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信息中心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信息中心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信息中心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内部用户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区信息中心提供社会公众服务和本单位内部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活动中的用户信息保护。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本单位提供公众服务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

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信息收集和使用

第六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七条未经用户同意,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八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十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或者不同意使用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第十一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

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因业务需要,确需要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1、确定各部门和岗位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2、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措施;

3、对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4、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5、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数据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6、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安全措施;

7、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8、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测等工作。

第十四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并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五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对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不得妨碍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文件由区信息中心制定、解释和组织修订。第二十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措施 一、广电公众平台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并由专门的数据安全部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防止用户个人信息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广电公众平台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通过采取加密技术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保存,并通过隔离技术进行隔离。在个人信息使用时,例如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关联计算,广电公众平台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加密脱敏等多种数据脱敏技术增强个人信息在使用中安全性。设立严格的数据使用和访问制度,采用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和多重身份认证技术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数据被违规使用。 二、保护个人信息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1、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安全开发规范来管理规范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 2、建立数据安全专项部门,负责安全应急响应组织来推进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3、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通知 1)如发生个人信息引发的安全事件,广电公众平台将第一事件向相应主管机关报备,并即时进行问题排查,开展应急措施。 2)通过与全量用户发送通知提醒更改密码。还可能通过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触达用户知晓,在公共运营平台运营宣传,制止数据

泄露。 尽管已经采取了上述合理有效措施,并已经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标准,但广电公众平台仍然无法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不安全途径进行交流时的安全性。因此,用户个人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如:定期修改账号密码,不将自己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网络环境中始终存在各种信息泄漏的风险,当出现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用户的信息出现泄漏时,广电公众平台将极力控制局面,及时告知用户事件起因、广电公众平台采取的安全措施、用户可以主动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个人信息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在个人信息本身蕴含的利益驱动下,搜集与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的事件频发并且成为了危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所以从法律层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一、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的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对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构建的理论基础为人格权理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习惯。个人信息权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及处置是社会个体支配人格利益的重要表现;二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权。社会个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以及被收集的情况,并且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三是社会个体享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社会个体为了让个人信息保持完整和正确,有权要求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如果社会个体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后,不仅享有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要求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将自身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四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救济权。当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和传播时,社会个体有权利要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则可以以《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的八项原则为参照,此八项原则分别为限制收集原则、信息完整正确原则、特地目的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责任原则。 二、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强化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就利用其个人信息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则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权来请求民事赔偿。尤其是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其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利益所发挥的驱动作用,而当商业机构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商业机构通过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经济利益会被剥夺,在此基础上,商业机构选择放弃或者是降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抑制与预防。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个人的信息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范围,即个人的信息并没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

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 一、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一)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和《商业银行法》均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民法通则》第99—101条分别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作出保护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商业银行法》第29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存款人保密”是指商银行业对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存款金额、储蓄种类、存款次数、提取情况、印鉴以及其他各种情况都要严格的保守秘密,不得披露。对个人储蓄银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部门规章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其规章中针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及信用卡业务等方面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信息安全,对信息安全管理职能、信息安全级别划分和信息安全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https://www.360docs.net/doc/9c17954925.html,整理提供),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缺失 1.行政法责任缺失。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六大措施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六大措施 现今,数据泄露渐成常态,在此种环境下,如何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成为每个人都应该注意并为之采取措施的问题。 1.网上注册内容时不要填写个人私密信息 互联网时代用户数和用户信息量已然和企业的盈利关联了起来,企业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取用户信息。但是很多企业在数据保护上所做的工作存在缺陷,时常会有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对于我们普通用户而言,无法干预到企业的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只能从己方着手,尽可能少地暴露自己的用户信息。 2.尽量远离社交平台涉及的互动类活动 现在很多社交平台,会有一些填写个人信息即可生成有趣内容并可以和朋友分享的活动,看似有趣的表面,实质上却以游戏的手段获取了大量的用户信息,遇到那些奔着个人隐私信息去的“趣味”活动,建议不要参与。 3.安装病毒防护软件 不管是计算机还是智能手机,都已经成为信息泄露的高发地带,往往由于不小心间点击一个链接、下载一个文件,就成功被不法分子攻破,安装防病毒软件进行病毒防护和病毒查杀成为设备使用时的必要手段。 4.不要连接未知WiFi 现在公共场所常常会有些免费WiFi,有些是为了人们提供便利而专门设置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不法分子也会在公共场所设置钓鱼WiFi,一旦连接到他们的钓鱼WiFi,我们的设备就会被他们反扫描,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就会被对方获得。在公众场所尽量不要去连接免费WiFi。 5.警惕手机诈骗 科技在进步,骗子的手段也变得层出不穷,常见莫过于利用短信骗取手机用户的信息。更有可能进行财产诈骗,让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警惕手机短信里的手机账户异常、银行账户异常、银行系统升级等信息,有可能是骗子利用伪基站发送的诈骗信息。遇到这种短信不要管它,去联系官方工作人员,询问情况。 6.妥善处理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单据 在快递单上会有我们的手机、地址等信息,一些消费小票上也包含部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翼火蛇提示对于已经废弃掉的单据,需要进行妥善处置。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4.4)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4.4 武汉九千年中医门诊部网站为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特制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使网站相关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网络安武汉九千年中医门诊部门户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 2、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除了在与用户签署的隐私保护协议和网站服务条款以及其他公布的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未经用户授权不随意公布和泄露用户个人身份信息。 3、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承诺未经用户授权,不得编辑或透露其 个人信息及保存在本网站中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网站服务协议规定; 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必要向相关法律部门提供备案的内容; ③因维护社会个体和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的需要; ④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合法的权利主张; ⑤为维护用户及社会公共利益、本网站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⑥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或其它符合需要公开的相关要求。 4、用户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用户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并对自己的用户账号、密码妥善保管,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登录密码,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 5、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可随时改变用户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结束旧的帐号而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帐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告本网站。 6、如用户不慎泄露登陆账号和密码,应当及时与网站管理员联系,请求管理员及时锁定用户的操作权限,防止他人非法操作;在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凭据并审查核实后,重新设定密码恢复正常使用。 武汉九千年中医门诊部将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形成规范化管理,并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的网络信息安全小组,并确定至少两名安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单位(章): 年月日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站为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特制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使网站相关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 2、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除了在与用户签署的隐私保护协议和网站服务条款以及其他公布的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未经用户授权不随意公布和泄露用户个人身份信息。 3、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承诺未经用户授权,不得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在本网站中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网站服务协议规定; 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必要向相关法律部门提供备案的内容; ③因维护社会个体和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的需要; ④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合法的权利主张; ⑤为维护用户及社会公共利益、本网站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⑥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或其它符合需要公开的相关要求。 4、用户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用户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并对自己的用户账号、密码妥善保管,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登录密码,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

5、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可随时改变用户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结束旧的帐号而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帐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告本网站。 6、如用户不慎泄露登陆账号和密码,应当及时与网站管理员联系,请求管理员及时锁定用户的操作权限,防止他人非法操作;在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凭据并审查核实后,重新设定密码恢复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形成规范化管理,并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的网络信息安全小组,并确定至少两名安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指导

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指南 前言 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依据《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要求,为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单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的一个参考资料,主要包括单位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制定、风险评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培训教育、监查、维护及改善的过程,单位可以参考“指南”,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业务量等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国家相关信息安全标准和法规,建立本单位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目录 一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职能确定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三策略制定与宣传 四基本规章的制定 五详细规章制定 六运行实施 七运行状况的监查 八持续改善

一、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职能确定 建立单位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机构和确定单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形成文件加以保存,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补充,保证单位个人信息保护组织机构的完整。单位领导者应在资金和资源上给予支持。 1、管理层: 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单位个人信息保护体制的建立和整体规划,负责全单位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单位个人信息保护策略,组织单位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部门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共同制定部门管理细则,组织培训教育及监查工作的实施; 2、部门负责人 1) 单位要明确各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权限及职责,并形成文件。指定各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和配合单位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制定本部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2) 指定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与教育工作负责人,配合制定培训教育规定,制定培训教育计划,并负责教育计划的实施; 3、监查责任人 监查负责人可以在单位内部指定,也可以在单位外部聘请,监查负责人应该在单位领导者的直接领导下并具有独立性。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查,负责写出监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4、指定客户窗口责任人,负责接受客户和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和促进意见的落实和反馈;在出现问题时负责与客户和消费沟通和讨论补偿措施及损失赔偿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安全措施的基础,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单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要按照单位业务、规模、自身能力和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考虑到获取上的风险、利用上的风险、提供上的风险等,还要考虑到残余风险的存在和对策、考虑工作过程中新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操作过程和新业务发生时新产生的风险,考虑到技术变化和环境变化可能会产生的风险。理解风险与规章的关系、风险与教育和监查的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应包括: 1、整理单位拥有的所有个人信息,并进行分类; 2、明确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保存形式、保管方法、保存位置、接触人员,并做出流程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网站为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特制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信息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使网站相关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 2、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除了在与用户签署的隐私保护协议和网站服务条款以及其他公布的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未经用户授权不随意公布和泄露用户个人身份信息。 3、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承诺未经用户授权,不得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在本网站中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网站服务协议规定; ②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必要向相关法律部门提供备案的内容; ③因维护社会个体和公众的权利、财产或人身安全的需要; ④被侵害的第三人提出合法的权利主张; ⑤为维护用户及社会公共利益、本网站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⑥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或其它符合需要公开的相关要求。 4、用户应当严格遵守网站用户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并对自己的用户账号、密码妥善保管,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登录密码,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露。

5、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可随时改变用户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结束旧的帐号而重新申请注册一个新帐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告本网站。 6、如用户不慎泄露登陆账号和密码,应当及时与网站管理员联系,请求管理员及时锁定用户的操作权限,防止他人非法操作;在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凭据并审查核实后,重新设定密码恢复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并形成规范化管理,并成立由单位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的网络信息安全小组,并确定至少两名安全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

大连大学 企业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 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自动化 093班 姓名:王翔 学号:09423012 2011年5月22日

目录如何获取客户信息 如何整理客户信息 如何保护客户信息

如何获取客户信息 客户企业的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多有价值的内容,从而有效的指导每个企业的销售工作。但市场处处竞争,信息变得隐蔽,不完整,如何获取我们企业所需要的信息呢?在这里我想提供有五种方法。第一,我们要在公司里成立专门的小组,小组成员可以是两到四个人。这组成员的主要工作包括:1.搜索:在如今这个互联网全球通的时代,许多信息都不需要储存而只需要检索就够了,所以信息尽在指尖,网上有很多信息让我们来搜——企业网站、新闻报道、行业评论等等。它的优点是:信息量大,覆盖面广泛,但也有它的缺点:准确性、可参考性不高,因为当下网上的虚假信息不可胜数,所以需要经过认真地筛选方可放心使用。 2.权威数据库:这些包括国家或者国际上对行业信息或者企业信息有权威的统计和分析,是可供参考的重点,对企业销售具有重要的知道作用。它的优点是:内容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缺点为:这类的信息不易获得,若非内部人士则根本无法获得。 3.专业网站:在网上有很多这类是免费的;各行业内部或者行业之间为了促进发展和交流,往往设立有行业网站,或者该方面技术的专业网站。其优点是:以专业的眼光看行业,具有借鉴性,企业间可做对比,进而从中获得我们想要知道的某些客户信息。它的缺点是:不包含深层次的客户信息,大多数只能获得一些普通类的客户们的信 息。 4.展览:这种地方很值得去,各行业或者地区定期或不定期会有展览。会有很多企业参展。在这里我们会找到我们的潜在客户。它

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1总则 为了切实有效的保证公司信息安全,提高信息系统为公司生产经营的服务能力,特制定交互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设定管理部门及专业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信息安全进行管理,以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1.1.1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应包括: a)安全岗位管理制度; b)系统操作权限管理; c)安全培训制度; d)用户管理制度; e)新服务、新功能安全评估; f)用户投诉举报处理; g)信息发布审核、合法资质查验和公共信息巡查; h)个人电子信息安全保护; i)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j)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审批文件。 1.1.2安全管理制度应经过管理层批准,并向所有员工宣传

2.机构要求 2.1法律责任 2.1.1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2.1.2互联网交互式服务提供者从事的信息服务有行政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 3.人员安全管理 3.1安全岗位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岗位管理制度,明确主办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岗位管理制度应包括保密管理。 3.2关键岗位人员 3.2.1关键岗位人员任用之前的背景核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对应的业务要求来执行,包括: 1.个人身份核查; 2.个人履历的核查; 3.学历、学位、专业资质证明; 4.从事关键岗位所必须的能力。 3.2.2应与关键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3.3安全培训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包括: 1.上岗前的培训; 2.安全制度及其修订后的培训; 3.法律、法规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 3.4人员离岗 应严格规范人员离岗过程: a)及时终止离岗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 b)关键岗位人员须承诺调离后的保密义务后方可离开; c)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人员变动应通报公安机关。 4.访问控制管理 4.1访问管理制度 建立包括物理的和逻辑的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制度。 4.2权限分配 按以下原则根据人员职责分配不同的访问权限: a)角色分离,如访问请求、访问授权、访问管理; b)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权限;

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014-03-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信息中心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信息中心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内部用户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区信息中心提供社会公众服务和本单位内部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活动中的用户信息保护。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本单位提供公众服务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

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信息收集和使用 第六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七条未经用户同意,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八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十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责任单位和单位内部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或者不同意使用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第十一条本单位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系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除了通过互联网获取、交流各种信息外,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工具也成为人们日常生中获取、交流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公民个人的信息被非法泄漏的事情屡见不鲜,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宣传与教育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诚信观,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大惩处非法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单位的监管制度,对防止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途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我们屡见有新闻媒体报道公民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和家庭情况,公务员考试中存在冒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报名的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和利用的现象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关注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途径,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的途径 公民个人信息又可称为个人秘密、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储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储蓄及其他财产等情况。个人信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相关,另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没有关系。而我国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后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者披露的权利。①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漏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泄漏的现象仍然是存在,其泄漏途径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通过非法买卖信息途径泄漏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为了达到自己某种目的通过给予私家侦探社、私家侦探或者知悉该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钱财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获取该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像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印证。 (二)通过移动、联通、电信部门途径泄漏 在日常生活中,手机几乎上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必需的信息交流工具,人们在注册手机用户时,移动、联通、电信部门都要求提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情况,由于这些部门在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方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导致用户个人的信息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所盗窃,给用户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无穷的困扰。 (三)通过各种培训机构途径泄漏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各种考试的升温,各种培训教育机构孕育而生。面对现在严峻就业形势,参加各类型考试的人也越来越多,无疑各种培训教育机构掌握他人的个人信息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有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加之对各种培训教育机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事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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