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价格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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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鄂政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驻旗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督查落实第十一章工作纪律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三章附则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的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努力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认真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和旗委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内政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表率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考核约束和多方监督机制,着力治理政务失信行为,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诚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政府诚信履职工作体系。

1.坚持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履职尽责。

健全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作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举行听证会。

(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2.推进政务公开。

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统一公开渠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内政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以及自治区债券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信用原则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自治区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自治区政府债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举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举借并予转贷。

第四条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按规定适度用于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部门(单位)使用的政府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债券资金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券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债券资金“借、用、还”进行全程监管;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项目单位)是债券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规范使用、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薛锴;联系电话:************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第三章事前绩评估报告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第五章事前评估行为规范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二章绩效评估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

第三章事前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四章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明确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第五章事前评估行为规范,明确了对本级财政支出事前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日期及解释权限。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化解政府债务方案(3篇)

内蒙古化解政府债务方案(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债务风险逐渐显现。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边疆地区,也面临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压力。

为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总体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1. 降低债务风险:通过实施一系列措施,降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2. 优化债务结构: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规模,优化债务结构,提高债务使用效率。

3. 提高偿债能力:增强政府收入,提高政府偿债能力,确保债务到期偿还。

4. 保障经济发展:在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民生改善。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债务管理1. 严格执行债务限额管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确保债务限额不突破。

2. 优化债务结构:合理确定债务期限、利率和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债务使用效率。

3. 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监管:对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用于重点领域和项目。

(二)拓宽融资渠道1.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争取中央财政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给予资金支持。

2. 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争取政策性金融贷款支持。

3. 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三)提高政府收入1. 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税收收入占GDP比重。

2. 优化非税收入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增加非税收入,提高政府收入水平。

3. 发展壮大地方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四)推进政府性融资平台改革1. 优化平台公司治理结构:推进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2. 严格控制平台公司债务规模:加强对平台公司债务的监管,确保债务规模合理可控。

3. 提高平台公司经营效益:推进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偿债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放开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价格,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市场调节价。

内蒙古发改委2008年制定的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2010年制定的内蒙古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届时作废。

随后,2017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公告,对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风险提示。

但是,目前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承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恶意低价竞争现象,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事务所将不可能投入足额的资源来保证服务质量,从而导致了执业质量严重下降。

近两年,大多数的事务所也向协会反映了其在签署业务合同时在收费方面所面临的不同程度的窘境,向协会提出了出台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强烈需求。

协会为此于2018年8月专门召开了会长会,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保证行业执业质量,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同时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价考虑了近10年来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上涨幅度,事务所劳动力成本、固定费用、品牌效应等导致的实际成本上升因素,在2008年内蒙古发改委制定的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调整;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价基本仍参照2010年内蒙古发改委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项目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内蒙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放开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价格,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市场调节价。

内蒙古发改委2008年制定的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2010年制定的内蒙古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届时作废。

随后,2017年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公告,对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提出了一系列风险提示。

但是,目前我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承揽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恶意低价竞争现象,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事务所将不可能投入足额的资源来保证服务质量,从而导致了执业质量严重下降。

近两年,大多数的事务所也向协会反映了其在签署业务合同时在收费方面所面临的不同程度的窘境,向协会提出了出台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强烈需求。

协会为此于2018年8月专门召开了会长会,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保证行业执业质量,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同时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价考虑了近10年来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物价水平上涨幅度,事务所劳动力成本、固定费用、品牌效应等导致的实际成本上升因素,在2008年内蒙古发改委制定的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调整;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价基本仍参照2010年内蒙古发改委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根据服务类型、项目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厅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2〕39号)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化预防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精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党员干部风险防范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2. 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系统治理,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和实践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坚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腐败易发多发领域、部位和环节,健全完善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部门、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积极稳妥推进。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鄂府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府发〔2013〕4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建设“更具实力、更加美丽、更富活力、更为幸福的鄂尔多斯”而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自治区各保险公司、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局制定了《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落实,并据此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对于我区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和处置,以及对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内蒙古保监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内蒙古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市场风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1.3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2)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三个等级实施,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3)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内蒙古保监局各部门、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4)保密。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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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推进富民强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立和规范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0]1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三个攻坚战”和“三项工程”有关维稳工作的通知》(内稳发[2012]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维护稳定工作总体部署,贯穿重大项目建设执行、实施全过程,科学识别、评价、应对和控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保障群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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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民主权利。

(二)坚持源头治理原则。

注重重大投资项目的前瞻性和项目管理的协调性,建立重大项目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科学公正公平的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把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统一起来;兼顾人民群众与所在地区、行业的稳定风险情况。

(四)坚持分工负责原则。

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统筹落实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项目建设社会风险评估范围,是指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或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当地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列入自治区重点工程并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对重大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作出客观预测、综合评判,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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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建设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建设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数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措施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七条社会风险评估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分析社会风险。

确定要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责任主体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审核事项的必要环节,在实施前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研究,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可能引发不稳定的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分析提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形成科学、规范、详细、真实、可操作的风险评估分析方案,按照程序将分析方案上报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

(二)申报评估。

各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要将重大事项的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内容、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按照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获得同意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开展评估。

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评估主体,负责组织进行对责任主体做出的社会稳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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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方案进行评估。

评估主体要全面掌握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社会风险评估内容要求,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需要通过深入走访、宣传解释、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准确识别和分析判断社会风险。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法性评估。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解决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规划布局。

2.合理性。

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否符合社会、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群体的攀比。

3.可行性。

重大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改革和发展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人民群众是否接受和支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和连续性。

是否充分考虑到了项目建设、运营中各种相关制约,提出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建设时机是否成熟,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4.可控性。

重大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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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5.其他。

除前4个方面以外,重大项目建设还可能会出现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主体对评估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的概率、负面影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反应做出预测。

通过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作出评估结论,确定重大事项风险等级,按照编制大纲内容要求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论认定。

评估完成后,评估主体对评估项目实施建议、公示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群众意见、风险预测、风险化解措施等原始材料汇编成册,连同评估报告一并上报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后,按照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之一,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

各地区、部门上报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并附评估报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时,以项目属地人民政府认定的评估结论为准,不再重复评估。

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的,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项目,可以按程序审批或核准;评估结论为中风险或高风险的项目,不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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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或核准。

第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重大事项,应做到无评估不上会、不研究。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给予批复,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处室、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未认真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应对措施,或项目审批后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等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的重大项目申报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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