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和违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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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的纽带。

然而,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具有以下特征:1. 自始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自行为作出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时间限制。

2. 自行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自行丧失法律效力。

3.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进行听证等。

2.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

4.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返还财物、撤销许可、恢复原状等。

2. 赔偿损失:因行政行为无效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追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4.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法考点

行政法考点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立法: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能否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拘束力或者执行力。
简答题。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赋予相对人原来没有的权利,如颁发许可证等;减少或者免除相对人义务,如减免税收等
2、设定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既有的权益。
3、确认法律事实。对于现存的状态的确认。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同样条件的情况下会反复适用。但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为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其目标和作用。
主要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九.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区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只能并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法规范的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行政简答题

行政简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1)宪法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据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了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规定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规定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内容上:(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对社会变动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形式上:(5)行政权的支配性;(6)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模糊性;(7)效力的多元性;(8)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行政适度原则;③严重不合理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4)内容的法定性5)权力(利)处分的有限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重要知识点】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8司考行政法知识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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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是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原因。

以下首先讨论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然后讨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

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 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合法性疑问, 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 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

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 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停止。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停止。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因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三种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了因为申请行政复议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四种情形。

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 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 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 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两大类。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
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

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
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等情形下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的存在会对个人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补救。

本文将从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权利救济方案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或依规处理行政事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违背法律法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原因,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比如,行政机关决定了不当性质,侵犯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等,这些都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无效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无效性质和无效原因两类。

1、无效性质无效性质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 无效行政行为之原规定无效此种情况是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因宪法、法律、法规调整而被认定无效,因此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许可证在行使过程中依据的法律规定已被宣布无效,此时行政许可证的效力也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2)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未按照《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程序,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未通知当事人听证或听证程序不当等情况,都是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无效行政行为。

(3)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权限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2、无效原因无效原因指某些因素导致行政行为在效力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事实无依据当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在效力上是无效的。

行政简答题 已校对

行政简答题 已校对
答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7.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答案: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的原则;效率原则
8.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1.简述行政程序中保障行政相对人身的制度。
答案:表明身份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2.简述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答案:仅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3.简述公务员被辞退的情形
答案: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符合与该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
15.简述行政不当的行政机关救济
答案:
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救济一、行政复议二、行政赔偿三、行政诉讼
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前者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后者是行政机关系统部的公务员;
采取的形式不同
前者形式多样;后者只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认定。

在行政法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无效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管理的目的。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其效力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果,并且可以被行政法院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准是违法性。

只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超出行政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等情况。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因此,一旦行政行为违法,其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2.合理性标准除了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还强调对行政决策的合理性要求。

即使一个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但如果其决策不合理,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行政法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合法地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

如果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不合理,导致不公正或不适当的结果,行政法也可以予以无效的认定。

三、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后果1.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存在的。

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据该行为对公民和组织的权益进行处罚或者限制。

此外,行政机关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无效的,即使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执行,也不会改变其无效的性质。

2.法律后果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政法院或相关机关可以根据权力,予以撤销、修改或者补救。

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赔偿义务。

结语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方面。

它确保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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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行政行
为违法有何区别?
来源:作者:日期: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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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

确认无效判决的是依据这一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是指这一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又依法不能成立。

如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出卖他人房屋或是将他人的房屋设定抵押。

对于这类情况的出现,按理来说,只要登记机关已尽了注意的义务,这类行政行为应当属于应维持的行政行为。

至于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文件,并不等于该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为依法不能成立。

这既可以由登记机关以当事人申报不实为由撤销登记;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然后再由登记机关依法律文书撤销登记。

可能是考虑到这样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审判的影响,加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才作出了可以确认无效的规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登记机关仍然属于败诉。

只是登记机关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也被称为无过错败诉。

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一种判决。

如果被确认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违法行为:
1.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主要是由于该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如: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不合法,依法本应当撤销。

但是第三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信任登记簿的记载而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转移登记。

此时,原房屋所有权因转移而消灭,行政诉讼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这一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的内容在登记簿上已经没有记载,即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撤销也变得没有意义。

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房屋初始登记或上一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违法虽然都属行政机关败诉,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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