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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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文证审查常见问题辨析

法医文证审查常见问题辨析

法医文证审查常见问题辨析作者:耿延利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11期文/耿延利检察机关所遇的法医文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法医学鉴定书,也可以是在办理自侦案件以及在控告申诉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中获取的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到法医文证的案件,在整个检察业务工作中占有相当重的比例。

检察机关的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随案的原法医鉴定结论的审查。

因对法医文证审查不细,导致案件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法医文证加以认真细致审查、全面分析论证,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可能参与到每一个案件的调查取证,所得到的法医文证多是由其他部门处理后的二手材料。

审查这类案件时,应注重方法和技巧。

一、法医文证审查中所遇到的常见问题第一,结论错误或含糊不清。

结论错误是指鉴定人对某些具体事实、具体问题认定错误。

法医学鉴定书的结论部分是鉴定书的核心,鉴定结论的错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工作都会带来不良后果。

同时,法医鉴定结论是定案依据,要求准确、科学、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

如“心力衰竭死亡”“自杀可能性大”“倾向他杀致死”等。

这些含糊不清的结论都不应作为法医鉴定结论出现。

第二,结论缺乏论据。

法医鉴定的论据在于检验部分(包括法医检验和临床医学检查)。

鉴定书的检验部分必须详细、客观描述检验所见。

如损伤或暴力痕的形态特征与客观征象、病理改变和组织学检验;提取检材的化学、物理检验等,都应全面、真实记录,以便作为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

有的鉴定书缺乏或忽视这些内容。

如只写某个部位有“钝器伤”或“锐伤”“勒沟”,“扼痕”,“生前落水”或“死后落水”,而无相应损伤特征描述或检验所见记录。

在检验部分没有提供客观依据而作出的判断或认定,无法确定其结论正确与否。

第三,检验不细导致结论错误。

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检验是否全面、细致。

法医文审应注重四个“一致性”的审查

法医文审应注重四个“一致性”的审查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 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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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下 口口 6 ( )
法医文审应注重四个 致 的审查
李 文 凯
摘 要 检 察机关在进行法医文审的过程 中, 对伤情、 案情的分析、 整理过程十分重要, 因此应加强对文审材料中四个 “ 一 致 性” 考察 , 的 即伤 害与损 伤 的一 致性 、 伤 与 治疗 的一致 性 、 损 临床 学检 查与 法 医学检 查 的一致 性及 主观 意见 与客观 证据 的
材料 中的 四个 “ 一致 性” 。

做的 同类 病 历记载 内在 一致性 的审查 , 定损伤 是否 真实及 是 是确 否与 案件关 联 的重 要手 段 。 三 、 床学 检查 与法 医 学检 查的 一致性 临 临 床学 检 查和 法 医学检 查 有着 截然 不 同的特 征 。临床 学 检
将各 类致 伤 因素放 在整 体 的背景 下 考虑 。为 尽可 能 还原 暴力 伤 全 面细 致 的审 查 , 仔细 比较 两者 的差 异 。 并 如果 记载 中 出现 了不
害过 程 , 需要 对有 关人 员进 行仔 细的 询 问, 全面 掌握 各种 细节 。
性。
同之处, 就需要明确是属于技术性差异还是事实性差异。 通过对
学性 。 四、 主观 意见 与客 观证 据 的一致 性 主观 意 见是 指法 医鉴 定 结论 ,虽 然其 来源 于 客观检 查 和检
对 于 出现 的疑 点应 大胆假 设 , 心求 证 , 小 确保 伤 害与 损伤 的一致 两 种检 查全面 的把握 , 来评 价 鉴定过程 的合理 性和 鉴定方 法的科 二 、 伤与 治疗 的一致 性 损 法 医文 审人 员对 伤者 治疗 过程 的 了解主 要 来源 于法 医 学鉴

浅论如何提高文证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浅论如何提高文证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和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案 件 程 序 规 阅 全 卷 案 宗 , 通 过 阅 卷 纵 观 案 件 全 调 、考 调 、 公 开 招 录 等 方 式 加 大 对 定 ”的第八节第二 百四十条 “ 公 安 貌 ,从 中发 现 疑 点 ,查 找 遗 漏 , 综 法 医等专业 技术人才 的引进 ,为文
见 ” ,通 过 “ 分 析 说 明 ”做 出 鉴 定 鉴 定 机 构 是 否 合 法 ”, 在 1 6 4例 中 审 单 位 按 时 反 馈 是 否 采 纳 审 查 意
意 见 的 , 因 而 要 求 鉴 定 意 见 的 依 据 发 现 l 例其 中 1 名 鉴 定 人 只 有 法 医 见 , 采 纳 后 的 处 理意 见或 处 理 结 果 , 必 须 充 分 、 客 观 ,才 能 保 证 结 论 的 技 术 职 称 ,但 未 授 予 鉴 定 人 资 格 , 准 确 性 , 鉴 定 依 据 不 足 就 会 造 成 认 系 鉴 定 主 体 不 合 法 。文 证 审 查 中 , 鉴定结论 。 的合 法性 、客 观 性 、真 实性 不 明 如下 几 方面 :l 、 鉴 定 人 是 否 是 司 否 具 有 鉴 定 能 力 。3 、 鉴 定 人 是 否
置囊 匝
浅论如何提高文证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王 东 赵 卫 平
(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邯 郸 0 5 6技 术 部 门 据 个人 提 供 的材 料 进 行 鉴 定 严 重 违 不 具 备 的不 能勉 强 结 论 , 总 之 , 一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重 要 内 容 , 由 反 了 上 述 规 定 。法 医 学 鉴 定 是 重 要 切 以客 观 依 据 为基 础 ,不 受 任 何 因 检 察 机 关 技 术 部 门具 有 相 应 专 业 资 的诉 讼 证 据 ,要 求 法 医 鉴 定 人 员 全 素 的 影 响 ,更 不 能 主 观臆 断 , 尊 重 格 的技 术 人 员 运 用 专 门知 识 , 根 据 面 真 实 客 观 , 实事 求 是 , 在 鉴 定 文 客观事实 ,才 能保证 审查工作的高 案 件 承 办 部 门的 委 托 ,对 技 术 性 证 书 出 现 类 似 这 样 的 文 字 ,无 疑 影 响 质 量 。

法律文书的规范与审查机制的完善

法律文书的规范与审查机制的完善

法律文书的规范与审查机制的完善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它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用以对事实进行确认、权益进行保护、责任进行追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尊严的基石。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各地法律文书的标准不一,审查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法律文书存在质量不高、效力不明的问题。

为此,我们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规范,完善审查机制,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首先,对法律文书的规范必须从源头抓起。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包括内容规范和形式规范两方面。

在内容规范方面,应明确法律文书的要素和结构,确保法律文书的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同时,对于常见法律文书,比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应按照统一的模板进行撰写,以确保相同类型的法律文书在内容上保持一致性。

在形式规范方面,应注重使用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和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以使法律文书的表达更加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和遵守。

其次,审查机制的完善是确保法律文书准确性的关键。

审查机制应该建立在多个层面上,包括起草、审核、公开等环节。

首先,在法律文书起草的初稿阶段,应设立专门的起草小组,由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法律人士担任,负责统一起草标准和要求,并对起草的初稿进行初步审核。

然后,由上级审理机关或专门的审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确保法律文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逻辑严密,没有错误和瑕疵。

最后,在法律文书公开的过程中,应建立网上公示平台,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此外,在法律文书的规范与审查机制的完善中,也需要注重专业化的人才培养。

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都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应加强法律文书的培训和研究,在法学院和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文书研究机构,推动对法律文书的研究与改进。

此外,应加强法律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约束他们的行为规范,防止滥用职权或不当干预法律文书的制定和审查过程。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宣传和教育。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获取有效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正确认识和准确操作法医学鉴定流程,遵循标准操作规范,对于准确、公正地确定案件事实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法医学鉴定流程及标准操作规范进行讨论。

一、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是指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法医鉴定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及标准进行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案件接受与准备当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时,需要将相关证据材料送交法医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案发现场照片、检验物品等。

2.鉴定范围与目的确定法医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确定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例如,在尸体检验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死亡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在损伤鉴定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损伤的形成原因、性质和程度等。

3.现场勘查与采集物证法医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前,会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案发现场的环境和情况。

同时,还会对可能涉及案件的物证进行采集、保护和封存,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鉴定方法与实验操作在法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员会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和实验操作。

例如,通过病理切片观察、荧光显微镜检测等进行尸体解剖鉴定;通过DNA检测、酶免疫检测等进行血迹鉴定。

5.鉴定结论与意见书撰写完成实验操作后,鉴定人员会根据实验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及书面的意见书。

鉴定结论应准确、明确,符合科学和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或意见分歧,需要明确表达。

二、标准操作规范为保证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医鉴定人员需遵守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素质与道德标准法医鉴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守职业道德。

他们应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质疑,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浅谈加强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性

浅谈加强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性
强检察机 关法 医文证 审查 之重要 性 。
关键词
法 医学鉴定
丈证 审 查
司法监督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1-5—2 10—5 2 1)0100 2
中图分类 号 : 9 8 D 1. 9
刑事 诉讼法 》 4 第 2条 明确 规 定, 定结论 为七种 鉴 法 医学鉴 定, 是指鉴 定人按法 律规定 , 用 医学 、 运 法医学 及其 要支 持 。我 国《 他 相关知 识和 技术 , 案件 中的专 门性 问题进 行检验 、 对 鉴别 和判 法定 证据之 一 。 但鉴 定结论 本质上 不 同于法律 结论 , 鉴定 结论作
的分析论证 : 病历摘抄 不够详 细, 缺乏 完整性 和连续性 , 有的甚 至 确性 , 因此检 察机关 法医通 过对 法医学 鉴定 结论 的文证 审查 , 明 从而有 效确 保案 件质量 。 连 病历 的时间都摘 抄错 误 : 条款 引用 遗漏 : 鉴定书 内容描述 不够 确鉴 定结论 的效 力作用 和适用 范 围, 严 谨, 出现 错字 , 论表述 简单 。 如有 一份损 伤程度 鉴定 书中 , 结 例 法 医学鉴 定结论的准 确与 否直接涉及 到案件 的性质 , 及到 涉
分 法医 学鉴定 书不符 合规 范要 求 , 括鉴 定书制 作不 规范 、 包 内容 客观 的鉴定 材料 , 分析研 究这 些材料 的基 础上得 出的结论 , 在 这
一 免 冠照片及其 损伤部位 的细 目照片 ; 鉴定书上 缺乏得 出结论必 要 和鉴定 结论适 用方面 比较 混乱 , 定程度上 影响 了鉴定结 论的正
重要 , 而一 般检察机 关工作人 员对 于专业性 很强 的法医学鉴 定结 通过 科学技 术和方法而 作 出的结论 , 定结论 一旦被 司法人员 审 鉴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法医学是一门应用自然科学和医学知识,研究并判定某些意外或疑难病例死因的科学。

作为一项专业领域,准确而规范的工作流程对于确保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中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一、现场勘查在进行法医学工作之前,法医人员需要首先进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为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信息。

法医人员应该准确记录现场的状态、物证的位置和周围环境,同时使用摄影或录像等工具留下现场的影像资料。

现场勘查需要严格按照指定流程进行,确保勘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尸体勘查与解剖在处理涉及尸体的案件时,法医人员需要进行尸体勘查和解剖。

尸体勘查的目的是观察和记录尸体的各种特征,包括身高、体重、肤色、伤口等。

解剖则是为了确定死因以及确定潜在病变或外伤。

在进行尸体解剖时,十分重要的一点是保持尸体完整和避免任何形式的损坏,以免影响调查结果。

三、取材与化验法医人员需要通过取材和化验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

取材时,法医人员应该根据现场的情况和需要采集合适的样本,如血液、组织、毛发等。

取材需要遵循无菌操作的原则,确保材料的纯净度和可靠性。

之后,这些样本将被送往法医实验室,进行化学、毒理学、遗传学等一系列的分析和检测。

四、分析与报告法医实验室会对取得的样本进行各种分析和鉴定。

法医人员会使用各种仪器和设备,如光谱仪、质谱仪等进行检测,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分析结果将由法医人员编写报告,详细说明分析方法、结果和结论。

完整而准确的报告对于后续的调查和审判程序至关重要。

五、法庭鉴定与证词根据需要,法医人员可能会被要求在法庭上作证,并对案件进行鉴定。

法医人员需要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定,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对问题进行解答。

证词应该清晰、准确,并与调查过程和检测结果相一致。

六、工作记录与审查在整个法医学工作流程中,法医人员需要详细记录每一个步骤和相关信息。

这些工作记录对于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非常重要。

浅议法医文证病历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被 害 人 右大 腿 创 伤性 骨 折 后 就诊 过 多 家 医 院 ,法 医学 鉴 定 时未 能 提 取 最初 住 院 治疗 的诊 治 病历 ,不 掌握 最 初 骨折 导 致 的 失代 偿性休克 ( 重 度 休克 ),仅 根 据 最后 一 家 医院 治疗 后 期 骨 折 的 病 历 和 活体 检 查 ,做 出轻 伤 的鉴 定 结 论 ,遗 漏 失代 偿 性 休 克属 于重伤 的结 果 。
关 键词 :法 医;病 历 ;鉴定 及 鉴定 结论 的正确 性 。 法 医学 鉴 定 中 的检 材 和 资料 主要 来 源 于个 体 损 伤后 的诊 治 病历 , 它 是法 医 学鉴定 中的重要 事实 依据 , 病历记 录 的是 否齐全 、 诊 断 的是 否 正确 ,直 接关 系到 法 医学 鉴 定 的 正确 与 否 ,应 严 审 细查 诊 治 病 历 中 的每 项 内 容 ,严 把病 历 中的诊 断正 确关 和法 医 学鉴 定 中的 引用事 实无 误关 , 确保 内容 真实 , 资料来 源有 据合 法 , 分析 透彻 ,结 论 、观 点 明确 、科 学 。 审 查诊 治病 历 的主 要 内容 有 :收集 是 否 合 法 、全 面 ,看 有 无 医 院病 案 室 印 章或 者 就 诊 医 院公 章 ,有 无 诊 疗 医生 的签 名 , 还 应 看 病历 中 的主 诉 、现 病 史 、既 往 史 、婚 姻 史 、家 族 史 、体 格 检 查 、专 科 检 查 , 以及 辅助 检 查 和 相应 的生 物 、 生化 、标 本 等 项 目的检 查报 告是 否齐 备 , 并 应 总观全 案 , 综 合 病 因 、症状 、 体 征和 检查 、 检验 报告 , 分析 病历 中的诊 断是否 正确 、 全面、 客观。 除此 之 外 ,也 是 最重 要 的一 环 ,就 是查 对 法 医 学 鉴定 书 中所 摘 录 的资 料是 否 是 原 始 资料 ,是 否引 用 齐 全 。我 们 在 审查 中就 发 现 诊 治 病历 上 的错 误 ,法 医学 鉴定 引 用 时 一 味 照抄 ,导 致 鉴 定 意见 的错误 。该 案 在案 情 介 绍 中 明确 显 示 左手 被 打 伤 ,造 成 中 指 近 节 指 骨 粉碎 性 骨 折 ,鉴 定 书却 成 右 手 中指 粉 碎 性 构成 轻 伤 的鉴 定 意 见 。被 损 伤 的是 左 手 ,坚 定 的 却 是 右手 ,出 现鉴 定 的

论提高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兼论规范法医学鉴定



规 范 制 作 法 医鉴 定 书
规范 。是一切工作 的前提。加强 业务规 范化建 设 , 是 全 面提升 工作质量 的有 效途径 ,业务 规范化 的 目的就是
【 日期】 0 6 0 - 1 收稿 20 - 2 2 【 作者简介】 卢广正 (9 8 )男 , 主任法医师。 14 一 , 副
要对提高法医鉴定结 论 的正确性谈几 点看法 , 供参考 。

件涉及 的科学问题 ,而不是就法律 问题提供 意见 ;. 4鉴定
结论 是鉴 定人从科学 的角度提供 的分析研究 意见 ,而且 鉴定 人必须与案件 事实和当事人 没有利害关 系 ,所 以它 的客观性较强 。从 以上特点不难看 出 , 我国诉 讼法要求必 须 以书面形式 出具 鉴定结论 。司法 鉴定文 书是在 司法鉴
胸部损伤 的呼吸困难 、 腰部损 伤的血尿 、 可疑 的线性骨折 、
证时也应 以此 为标准 。所 以要求 鉴定人员在 制作鉴定 书
时不能忽视任何 一个环 节。必须先从 内容人手 , 一定要符 合法律的要求 。
( ) 二 遵循法医鉴定书的制 作要求和原则
法 医鉴定结 论属于七种法 定证据之一 。根据证 据的 表现形式不同 , 可将证据分 为言 词证据 和实物 证据 。凡是
近年来对 移送起诉 的法 医鉴定书 的文证 审查 和对有 争议 的鉴定结论 的重新鉴 定 ,以及对检察技 术部 门案件 质量检查发现 , 鉴定书存 在以下问题 :1鉴定时间过早 。 () 尤其是在侦查 阶段 , 由于办案人员 为了尽 早结案等 问题 ,
督促鉴定人 写出鉴定结论 。所 以到 了医疗终结或审 判阶 段再次鉴定 时 , 鉴定结论往往有些变 化 ;2 鉴定结论不准 ()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

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论文当前我国法律仅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各自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鉴定机构的成立及其管理、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等等方面的内容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司法鉴定概述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

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

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

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

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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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完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之思考
作者:宗良知杨圣军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9期
[基本案情]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9日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郭某、刘某、刘某某在柘城县洪思乡、起台镇、陈青集乡、大仵乡等地,携带匕首、棍棒、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实施抢劫犯罪12次。

在2007年4月21日抢劫过程中,张某某、郭某某、郭某先后将王某强奸。

一、本案办理经过
(一)诉讼经过
本案经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18日移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2月24日报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08年1月23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强奸王某现场提取的可疑精斑进行DNA鉴定。

补充侦查期间,柘城县公安局作出说明,称由于是混合精斑,省公安厅无法作出鉴定。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遂将张某某等人以涉嫌抢劫、强奸等罪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提出对精斑作DNA的鉴定要求。

案件退回柘城县公安局后,仍称由于混合精斑,省公安厅无法鉴定。

2008年11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郭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其他被告人犯抢劫罪、盗窃罪,各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公安部对王某被抢劫、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袜子片、袖头片上精斑的鉴定结论:[1]精斑不是张某某、郭某某、郭某所留。

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二)复查追责
2009年12月8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得知该案被发回重审并附有否定的鉴定结论情况后,决定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发现:柘城县公安机关曾派人将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混合精斑送公安部鉴定,公安部于2007年7月27日将作出的鉴定书寄往柘城县公安局,并一直放在该局技术室。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本案存在隐瞒关键证据的重大问题,决定将该案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对故意隐瞒证据的侦查机关责任人移交渎侦部门查究责任。

二、问题的提出
张某某强奸案造成错误起诉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了解DNA鉴定方面的知识。

根据DNA鉴定原理,混合精斑是可以进行鉴定的,得出的鉴定结论虽不能作为认定某人实施强奸的证据,但可作为排除某人犯罪的证据。

本案中公安部出具的鉴定结论为精斑不是张某某等人所留,即否定了张某某等人实施强奸这一事实。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涉及DNA等新类型物证技术证据时,应及时委托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协作进行法医文证审查,以提高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避免错案的发生。

应当说,张某某案件的错误起诉,教训十分深刻。

虽是个案,而问题发生的原因却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值得我们反省和深思。

三、如何加强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法医学文证审查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鉴定意见不但具有真实性和失真可能性并存的双重属性,而且,作为科学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同时该证明力也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种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2条的规定,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由此可见,鉴定意见作为八类证据之一,同样需要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审查判断。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而技术证据的文证审查是其中必要的技术手段。

文证审查本应是证据审查活动的一部分,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而审查认定的难度较高,为了保证正确审查认定,就要求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讲,文证审查具有辅助作用,就是帮助办案人员审查证据。

从另一种意义上讲,文证审查工作又是独立的,它不受办案人员的左右,独立作出案件技术性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审查意见。

总之,检察机关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查既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需要,更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需要。

(二)加强文证审查程序化、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规定,但却都是一些选择性的,未纳入程序化管理,不具有强制性,对文证审查的权限、范围、内容、期限、效力等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掌握。

针对当前文证审查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将法医文证审查(同时包括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案件质量程序管理体系,实行归口管理,对检察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将鉴定材料一律移交技术部门,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文书,使得文证审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

在技术工作进入案管程序之前,应探讨建立和推广技术性证据分流审查制度的有效路径和实施办法。

同时应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如错案追究、案件质量评判标准等,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法医技术人员的责任,建立相互联系制度,使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程序化、规范化。

(三)强化协作,提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刑检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

针对原鉴定意见存在的普遍问题,采取检察建议、座谈会、联席会等各种形式,督促鉴定部门改进工作,提高鉴定质量,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对存在瑕疵和错误的原鉴定部门督促整改纠正到位,对发现鉴定背后的严重问题和犯罪线索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绝不姑息手软。

(四)建立文证审查两级审查制度
检验鉴定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判断,因此具有主观性,受鉴定人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认知能力的影响,文证审查同样也有主观性,如何保证文证审查的质量,提升检察技术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是推动文证审查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

目前,文证审查工作实行一级审查制度,即由各基层院对技术性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但受基层院技术力量的限制,实际工作中难以保证文证审查工作准确无误和重新检验的实施,尤其对重、特大疑难案件涉及技术证据的审查。

建议在检察系统实行二级审查制度,即基层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请上一级检察技术部门进行二次审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确保文证审查工作质量。

(五)加强技术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素能
技术性证据材料关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乃至公平正义。

作为检察机关,能否通过文证审查辨是非、防错漏,对检察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专业技能要求较高。

目前,检察机关不仅专业人才稀缺,而且技术人员更新培训也未能跟上,其知识机构、专业技能难以适应文证审查工作这一变化。

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力度的基础上,现阶段可以试行建立技术性审查的情报资料信息档案及专家人材库,从法律上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应用好人材库的整体资源。

如在一定区域内聘任各专业门类的专家型人材,指导或协助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工作。

总之,只有规范和完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才能堵塞漏洞,防止错案,杜绝冤案,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有效实施法律监督。

注释:
[1]本案发生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故本文涉及案情部分用“鉴定结论”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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