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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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第十四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苏科政[2012]13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2.06.15【实施日期】2012.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第十四批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苏科政〔2012〕132号)各市(区)科技局、科协、教育局,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整合全市科普资源,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类科普场馆的展教功能,鼓励更多的科普场馆服务于广大群众、服务于“三区三城”建设、服务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充分发挥科普基地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的主阵地作用,按照《苏州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苏州市“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1-2015年)》等要求,拟在全市范围内认定第十四批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请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见附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纸质材料请于7月30日前寄送市科技局(请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评审以纸质材料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罗来庆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邮编:215002电话:65230821电子邮箱:luolq@附件:1. 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2. 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苏州市教育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苏州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要求及推荐办法一、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申报市科普教育基地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常向社会开放并组织科普活动的科技场馆(博物馆、文化馆);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及农村乡镇等。

申报基本条件:1.重视科普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普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

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

XXXX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次修订版)第一章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第一条联盟名称中文名称:XXXX创新服务联盟第二条组织原则(一) 平等自愿原则:联盟各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本章程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二) 统一规划原则:根据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北斗产业发展需求,联盟就产业服务、项目优化、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发与应用等任务提出统一规划,推进资源共享和服务互通,避免联盟成员内部的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

(三) 分工原则:联盟成员本着为XXXX行业服务的工作宗旨,合适有效、脚踏实地、分工协作地为商用车和乘用车提供服务。

(四)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服务情怀)、共享利益(开源节流)、共担风险(责任义务)、共同发展(抱团取暖)的长期结盟服务共同体。

(五) 开放共享原则:联盟是具公信力的、提供跨区服务的开放性组织,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不断地吸收优质的、以卫星定位服务商为主体的成员加盟,充分整合政、产、学、研、用、资等多方面资源,建立技术、标准、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资源的共享机制,谋划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参与,形成面向全行业开放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行业共性创新服务平台,推进XXXX服务产业的自主创新。

第三条联盟宗旨联盟以"尊重、创新、互促、共赢"为精神,以实现“心系车主,情系服务商,促进共赢”为目标,以资源共享为基础、以互促共进为过程、以成果分享为目的,以推动中国XXXX产业的发展壮大为己任。

第四条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一) 联盟业务指导单位为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

联盟在运行过程中接受相关委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其汇报联盟情况和工作进展。

随着产业的推进,加强与以上各相关部委的沟通与对接,促进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健全体系和机制,落实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

(二) 加强与关联业务联盟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在创新服务推广应用等方面建立合作互动,促进技术融合和产业发展。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示范企业,根据《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联合制订了《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选择100家企业进行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其中2007年拟首批启动40家左右。

经市四部门协商,现将申报首批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请各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国资委(办)、总工会、工商联,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组织推荐符合试点条件的、创新成效突出、企业规模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申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

首批创新型企业将采取预筛选方式推荐上报,各市、区推荐的名额请见附件2。

2、申报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单位,需填报《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详见件件3),并按要求编制《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提纲详见附件4),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审核后,于2007年6月15日前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

3、苏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将依据《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报的创新型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并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

联系人:苏州市科技局高新处乔慧莉(65227947)苏州市科技局项目服务中心王凯(65241080)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苏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推荐名额分配附件3、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申请表附件4、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编写提纲二OO七年五月十日附件1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决定共同开展苏州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苏州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苏州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

苏州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苏州市科技创新服务联盟(英文名称:Suzhou Technology Innovation Services Alliance,英文缩写:STIS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是由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苏州分理处、中国(苏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发起成立,联合苏州其他科技服务相关单位和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联盟主要以打造众创发展高地为目标,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加强与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的上下联动和资源共享,加快科技服务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融合,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全新服务机制,通过集成科技服务资源推动企业技术创新,通过搭建网络化服务体系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新空间,大力推进苏州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苏州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联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联盟接受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联盟主要围绕苏州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提升本市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能力水平,响应科技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强化科技服务创新载体建设,推动苏州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1、整合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和专业机构,探索建立苏州科技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政府部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科技服务网络体系,推动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苏州科技服务的影响力。

2、开展学术研讨、专题培训等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联盟运行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创新服务流程,开展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和管理,提高会员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

3、围绕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需求,组织联盟成员开展专业论坛、政策咨询、企业沙龙等活动。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04年度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苏科计[2004]19号文件(详见省科技厅网站)精神,现将组织申报2004年度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2004年重点扶持为全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高新园区主导产业以及区域性科技先导型支柱产业服务的科技中介能力建设项目。

鼓励专业特色鲜明、运行机制灵活、业务规模较大的民营科技中介机构积极申报。

二、申报条件1、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资产总额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3、年营业收入一般在1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年营业收入指全年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之和,企业年营业收入指全年主营业务收入);4、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专业服务人才队伍;5、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比例不低于总经费的50%;6、已承担本类省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完成的单位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1、申报项目需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可从省科技厅网站或苏州市科技局网站上下载),A4纸打印,并按照封面、信息表、任务书内容顺序制订成册,一式六份,请各市、区科技局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市科技局市场及成果处。

2、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损益表。

3、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财务报表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无理由缺少,并附在每一份申报材料后面。

)四、申报时间及费用请将申报材料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苏州市科技局技术市场与成果处。

每个项目需缴纳项目评估费300元,请于2004年3月15日前交至苏州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统一汇至省科技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苏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日江苏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为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迈向科技强省建设新征程(一)发展基础。

自主创新理念深入人心。

“十三五”时期,江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牢固确立“聚力创新”的鲜明导向,坚定不移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将创新贯穿于“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全过程,率先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自主创新道路。

我省率先颁布实施面向城市群的《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创新40条”)、《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科技改革30条”)、《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人才新政26条”)等力度大、含金量高、突破性强的重大政策,围绕“企业是主体、产业是方向、人才是支撑、环境是保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创新型省份建设形成广泛共识,极大地增强了全社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苏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极端重要性(一)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当前苏州正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面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市既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又存在着资源约束加剧、环境负荷加重、人口压力加大等瓶颈制约。

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其根本目的是要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引领,切实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努力将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从整体上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苏科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在现代化新征程中奋力开拓苏州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启动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基础研究试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政策性资助)、科技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和“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中限额申报的须进行筛选和排序,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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