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1. 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
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
问:(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
3分(2) 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
3分(3) 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
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
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 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 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 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 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 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3、能力罚 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 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行为罚的主要表现 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 4、人身罚 人身罚,亦称自由罚。系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 内限制或剥夺违法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 我国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但我国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只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的这 种形式
第七章: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 行政行为 特点: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 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针对已经发生的相对方的行政违法 行为,且不因行为的中止和结束而停止执行。
根据此规定,给予王某罚款和没收其马车的处罚是完 全正确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省政府《关于河道 管理的若干规定》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超出了国 务院《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没收 马车”的处罚决定、维持 “罚款”的处罚决定。 问题:(1)省政府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什么? (2)该案中省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若干规定》 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案例
某县王家庄村村民王某,为建造房屋于1998年12月20日,未经 主管机关批准,在村旁河道内用马车采砂石。12月29日,县水 利局发现后,责令王某停止采砂,并处以罚款500 元,同时没收 采砂用的马车。王某不服,于1999年1月2日向市河道主管机 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县水利局处罚决定的复议决 定。王某仍不服,于2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 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县水利局辩称:“对王某的处 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并申明:“省政府《关于河 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河道主 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 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由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第13章行政处罚案例1:1998年元旦,某县卫生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某乡卫生所正在出售假药.县卫生局于第二天对该乡卫生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卫生所已出售假药得款4150元,还有两箱假药藏匿在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依照这一规定,于1998年2月10日对乡卫生所做出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问:试分析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无错误?如果有,错在哪里?答:(1)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有错误.(2)其错误主要在于行政处罚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背了依法处罚的原则.具体表现在:1.<<实施办法>>第4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是:"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以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的罚款",县卫生局虽然对该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没有严格按照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从而有可能使假药再度流入市场,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为"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县卫生局在没有弄清该批假药所冒充正品价格为多少的情况下,即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做出罚款12000元的决定,将有可能违背<<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第17章行政程序案例2 1998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张某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推推攘攘,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做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问:结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相关内容,说明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答: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于案件发生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而径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了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1: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经过立案和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2: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没有制作,送达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其它救济途径.因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在适用程序上是违法的.第21章行政复议案例3 甲与乙是邻居,因琐事而争吵,继而相互捶打,各有轻伤,乙受伤稍重.某县公安机关在得到乙的报案后,未作认真查证,偏听偏信,即对甲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问: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答:本案的复议参加人分别是:甲为申请人,县公安机关为被申请人,乙为第三人,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案例4 1996年5月5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当场查获该区居民王某在家中聚众赌博的行为.经讯问,王某供认了自1995年以来多次在自己家中设置赌场并先后伙同邻居,同事近50人进行过赌博活动的事实.1996年5月12日,区公安分局做出对王某罚款2500元,拘留10日的第2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于1996年5月15日送达王某.王某发现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是5月5日.王某根据常识,知道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15日,于是他于1996年5月18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5月20日市公安局以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决书问: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说明理由答:符合法定条件,其理由是:1:王某是认为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符合申请人的条件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区公安分局3: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此案的复议管辖机关应为市公安局6: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2)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该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当如何计算?答:不合法.因为王某的复议申请事实上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限.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在本案中,尽管去公安分局裁决书上的日期为5月5日,但王某受到处罚裁决书为5月15日,因而王某于5月18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所以,市公安局裁决不予受理不合法第22章行政赔偿案例5 1997年6月7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后发展为相互撕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1997年7月20日,刘某一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不予受理,而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于1997年12月1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因为,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对刘某肆意殴打,并造成刘某终身残废的,因而,不属于个人的行为(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答: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当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某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第24章行政诉讼概述案例6 公务员张某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裁决通知后,经研究做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答: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张某的两项起诉.其中,公务员张某对其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不能提前诉讼的原因在于所在单位给予他开除的处分本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尽管这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但却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虽包括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却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治安处罚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张某未经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第25章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案例7: 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外国带回来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的处罚和处分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李某德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受理李某对海关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李某不服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他的撤职的行政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应当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人民法院只受理李某对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诉讼,而不受理李某对撤职处分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第26章行政诉讼管辖案例8 某省工商局决定一经济合同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服,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如果国家工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作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哪里的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例9: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从国外带回来违禁物品,被某地海关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机关了解情况之后,又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王某不服,分别以海关和所在机关位被告向法院起诉问:(1)王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王某对海关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对王某不服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他的记大过行政处分不应受理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黄**诉**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一案一、案件经过:2013年3月8日,**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李四、王五对黄**投资和经营的同济堂大药房(系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营业场所内摆放有标示云南省文山州制药厂生产的“云南白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678,批号:110628,生产日期:2011年6月5日)1大盒,共计6小瓶;其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当场送达了中药查扣决(2013)25号查封物品决定书。
二、李四和王五在执法过程中犯的常见错误。
1、由于李四和王五与黄**认识,后者也知其在食药监局工作,故没亮证。
2、程序倒置:正常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组织听证、作出决定、送达。
但本案却是在两人调查的很清楚后,才进行立案。
为什么这样,他们担心把握不准而立案不成立,其实一定要先立案,如果调查后违法事实不成立,辙案就行了。
3、时限超时。
如先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七日不是七个工作日,不能扣除法定休息日。
4、抽样本案中“云南白药”批号为110628,但现实中却发现批号为110628-1和110628-2。
这就要注意了这个“1”是代表同时生产的这批药的第一个灭菌锅的标号,“2”是第二次灭菌锅的标号,因此应作为两批号药来看待,分别抽样。
5、取样李四和王五在取样、封样、邮寄的整个过程没有让当事人黄**在场并且也没有文字记录,更谈不上在记录上签字。
一句话,如果发生争议,有可能没有办法证明实物是从当事人那里取样的样品,协查结果可能无效。
6、遗漏了协查供货方的代表人员的证明材料。
不知其销售行为是公司行为或者是个人行为,目前市场上以假代表身份、假证照进行药品经营的非常多,要注意这方面的检查。
7、及时取得购进(生产)的原始票据,并且为了防止当事人辩解说货运到后有破损、遗失等,要取得当事人购进验收记录证据。
杜宝良天价罚款案

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杜宝良天价罚款案案件经过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贩菜的安徽农民杜宝良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
2005年6月13日,杜保良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共有三项内容: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回已缴纳的10500元罚金;依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应承担错误处罚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
争议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对杜保良的巨额罚款是否合法合理?思考互动1、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为何撤销巨额罚款?2、杜保良为何撤销起诉?处理结果北京“万元罚单”当事人杜宝良于2005年6月27日下午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交管部门的行政诉讼请求。
撤诉书称:经本人考虑,自愿撤回起诉。
北京西城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杜宝良撤回起诉。
杜宝良表示,“我确实违章了,但交管局也有不对的地方。
现在他们纠正了,我觉得合情合理。
我能接受,所以我撤诉了。
”针对杜宝良“万元交通罚单”一事,北京市交管局表示,杜宝良交通违章事实存在,证据确凿,但鉴于西单交通队在执法过程中有程序上的瑕疵,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虽然杜宝良已经撤诉,但交管局本着执法为民的要求,主动从自身查找差距,感到在执法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
评析。
行政法案例.doc

[案例]武汉市某区一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
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市中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
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
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
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
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
问:王某与镇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占用王某的房屋是事实,但这种占用行为并不是镇政府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王某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行政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9年,甲公司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0年,甲公司完成了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房产证。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
甲公司随即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随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二、案例经过1. 土地使用权证瑕疵甲公司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且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比实际期限短。
经调查,甲公司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
2. 行政复议甲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当地政府经调查后,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撤销了该土地使用权证。
3. 行政诉讼甲公司不服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判决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三、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风险概述本案中,甲公司面临的主要行政法律风险是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的房产证无法办理。
这一风险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
(2)土地使用权证期限比实际期限短,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地产开发。
(3)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影响甲公司项目的正常运营。
2. 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本案中,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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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
无效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导致该行政处罚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
在实践中,出现无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多种,下面将就其中几个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一:违反法定程序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听证、举证、质证等程序,或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等,都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实施罚款行政处罚,但在行政处罚的前期调查中,行政机关未进行充分的调查,无法查明事实和证据,未告知企业相关权益保护措施和申辩权利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案例二:违法行政行为超出权限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超越了自己的行政权限,即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进行违法行为,也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某地方政府A部门没有权力对B企业进行处罚,但是却以违法行为罚款的形式要求B企业支付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B企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述,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
销该行政处罚。
案例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或者不充分,就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例如,在某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所调取的证据是私人电话录音,但该电话录音未经相关人员同意,属于非法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无效行政处罚的情况多种多样。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听证、举证、质证等程序,并要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行政权限进行操作。
此外,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合法、充分,否则行政处罚将失去法律效力。
当公民或单位认为行政处罚有法律问题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要求行政处罚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