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第四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川财社〔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第四批)的通知川财社〔2018〕161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对象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政策,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第四批)如数(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兑现到位。

二、该项补助资金纳入2018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20件民生实事”(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以及《四川省社会保障扶贫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贫困残疾人扶助)等专项筹资计划。

三、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133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该项补助资金,请按照《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相关科目。

附件:1.2018年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分配表2.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2018年12月28日。

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分析

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分析

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 [07 7号) 《 20 ]6 、 关于印发 < 福
定 ,应当向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 以下简称
认定 机关 )提 出认定 申请 ,具体 认 定 机关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民政厅 ( )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政 局 确 定 , 局 报 民政部 备案 。 ”新 政策 将 资格 认 定部 门调整 为 民政 部 门
福 利企业 ,促进 福利 企业 的发 展具 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其次,根据 《 关于发布 <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 民福发 [90 1号) 的相关规定 ,福 19 ]2
利企 业安 置残疾 人员 必须 达 到生 产人 员 总 数 3 % 及 以上 。 5 而根 据 20 年 我 国所发 布 的 《 于 印发 < 利 企业 资格 07 关 福
1 新政 策 的积极 效应 分析
1 降低 了福 利企 业准入 条件 . 1 首先 ,根据 《 于 民政 福 利 企 业 征 收 流转 税 问 题 的 关
认定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 自次 日起 2 O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审查 并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 这 些 新 规 定 简 化 了 申请 顺 ” 序 ,给企业 带来 了方便 ,深 受企业 的欢 迎 。
梁土坤 ,等 :我国残疾人集 中就业政策分析
企 业物 流
我 国残 疾 人 集 中就 业 政 策 分 析
梁土坤 ,刘浩然 ,胡仲 明
(.北京物资学院 研 究生部 ,北京 1 14 ; 1 0 9 1 北京 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北京 107 ) 0 8 5
[ 摘 要 ] 集 中就 业对促 进我 国残 疾人 就业发 挥 了巨大作 用 ,而 集 中就 业政 策是 影 响其 发展 的 重要 因素 。本 文对 从 优 惠幅度 下 降、认 定标 准不 利 于福 利企 业 的发展 两个 方面剖 析 了我 国残 疾人 集 中就业政 策存在 的 不足 ,并在 此基 础上提 出一 些 对策 建议 ,以期 对 完善 我 国残疾人 集 中就 业政 策起一 定参 考作 用。 [ 关键词 ]残 疾人 ;集 中就 业 ;福 利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民政局)

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民政局)

区级
区级
永久
7 行政处罚
对非公募 基金会违 规行为的 处罚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 社会公开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 0号)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 动或故意 损毁界桩 或行政区 域界线标 志物的处 罚 对擅自编 制行政区 域界线详 图或改变 行政区域 界线画法 的处罚 对在公墓 和农村的 公益性墓 地以外的 其他地方 埋葬遗体 、建造坟 墓、乱埋 乱葬的处
27
行政给付
28
行政给付
符合政 府安排 工作条 件的转 业士官 、退役 士兵待 烈属、 因公牺 牲军人 遗属、 病故军 人遗属 一次性 符合政 府安置 工作条 件的转 业士官 、退役 士兵自 分散安 置一至 四级残 疾军人 护理费 给付 60周岁 以上烈 士子女 和建国 前错杀 被平反 人员子 60周岁 以上农 村籍退 役士兵 生活补 助金给 付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福利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6
其它
社会团 体年检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7
其它
民办非 企业单 位年检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区级
区级
永久
48
其它
非公募 基金会 年检
【行政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0 号)第三条 第三十四条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 科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安置办
区级
区级
永久
社会公开
区民政局 优抚科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6-15 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十九种,比如见义勇为致残是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婚姻登记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负责,热门城市:西双版纳律师台安县律师南市区律师锡林浩特市律师台州律师南通律师溪湖区律师太仆寺旗律师行政问题,是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的。

每一种行政问题是都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的。

那么,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大家又了解多少呢?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1、《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2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第2条“本市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3、《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4、《收养法》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第1款“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分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6、《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2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再创福利企业新辉煌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再创福利企业新辉煌
更是必须的 。 特别是调整后的福利企业政策, 号 )这 些新政 策的 出台, 。 就福利企 业 的整体发展 而言, 是必要 的,
既是难得机遇 , 也是严峻 的挑 战 。 利企 业 的工作 者们 实现了投资主体 的多元 化, 福 扩大 了残疾人 的就 业范围, 应审时度势, 趋利避 弊, 抓住机遇 , 受挑 战 , 接 努力 再创 降低 了福利企业的进入 门槛 , 下放 了福利企业 的审批权 福 利企业新 的辉煌 。 为此 , 须做 到“ 必 四个充分认 识” 限, 。 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的更好 更快发展必将 起 到有力 的推 动作用 。
例 由原来的3 %下 降为2 %, 5 5 降低 了福 利企 业的进入 门 来, 国 已安置 了数 以百万计残疾人就 业, 产值数千 全 创 槛; 三是招用福利企业 的残疾职工 由原来的“ 四残 ”盲 、 亿元, ( 为经济 发展和 社会稳定做 出了很大 贡献 。 实践 已
聋 、 肢体残疾 ) 哑、 扩大为 “ 五残”盲、 、 肢体残疾 、 ( 聋 哑、 智 经并将 继续证 明, 福利企业 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最有效 力残疾)将众多的智力残疾人纳入 了福 利企业的招工范 形式, , 是残疾人 回归 、 参与和奉献社会的最好平 台。 其存
围; 四是退税标准 由原来残疾职 工达到生产人 员的5% 在 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0 第一 , 关注民生 、 是 构建和谐社会
以上增值税 全免 , 调整 为按企业 实 际安 置残疾 人数 退 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六大 以来, 中央把以人为本, 党 构建 免, 相对体现 了与非福利企业竞 争的公平性 ; 五是 在福 和谐社会提到 了战略的高度 。 作为贯彻 落实十六大精神
曩 党政论坛
中就业 , 维护 他们的合法权益, 是残疾人最基 本的福 利 企 业政 策明文规 定, 管理 部 门不得 向企业 收取任何 费 保 障。 第四, 中华民族传统 美德的继承和发扬 。 老、 用 。 是 扶 管理部 门的“ 断奶 ” 将使他们履行对福 利企业 的管理 助疾 、 救孤 、 困历 来是 中华 民族 的传统美德 , 济 残疾 人 职能受到前所未有 的考验 。

就业指导员全部题

就业指导员全部题

就业指导员单项选择题1、“十三五”残疾人就业任务目标,正确的是( A.城镇新增就业50万)。

2、 1919年,国际公约倡导( A.公共职业介绍制度),确立了垄断地位。

3、 20世纪70年代,导致许多国家失业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B.石油危机)4、2007年《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残疾人就业的定义是指符合( B.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的报酬的劳动。

5、2014年全球十大最具创新力的企业中的中国企业是( C.阿里巴巴)6、2014年《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从( C.2015年 )起,保障金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单设相应收入科目,不再单设相应支出科目。

7、中国残联首次研发的物理测评工具功能不包括哪个。

( C.与现有的残疾人职业适应性测评软件不能同步运行)8、国际上,按比例就业最先在哪个国家实施( B.美国)9、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方针是?( B.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10、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颁布时间( A.2007年)11、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 B.1.5%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用人单位未达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属于?( C.集中就业)13、浙江省哪年推出了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有关的通知( D.2015年)14、农村残疾人脱贫攻坚的对策总体目标是( A.两不愁、三保障、两扩面)15、《就业促进法》9、17、18、29、55、62条都有( C.消除歧视,保障就业权利)的规定16、《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责任主体是( A.各级政府)17、《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多少( D.1.5% )18、《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488号令发布,( C.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对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一)各市、州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认定机关。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首先向所在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省政府确定的27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0号)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福利企业认定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应按前款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省民政厅不再受理。

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是否按照前款规定首先向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2007年7月1日前已取得由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应当按照《福
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资格条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认定机关监章后继续有效;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认定机关应当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所有原福利企业的重新认定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四川省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四川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四川省福利企业变更申报表》及《四川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备案表》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订。

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订,四川省民政厅统一发放。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当地财政、税务、残联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福利企业监督管理,尽快建立福利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

四、福利企业年检办法另行制订。

五、原《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川民政[1993]城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