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不得抵扣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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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六、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货物的销 售成本
享受出口免抵退的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 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 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 [1995]92 号)第三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增值税暂行 条例》规定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之差乘以出口 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 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关 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52 号)第一条明确,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 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 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第二条明确, 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 成本之规定,出口企业因存在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差额而依
纳税类 纳税辅导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例 外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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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税前扣除,需要视 模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
具体情形而论。一般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能从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这是因为增 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于增值税应税业
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入企业当期成本,并可在税前 扣除。
七、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随捐赠成本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 不做确认收入的处理;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并且按照 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上需要区分该货物是 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分别进行视同销售和进 项税额转出的处理。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 对外捐赠货物,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 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 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9CM*3CM条形码A 0 6 4 8 8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列 资 料 ( 二 )( 本 期 进 项 税 额 明 细 )税款所属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盖公章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一)“ 税款所属时间”“ 纳税人名称” 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该栏应等于第2栏“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与第3栏“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数据之和。

2..第2栏“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3..第3栏“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

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

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

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问题: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有哪些?回答:(1)、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影视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或者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须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许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原指控管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并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⑷、值税一般税赋得到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加以控制参评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进项税额转出。

经核实,符合现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例如:走逃(失联)企业(指没有履行税收义务并企业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存续经营期间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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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十五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十五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 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如: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是企业纳税申报中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纳税期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然而,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进行抵扣,本文将探讨一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几类进项税不得抵扣:1.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例如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2.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免税项目,例如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活动等,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3. 用于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某些项目被禁止抵扣进项税,例如娱乐开支、公司员工福利费用等。

4. 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用于满足个人消费需求,例如购买高档办公家具或者豪华轿车,那么该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处理以上所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 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企业在购买用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应将进项税计入成本或费用,不能进行抵扣。

这样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凭证将进项税计入应交税款中。

2. 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处理:对于禁止抵扣项目的进项税,企业也应将其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纳税申报中将其计入应交税款。

3. 个人消费的进项税处理:企业如果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金额较大,可以将其计入非经营性损失中,不纳入成本或费用。

但是,如果只是个别或零星的个人消费,可以将其计入成本或费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计入应交税款中。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会计处理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 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会计处理:对于购买用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的货物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进项税,企业应在会计凭证中以“其他应付款”科目计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

汇总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及文件依据增值税是一种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消费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增值税征收中,企业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纳税金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企业不能将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项,本文将汇总这些情形及相关文件依据。

首先,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企业,其所涉及的购买、生产或销售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抵扣的。

具体而言,这些特定领域或行业主要包括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业,以及房地产销售等行业。

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用于抵扣输出税额,因为这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具备将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

其次,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某些特定的进项税额进行了严格限制或禁止抵扣的规定。

具体而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买非正常损耗、防火、盗窃等保险的保险费,这部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因为非正常损耗的保险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其性质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因此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待遇。

二是购买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服务的进项税额,如企业购买的礼品、旅游、度假等福利待遇。

这部分费用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成本,在税收政策中被明确禁止抵扣。

三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购买商品、服务导致的进项税额,如购买未具备合法发票等,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此外,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一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行业,在试点期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这是因为在试点期间,企业仍然按照原有的营业税制度进行纳税,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不可抵扣。

此外,还应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企业也需要注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将进项税额及相应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否则将无法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益。

以上所述为目前我国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及相关法规依据。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含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1.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贷:银行存款6,000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04.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2013-07-21 | 阅:1 转:39| 分享修改在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在会计实务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反映。

但在实际中,已购进货物(已入账)进项税额有些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中转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反映。

由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发生情况不同,在会计上的处理也就不同。

介绍几种增值税不能抵扣税款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

一般的做法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

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

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

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待转处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1.7贷:库存商品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3)处理非常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9.7贷:待处理财产损溢9.7二、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商品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季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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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现实现营改增,我们来汇总一下,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到底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行税额
6.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况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 开具错误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因客观原因导致除外),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5.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6.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7.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8.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用于最终消费(负税人)不得抵扣
1.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不得抵扣的计算方法: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适用税率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五、用于简易计征办法和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采用差额征税的,允许扣减的款项中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差额征收: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差额计征。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得抵扣
1 合同履行收到材料支付款项收到抵扣发票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2 合同履行收到材料支付款项收到抵扣发票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3 收到材料支付款项收到抵扣发票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问题】
实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住宿费所负担的增值税是否均允许抵扣?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住宿费进项抵扣应当区分情况,对下列七种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二是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福利费用范畴,其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是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抵扣;七是结算的属于"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未包含"住宿服务",即是说,符合条件的住宿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未包含"住宿服务",即是说,符合条件的住宿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营改增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住宿费主要是:
1、无法取得开具本单位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
2、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比如接待外地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3、福利性质的住宿费,比如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
4、个人的住宿消费;
5、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
鉴于此,税务风险防范和争议焦点可能集中体现在:
1、是否取得单位全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酒店的消费账户是否为公司开设的,有无公私混用的情况;
2、住宿费的发生时间是否集中发生在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国庆等;消费的酒店是否集中在景点、旅游区;
3、结合企业的福利制度,是否存在返乡、旅游等福利项目;
4、企业本地发生的住宿费是否较多(考虑有接待消费的可能);
5、员工因公差旅发生住宿费报销,是否有注明事由的单位出差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如:航空客运行程单、登机牌、道路客运发票、保险发票等;
6、企业内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在内部人员编制、费用预(核)算、报销等方面是否进行了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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