主要在于:1.保险标的的转让按照旧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合同并不必然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并不一定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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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com亮点2: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例如,王女士不久前驾车与另一辆私家车发生了碰擦,她在理赔时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保险公司、修理中心、业务员推来推去,一会儿说我保单发票没带,一会儿说汽车修理清单没带,我跑了四五趟才把资料交齐了。
”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问题不会再出现,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亮点3: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
可周先生的房子转卖曾先生后,房子发生倒塌。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对于财产保险业来说,这曾经是一大难题。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一是明确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亮点4:核保期内说得清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解读: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
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
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亮点5: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表示,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格式条款,是终稿中新增的一条,“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险合同的内容。
”
亮点6: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
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
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