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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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对外签订条约的数量增长迅速,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也日益频繁的同时,也发生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矛盾,本文将具体阐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冲突解决均无明确的规定。

在宪法第89条中,只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未规定条约是否作为中国国内的法律,也未规定条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以及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立法法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也未明确规定关于缔结条约的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具体地规定在了单个部门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

通过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单个、逐一的对条约的适用进行规定的立法现象几乎覆盖了我国国内法的绝大部分。

根据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采用的是混合适模式,兼采直接适用条约与间接适用条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与美国自动执行条约①还不一样。

(一)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注意1、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必须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若国内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则该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

与美国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要有国内法的依据,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是由宪法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该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确实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劳),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劳,能够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适应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劳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第一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那么立场,第二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切,专门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专门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发了愈来愈多的重视。

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方法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愈来愈重要。

因为尽管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阻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周鲠生先生以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安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确实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

”[1](第20页)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

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点国际法没有统一的概念,几乎每一个学者都有自己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大体观点。

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彼此关系上行为的规那么。

”[1](第2页)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以为,国际法“主若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确实是说,它是要紧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规章、制度的整体。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概念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若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谨力的各类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修订勘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根据《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修订勘正

3,M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ꎬ 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
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ꎬ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7 / 1 / 32) 〔 1 〕
A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ꎬ 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ꎬ 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系法律适用法第 4 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劳食反外环)

正文第 133 页 “ ( 三)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9 条规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
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ꎬ 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ꎬ 人民法院
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ꎮ”
正文第 137 页 “ [ 重点法条] ” 修改法条条数
[ 重点法条]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4 条 [ 意思自治的法定性]

适用中国法律ꎬ 不能 驳回 当
解释 (一) » 也作出了详细规定ꎮ 其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 “ 人民法
正文第 132 页 “2 (2) ” 修改法条条数
(2) 最高人民法院 « 涉外法律适用法解释 ( 一) » 第 8 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ꎬ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
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Hale Waihona Puke 的规定ꎬ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久居意愿的居住地为住所ꎮ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
住所为住所ꎮ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惯常居所ꎮ ( 惯常居所地从口语化理解ꎬ 等同于经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 (3)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 (3)
2. 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 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私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的主体制度对国际法上的主 体制度的影响。
2. 国内私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对领土主权制度的影响。 3. 国内私法的契约法对国际法上条约制度的影响。
代表人物:法国学者狄骥、波利蒂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 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美国学者杰 赛普等 主要理由: 1. 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2.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发展需要。 3.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 。
二、二元论
代表人物:德国的特里佩尔、意大利的安吉洛蒂、英国的奥本 海等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一、一元论
一元论基本见解: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或 一个法律体系的两种表现,具有一系列共性或统一性:在法的 主体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本质不同,真正的主体都是个 人,只不过在国际关系中个人行为的后果被归因于国家;在法 的性质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独立于法律主体意志的对法 律主体有拘束力的律令。 (2)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无需转化 就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3)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在 效力关系上有高低之分。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理念的影响。 2.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

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

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I. 介绍中国法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的适用。

了解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展开论述。

II. 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首先涵盖国内法律。

国内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适用于整个中国国内领土范围,包括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在中国领土范围内,国内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内法律的规定。

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确保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III. 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除了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国还有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

地方法规是根据中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常由地方政府制定并适用于该地区的居民和企业。

地方法规可以对国内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以适应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该地区,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具有跨地区适用的效力。

IV. 国际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国际法律。

国际法律是指各个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协议和条约签订的法律规范。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协商,参与了许多国际协定和组织。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中国有义务遵守这些国际协定和规定,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国际法律的适用范围确保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互动的有效性。

V. 法律适用范围的限制虽然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也存在一些适用范围的限制。

首先,法律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目的。

如果某项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和限制,那么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将该法律适用于相关情况。

其次,法律的适用可能受到地域、人群和特定情况等因素的限制。

不同地区或不同群体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其特殊需求和文化背景。

VI. 结论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保障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历史上,中国曾长期被称为“封建王朝”,实行国际法的道路一直有待解决。

“革命”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中国参与国际法法律形式的活动增多,中国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主要参与国;因此,法律的形式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其对外国所采用的国际法的适用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中国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形式(一)国际法作为习惯法在中国,当有一些国际问题未在国家法律中确定的时候,会将国际法作为习惯法进行适用。

根据我国有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可以对国际法作为现行法律在国内适用。

(二)国家对国际法的认可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家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一些关于外交等重大领域的问题均会出现在宪法中,也颁布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规定,从而将国际法纳入法律体系,与国家常规法系并立。

(三)国际法作为特别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即特别法,这种法律隶属于国家主管法律之外的法律体系。

根据特定条件,有关国际法规定可以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特别适用,比如司法裁定、和解以及国际公约等。

二、中国对外国法律的适用(一)其他国家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着深层次的互动,如在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外国法也必须认可,其中最重要的是外国合同法在中国的适用,这与涉外事务的复杂性有关。

(二)中国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外国的确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仲裁权和司法权。

任何外国的法律、使用权和届合同,都可能对我国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识别外国法律。

三、综上所述,中国将国际法和外国法系统地融入了法律体系,面对外部世界中全新的情况及挑战,中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从而更好地适用国际法,为各种国际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文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 .5220 )9020 些条 件 时, 这二 者也是 可 以互相 转化 的 。 一 国的国 内法势 必服 某 务于 该国的对 内政策 , 国际法无 非是为 了更 好 的表现 该 国的对 而

国际条 约与 国内法之 间的 法律关 系
( ) 一 比较典型 的外 国法 学观 点
( ) 国 际法转化为 国 内法后 适用 一 将
不 同的两个法 律 , 既不是 完全没 有关 系 , 不是完 全相冲 突的 。 也 指 国 际法不 能直接和 自动 地在 国 内法 院适 用 而必 须经过 转 在某 些情况下 , 国际法与 某一 国家 的国 内法是可 以统一 的, 相互 化 , 即通过 国 内立法把 国际法转 化 为国 内法 , 然后 才能在 国 内加 转化 的。。 另外 , 王教授 也认 为 国际法 与某一 国 国内法的法律 关 以适用 。 英 国, 际习惯和 国际条 约的适 用是 不 同的 。 际习 在 国 国 系 问题 有着典型 的理论 性 , 这种 争论事 关 国际法 的特征 、 国际法 惯在 英 国国内是有法 律约束力 的, 被英 国国 内的法 院所 承认并可 的法律形 式、 国际法 的法理基 础 、 国际法 的主 体等 国际法 的基 本 以直 接适 用 ,但不 能与英 国国 内现行 或今 后 的国 内成文 法相予 理论 问题 。0 国的另一位 著名 的法 学家周 鲠生 的观点则 是 , 我 就 盾 。 国际条约 不 能直 接适用 于英 国国 内法 院, 而 只有 经过 议会 的 政 策与法律 的协 调性的角度 来看 , 国家严格 履行 自己的国 际法 上 立法 程序 , 并转化 为 国内法后才 能在 英国 国内适 用 。 的义务后 , 国际法和 国 内法 的法 律 关系是可 以具体灵 活改变 的。 0 我 国有些学 者将周鲠 生 的这 一观 点总 结成“ 自然调 整论” 0 。 这种

浅谈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摘要: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及其法律效力,然而在当今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国际习惯不断形成,解决这一问题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从世界上一些国家关于国际习惯法的适用情况出发,分析我国目前状况,在适用方式与效力方面结合已有学说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国际习惯法、适用方式、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一般认为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其是国际法渊源之一,由两个要件构成:一、物质因素,即有各国共同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也可以说有“通例”存在;二、心理因素,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也就是说存在“法律确信”。

与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法是一种不成文法,存在不确定性及容易引起争议,在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或通过判例确定了国际习惯法在其国内的适用方法及其效力。

如英国对习惯法的适用采用“采纳”的方式,即“所有被普遍承认或至少为联合王国所接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就是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①其在国内的效力,根据英国宪法规定,要低于制定法,即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优先。

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采用“转化”的方式来确定国际习惯法在国内的适用,即经立法纳入。

当其与国内法冲突时,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一般要高于国内法。

有关我国,对于国际习惯法是积极遵守的,早在1951年便根据国际习惯规则制订通过了《外交官及领事官优遇暂行方法》,而且在一些部门法中也确定了国际习惯规则,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然而在目前我国宪法中对于国际习惯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其长期缺位必会引起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问题的冲突。

因此,随着我国与外交往日益频繁,国际习惯法的不断运用,我国很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及其效力,来解决其缺位引起的冲突。

下面笔者对此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习惯法在国内适用应采用“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方式。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这一实践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来看;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始终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忠实履行国际义务,恪守法律和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声誉。

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时,原则上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应当兼顾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

在制定国内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我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力求协调互补。

2.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和地位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几种情况:条约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平行适用、国内立法转型后条约才适用。

同时,相当多的法律没有对条约事项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照各协定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国际法重点归纳

1名词解释44InternationalCustoms: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InternationalTreaty: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Dominion/Sovereignty: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Territory: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Recognition: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Nationality: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Diplomacy:外交;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外交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对外活动.DiplomacyRelations: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而与其它国际法主体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SecurityCouncil: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重点:单选101多选102简答38红色为我猜的简答题;仅供参考→_→1国际法约束力来源:1自然法学说:早期自然法学说:上帝或神.新自然法学说:“自然理性”如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说: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如何体现:自我限制说;共同意志说;约定必须信守说;势力均衡说;政策定向说..实在法学派3折衷学说: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和意志国际法;自然法+国家共同同意/理性自然法+共同同意制定法;由国际法创造人格老秀斯的学说发展而来.格老秀斯派/折衷法学派4意志协调说:承认国籍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意志;但是;认为这种意志既不是一个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我国推崇国籍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和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2各国之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的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的手段3平等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可能扼杀国际法的生机;因而国际法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国际政治的制约4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进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5人类组织化趋势明显强化了国际社会的造法功能和实施国际法的能力;从而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2国际法在国内法适用: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家的所有对外活动都以国内法为依据.2国际法优先说: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他们有不同的主题和调整对象;其效力根据和法律渊源不同.就法律实质而言;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间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主权者对于受其通知的个人的法律;因此;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习惯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各国在适用中所加的限制条件;则有宽有严;不尽相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1转化方式:条约内容经过国内立法行为被制定为国内法规则;才能在国内适用;;换言之;根据条约的规定制定新的国内法或者修改原有的国内法.这些国家的立场是基本上不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直接效力2并入或纳入或采纳方式:由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通过立法机关的特定行为;或者通过司法判例;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3国际法渊源:含义:1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2形式渊源:指那些被赋予不同法律效力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又被称为效力渊源通说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见名词解释4国际法的编纂: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国际习惯法规则;更加精确和系统地制定出来;使其条文化和规范化.广义:还包括对现有国际规则进行修订或补充;形成系统地新规则目前采用编纂后果:一般是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约;从而对参加国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其内容是对既存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重申或者是对新规则的确认.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只负责研究和起草条约草案.5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在法律上平等2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3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4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5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6各国均有权利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国家主权:见名词解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现代国际法八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6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法主体具备三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特点:1国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特点: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7国家四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两个国家:瑞士和奥地利8对新国家承认原则:1新产生的实体必须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2新国家的产生必须符合国际法规则对新政府的承认原则:有效统治原则9国际不法行为责任要件:1可归责国际责任主体2行为构成不法行为国际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行为可归责于责任主体2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但行为造成了损害国际损害责任形式:1终止损害行为2道歉3恢复原状4赔偿损失国际损害责任主体:多元性.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专属责任;经营人与国家的共同责任以及经营人的独立责任10领土:见名词解释领土四部分:领陆;领水;底土;领空河流四类:1内河: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适用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除非有条约规定或经许可;所属国有权拒绝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其内河2界河: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房;沿岸国享有在河流全线通航的权利4国际河流:非沿岸国在内的各国商船或船舶平时可以在河上自由航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11领海:是邻接国家的海岸或内谁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连续不停地通过一国领海;这是国际法规定的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唯一一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无害通过制度一般限于和平时期适用大陆架: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海域宽度界定:相向国家之间;中间海域宽度不够两国领海的;一般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协商协定..在没有划定界限的情况下;双方无权把自己的领海宽度划到等距离中间线以外..至于海岸相邻的国家;采用等距离线..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各国要开发国际海底;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可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在45天内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产区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现役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登临权行使条件:1对象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船可进行检查:1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2从事非法广播3无国籍4拒绝展示国旗5虽悬挂外国国旗;但实际与军舰国同一国籍2主体条件:军舰;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是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3地域条件:公海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行使条件:1对象条件: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2主体条件: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并经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3地域条件:紧追一般在沿海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被追逐船舶一旦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权立即终止..船旗规定:一艘船同时悬挂两国以上的国旗是部允许的;对随时改变旗帜的船舶应视为无国籍的船.方便旗船是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国旗的船舶.开放登记国家是指那些允许属于外国人的船舶到它们国家登记并悬挂它们的国旗的国家12国籍:见名词解释判断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外交保护条件:1本国国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2受害人须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且不得具有所在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得合理赔偿引渡条件:国际条约有明确规定的;依条约的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般原则:1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某一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可能达到一定程度13联合国六大机构:1大会2安全理事会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5国际法院6秘书处外交:见名词解释外交关系:见名词解释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1人.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决议对会员国有拘束力.其职权主要是执行性的.安理会职权:1解决争端方面: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谈判;调差;调停;和解;仲裁等解决争端2维护和平方面: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办法;建议或决定采用武力以外的办法3其他方面: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属于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措施;与大会平行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等14条约:见名词解释条约对第三国:条约能够影响到第三国情形有:1条约所载的规则成为国际习惯法规而拘束第三方2条约因事实上的原因使第三方享有权利;某些条约创设了大于缔约国的权利3某些普遍性国际组织章程有时也涉及第三方;如<联合国宪章>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读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该第三国尚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项行使权利之国家应遵守条约规定的或依照条约所确定的行使条件.条约的终止:又称跳跃的失效;是指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从而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引起条约终止具体情形:1条约期限届满2条约执行完毕3条约解除条件成立4旧约为新约所代替5条约执行不可能6退约7缔约各方协议终止8单方面废约条约缔约程序:1谈判和议定约文2签署3批准4交换批准书我国缔约权问题: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与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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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中国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从整体上缺乏立法规定,没有规定普遍性的适用原则,既没规定采纳方式或转化方式,也没规定国际法是否优先与国内法,而只是从一些法律、法规、外交声明和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这带来了对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判断的复杂性。

(1)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不少立法都有“国际惯例”的表述,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
但对于国际惯例,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王铁崖先生于1995教材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的“‘国际惯例’可能不是‘国际习惯’,
在内”。

在1998
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
不是‘国际习惯’。

”结合《民法通则》第150
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例”并不是指“国际习惯”的理由:
国民待遇原
在一些民商事法律中甚至刑事法
识别,甚至因与国内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冲
国际环
,我国通过立法和实践表明了尊重和遵守国
“国际惯
译为“国际习惯”不同,但实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做了
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其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
的规定。

其二,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依该条,涉外继承时直接适用“条约、协定”。

此后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渔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条和《刑法》第9条也分别就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协助以及国际罪行的管辖作了“按照条约、协定办理”的规定。

另外一些涉及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等也都规定了“按照协议执行”。

其三,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法院、仲裁机构
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根据1969,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
1987年,最高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
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86<承认
月,在联合国禁止酷
:“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也
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中所规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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