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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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法律问题探讨

WTO背景下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法律问题探讨

对 ?笔者认 为 , 应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 自己的正当权 益。

助长了其肆 意妄 为对华反倾销 的气焰。如 2 0 0 3 年美 国对我们 国 家木 制卧室家具 的反倾销案中 , 1 3 0多家应诉企业 中,就有 至少

WT O 背 景 下 反 倾销 的基 本 问题
1 . 法律视角下的反倾销定义 。 反倾销是指进 口国针对进入本 7 4家企业没有 应诉 , 还有许 多应诉企业 应诉 很不 得力 , 如有 一 国的倾 销产品可以征收一定 幅度 的反倾 销税 ,是保护进 口国免 家 应诉 企业 , 对美 国商 务部 预先选 定的销售发票不予核查 , 甚至
懂 如 何 应 对 国外 的反 倾 销 调 查 ,国家 和政 府 应 该 对 这 一 问 题 引
起高度重视 , 加 大宣传帮扶 和救济工作 , 使 企业真正 转变观念 ,
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应诉 。 3 . “ 非市场经济国家” 问题的 出路。 “ 非市场经济 国家” 问题在
口, 甚至导致该产业 的遭受几乎灭顶之灾 。2 0 1 2 年 7月始 的欧盟 我们还有一段时间长期存在 。 在 这个 问题上 , 我们并不是无能为 可 以主动 出击 , 多管齐 下 : 多方谈判 , 扩 大承认我 国是“ 市场 对华光伏反倾销案 ,如 2 0 1 3 年 7月中国与欧盟未能 达成解决方 力 , 案, 欧盟启动反倾销措施 , 中国的光伏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 1 . 我国的反倾销 法不完善 。由于历史 的原 因 , 我 国反倾销法
2 . WT O规则认定反倾销的标准。WT O ( ( 反倾 销协 议》 明确规 和美 国认定 为“ 非 市场经济 国家” , 计算 中国 出口产品正常价 格
方法来计算我 国出 口产 品的正 常价值 , 进 口国根本不考 虑我 个程序是 正常价值 的确定 ,正常 价值 主要 由产品在 出口国的价 国 ) 认定 , 确定 出口价格可 能采 用真实价格 、 首 次转 售价格和合理价 实 , 而强行认 同我 国出口产 品倾销 , 这也 是我们国家出 口产 品屡 格三种方法 ; 第三个程 序是倾 销幅度进行准确判定 , 界定 的时候 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 因。 需要根据不 同具体情况和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研判。 反倾销是进 口国产业在面对倾销不 当行 为时的一种 贸易 保 护手段 。但是 , 一些别 有用 心的国家为 了本 国利益 , 滥用反倾 销 三、 我 国应对反倾销 的法律对策 1 .完善反倾销法 。我们国家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 的同 时, 已经 日益暴露它的不足 , 政府应该 积极着 手反 倾销立法 以及

我国面对反倾销问题的原因、现状及对策

我国面对反倾销问题的原因、现状及对策
理论探索
Y0UNG 青年 与社会

我 国面对反倾销 问题的原因 、现状及对策
白建 军
( 云 南新 纪元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云 南 昆明 6 5 0 2 2 4)
摘 要 :从 2 0 0 9年奥 巴马执政开始 ,中国与美 国贸易摩擦越演越烈 ,美国政府连 续多次对 中国 出口美国的产品实施 了反倾销 行动 ,立案 率居 高不下,在 国际贸易史上实属罕见。为维护中国企业 的利益 ,促 进 中国对外 贸易的顺利发展 ,中国政府 必须认 真研 究 ,采取 有效措施 予以回应 。本文以 2 0 1 2年的一个反倾销案例 为例 ,从我 国遭受反倾销 的原 因及相关对 策提 出分析建议 , 希 望能为改善此局面做 一点贡献。 关键 词: 贸易摩擦 ;贸易争端 ;贸易保 护 ;反倾销


案 件 回 顾
2 0 1 2年美 I T C称 ,从中国进 口的高压钢瓶实 质性损 害了 美 国相关 产业 , 美 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 销税和反补贴税 。 美国 I T C指出 ,由于中国产高压钢瓶 以低于公平价格在 美 国销售 ,美国将对从中国进 口的高压钢瓶征收 反倾销税 和 反 贴税 。 近 年来 ,我 国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 贸易救济措施 的 数量仍 然持 续上升。我国连续 多年遭反倾销调查 的居全球之 首 。面对这样的现状 ,我 们必须深入研究面对 ,采取有效 的
( 三)“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的 问题
1 、 加大科研投入优化 出 口 结构 。 科技创新是第一生产力 , 只有把我 国出 口产 品从劳动密集 型转 向技术密集 型产业 ,优 化产 品结构 ,增加科技 含量 。才能在 国际贸易中逐渐转变劣 势地位 。 2 、规范企业 内部管理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在企业 内部 进行法律宣传 , 加深对进 口国的法律 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 , 只 有这样才 能最 大限度 地维护我国企业 的利益。同时增加 相关 费用 ,鼓励企业积极 面对反倾销诉讼 。

反倾销案例分析及原因探讨

反倾销案例分析及原因探讨
பைடு நூலகம்
贸易摩擦回顾:中美水产第一案
时间 起因
2002年
结果
美国南部的 8个州, 47家企业组成 对包括中国在内的 16个国家的进口 “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 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 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 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
2003年
美国“南方虾业联盟” , 正式致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要求对亚洲 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 35万美元的联 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 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 水虾征收 25.76% ~ 63.68% 的反倾 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 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 ,启 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听 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 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 1 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小时的陈述。 。
自 2004 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 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 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01年—2008年世界及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情况对比表
小组成员:吕若婷、黄思敏、周娜、
徐露、李萍、蔡娅妮
2 、冲击国内市场,遭遇反倾销调查,产品回流国内成为 企业无奈的应急之举。
3 、外资外流,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大多是合资企业, 外资在中国产生的利润减少有可能使大量的外资留出中国 ,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4 、连锁反应,当一国对我国某企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并制定最终反倾销税时,其他国家也会纷纷效仿制定一些 规章限制中国的产品的进入,这将会影响到中国产品向这 些国家的正常出口。
2004年1月
贸易摩擦回顾: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 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 口全面停止。 2004 年 3 ~ 6 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 ——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 1010 吨,降幅达 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

论反倾销规则

论反倾销规则

论反倾销规则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研究,得出《反倾销守则》在主要条款上采用了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与实践,是美国与欧盟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

并且分析了发达国家如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

提出了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字:反倾销贸易政策反倾销税反倾销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手段,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浪潮下,传统的贸易保护作法已没有了市场。

关税壁垒日趋弱化,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均遭到摒弃,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国采用的三大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使用则大行其道。

在我国成功入世后,反倾销措施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打击、排挤我国产品的重要手段。

由于对外国反倾销立法缺乏了解加之对反倾销问题重视不够,我国相关企业过去经常怠于行使权利,以至在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我国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要成功应对进口国对我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就必须深入细致地了解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六十年代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守则》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议。

此后屡经修改和补充,最新一部国际反倾销法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1994年反倾销协议》。

一、《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达成了新的“反倾销守则”全称为《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新守则)。

它在欧美国家多年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东京回合”后达成的“反倾销守则”作了全面修改与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上的预见性,加强了程序要求,在各个方面强化了反倾销的纪律。

新守则最终将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统一起来,大体上改变了各国各行其事的作法。

新守则在主要条款上采用了美国与欧盟的立法与实践,是美国与欧盟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通过采取法律和政策手段,对进口国市场上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倾销是指出口国出口的产品价格低于其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通过削减生产成本等方式来实现。

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免受倾销产品带来的不公平竞争,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来制止这种不公平竞争。

以下是两个反倾销案例及其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调查及税收举措引发了中美贸易争端,对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美国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导致了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2.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市场利益。

美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属于合法行为。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价格上涨,从而降低了中国光伏产品的竞争力。

这对中国光伏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4.贸易争端的解决:中美两国就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在2024年达成了双边协议,取消了具体的反倾销税率。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这一贸易争端。

案例二: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导致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出口减少,对中国太阳能产业带来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欧盟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使得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2.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合法: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太阳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上涨,降低了其竞争力。

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分析

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分析
商会的支持和配合 ,甚至 在必 要时通过政府施加一定压 力, 以
收 5. 的反倾销税。 3% 2 据商务部公平 贸易局统计数据显示 , 截至
6 2 《 当代经济)o o 2月( 2 l 年1 上)
便得到有关方面和政府 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
宏 观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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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NE PRRE S' ■■● TM AYCN MC一■_■ O O O O — .■ ■
与 E俱增 。这种状况不但给国内的一些企业带来了恐慌 , t 还使
得许 多刚冈跨 出国门的企业由于无法承受这种压力 , 0 被迫 退出 原有 的国外市场 , 遭受了巨大损失。针对这种现状 , 本文引用国 外对华反倾销投诉 的案例 , 结合有关反倾销 的理论 , 详细阐述 了我 国企业的应对 策略 。WT 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我们处理类 O 似的问题提供了一个 平台 , 们不必害怕反倾 销制裁 , 我 只要 努 力掌握反倾销的有关 知识与实战经验技 巧 ,认真 研究应 对策 略, 据理力争 , 不断克服 自身的问题 , 我们 的出口企业 不但 可以 保住原有 的国外市场 , 更有利于我 国出 口贸易的持续 发展和保 护出口企业的正 当利益 , 从而提升我 国的国际竞争 力。
位 , 升 中 国的 国 际竞 争 力 。 提
【 键 词 】反 倾 销 策 略 关
应诉
加入 WT 以后 , 国对外 贸易不断增长 , 国际贸 易舞 O 我 在 台上 的地位 曰益上升 , 但这也对其他 国家相关产 品的生产和出 口构成 了一定的威胁, 导致了 中国企业遭遇 国外 反倾 销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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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观 经 济
【 摘要 】本 文主要 结合武汉 中小企业的反倾销 实例 , 分 在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的应对措施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的应对措施
现状分析
目前,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 数量持续增加;二是反倾销税的税率较高,对涉案企业影响较大;三是反倾销 调查和措施的发起往往与政治、经济因素密切相关。
02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经济原因
贸易保护主义
美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采取贸易保 护主义措施,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 税,以减少进口商品对本国产业的冲 击。
拓展多元化的出口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分散 出口风险。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监测和分析美国对华反 倾销的动向和趋势,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
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快速反应能 力,降低损失。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结论一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政治和战略因素。其中,经济因素是主要 的驱动力,而政治和战略因素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倾销的发起和实施。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可能导致全 球贸易增速放缓,影响全球经济增长 动力和活力。
多边贸易体制受挑战
反倾销措施可能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 有效性和权威性,对全球贸易治理体 系构成威胁。
04
中国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措 施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01
制定和完善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反倾销的定义、标准和程 序,为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提供 法律依据。
产业受损
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中国 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下 降,企业可能会面临破产 或裁员的风险。

贸易摩擦加剧
美国对华反倾销可能导致 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进一 步升级,影响两国经贸关 系的稳定发展。
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
经贸合作受阻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可能 导致中美经贸合作受阻, 影响两国经济的相互依存 关系。

从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看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

从美国反倾销诉讼程序看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

海关总署 、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 事宜 。并可按 照商务部 的指令 .在反 务部必须在2 天 内做出是否立案调查 O
上诉 法院。


倾销案件调查审理期间 .对外 国进 口 涉诉商品征收保证金。
的决定 。发布反倾销调查通知 .并通 知涉案 国政府及 出口商和国际贸易委
时应注意 的事项。
对 同类产业建立造成阻碍 .并在调查 书必须 是代表某一 国内产业提起 .只
基础上做 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 。
有 () 1 至少代表 占国内相 同产 品或类 似产 品总产量 2% 的企业。( )在对 5 2
美国反倾销 主管机构及 职能




实施裁决结果的机构
的事 实与损害 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
至 4 美国商务部首 先负责调查和裁定 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 而不重新调 也同样要发出调查问卷 .并在 7 1 外国进 E产 品在美 国销售是否构成倾 查有关反倾销的事实。 l 在国际贸易法院 天收 回问卷 。进 入调查 后三周左 右 , 销 ,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其次 .如 做 出的法院裁定后 ,当事人若仍不服 . 国贸委调查组将召开初期听证会 .调 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时做 出 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了肯定性裁定 .商务部即发布征收反 倾销税的命令 . 由海关来执行 。 第三 . 商务部在完成对倾销产品的调查并最 终征收 了反倾销税后 .还 需对该产 品 进行行政 复审 ,以便确定在未来一 定 1 .申诉与立案 查 申请的支持方和反对方各 获得一小
首 先 ,在调查阶段 .商务部 要在
申请司法审查。国 宣布调查后的一两周内向有关出 口商 损害 、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某一产业 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 仅就行 和进 E商发 出调查问卷 . l 并要在 3 天 O 的建立受到实质性 阻碍 ;第三 .倾销 际贸易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 . 政裁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 是否有 内交 回 问 卷 。 国 贸委 在 开 始 调 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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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6期0.引言作为国际贸易领域非关税壁垒措施之一的反倾销,长期以来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话题。WTO反倾销协定(Anti—DumpingAgreement)对各成员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进一步作出规范,并要求对反倾销行政措施设置独立程序,进行独立审查。WTO《反倾销协定》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审负责的主管机构。”

随着WTO《反倾销协定》正式对中国生效,反倾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问题倍受关注。我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02年l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规定》)。该规定比较完善地提出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该规定分别对司法审查的管辖、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的标准等作了规定,[1]但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缺陷。本文拟对这几方面的完善提出自己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1.立法模式1.1立法模式现状我国涉及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法规目前分为三个层次,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即《反倾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反倾销规定》。

1.2缺陷及改善综观世界各国,绝大数国家、国际组织都是由国会行使反倾销立法权,并把它作为基本法来通过。如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文是在《1979

贸易协定法》第十章作的专章规定,欧盟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规定在由欧洲议会通过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3条、第175条之中。我国《反倾销条例》仅仅在第53条中有一个模糊的、原则的规定,很难发挥对他国应有的抗衡作用[2],而《反倾销规定》仅仅是个司法解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够高,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法律效力。[3]

笔者认为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创设一部《反倾销法》,从而提高反倾销法的立法层次及其法律效力,在现行《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倾销案件实践,借鉴美国、欧盟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反倾销法》,把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法》专门一章[4],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使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确保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2.诉讼主体2.1现有规定按照诉讼地位的不同,我们可以把诉讼主体分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首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倾销条例》第19条对利害关系方作出了规定,即“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该规定显然是与《WTO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1款的规定相对应的。《反倾销规定》第2条对原告资格问题作出了下列规定:“与反倾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此以来,《反倾销条例》与《反倾销规定》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不同,这就给了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具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其次,关于被告资格。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反倾销规定》第3条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再次,关于第三人资格。《反倾销规定》

第4条反倾销行政案件第三人规定如下:“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2缺陷及完善反倾销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最多的是原告资格的确定。

对《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有关出口国(地区)是否有原告资格规定不同。《反倾销条例》第19条显然把出口国(地区)政府作为利害关系人,属于原告范围。而《反倾销规定》在形式上规定有“利害关系人”,与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诉讼原告称谓上是一致的,但是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却对利害关系人作了大大的限制,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法律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样的规定的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模糊不清,仅从字面上明确规定的原告有: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5]如此以来,原告范围就不包括生产或制造被控倾销产品的所在国的政府部门。反倾销协定关于利害关系方的规定包含了“出口国(地区)政府”,并规定“这是利害关系方的最低范围”,如果按照我国加入的《议定书》,实践中应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允许出口国(地区)政府有原告的资格。但是,《反倾销规定》里面显然将其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符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涉及政府,便可能引起的不仅是国际经济方面的纠纷,还可能转化为国际政治纠纷,这样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定与团结。虽然如此规定排除出口国政府的原告资格似乎违背了我国所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但是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机制刚刚启动和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更为恰当,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如此之时,赋予出口国政府原告资格为时不晚。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李晓芬林鑫赵乐静(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中国北京100876)

【摘要】根据WT0《反倾销协协定》的原则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尝试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笔者结合WTO《反倾销协定》及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现有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立法模式、司法审查制度中的诉讼参加人、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查标准进行分析,探究我国现有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作引玉之功。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审查制度

作者简介:李晓芬(1990—),女,河南许昌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大三本科生。

◇高教论述◇892011年第26期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反倾销规定》中指出“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是否包括公共利益有关的申请人呢因为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守则中有“公共利益”的规定,该规定大大拓宽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为“公共利益”还涉及到上下游产业以及广大消费者[6],《反倾销规定》包括不包括这些内容,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反倾销诉讼原告主体范围规定得过宽将有损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如果反倾销诉讼原告主体范围规定得过窄将不利于保护有关利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原告主体应该明确规定包括被控倾销产品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者以及相同或类似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部门。这就类似美国法中的同业协会,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已经有目共睹,国内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中也可以借鉴美国关于同业协会规定的经验。3.管辖法院3.1现有规定关于我国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反倾销规定》的第五条。《反倾销规定》的第五条对第一审管辖法院作了如下规定,认为是:“(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国务院主管部门均在北京,所以实际上也就是北京高院以及北京高院指定的中院来受理。选择国务院反倾销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法院集中受理反倾销诉讼有利于及时、便捷地开展审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迅速结案,同时有利于相关审判机关就近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业务上的指导,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办案质量。3.2缺陷及完善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仍存不足之处,把所有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都交由这两级法院管辖,无疑大大加重了这两级法院的负担,难免会影响司法效率,不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长期发展。学术界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有的学者主张采用欧盟模式,即由普通法院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美国模式,即由专门法院对此进行司法审查。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采取美国模式更为可取。因为反倾销是一个非常复杂、技术化的行政程序,在相关事实判断的背后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政策意识来作为后盾,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内存在着诸多弊端,如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加之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经济交往会越来越密切,如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国际经济交往比较频繁的地区专门设立国际经济贸易法院,这样的设置就能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大且数量日益繁多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所以,笔者认为采取美国模式设立专门法院更为合理。4.审查范围4.1现有规定在我国,按《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下列决定可以请求司法审查:第一,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反倾销终裁决定。按照现行国家部委设置,无论是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对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的终裁决定,还是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终裁决定。第二,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第三,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4.2缺陷及完善本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除《反倾销条例》第53条列举的几类行为外,还存在其他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的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及成熟原则,本文对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作如下分析:4.2.1立案调查决定。该决定只是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前提,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故不具有可诉性。4.2.2不立案调查决定。行政主管机关若对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无从启动,国内产业也就无法通过反倾销措施的采取保护其自身权益。国内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应当有权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因此笔者认为不立案调查决定具有可诉性。4.2.3肯定性初裁决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行政主管机关将继续进行相应调查,在此阶段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不能确定,故起诉的时机尚不成熟。4.2.4否定性初裁决定。否定性初裁决定会导致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终止,直接影响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权益,故为成熟之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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