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国人力资源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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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人力资源政策盘点

2011年12月刊聚焦

对于中国的人力资源领域而言,2011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2011年,我国的人力资源领域不断地走向法律调整,诸多民众关注的问题,在今年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诠释。这一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了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以法律形式更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权益……

十二五规划之人才强国战略

201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颁布。纲要提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科学技术突破、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统筹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健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加快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发布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首个国家标准——《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行为,促进和引领人力资源服务上水平,提升全行业的服务质量,推动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

•该项标准包括高级人才寻访业务的服务资质、服务条件、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以及对服务质量的控制等内容。

•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从事高级人才寻访业务的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管理咨询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实行,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与《社保法》配套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医保也能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可先行支付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 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保法》的相关规定追偿。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享受医保报销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全职妈妈享受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有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但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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