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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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进一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充分发挥科普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规范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以下简称“精品基地”)是指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 可面向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精品基地的主要任务: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政策引领,合理配置资源,发挥市场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充分调动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精品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对昆明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展示教育资源进行挖掘与整合,突出特色,打造精品,建设我市科普展示教育基地体系,充分发挥科普精品基地的功能,推动我市科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昆明市科普精品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将及时向昆明市科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精品基地的认定范围:(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二)各类科技园区,科技种植与养殖示范基地;(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四)各类自然历史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有较强科普展示教育功能的社会公众场所;(五)其他具有较好基础条件及科普展教功能的各类场所。

第六条精品基地遴选的条件:(一)具有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并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赠送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等资料和视频读物;(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鲜明的学科或技术科普主题,以及丰富多样的科普展示形式及内容;(三)具有较强吸引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功能,年开放日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年举办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4次,每年为中小学生开展专题科普活动不少于1次(具有特殊情况的基地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
3.《昆明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及竣工验收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复(1995)36号文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5.《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编制范例》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7.其他文件
第二章技术资料的重要性
1.技术资料的基本特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2.技术资料的作用
①反映工程过程中的每道工序的质量情况
②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
③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④质量等级评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技术文件管理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

安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安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施行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安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结合安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立工程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立,增加绿地,调整功能〞的原那么。

第四条安宁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立用地第五条本市建立用地分类和建立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那么,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根底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标准、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立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0]285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昆明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0〕8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昆明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从2011年1月起恢复收取,各评委会牵头单位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评委会组建批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到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

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564号)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不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250元/人;初级200元/人。

(二)教育、卫生及其他系统破格晋升,需要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的,评审费由下一级评委会统一收取,收费标准为:高级450元/人,其中300元上交上一级评委会;中级350元/人,其中250元上交上一级评委会。

三、各评审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实行公示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关于恢复征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0〕863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564号)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39号)二○一○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人力资源评审费收费通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7日印(共10份)。

云建标[2014]678 号《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云建标[2014]678 号《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
3. 1 3.2 3.3
一般规定
…········…····································……. (5) ( 10)
(10) (12)
建筑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标准(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标准(机电安装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标准(装饰装修工程)
表 B. 0. 1
表 B.0.2 表 B.
……........…. (15) ........………. (18) ........………. (21) ..........•..•.... (24)
1
CONTENTS
1 2 3 General Principles · · · •• · · ·………...........................……. (1)
Terms· ………………………………………………………··(勾
Professional ( Managerial) Staffing Standards
础设施工程企业的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
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
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的
备的主体是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
人员的人数配备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
1. 0. 5
岗位设置及人数配备要求和从业资格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办法等的

昆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昆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昆明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一、引言昆明市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不断推进。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各种测量工作,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然而,传统的测量方法存在着效率低、工作量大、信息传递慢等问题。

为了提高测量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引入多测合一技术,以实现测量数据的集成和统一管理,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二、多测合一技术的概念和原理多测合一技术是指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测量工作整合在一起,通过使用先进的测量设备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测量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和处理。

多测合一技术的核心是传感器网络技术,通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关键节点安装传感器,实时监测和采集相关数据,并将数据传输到中央服务器进行集中管理和分析。

三、多测合一技术的应用领域1. 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中,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地基沉降监测、建筑结构变形监测、建筑物温湿度监测等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2. 水利工程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水利工程的水位监测、流量监测、水质监测等方面,为水利工程的设计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3. 交通工程在交通工程中,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道路沉降监测、交通流量监测、路面平整度监测等方面,为交通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4. 环境工程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应用于环境工程的噪声监测、振动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等方面,帮助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四、多测合一技术的优势1. 提高工作效率: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实现测量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传输,减少了人工操作的工作量和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 提高数据准确性:多测合一技术采用先进的测量设备和传感器,能够准确地采集和传输数据,避免了人为因素对数据的影响,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

3. 降低成本:多测合一技术节省了人力和物力资源,减少了测量设备的购置和维护成本,降低了工程建设的总体成本。

4. 实时监测和预警:多测合一技术可以实时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及时发现和预警问题,提高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3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五条平时考核。

是指日常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阶段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六条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其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包括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理论素养、遵纪守法、团结民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内容。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包括政治鉴别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政策理论水平、协调配合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程度。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等。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效果。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

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1、总则城市立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绿化景观重要而有效的方式。

发展立体绿化,能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立体景观艺术效果,有助于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减少热岛效应,吸尘、减少噪音和有害气体,营造和改善城区生态环境。

为提高昆明市的立体绿化水平,科学地规范和指导昆明市立体绿化建设,促进立体绿化健康有序地发展,确保立体绿化效果,提高设计、施工技术质量,加强养护管理,巩固立体绿化成果,在充分总结已有立体绿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并结合昆明城区的地域特点,编制《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

1.1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城区内各类公园、绿地、道路(含立交桥)、河岸以及专用绿地(含单位庭院、居住区)等墙面、棚架、绿篱和栅栏、护坡、阳台、屋面等所进行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

1.2 立体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均应依照本规范实施。

2. 术语2.1 立体绿化:是指充分利用不同城市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各种构筑物及其它空间结构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

2.2 攀援植物:指茎细长不能直立,须借自身的作用或者特殊结构攀附支撑物向上生长的植物。

2.3 墙面绿化:泛指用攀援植物装饰建筑物外墙和各种围墙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2.4 阳台绿化:指利用各种植物材料,包括攀援植物,对建筑物的阳台进行绿化的方式。

2.5 门庭绿化:指各种攀援植物借助于门架以及与屋檐相连接的雨篷进行绿化的形式,融和了墙面绿化、棚架绿化和屋顶绿化的方式方法。

2.6 花架、棚架绿化:是各种攀援植物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借助于各种形式、各种构件在棚架、花架上生长,并组成景观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

昆园33 附件1: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试行)

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试行)1 总则养护工作是完成绿化栽植的继续,是巩固绿化成果的主要技术手段。

“三分栽、七分管”,为保证树木栽植后的成活率、保存率和正常生长发育,必须树立养重于栽的原则,加强养护管理工作的力度。

园林植物移栽后,植物的根系和枝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生长的土地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一个恢复和适应过程;特别是园林树木在移栽后1-3年内需精心养护,才能保证成活和健壮生长.为保证园林植物栽植后的成活率和生长质量,依据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要求、结合昆明城市绿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2 术语2.0。

1 园林植物:通常指绿化效果好,观赏价值高或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

园林植物要有形体美或色彩美,适应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在一般管理条件下能发挥上述功能。

2.0.2 乔木:乔木是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0。

3 灌木:指树身矮小,没有明显主干,近地面处就生出许多枝条或为丛生状态的植物.2。

0.4 草坪:指由人工建造、人工管理,用于美化、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人工草地。

2。

0。

5 草地:一般不进行轧剪的低矮草层。

包括混植各种花卉的草地。

2。

0。

6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2。

0.7 生长量:单位时间植物营养体增长的长度、冠幅或重量。

2。

0。

8 定根水:为保证移植植物的正常成活,植物移植后第一次浇水称为定根水.2.0。

9 有机肥:有机肥俗称农家肥,是指含有大量生物物质、动植物残体、排泄物、生物废物等物质的缓效肥料。

2。

0.10 无机肥:又称矿质肥料,是指矿物经物理或化学工业方式制成,养分呈无机盐形式的肥料.2。

0.11 专用肥:根据某种栽培植物的需肥特性而特殊配制的肥料。

2.0。

12立地条件:指某植物生存周围的所有生态因子(光、温度、湿度、土壤等因子)相对均一的环境空间。

生态学上又叫生境,生境指具体某一群体生活的环境空间。

2。

0。

13行道树:道路两旁的树木,常成行栽植,排列整齐,规格统一,株间有一定距离,具有遮蔽、防尘、护路、美化街景的功能.随着道路形式的变化,行道树种植形式可单行或多行种植,亦可多株乔木规则或不规则丛植。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要求,提高城市雨水资源利用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雨水收集系统1. 雨水收集系统应包括雨水径流收集、雨水处理和雨水利用等环节。

2. 雨水收集系统应结合城市规划和具体项目进行设计,实现雨水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雨水收集设施应选用环保、耐用的材料,确保雨水收集的质量和效率。

三、雨水储存与利用1. 雨水储存设施应包括储存池、地下水池等,储存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容积、防渗漏、防污染等因素。

2. 雨水利用应遵循优先利用原则,将收集的雨水用于绿化灌溉、道路清洗等市政杂用。

3. 雨水利用设施应与雨水收集系统紧密衔接,确保雨水的有效利用。

四、雨水渗透与滞留1. 雨水渗透设施应包括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等,设计应考虑地面材质、坡度、排水口等因素。

2. 雨水滞留设施应包括雨水花园、绿色屋顶等,设计应考虑雨水滞留时间、渗透量等因素。

3. 雨水渗透和滞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结合,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五、雨水排放与防洪1. 雨水排放应遵循城市排水规划,确保雨水及时排放,防止内涝和河水倒灌。

2. 雨水排放设施应包括排水管道、雨水泵站等,设计应考虑排水量、流速、压力等因素。

3. 防洪设施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确保防洪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规定。

六、生态绿化设施1. 生态绿化设施应包括公园、绿地、林地等,设计应考虑绿化覆盖率、植物种类、空间布局等因素。

2. 生态绿化设施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相融合,提高城市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3. 生态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绿化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七、海绵城市管控要求1. 海绵城市管控对象应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实现全过程的管控。

2. 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应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控制率等,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管控指标体系。

3. 海绵城市管控措施应包括政策扶持、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等,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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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地图:没有地图 来自:未知 点击:0 时间:2011-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含空港经济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五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新街、上蒜)与嵩明县三个乡(滇源、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2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 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可遵循兼容性原则,确定其具体的适建范围。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兼容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内容的,根据附录3表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的适建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主城二环路内,应当强化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完善和提升城市中心区功能,重点发展金融、商业、商务等功能,严格控制居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路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环境;严禁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等设施,促进新增建设项目向三环路以外区域发展,工业向园区集中。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内,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等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环滇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国家、市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及山体延绵、植被茂盛、生态状况优良的山林绿化区域范围,为生态敏感区,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不在以上禁止建设区范围内的面湖、面向城区的山体,为生态、景观敏感区,应划定保护绿线。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山体绿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新的城市建设活动和有城镇功能的用地开发。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地块是项目开发与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空间单元,是指不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能连片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3

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非政策性居住项目建设用地(可包括若干被规划道路等分隔的相毗邻地块)面积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净用地50亩),若其所包含的地块有属畸零建设用地的,则从下款规定执行。非居住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4.用地面积大于3.0公顷的建设项目,在特定区域外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的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医院、院校、科研单位、城市重点控制地段、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地段等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其面积未达到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或地块开发最低规模要求后,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城市一般区域的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其土地使用性质、现状状况、地块形态、交通区位、土地价值、建设条件、周边环境以及城市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因地制宜地合理制定,并符合表3-1规定。 4

对 “城中村”、危旧房等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中容积率指标在二环内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5倍,在二环外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2倍,但建筑密度与绿地率仍按表3-1规定执行。

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地铁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后,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3-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中二环外的一般站点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2倍,综合枢纽站点以及二环内的一般站点则不得超过表3-1规定上限的1.5倍,但建筑密度与绿地率均须按表3-1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根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等确定。

表3-1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特定区域除外)

建设项目类别 主城二环路内区域 主城二环路外区域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居住 建筑

低层 (≤3层) <35 ≤1.0 >35

多层 (4~6层) <30 ≤1.8 >35 <30 ≤1.6 >38

中高层 (7~9层) <28 ≤2.2 >38 <25 ≤2.0 >40

高层 (≥10层) <22 ≤2.8 >40 <20 ≤2.5 >42

宾馆、饭店等 <35 ≤3.0 >35 <30 ≤2.5 >40 金融、商务办公 <35 ≤4.0 >30 <35 ≤3.0 >35 5

文化、娱乐 <40 ≤2.5 >30 <35 ≤2.0 >35 商业、服务 <50 ≤3.0 >25 <45 ≤2.5 >30 其他公共设施 <40 ≤2.5 >30 <35 ≤2.0 >35 注: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 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 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居住建筑项目用地中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服务设施以及 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35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其用地、建筑、 绿地等指标不参与上表内居住建筑项目的相关指标计算。 4.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 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5.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除满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外,同时 须符合上表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单地块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公顷的,其主要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确定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与绿地率不得突破表3-1规定,容积率指标上限在上表的基础上,还须按照表3-2进行折减计算。 表3-2建设项目地块容积率折减率表 建设项目地块面积(公顷:ha) 折减率(%) 0.2ha<S≤0.3ha 20 0.3ha<S≤0.7ha 15 0.7ha<S≤1.5ha 10 1.5ha<S≤3ha 5

第十三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项目用地。对非居住混合类型的建

设项目用地,其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项目类型6

分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居住建筑地块需要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除外)的,一律按居住建筑核定开发容量,并符合表3-1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计算: 1.居住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宜为2.8-3.0米,最高不得超过5.4米。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标准层层高超过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但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2米,最高不得超过6.6米。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超过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会议室等公共空间除外。 3.普通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8米,最高不得超过7.8米。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超过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空间除外。单层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空间连续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地块内已有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已超出表3-1规定的,除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十七条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净空高度大于7米且向社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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