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讲:保险合同概述(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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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概念的定义

【法律】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概念的定义

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概念的定义1️⃣ 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在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其本质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就未来可能发生的特定风险事件及其损失补偿方式达成一致的法律协议。

这一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险业务运作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核心要素: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同意承保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或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

保险费: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射幸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因此具有不确定性。

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说明情况,不得隐瞒或欺诈。

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构成双务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的种类与形式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如: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如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和财产保险合同(如车险、家财险)。

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分类:基本险和附加险。

按照合同性质分类: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在形式上,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现代保险实践中,书面形式是主流,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等。

这些书面形式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日后理赔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法中的核心概念,其定义、法律特征及种类形式均体现了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PPT课件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 ”
(1)每个人均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拥有无限的经济 利益关系。
(2)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点
(1)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不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利益的内容不同
(3)保险利益大小有无客观标准不同
(4)投保要求不同
2、我国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3)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相互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被保险人同意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①合 伙人相互之间。②债权人对债务人
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 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 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 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 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 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 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 史,C、D共同抚养教育A。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每年50%的保费。
(五)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1、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 (2)转让 (3)破产 2、保险利益的消灭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保险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保险的概述第二节保险法的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述一、概念(一)词义广义:保险是指为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

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事)保险、互助(合作)保险。

狭义:特指商业(事)保险,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向保险组织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

(二)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3、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1、特定危险的存在:(1)危险的不确定性——约定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纯粹性危险,将来确定发生的危险、已经发生的危险事故、投机性危险除外。

(2)危险的或然性或偶然性,非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2、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3、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

(四)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救济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储蓄4、保险与保证二、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互助性5、保险的双务性6、保险的损益性7、保险的补偿性(财产保险和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8、保险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请求给付三、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

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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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保险合同分类
<保险法>第55条第二款:投 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2节 保险合同分类
在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合同均为不定值 保险合同
(三)定额保险合同
主要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 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 约定保险金额,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事件 或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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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保险合同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或无形财产 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 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区 别: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只有保险人、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还还有合
同受益人和合同所有人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ty) 3、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indemnity) 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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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述
5、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 (personal
6、保险合同是最Βιβλιοθήκη 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
✓但定值保险合同的的缺点也很明显:很容 易招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容易产生保险欺 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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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保险合同分类
✓正是由于定值保险合同的这种缺点,不 少国家立法明确禁止定值保险合同,在 保险实践中,定值保险多用于其保险价 值难以确定的标的物保险,如各种文物、 艺术品、标本等,在海上保险和国内运 输货物保险中也常用定值保险方式。

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的概述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概述进行介绍,包括保险合同的定义、要素、形式、效力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保险公司承诺在发生约定的风险事件时,向保险投保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而保险投保人那么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 随机事件: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事件应是随机事件,即其发生与否不能事先确定,且不能与保险投保人的意愿相冲突。

- 利害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利害关系,即保险投保人对风险事件的发生会产生经济上的损失,而保险公司那么承当这种损失的责任。

- 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需要保险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合同的证明力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保险合同常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双方可以明确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起即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条款确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还具有强制力和公平原那么的约束。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 合同期满: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合同在期满时终止。

2. 解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 撤销:在一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或保险投保人可以向对方提出撤销保险合同的请求。

4. 被动解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投保人丧失投保资格、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合同被动解除。

结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投保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要素和形式要求,并且在合同达成后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协议。 保险合同就是如此,除人寿保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都具有射 幸性,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能获得赔付的 永远只是少数人。当然,这种射幸性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从保险合同整体上说,收取保险费与支付保险赔偿金是建立在精 确的数理计算基础之上的,如果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总体上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包括保
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就订立保险合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单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
面文件,是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收执的凭证。保险单将保险合 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损时,被保险人凭 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则凭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或 给付保险金。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续的合同。为了
保证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切实履行,避免空口无凭,各国的保险 法都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是传统民法的术语,就是偶然、不确定的意思。射幸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六)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是危险的对策,但保险既无法保证
危险不发生,也不可能恢复已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只能通过货币 给付的方式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中若 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没有受损失,则无所谓补偿;若被保险人经济 利益受损失,也以实际损失为最高补偿的限额,《保险法》禁止 牟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经济利益。人身保险也是一种货币救 济,但因为人身无价,所以人身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讲 保险与保险合同概述 PPT课件


1. 财产保险合同
第12条: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人身保险合同
第12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是对财产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是 合同订立时要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 是合同订立时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而是规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保险 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 定”。
(二)可保危险 无危险则无保险,但不是任何危险都可承保, 必须具备如下特征,才能成为可保危险。 1.不确定性 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否则无须保险或者无 人承保。 某一危险的发生是确定的,发生的时间不能确 定,如人寿险中的死亡保险。
2.纯粹性 只会带来损失,不会带来利益。区别于投机风险, 如股市风险。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费交付和保险单的 签发为要件,因此不是实践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Over Insurance)是保险金额超 过保险价值的合同。 一旦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就可以通过 投保获取不当得利,容易滋生道德危机和赌博心理, 且违背了“损害补偿原则”,因此各国对超额保险都 进行了规制。
1.从定值保险合同的角度进行规制 (1)确定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例 如我国台湾“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物不能 以市价估计者,得由当事人约定其价值,赔偿 时从其约定。 (2)引入超额定值保险的概念。德国保 险契约法规定,经定值的保险价值不得显著超 过实际价值,否则定值无效。

第一讲 保险法概论

------保险的法学解释
对《保险法》中保险规定的理解
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注意保险与救济、储蓄、赌博、保证等相近概念的 区别,尤其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案例1
杨某于1996年7月因公出差,途中搭乘长途汽车发生交 通事故死亡,据某省规定:凡在某省境内搭乘长途汽车的旅 客,都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包 括于票价内。事后,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给付杨某家属3000元 的保险金。杨某所在工厂是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 杨某死亡,其家属提出,杨某因公出差意外事故死亡,要求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因公死亡处理,要求工厂给付 丧葬费、抚恤费,对两个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生活费,直到 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工厂则认为,杨某因公出差,杨某参加 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由工厂 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杨某的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支付的 3000元保险金便应交回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照劳动保险条 例的规定给予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如果杨某家属 不愿交回3000元保险金,那么就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的待遇。
案例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 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 所保护。 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 算,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损害后果不能列为保险利益。
【问题】
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社会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有何区别? 享受社会保险的职工能否再为自己投保人 身保险? 本案中的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被投保人的家 属交回3000万的保险金? 杨某家属向工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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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应当 载明当 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 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 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 (1)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 利; (2)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和被保险人、受益人领取保险 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 47 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由于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文字是相对固定的、公开的,一些常 用的条款已被投保人所了解,或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简化保险单证格式、节省时间及印刷费用, 保险人也可以不签发保险单而只签发保险凭证。 在保险凭证上一般并不印刷保险条款,但要载明采用或依据何种保险条款;载明投保人、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项目。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有关保险条款执行。
4. 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一 般由保险人设计,并附合同格式条款。在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 组成部分,如果某一内容在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该内容效力不受影响。
5. 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正式保单签发前的临时保险凭证,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暂 保单的有效期一般较短,具体期限由双方约定。正式保单交付时,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 多应用于财产与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正式保单签发前, 给予投保人的书面凭证,以避免口头保险合同空口无凭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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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 1 讲
(三)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 被保险人。
所谓“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不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不受到损坏或伤害,而是指当 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坏或伤害时,其有权根据保险合同 的约定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
非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人和企业概念有交叉,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合伙企业、个 人独资企业等企业类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 其他组织 我国合同法合同主体中的其他组织,指的是除法人组织以外的“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 织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我国常见的非法人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等。
保险法第 1 讲
《保险法》第一讲:保险合同概述
一、
保险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该条可以看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 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2002】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 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 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 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 险合同。
三、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一) 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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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 1 讲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
《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 讨论 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没有问题。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保险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保险合 同如果由其本人订立,则当然无效。
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应视具体情况 而定。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所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亦即 以其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年龄、期限等为保险事故的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
案例 1.2:被保险人的认定(#3)
【课堂讨论】
原告:李朋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三人:周莉
(四) 受益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 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在我国,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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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 1 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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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 1 讲
案例 1.1:造纸厂投保案 【案情】 1998 年 4 月 7 日,某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造纸厂在投保单上 写明,保险期间从 1998 年 4 月 8 日 12 时起至 1999 年 4 月 8 日 12 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 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 800 万元;保险费为 6.5 万元,分三期支付,即 4 月 30 日前交付 2 万元,6 月底交付 2 万元,剩余部分 10 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 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才签发保险 单。1998 年 4 月 21 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 100 余万元的损失。 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 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于是,拒 绝赔偿。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造纸厂诉至法院。 【问题】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 责任? 【相关知识】 合同按照其成立是否以特定的方式为要件,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符合特定方 式方可成立的,为要式合同;无需以特定方式即可成立的,为不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 。 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合同未履行特定的方式,合同不成立,原 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在保险法理论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其分 歧主要在于保险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你的观点?】
1. 自然人 值得探讨的是自然人作为投保人时的缔约能力问题。
(1) 相关知识 按照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3. 保险协议书 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后共同拟订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 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只有当保险标的 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才采用保险协 议书的形式。
据此,需法定代理人追认的保险合同,在被追认前为效力未定合同。一经追认,即自始 有效;倘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对于不需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只能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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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 1 讲
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方为有效合同,例如,投保旅行平安保险等。关于纯获利益合 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 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保险单 保险单是格式化的保险协议书。保险人事先制订好保险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当事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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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将其印制在单证上,制成保险单。当投保人同意按保险条款的条件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就可以签发保险单,交付投保人收执。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 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一般包括相互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政策性保险组织等。
(二) 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以 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
2. 法人 对于法人组织来说,参与保险活动当然具有缔约能力。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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