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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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2001年1月21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设置或者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相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四)组织或者参加计量比对;(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七)开展公益性计量科普和教育实践活动;(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2024年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组织,并委托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应当依法实施,不得私自调整、修理或篡改。

第二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应当具备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定并获得检定合格证书。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台账,详细记录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采购渠道、存放位置等。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监控和维护制度,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清洁、校准和维修,并及时消除计量器具故障。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领取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安全保管制度,保证计量器具不受损坏或丢失,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不合格、损坏或使用寿命已到的计量器具及时予以淘汰和报废。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计量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由具有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检定。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应当准确记录,并颁发检定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的检定不合格,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校准或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2篇)

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检定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1.计量器具的购置、验收和标识计量器具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部门应向计量部门提供所需计量器具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

计量部门负责对计量器具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和准确性,并在计量器具上标识编号和购置日期。

2.计量器具的存放和保管计量器具应存放在干燥、无尘、无腐蚀性气体和振动的地方,避免与有害物质接触。

计量器具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做好相关记录。

3.计量器具的保养和维修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计量部门应制定相关程序和记录,并对保养和维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计量器具的报废和报损计量器具经过一定年限的使用或出现严重故障时应报废或报损,并由计量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修复、废弃和退货等。

相关记录应及时更新和保存。

三、检定1.检定的基本要求计量器具的检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检定程序进行。

2.检定周期和记录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根据其使用环境和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年。

计量部门应建立检定记录,包括检定日期、结果和下次检定日期等信息。

3.检定结果的处理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应根据检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理,包括准确和不准确两种情况。

准确的计量器具可以继续使用,不准确的计量器具应进行修复、调整或更换。

4.检定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计量部门应制定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校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检定方法的验证和检测结果的确认等。

四、监督和考核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和检定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计量工作的正常运行。

监督和考核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检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等。

搅拌站计量称的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搅拌站计量称的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果蔬泥的护色技术研究进展文王琦薛博沈阳工学院生命工程学院FOOD INDUSTRY I THEORY近十几年来,我国果蔬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果蔬第一生产大国。

但果蔬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季节性,极易囤积腐烂。

除此之外,包装和保鲜效果不佳也造成了果蔬产品资源的极大浪费。

正因为如此,国家高度重视果蔬深加工行业的发展。

果蔬汁、果蔬泥、果蔬干制品等都是比较常见的果蔬深加工方法。

其中果蔬泥无需咀嚼可以直接吞食,尤其适合婴幼儿或者老年人食用。

但在加工过程中,接触到氧气的果蔬泥会迅速褐变。

此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外观、风味和营养品质,极大限制了果蔬深加工行业的发展。

因此,研究和掌握果蔬泥褐变的控制方法,以确保其质量显得十分重要。

一、果蔬泥褐变机理果蔬泥是以新鲜果蔬为原料经清洗、预煮、打浆、浓缩、杀菌等环节加工制成的产品,但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极易发生褐变。

褐变分酶促褐变和非酶促褐变两大类。

其中,酶促褐变主要发生在生产过程的前端,它是果蔬泥发生褐变的主要原因,而非酶促褐变主要发生在浓缩、杀菌以及后期贮藏环节中。

1.1 酶促褐变在果蔬细胞中存在着很多的酚类物质,多酚氧化酶(PPO)与酚类物质是相互分离的,酚醌之间的氧化与还原保持平衡,因此酶促褐变不会发生。

然而,当果蔬细胞受到机械损伤缓产品成熟衰老进程,达到延长保鲜期目的的一种物理方法,具体又分烫漂、高温瞬时处理等。

黄健豪等人研究表明,在打浆前用蒸汽喷射剥皮后的香蕉5-7min,使之中央温度达到8℃以上,可让香蕉中大部分酚酶失活,有效减缓香蕉泥褐变速度。

三、结语针对影响果蔬泥色泽稳定性的诸多因素,人们采用了多种的护色方法来保护色泽,但这些方法在许多地方仍有待改进,如褐变抑制剂的安全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热处理技术会造成果蔬泥中部分的营养价值损失等等。

因为果蔬泥的褐变较为容易,单一的护色技术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因此需要将多种护色技术相结合使用,从而大大提高我国果蔬泥的质量和品质,为果蔬泥护色技术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总页数】3页(P3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J],
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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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测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计量检测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计量检测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计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计量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计量检测活动,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单位。

第三条计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检测技术的研发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工作。

第八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检测工作。

第十条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

第十一条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测数据和客户隐私。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二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第十三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对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章检测管理第十五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制定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向客户提供检测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第十九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计量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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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2篇Management of legal metrological documents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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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其职责:(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三)能熟练地掌握该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第六条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

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

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围。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

计量检定证件由国务院计量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计量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

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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